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5-022
证券代码:835764 证券简称:迪生数字 主办券商:华福证券
北京迪生数字娱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3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北京迪生数字娱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迪生数字娱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
券法》
”
)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监管办法》
”
)
、
《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
《北京迪生数字娱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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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五条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在事实发生之
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
3 人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规定持股股数以该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时所持公司股份数
额为准。
第六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
《证券法》
、
《监管办法》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以下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
事的报酬事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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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公司章程》
;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三)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 审议批准以下对外担保事项:
1、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3、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4、 连续十二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5、 连续十二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
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
6、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7、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十五) 审议批准如下交易事项(提供担保除外):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
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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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4、 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500 万元;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6、 向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资助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单次财务资助
金额或者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
上述
1 至 5 项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十六) 审议批准如下关联交易事项:
1、按照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
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2、对于每年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之前,
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预计金额达到上述第
1 条规定
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3、除日常性关联交易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公司应当经过股东会审议并以
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
(十七)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八)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本条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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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
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
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
有至到期投资等)
;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
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及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或
股东会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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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十条
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 3 人或者《公司章
程》规定人数的
2/3,或者公司未弥补亏损额达到股本总额的 1/3,董事会未在规
定期限内召集临时股东会的,监事会或者股东可以按照《公司章程》以及本议事
规则规定的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东会。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在
作出股东会决议前,召集股东会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低于
10%。
第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
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召集
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股东会提案必须以书
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
知,并说明临时提案的内容。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并有明
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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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
出决议。
第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和审议的事项书面通知全体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书面方
式通知各股东。该起算时限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但包括通知发出当日。
在充分保障公司股东知情权的情况下,如果临时股东会提前通知的时间少于
上款规定的时间,但经出席该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
分之二以上同意豁免提前通知的,该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条所称书面通知包括专人送达、信函、传真、电子邮件和公告等。
第十七条
股东会的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股东会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
部具体内容。
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期间,股东会的通知中还应当包
括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该等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八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
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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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有关部门的处罚或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十九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
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
召开日前至少
2 个交易日公告,并向全体股东说明详细原因;延期召开的,应当
在公告会中说明延期的召开日期。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通知中指定的地点召开股东会。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电话
或视频会议及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
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
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
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
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二条
股东名册记载或者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
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三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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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代理人代表的股份数;
(三) 是否具有表决权;
(四) 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五)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二十五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六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依据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
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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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如过半数董事仍无法推举出主持人,则由
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持会议。如果出席会议的股东仍无法推举出
主持人,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会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续开会。
第三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会作出报告。
第三十二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会上公开外,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四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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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授权委托书、通讯及网络表
决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等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三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
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
第五章
股东会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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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公司年度报告;
(六)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七)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
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 变更公司的形式;
(四) 《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六) 股权激励计划;
(七) 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八) 一次或累计减少注册资本超过 10%;
(九) 发行优先股;
(十) 应由公司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一) 重大资产重组;
(十二) 公司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申请终止上市、拟重新上市、主动撤
回其股票在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
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三) 股东会审议关于变更表决权差异安排的相关议案;
(十四)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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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
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全体股东均为关联方的
除外;股东会的决议中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在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主动向股东会说明情况,
并明确表示不参与投票表决。关联股东没有主动说明关联关系和回避的,其他股
东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并回避。该股东坚持要求参与投票表决的,由出席股东会
的所有其他股东适用特别决议程序投票表决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及应否回避,表决
前,其他股东有权要求该股东对有关情况进行说明。
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应宣布有关联关系股东的名
单,说明是否参与投票表决,并宣布出席大会的非关联方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和
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后进行投票表决。
股东会结束后,其他股东发现有关联股东参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投票的,
或
者股东对是否应适用回避有异议的,有权就相关决议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请
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关联股东明确表示回避的,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议表决,表决结果与股东会通过的其他决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径,包括以电话、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第四十三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不得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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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本
次股东会结束之时立即就任。
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
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
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第四十七条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四十八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审议。股东会
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
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 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董事会
提出董事候选人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选举;由监事会提出拟
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名单,经监事会决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选举。
(二)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以上的股东可以向
公司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向公司监事会提出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
但提案提名的人数必须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并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
第四十九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五十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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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一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通讯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二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投票表决。
第五十三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后,应当由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五十四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电话、视频或其他方式,会议主
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电话、视频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
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以及电话、视频等通讯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
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股东会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
议的,应当在股东会的决议和会议记录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五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
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五十七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
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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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
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以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要求予以披露。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
股东资料管理,以及公司股东会会议的信息披露事宜。
第六章
决议的执行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组织贯彻,并按决议的内容
和职责分工责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实施。股东会要求监事会实施的事项,直
接由监事会主席组织实施。
第六十二条
决议事项的执行结果由董事会向股东会报告。监事会实施的事
项,由监事会向股东会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第六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据《公司法》、
《公司章程》以及国家
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将根据公司发展和经营管理的需要,并按国家法
律、法规及监管机关不时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由股东会及时进行修改完善。
第六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
“内”
,含本数;
“过”
、
“低于”
、
“多于”
,
不含本数。
第六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迪生数字娱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