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深深爱:股东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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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9
证券代码:833378 证券简称:深深爱 主办券商:华龙证券
深圳深爱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0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订公司股东会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5 票,反
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深爱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深爱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
东会运作程序,提高议事效率,维护股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和《深圳深爱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
司章程》
”
)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
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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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
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不召
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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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十条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十一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将予配合。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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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三条 股东会提案的内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
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
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 股东会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会应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六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
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第十七条 股东会通知中应列明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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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十八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充分披露董事候
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九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
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必须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
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通知各股东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条 股东会应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
股东会应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网络投票或其他方
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书
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和表决程序。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采取措施加以
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三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
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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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自然人股东出席股东会,应持持股凭证、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证
明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
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第二十五条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
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
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
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六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
表决。
第二十七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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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股东会召集人将依据公司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
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
当终止。
第三十条 股东会召开时,原则上公司全体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一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过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审计委员会主
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共同推举的
一名审计委员会委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
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续开会。
第三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
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做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三条 在股东会上,股东可以就议事程序或议题提出质询和建议,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五章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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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三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审议董事会的工作报告和独立董事的述职报告;
(二)审议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审议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审议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含薪酬预算、投资预算);
(五)审议公司年度报告;
(六)决定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七)审议公司董事会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
东的提案;
(八)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发行公司债券;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
(六)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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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关联交易;
(七)股权激励计划;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
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四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但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
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四十二条 董事选举采用非累积投票制,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
东会表决。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应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
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
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包括提供网络
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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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六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七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表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九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第五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
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
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
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五十一条 股东会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
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通知。
第五十二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通知全体股东,通知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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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
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四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为股东会
表决通过之日。
第五十五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
将在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
第六章 股东会会议记录
第五十七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
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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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 股东会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
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
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于董事会秘书处,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相冲
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
、
“内”
,含本数;
“过”
、
“低于”
、
“多于”
,不
含本数。
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制订,经股东会审
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深爱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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