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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6-017
证券代码:
835085 证券简称:一云网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深圳一云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 □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
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170
万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以股票发行完
成后的实际情况为准。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170 万股,
全部为普通股。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全部为普通股,股
份总数以股票发行完成后的实际情况
为准。
第五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光明区光
明街道光明大道 638 号宏发万悦山大厦
1 栋一单元 901-1,邮政编码:518107。
第五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光明区光
明街道光明社区光明大道 638 号宏发万
悦山大厦办公楼 1 单元 901-1,邮政编
码:518107。
第十四条. 软件开发;技术服务、技
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
第十四条. 软件开发;技术服务、技
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
公告编号:2026-017
让、技术推广;技术进出口;信息系统
集成服务;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销
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
询服务);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
可的商品);计算机系统服务;信息技
术咨询服务;基础电信业务;互联网信
息服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一类
增值电信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
许可证件为准)(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
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
动。)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
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通讯设
备销售;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大数
据服务;数据处理服务;互联网数据服
务;物联网技术研发;物联网技术服务;
数字文化创意内容应用服务;5G 通信技
术服务;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
务;人工智能基础资源与技术平台;智
能控制系统集成;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
【后置许可】;网络技术服务;人工智
能公共数据平台;互联网安全服务;互
联网接入服务业务;国内通信设施服务
业务;国内通信设施租赁(以审核机关
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
让、技术推广;技术进出口;计算机软
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
辅助设备零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工
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销售;信息咨询服
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互联网
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通讯设
备销售;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计算
机系统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5G
通信技术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物联
网技术服务;智能控制系统集成;互联
网安全服务;网络技术服务;物联网技
术研发;数据处理服务;大数据服务;
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人工
智能基础资源与技术平台;人工智能公
共数据平台;数字文化创意内容应用服
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
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基础电
信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第二类增值
电信业务;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不得
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
类项目的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
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公告编号:2026-017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
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通过诉讼
方式解决。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
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
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通过诉讼
方式解决。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公司的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
会秘书等。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公司的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
秘书等。
第八十四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
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
的答复或说明;
第八十四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
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
的答复或说明;
公告编号:2026-017
(六)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律师(如有)及计票人、监票人
姓名;
(八)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
其他内容。
(六)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律师(如有)及计票人、监票人
姓名;
(八)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
其他内容。
第九十四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
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
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九十四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
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
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一百〇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
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第一百〇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
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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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
届满的;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认定其不适
合担任公司董事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
届满的;
(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
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
务。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
届满的;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认定其不适
合担任公司董事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
届满的;
(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
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
务。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
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
其职务,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
连选连任。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
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
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
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
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
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
事总数的 1/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
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
其职务,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
连选连任。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
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
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
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
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
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
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
数的 1/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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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不得兼任监事,上述人员的配偶和直
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
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得兼任监事,上述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
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
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
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
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
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
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
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
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
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
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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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并
由董事会秘书通过现场、电话、视频、
网络等方式对投资者关系进行管理;
(十六)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
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以及
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况,
进行讨论、评估;
(十七)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并
由董事会秘书通过现场、电话、视频、
网络等方式对投资者关系进行管理;
(十六)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
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以及
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况,
进行讨论、评估;
(十七)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查经理的工作;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五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监事会、董
事长和总经理,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
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五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监事会、董
事长和经理,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
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
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
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并回避表
决,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其表决权
不计入表决权总数。该董事会会议由过
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
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
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并回避表
决,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其表决权
不计入表决权总数。该董事会会议由过
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
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
公告编号:2026-017
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
股东会审议。
前款所称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包括下列
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
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
该交易对方能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
单位任职的;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
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
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
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
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或公司认定的因其他
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
响的人士。
董事人数不足 2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
股东会审议。
前款所称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包括下列
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
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
该交易对方能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
单位任职的;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
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
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
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
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或公司认定的因其他
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
响的人士。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
副总经理 0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选聘。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辞任应当提交书面辞任
报告,不得通过辞任等方式规避其应当
承担的职责。有关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辞
任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经理 1 名,副
经理 0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
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选聘。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辞任应当提交书面辞任
报告,不得通过辞任等方式规避其应当
承担的职责。有关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辞
任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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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聘任合同约定。
的聘任合同约定。
第一百四十六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 3
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六条. 经理每届任期 3 年,
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七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
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
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七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
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八条. 总经理在适当时候
可以拟订总经理工作规则,报董事会批
准后实施。
第一百四十八条. 经理在适当时候可
以拟订经理工作规则,报董事会批准后
实施。
第一百四十九条. 总经理工作规则包
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
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
第一百四十九条. 经理工作规则包括
下列内容:
(一)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
加的人员;
(二)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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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
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
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
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
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五十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
满以前提出辞任。有关总经理辞任的具
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
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五十条. 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任。有关经理辞任的具体程
序和办法由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
同规定。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本 章 程 第 一 百 零 七
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
兼任监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本 章 程 第 一 百 零 七
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于监事。
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
任监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
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是 √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公司本次定向发行结束后,公司注册资本和股份总数等将发生变化,为进一
步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也为适应新的《公司法》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要求,
并根据公司的实际需求,对公司章程进行全面的调整、优化。
三、备查文件
公告编号:2026-017
《深圳一云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深圳一云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 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