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通宇泰克: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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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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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12
证券代码:837550 证券简称:通宇泰克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北京通宇泰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新增条款□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
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
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担任法定代表人
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
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
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条 公司发起人姓名/名称、认
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出资方式为:
3、孙喜丰 250 4.85% 净资产
第十六条 公司发起人姓名/名称、认
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出资方式为:
3、 孙喜丰 249.99 4.85% 净资产
23、崔俊华 0.01 0.00% 净资产
原“股东大会”的描述
全部修改为“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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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12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
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
因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规定收购公司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
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 司 依 照 第 二 十 一 条 第 一 款 第
(三)项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不得
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
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
转让给职工。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
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
因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
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收
购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
款第(三)项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
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
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公司被收购时,收购人不需要向公司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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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但应按照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关
信息披露、备案、申报等义务,不得损
害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利益。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四条 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
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
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
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
外。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的股东自知道
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
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
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
权的,撤销权消灭。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二) 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
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
法定最低人数五人,或者少于本章程所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
法定最低人数五人,或者少于本章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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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额的三分之一时;
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
三分之一时;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
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
人。提案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要求
的,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
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通知临时提案的
内容。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
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提案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要求的,召
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
东会补充通知,通知临时提案的内容。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
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
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
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二) 代理人代理权限,应明确是否具
有表决权;
(三) 代理人代理事项,须有分别对列
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
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第六十七条 董事会召集的股东大会
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
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
第六十七条 董事会召集的股东会由
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
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
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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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的一名监事主持。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
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多于二分之一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多于三分之二通过。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会议记录由
公司出席股东大会的董事代为签署。
第七十五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多于二分之一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多于三分之二通过。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
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
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
托书一并保存。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的董事共
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秘书辞职应当书
面提交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
规避其应承担的职责。董事会秘书辞职
应在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
方能生效,辞职报告尚未生效前,拟辞
职董事会秘书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
责。发生上述情况的,公司应当在2个
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任命。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秘书辞职应当
书面提交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
式规避其应承担的职责。董事会秘书辞
职应在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
后方能生效,辞职报告尚未生效前,拟
辞职董事会秘书仍应当依照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
责。发生上述情况的,公司应当在2个
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任命。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
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
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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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
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
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
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
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
召开十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
议。临时会议通知应当提前五日以书面
方式送达全体监事。情况紧急时,可以
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
会议通知。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
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
召开十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
议。临时会议通知应当提前五日以书面
方式送达全体监事。情况紧急时,可以
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
会议通知。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
过。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
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
日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
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
日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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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
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
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
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公告。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
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
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
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
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
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五)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
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
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五)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百分
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
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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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
百八十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
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
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
百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
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
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八十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
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
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
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
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
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
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
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
组进行清算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
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
清算。
第一百八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
行使下列职权:
(二) 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第一百八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
行使下列职权:
(二) 通知、公告债权人;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
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
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
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
报其债权。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
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
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
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
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
权。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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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12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
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
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
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
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人民法院受理
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
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人员应当忠
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
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
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人员应当履
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
清算组人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
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是√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根据《公司法》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公司章程。
三、备查文件
《北京通宇泰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第六次董事会决议》
北京通宇泰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0 月 22 日
潜在客户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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