[临时公告]港渊科技:董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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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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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7

证券代码:837925 证券简称:港渊科技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中山港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9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拟修订

<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

0 票。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中山港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明确中山港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的职权范围,规范董事会的决策行为,保障董事会决策的合法性、科学化、制

度化及内部机构的规范运作,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充分发挥董事

会的经营决策中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山港渊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行为守则和责任

第二条 董事的任职资格必须符合公司章程之规定。

第三条 董事应当以公司章程所要求标准,为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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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勤勉和审慎之责任,并遵守公司章程中其他有关董事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第四条 董事应遵守如下工作纪律:

(一) 按会议通知的时间参加各种公司会议,并按规定行使表决权;

(二) 董事议事只能通过董事会议的形式进行,董事对外言论应遵从董事会

决议,并保持一致,符合公司信息披露原则;不得对外私自发表对董事会决议的

不同意见;

(三) 董事只能在其任职公司、企业报销其因履行所任职公司、企业职务发

生的各种费用;

(四) 董事应确保董事会能随时与之联系;董事的通讯联系发生变化时,应

及时通知董事会秘书。

(五) 董事应遵守公司的其它工作纪律。

第五条 董事因其工作承担以下责任:

(一) 对公司资产流失有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 对董事会重大投资决策失误造成的公司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 董事在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利益

造成损害时,应当承担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

(四)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若董事会的决议使公司利益遭受

严重损害,参与决议的董事负相应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

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条 公司经股东会批准,可以为董事购买责任保险。但董事因违反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而导致的责任除外。

第七条 董事会或其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考核的标准,并

对董事进行考核。在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讨论其报

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八条 董事履行职务的情况,由监事会进行监督,并以此为依据向股东会

提出对董事进行奖惩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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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董事会的组成及职责

第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中心,董事会受股东会的委托,

负责经营和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对股东会负责。

第十条 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董事会成员应具备

履行职务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素质。

第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股票、债券或其它证券及上市

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八) 审议批准单笔或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对外投资、资产抵押、

委托理财、重大融资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以内的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 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 向股东会提请选举和更换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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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或公司

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1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

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达到股东会审议条件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提交股

东会审议。

(十八) 审议批准除《公司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须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九) 在股东会定期会议上向股东汇报公司投资、担保、借贷工作情况;

(二十) 贷款:董事会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具有在所涉及金额单

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0%或不超过 3,000 万元的权限;

(二十一) 依法履行对重要全资、控股、参股子公司的股东职权,包括但不

限于向其委派或更换股东代表,推荐或更换董事、监事人选,并对以上人员进行

考核和奖惩,决定其薪酬;

(二十二) 制定公司的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企业文化建设方案,并

对其实施进行监控;

(二十三) 决定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评估、财务控制、法律风险

控制,并实施监控;

(二十四) 决定公司员工收入分配方案;

(二十五) 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职权时,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

会决议,自觉接受公司监事会的监督。需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事项,应报经批准

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董事长

第十三条 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可担任公司法定代

表人。

第十四条 董事长的选举权和罢免权由董事会行使,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

得非法干涉董事会对董事长的选举和罢免工作。

董事长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董事长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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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

第十五条 董事长的选举产生具体程序为:由一名或数名董事联名提出候选

人,经全体董事投票选举,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当选。

董事长的罢免具体程序为:由一名或数名董事联名提出罢免董事长的议案,

交由董事会会议讨论,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罢免。

除此以外,任何董事不得越过董事会向其他机构和部门提出董事长的候选人

议案或罢免议案。

第十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它有价证券;

(四) 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它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它文件;

(五) 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 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

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七) 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十七条 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

(公司有两位或

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五章 董事会秘书

第十八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

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会秘书应具有合乎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

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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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一旦在离任后

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

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 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

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

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 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证券交

易所所有问询;

(六) 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证券

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

务;

(七) 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上市规则、证券

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

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证券交易所报

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正式聘任董事会

秘书。在此之前,由董事会临时指定的其他人选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董事会

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

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足理由。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将

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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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召开程序

第二十四条 董事议事通过董事会议形式进行。董事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集

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董

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

10 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议:

(一)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二) 监事会提议时;

(三)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召开会议的通知方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 10 日前书面或传真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二)临时董事会议召开 3 日前以电话、电报、邮寄或专人送达通知全体董事。

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回执上签名

(或盖章),签收日期为送

达日期;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会议通知以传

真送出的,自传真送出的第二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传真送出日期以传真机报告

单显示为准。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议案应随会议通知同时送达董事及相关与会人员。

董事会应向董事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和有助于董

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

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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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

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委托人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对受托人在其授权范围内作出的

决策,由委托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

次会议上的投票权,但不能免除其对董事会决议承担的责任。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会有权

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三十条 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监事列席董事会,非董事经营班子成员以及与

所议议题相关的人员根据需要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有权就相关议题发表意

见,但没有投票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决策议案:

(一) 议案提出:根据董事会的职权,议案应由董事长提出,也可以由一个

董事提出或者多个董事联名提出;

(二) 议案拟订:凡须提交董事会讨论的议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

董事长提出的议案,由其自行拟订或者交董事会秘书组织有关职能部门拟

订。一个董事提出或者多个董事联名提出的议案,由提出议案的董事拟订,或者

经董事长同意交董事会秘书组织有关部门拟订。

第七章 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实行合议制。先由每个董事充分发表意见,再进行

表决。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由参加会议的董事以记名书面方式投票表决。董事

会会议实行一事一表决,一人一票制,表决分同意和反对两种,一般不能弃权。

如果投弃权票必须申明理由并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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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

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表决董事签字。

第三十六条 在董事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对关联关系事项的表决,

与该等关联关系有关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

使表决权,且应当回避。对有关关联事项表决,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

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有以下情形的的董事,属关联董事:

(一) 董事个人与公司存在关联交易;

(二) 董事个人在关联企业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拥有关联企业的控股

权,该关联企业与公司的关联交易;

(三) 按有关法规、公司章程和其他公司制度规定应当回避的。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讨论决定有关职工工资、住房、福利、劳动保险等涉及

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代表的意见。

董事会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

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议事应严格就议题本身进行,不得对议题以外的事项作

出决议。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议主持人可根据情况,作出董事会休会决定和续会安

排。

第四十条 董事议事,非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中途不得退出,否则视同放弃本

次董事权利。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或其授权代表应就会议议题和内容做详细记录,在

会议结束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及记录员签字。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

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

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以作为日后明确董事责任的重要依据。保存期限为至少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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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主持人姓名;

(二)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董事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

反对或弃权的

票数

)。

第四十三条 出席会议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

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

决议的董事应负相应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

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四十四条 董事不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的,视同无故缺席本次董事会议。

第八章 董事会决议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通过决议,应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以上通过即为有效。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四十六条 对于董事会职权范围事项,因未经董事会决议而实施的,如果

实施结果损害了股东利益或造成了经济损失的,由行为人负全部责任。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的议案一经形成决议,除尚需获得公司股东会决议

通过者外,即由公司总经理负责贯彻落实,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向董事长汇报。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就落实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对具体落实中违背董

事会决议的,要追究执行者的个人责任。

每次召开董事会,由董事长或总经理就以往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和落实情况向

董事会报告;董事有权就历次董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向有关执行者提出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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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要经常向董事长汇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将

董事长的意见如实传达有关董事和公司总经理班子成员。

第九章 董事会会议文档管理

第五十条 董事会会议形成的会议记录、决议或文件,由董事会秘书形成文

字材料,董事长签发,并于会后一周内分发至各董事和有关单位。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将历次董事会会议记录、纪要、决议、财务审计报

告、股东名册等材料存放于公司以备查。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

秘书保管,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拟订董事会文档管理办法,并按有关规定对董

事会文档进行有效管理。

第十章 董事会其它工作程序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检查工作程序

董事会决议实施过程中,董事长

(或委托有关部门和人员)可就决议的实施情

况跟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决议的事项时,除可要求和督促有关责任人立即

予以纠正外,还可进一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第五十四条 关于中介机构的聘任

董事会负责对公司除会计师事务所外的顾问、咨询单位及其它中介机构的聘

任。聘任程序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调查、提出候选单位及聘任条件。有关聘任

合同由董事会授权董事会秘书负责洽谈,经董事长同意后签订。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所称

“以上”、“以内”、“以下”含本数,

“过”

“不足”、“高

”不含本数。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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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后者规定内容执行,并应及时

对本规则进行修订。本规则修订由董事会提出修订草案,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自股东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中山港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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