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一云网:关于拟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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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6-017

证券代码:

835085 证券简称:一云网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深圳一云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 □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

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170

万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以股票发行完

成后的实际情况为准。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170 万股,

全部为普通股。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全部为普通股,股

份总数以股票发行完成后的实际情况

为准。

第五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光明区光

明街道光明大道 638 号宏发万悦山大厦

1 栋一单元 901-1,邮政编码:518107。

第五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光明区光

明街道光明社区光明大道 638 号宏发万

悦山大厦办公楼 1 单元 901-1,邮政编

码:518107。

第十四条. 软件开发;技术服务、技

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

第十四条. 软件开发;技术服务、技

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

公告编号:2026-017

让、技术推广;技术进出口;信息系统

集成服务;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销

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

询服务);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

可的商品);计算机系统服务;信息技

术咨询服务;基础电信业务;互联网信

息服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一类

增值电信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

许可证件为准)(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

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

动。)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

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通讯设

备销售;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大数

据服务;数据处理服务;互联网数据服

务;物联网技术研发;物联网技术服务;

数字文化创意内容应用服务;5G 通信技

术服务;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

务;人工智能基础资源与技术平台;智

能控制系统集成;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

【后置许可】;网络技术服务;人工智

能公共数据平台;互联网安全服务;互

联网接入服务业务;国内通信设施服务

业务;国内通信设施租赁(以审核机关

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让、技术推广;技术进出口;计算机软

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

辅助设备零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工

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销售;信息咨询服

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互联网

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通讯设

备销售;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计算

机系统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5G

通信技术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物联

网技术服务;智能控制系统集成;互联

网安全服务;网络技术服务;物联网技

术研发;数据处理服务;大数据服务;

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人工

智能基础资源与技术平台;人工智能公

共数据平台;数字文化创意内容应用服

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

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基础电

信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第二类增值

电信业务;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不得

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

类项目的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

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公告编号:2026-017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

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通过诉讼

方式解决。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

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

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通过诉讼

方式解决。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公司的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

会秘书等。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公司的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

秘书等。

第八十四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

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

的答复或说明;

第八十四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

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

的答复或说明;

公告编号:2026-017

(六)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律师(如有)及计票人、监票人

姓名;

(八)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

其他内容。

(六)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律师(如有)及计票人、监票人

姓名;

(八)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

其他内容。

第九十四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

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

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九十四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

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

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一百〇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

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第一百〇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

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公告编号:2026-017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

届满的;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认定其不适

合担任公司董事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

届满的;

(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

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

务。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

届满的;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认定其不适

合担任公司董事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

届满的;

(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

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

务。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

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

其职务,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

连选连任。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

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

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

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

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

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

事总数的 1/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

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

其职务,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

连选连任。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

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

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

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

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

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

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

数的 1/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

公告编号:2026-017

员不得兼任监事,上述人员的配偶和直

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

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得兼任监事,上述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

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

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

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

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

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

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

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

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

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

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公告编号:2026-017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并

由董事会秘书通过现场、电话、视频、

网络等方式对投资者关系进行管理;

(十六)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

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以及

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况,

进行讨论、评估;

(十七)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并

由董事会秘书通过现场、电话、视频、

网络等方式对投资者关系进行管理;

(十六)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

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以及

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况,

进行讨论、评估;

(十七)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查经理的工作;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五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监事会、董

事长和总经理,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

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五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监事会、董

事长和经理,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

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

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

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并回避表

决,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其表决权

不计入表决权总数。该董事会会议由过

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

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

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并回避表

决,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其表决权

不计入表决权总数。该董事会会议由过

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

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

公告编号:2026-017

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

股东会审议。

前款所称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包括下列

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

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

该交易对方能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

单位任职的;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

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

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

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

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或公司认定的因其他

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

响的人士。

董事人数不足 2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

股东会审议。

前款所称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包括下列

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

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

该交易对方能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

单位任职的;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

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

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

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

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或公司认定的因其他

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

响的人士。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

副总经理 0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选聘。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辞任应当提交书面辞任

报告,不得通过辞任等方式规避其应当

承担的职责。有关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辞

任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经理 1 名,副

经理 0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

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选聘。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辞任应当提交书面辞任

报告,不得通过辞任等方式规避其应当

承担的职责。有关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辞

任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

公告编号:2026-017

的聘任合同约定。

的聘任合同约定。

第一百四十六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 3

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六条. 经理每届任期 3 年,

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七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

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

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七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

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八条. 总经理在适当时候

可以拟订总经理工作规则,报董事会批

准后实施。

第一百四十八条. 经理在适当时候可

以拟订经理工作规则,报董事会批准后

实施。

第一百四十九条. 总经理工作规则包

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

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

第一百四十九条. 经理工作规则包括

下列内容:

(一)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

加的人员;

(二)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

公告编号:2026-017

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

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

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

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

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五十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

满以前提出辞任。有关总经理辞任的具

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

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五十条. 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任。有关经理辞任的具体程

序和办法由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

同规定。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本 章 程 第 一 百 零 七

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

兼任监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本 章 程 第 一 百 零 七

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于监事。

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

任监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

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是 √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公司本次定向发行结束后,公司注册资本和股份总数等将发生变化,为进一

步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也为适应新的《公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要求,

并根据公司的实际需求,对公司章程进行全面的调整、优化。

三、备查文件

公告编号:2026-017

《深圳一云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深圳一云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 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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