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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4
证券代码:832226 证券简称:新阳升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苏州新阳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苏州新阳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0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苏州新阳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
案》
。
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苏州新阳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障股东会依法独立、规范地行使
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国家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和《苏州新阳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特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苏州新阳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持有人为公司股东,本规则所称公
司是指苏州新阳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称股东会,是指依照《公司法》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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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章程》设立的苏州新阳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会。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
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股份的持有人为公司股东。
第五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
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 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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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或变更方案;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还
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 30%的担保;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关联方或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上述
第(1)
、
(2)
、
(4)项的规定。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
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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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
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
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3)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提供担保除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
上的交易。
本条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
(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租入或者租出资
产;(五)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六)赠与或者受
赠资产;(七)债权或者债务重组;(八)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九)签订许
可协议;
(十)放弃权利;
(十一)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
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范围除前款规定的交易内容外,还包括日常经营范
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八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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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本条所称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资
金、委托贷款等行为。
第九条 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对下列事项享有决策权限:
(一)重大交易(除提供担保外)审批权限: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
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的 10%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
(二)对外担保审批权限: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尚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股东会审议决定标准的,
由董事会审议决定。股东会、董事会不得将审议对外担保的权限授予公司经理或
其他公司经营管理机构或部门行使。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
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公
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三)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审批权限: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5%以上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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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且超过 300 万元。
第十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
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
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
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数按股东会决议公告之前的持股数计算。在上述期限内不能
召开股东会的,公司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披露公告说明原因。
第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可以聘请律师参加,并出具法律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
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公司应当保证股东会会议合法、有效,为股东参加
会议提供便利。股东会应当给予每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间。
公司还可提供网络、通讯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
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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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负责人负责落实召开股东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十五条 股东会的召开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
东代理人额外的利益。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十六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 次,并
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 6 个月之内举行,临时股东会每年召开次数不
限。
第十七条 临时股东会只能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第十九条 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
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该相关股东应当签
署 5 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会,并阐明会议议题
和提出内容完整的提案。股东应亲自提出召集临时股东会的要求并亲自签署有关
文件,不得委托他人或其他股东提出召开股东会的要求,也不得委托他人或其他
股东签署相关文件。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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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二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
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东名册。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
担。
第四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二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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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
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告知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
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公司章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五条 对于涉及对外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提案的,应当充分说明
该事项的详情,包括:涉及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资产的账面值、对公司的
影响、审批情况等。如果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审计的,董事会应当在
股东会召开前至少 5 个工作日公布资产评估情况、审计结果。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并作
为年度股东会的提案
第二十七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
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得多于 7 个交易日,
且应当晚于公告的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四)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
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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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投票的表
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
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九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决议。董事、监事
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董事候
选人,董事会经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向股东会提出提
案;
(二)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股东代
表监事候选人,董事会经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向股东
会提出提案;
(三)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
或其他民主形式选举产生。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和第一届监事会的监事候选人均由发起股
东提名。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
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
上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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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股东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
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
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十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
提案提出。
第三十一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
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公司因特殊原因必须延期召开股东会的,应在原定
股东会召开日前至少 5 个工作日发布延期通知,在延期召开通知中应说明原因并
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如因特殊情况出现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
公告并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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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三十二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
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
的,视为出席。
第三十三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
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
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四条 公司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
为出席和表决。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
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
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股东为非法人组织的,应由该组织负责人或者负
责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该组织负责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
证明其具有负责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该组织负责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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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明确指示;对
可能纳入股东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
的具体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授权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
意思表决。
第三十七条 授权文件、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
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委托人为非法人组织的,由其负责人或者决策机构
决议授权的人员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第三十八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
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等事项。
第三十九条 召集人将依据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
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
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四十条 股东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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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1 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
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
会作出报告。董事会应当就前次年度股东会以来股东会决议中应由董事会办理的
各事项的执行情况向股东会做出报告。
第四十三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会上公开外,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当
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和说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
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四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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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股东会记录由出
席会议的董事和主持人签名,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至少 10 年。
第四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
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
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书面通知各股东。
第六章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
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通过。
第四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和变更公司形式;
(三)
《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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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司发行公司债券;
(七)申请股票终止挂牌或者撤回终止挂牌;
(八)发行上市或者定向发行股票;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
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条 除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或本规则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应当以特别决
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余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方式通过。
第五十一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可以就该关联交易事项
作适当陈述,但不参与该关联交易事项的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该关联交易事项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关系股东投票表
决,过半数的有效表决权赞成该关联事项即为通过;如该交易事项属特别决议范
围,应由 2/3 以上有表决权通过,股东会的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
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
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会决议中作出详细说明。
第五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五十三条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五十四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
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会有关联关系的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会审议的某一事项与某股东存在关联关系,该关联股东应当在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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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会召开前向董事会详细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与
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会议主持人明确宣布关联股东回避,而由非关联股东
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三)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交易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信息披露或回避的,
股东会有权撤销有关该关联交易事项的一切决议。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
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
利。
第五十六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通知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监事)选票数不得超过其拥有董事(监事)选票数的最
高限额。在执行累积投票时,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选举的所有董
事(监事)
,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监事)后表明其使用的投票权数。如果选
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总数超过该股东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数,则该选票无效;如
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总数不超过该股东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数,则该选票有
效。
董事(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一位当
选董事(监事)的得票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所持股份的半数。对得票相同的董事
(监事)候选人,若同时当选超出董事(监事)应选人数,需重新按累积投票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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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方式对上述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选举。
若一次累积投票未选出《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监事)人数,对不够票数
的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会补选。
第五十七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
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
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五十八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可以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
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九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
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六十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至少 1 名股东代表和 1 名监事
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六十二条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三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意、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
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第六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
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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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
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六十五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通知股东,通知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
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六十六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
东会决议通知中作特别提示。
第六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的会议
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
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
、
“内”
,含本数;
“过”
、“低于”
、
“多于”,不
含本数。
第七十条 本规则的制订和修改由公司董事会提出方案,由公司股东会审议决
定,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一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苏州新阳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