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5-059
证券代码:833478 证券简称:侨益股份 主办券商:东亚前海证券
侨益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3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同
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此制度尚需提交 2025 年第四次临
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侨益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
、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
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以
下简称“
《信息披露规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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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
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
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
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
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
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第四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
信息披露平台发布。
公司在公司网站或者其他公众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
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公司应当将披露的信息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全国股转系统,
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五条除依法或者按照法律法规和全国股转公司业务规则规
定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
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按照法律法规和全国股转公司业务
规则规定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应当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披露,
不得利用自愿披露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
格。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信息的,应当明确预测的依据,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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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挂牌后持续的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
告。
第七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司
应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
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股
转系统行业信息披露有关规定的要求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应信息。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
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
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
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第八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转公司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
并按照全国股转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
时间的,根据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
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审计应当执行财政部关于关键审计事项准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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闻且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
业绩快报。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净利润、
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预计净利润同比变动超过 50%且大于
500 万元、发生亏损或者由亏损变为盈利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业绩预告应当披露相关财务数据的预计值以及重大变化的原因。
公司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
到 20%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并在修正公告中向投资者
致歉、说明差异的原因。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
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具体原因和
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
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
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送达下
列文件:
(一)定期报告全文、摘要(如有);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董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审计委员会
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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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及主办券商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
的,公司在向主办券商送达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并
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和相关
决议,包括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
料;
(二)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
明;
(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及主办券商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关于定期报告的
事后审查意 见及时回复,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
和说明。公司应当在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回复前将相关文件报
送主办券商审查。如需更正、补充公告或修改定期报告并披露的,
公司应当履行相应内部审议程序。公司对年度财务报告中会计差错
进行更正的,应当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说明。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
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相关情况。公司不予披
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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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
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和公司章程,
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
第十五条 临时报告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和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
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临时报告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
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
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
生时。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
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
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
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
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信息披露规则
及本制度规定披露重大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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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果等。
编制公告时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
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应当按照相关要求披露重大事件的进展情
况。
第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视同公司的重大
事件,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
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
参会董事签字确认的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
向主办券商报备。
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会表决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
事会决议公告,并在公告中简要说明议案内容;董事会决议涉及信
息披露规则或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在会议
结束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会会议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
股东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临时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会通
知。
公司在股东会会议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会议结
束后应当及时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司按照规定聘请律师对股东
会的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披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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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股东会决议涉及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重大事项,且股东会审议
未通过相关议案的,公司应当就该议案涉及的事项,以临时报告的
形式披露事项未审议通过的原因及相关具体安排。
第二十一条 主办券商及全国股转公司要求提供董事会、股东
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要求提供。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按照全国股转公司治理相关规
则及公司章程须经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公告中披露关联交易的表决情
况及表决权回避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 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
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
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
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
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履
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治理相
关规则免予关联交易审议的,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
(一)涉案金额超过 2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 10%以上;
(二)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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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公开发行股票提交辅导备案申请时,应及
时披露相关公告及后续进展。公司董事会就股票发行、拟在境内外
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上市、或者发行其他证券品种作出决议,应当自
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时披露相关公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
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二十八条 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
成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于次一交易日开盘前披露异常波动
公告。
第二十九条 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
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
时了解情况,向主办券商提供有助于甄别的相关资料,并发布澄清
公告。
第三十条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
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达到 5%的整数倍时,投资者应当按规定及时
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
持股情况变动公告。
公司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非上市公众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权益变动或控
制权变动的披露义务。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披露权益变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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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的,公司可以简化披露持股变动情况。
第三十一条 限售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
公司有关规定披露相关公告。
第三十二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
当严格遵守其披露的承诺事项。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
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
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三条 全国股转公司对公司实行风险警示或作出股票终
止挂牌决定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及
时披露:
(一)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二)发生重大债务违约;
(三)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五)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决议;
(六)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无法取得联系;
(七)公司其他可能导致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
上述风险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参考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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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
事会决议之日起及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
地址、主要办公地址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在股东会
审议通过后披露新的公司章程;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
股东发生变更;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公司资
金;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六)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公司股
份;
(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八)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
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
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5 个交易日内
未履行偿债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
偿债能力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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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
过该资产的 30%;
(十二)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十三)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
一会计制度要求的除外)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十五)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
或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
有权机关调查,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
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
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
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采取
留置、强制措施或者追究重大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
大影响的行政处罚;
(十八)因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虚假记载或者未按规定披
露,被有关机构要求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九)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
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或者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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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的,应当披露相关事项的整改进度情况。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10%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
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外,免
于按照本条规定披露。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董事会
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上述交易事项的计算或审议标准适用全国股转公司治理相关
规则。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实施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
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承担
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关注信息披露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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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
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相关人员应当
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
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
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公告工作。
第三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
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
董事会报告,并敦促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
作。
第四十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
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
查、获取决策所需的资料。
第四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
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
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汇集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
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
宜。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
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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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文件。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
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和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本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公司各部门和各控股子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本部门、本公司的
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
门、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向各部门和各控股子公司收
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各控股子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
料并积极给与配合。
第四十五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应遵循下述报告、审查以及发布
等流程,本制度有其他规定的除外: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资料,各部门确保
提供材料、数据的及时、准确、完整,相应责任人和部门领导严格
审核、签字后,报送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收到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报告后,应立即评
估、审核相关材料。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
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三)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主办券商审核登记,并
由主办券商上传至管理部门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
(四)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原件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主
办券商,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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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办公室对信息披露公告及相关备查文件进行归档保
存。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对外公开披露的信息的知情部门和人员
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通告有关信息并提供相关资料。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
秘书参加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凡可能属于纳
入信息披露义务范围的任何信息,公司有关部门及人员应事先及时
征求董事会秘书的意见,以决定是否需要及时披露或是否可以披
露。未征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意见之前,公司有关部门及人员不得
擅自传播和泄露相关信息。
公司各部门在作出任何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
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在涉及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情况下,公司任何人或部门
接受媒体采访均必须先征求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并将采访内容要点
提前提交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认为必要时,有关人员或部门应
在取得董事会的同意后才可接受媒体采访。未履行前述手续,公司
任何人员或部门不得对媒体发表任何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四十七条 公司的宣传计划、营销计划等任何公开计划必须
至少在实施前五个工作日通知董事会秘书,并依据董事会秘书的意
见调整或修改原计划。
第四十八条 公司如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
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和澄清公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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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
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公
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
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十条 由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
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
的批评、警告、直至提请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并且可
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
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
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
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
经济处罚;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保密措施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
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在信息未正式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
务。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交
易。
第五十二条 在公司信息未正式披露前,各相关部门对拟披露
信息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在公司网站等媒介公开相关信息,不得
向无关第三方泄露。
第五十三条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制度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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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中国证监会、
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五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
第五十四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
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证券
部统筹安排,并指派专人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
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并应当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
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十五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
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
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不得透露或者泄漏未公
开重大信息。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记录和档案管理
第五十六条 证券部负责分类保管挂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
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
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 15 年。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部门的员工履行
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记录,应交由证券部妥善保管。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部门的员工因工
作需要借阅信息披露文件的,须先向董事会秘书提出申请,经批准
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借阅手续,并需及时归还所借文件。借阅人
因保管不善致使文件遗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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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置备于
证券部供社会公众查阅。查阅前须向董事会秘书提出申请,经批准
同意后,方可查阅有关资料。
第七章 释 义
第六十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披露:指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信息披露规则和全国股转公司其他有关规定
在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信息。
(二)重大事件: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
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三)及时: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披露
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四)承诺:指公司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保
证和相关解决措施;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就重要事项向公司、公众
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五)违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未经公司章程
等规定的审议程序而实施的对外担保事项。
(六)日常性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和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购买原
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等与日常
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公司章程中约定适用于本公司的日常关联交
易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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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之信息披露有关事宜,应按照相关监
管部门及全国股转公司的有关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 如相关监管部门颁布新的法规、准则及相关业务
规则与本制度条款内容产生差异,则参照新的法规、准则及相关业
务规则执行,必要时修订本制度。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等。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内”
、“以上”均含本数;“超过”
不含本数。
第六十五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侨益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