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英思科技: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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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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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3
证券代码:430403 证券简称:英思科技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武汉英思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 □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全章程中“股东大会”
“股东会”
修改日期:二 O 二四年二月
2025 年 11 月修改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
司,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
司。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
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
承担责任。
第八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
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告编号:2025-023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
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
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
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
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
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
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
序
号
发起人姓名或名
称
认购股份数(股)
出资方
式
出资比例(%)
1
彭华
6,260,000
净资产
62.6
2
武汉福臻投资管
理中心(有限合
伙)
2,000,000
净资产
20
3
吴晶莹
610,000
净资产
6.1
4
林恩德
500,000
净资产
5
5
夏芳华
120,000
净资产
1.2
6
张攀峰
120,000
净资产
1.2
7
周伟
120,000
净资产
1.2
8
李俊平
45,000
净资产
0.45
9
段红波
45,000
净资产
0.45
10
杨赛
45,000
净资产
0.45
11
成魁
33,000
净资产
0.33
12
戴洪义
28,800
净资产
0.29
13
金铃
22,800
净资产
0.23
14
张红旗
18,000
净资产
0.18
15
崔明毅
16,200
净资产
0.16
16
赵太敏
16,200
净资产
0.16
第十七条 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
序
号
发起人姓名或名
称
认购股份数(股)
出资方
式
出资比例(%)
1
彭华
6,260,000
净资产
62.6
2
武汉福臻投资管
理中心(有限合
伙)
2,000,000
净资产
20
3
吴晶莹
610,000
净资产
6.1
4
林恩德
500,000
净资产
5
5
夏芳华
120,000
净资产
1.2
6
张攀峰
120,000
净资产
1.2
7
周伟
120,000
净资产
1.2
8
李俊平
45,000
净资产
0.45
9
段红波
45,000
净资产
0.45
10
杨赛
45,000
净资产
0.45
11
成魁
33,000
净资产
0.33
12
戴洪义
28,800
净资产
0.29
13
金铃
22,800
净资产
0.23
14
张红旗
18,000
净资产
0.18
15
崔明毅
16,200
净资产
0.16
16
赵太敏
16,200
净资产
0.16
公告编号:2025-023
合计
10,000,000
100
经公司 2014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司股本增至 1020 万股。
经公司 2015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司股本增至 1100 万股。
合计
10,000,000
100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本:
(一)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议。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
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第(三)、(五)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
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
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第(三)、(五)项
公告编号:2025-023
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
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
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或注销。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公司合计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让。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 依法转
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
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
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
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
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
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
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在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
分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
制的数量均为其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三
分之一,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
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
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
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上述人
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告编号:2025-023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
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
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日期的,自原
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直至公告日
日终;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
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
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
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
内;
(四)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
的其他期间。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
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
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
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日期的,自原
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直至公告日
日终;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
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
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
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
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九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第二十九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按其所持
公告编号:2025-023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
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
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
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
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
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告;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
相应的表决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 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
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
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
计凭证;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 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 第三十二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
公告编号:2025-023
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
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
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
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
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要求查阅公司
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
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
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
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
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
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 15 日内书面答复
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
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符合要求的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
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
中介机构进行。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
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
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
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股东要求查
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
适用本条规定。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
公告编号:2025-023
民法院撤销。
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
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
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
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
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
会决议。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
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
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
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
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
配合执行。
第三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
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
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
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第三十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条第一款规
定的情形的,公司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
或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或董事会收到本条第二款规
公告编号:2025-023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
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
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
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本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
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
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
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
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金;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退股;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款;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抽回其股本;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公告编号:2025-023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
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
带责任。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
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
带责任。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
市方案作出决议;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
市方案作出决议;
公告编号:2025-023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制定、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第四十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制定、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十六)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使。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
保除外)
,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委托理财、贷款、采购
材料、销售商品,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公司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
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
保除外)
,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委托理财、贷款、采购
材料、销售商品,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公司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
交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公告编号:2025-023
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
的;
(三)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
除提供担保等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
进行上述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
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
的原则,适用前述审议程序。已经按照
规定履行相关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
累计计算范围。
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
联交易,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
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
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分别适
用公司章程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实际
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
金额所涉及事项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关联交易时,
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
议: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
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
审计总资产的 30%的;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的 50%,且超过 1500 万的;
(三)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
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
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
上的交易,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除提供担保等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
进行上述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
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
的原则,适用前述审议程序。已经按照
规定履行相关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
累计计算范围。
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
联交易,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
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
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分别适
用公司章程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实际
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
金额所涉及事项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关联交易时,
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
议: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
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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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
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
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
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价
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
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
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
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
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
相应担保的;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
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
产品和服务的;
(九)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
的其他交易。
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
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
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
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价
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
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
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
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
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
相应担保的;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
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
产品和服务的;
(九)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
的其他交易。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已发行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
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
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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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通知,通知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
章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通知临时提案的
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
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
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
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
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
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
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
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
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
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
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
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
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
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
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议和特别决议。
第七十九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
和特别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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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 本章程的修改;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 股权激励计划;
(六)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 本章程的修改;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 股权激励计划;
(六) 申请股票终止挂牌或者撤回终止
挂牌;
(七) 发行上市或者定向发行股票;
(八)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变更;
(九)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
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
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
第八十三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
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
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应当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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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关
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
的,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董
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
时,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并解释
和说明关联股东与交易事项的关联关
系;
(三)应回避的关联股东可以参加所涉
及关联交易的审议,可以就该关联交易
是否公平、合法及产生的原因等向股东
大会作出解释和说明,但关联股东无权
就该事项进行表决。
(四)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
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
决,并宣布现场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五)关联股东违反本章程规定参与投
票表决的,其对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
表决无效。
(六)股东大会对关联事项形成决议,
属于本章程规定普通决议事项的,须经
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 1/2 以上通过,属于本章程规定特
别决议事项的,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
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
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
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会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
的,该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前向董事
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
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并解释和说
明关联股东与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应回避的关联股东可以参加所涉
及关联交易的审议,可以就该关联交易
是否公平、合法及产生的原因等向股东
会作出解释和说明,但关联股东无权就
该事项进行表决。
(四)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
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
决,并宣布现场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五)关联股东违反本章程规定参与投
票表决的,其对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
表决无效。
(六)股东会对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属
于本章程规定普通决议事项的,须经出
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过半数通过,属于本章程规定特别决议
事项的,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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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
第九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
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
时间在股东大会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九十九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
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
间从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
届董事会、监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 《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
满的;
(三)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
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
未届满;
(四)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
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
务。
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 《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
满的;
(三)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
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
未届满;
(四)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
情形。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个交易日
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公司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个交易日披
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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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
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
职务。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董事
补选工作。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
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
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
职务。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董事
补选工作。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公司
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职生效。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
成,股东会成员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
成,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长由董事
会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的(提供担保除外),应
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
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5%以上的
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三)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
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总资产的 20%以上;
(四)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的 20%以上,且超过 300 万的。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包括对其合并范
围内的子公司)的,必须提交董事会审
议,并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同意。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的(提供担保除外),应
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
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5%以上的
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三)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
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总资产的 20%以上;
(四)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的 20%以上,且超过 300 万的。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包括对其合并范
围内的子公司)的,必须提交董事会审
议,并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同意。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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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金额达不到董事会、股东大会
审议标准的,无需提交董事会、股东大
会审议,由公司董事长批准后实施。
董事会决定除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
的对外担保事项以外的对外担保,但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及有权部
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董事会审议
担保事项时,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
意外,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有权部门对公
司发生的交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或者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
交易,应由董事会做出决议并报经股东
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关联交易金额达不到董事会、股东会
审议标准的,无需提交董事会、股东会
审议,由公司董事长批准后实施。
董事会决定除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
定的对外担保事项以外的对外担保,但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及有权
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董事会审
议担保事项时,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
同意外,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有权部门对
公司发生的交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
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
为:举手或记名书面表决。记名书面表
决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情况,表
示反对或弃权必须说明原因。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等方式进
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
为:举手或记名书面表决。记名书面表
决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情况,表
示反对或弃权必须说明原因。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等方式进
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董事会以现场方式召开的,表决方式
公告编号:2025-023
为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以非现场
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
票表决,非现场方式参会的董事的表决
结果通过指定时间内收到的有效表决
票或指定时间内董事发来的传真、邮件
等书面回函进行确认,表决的具体形式
应由会议主持人在会议开始时确定。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
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
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的传真或者电
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
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
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以现场方式和非
现场方式同时进行召开董事会会议时,
按照上二款统计的人数合计后确认出
席人数。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
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
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
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股东代表 2
人,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 1
人,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
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
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
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名
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
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股东代表 2
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 1 人,
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
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公告编号:2025-023
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
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
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
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
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
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
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
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
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
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 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
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
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
召开一次会议,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
书面通知全体监事。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5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
召开一次会议,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
书面通知全体监事。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5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
公告编号:2025-023
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
议上作出说明。
监事会会议应有全体监事出席方可
举行。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
通过。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监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记名
书面表决。记名书面表决应载明赞成、
反对、或弃权情况,表示反对或弃权必
须说明原因。
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
议上作出说明。
监事会会议应有全体监事出席方可
举行。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
数通过。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监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记名
书面表决。记名书面表决应载明赞成、
反对、或弃权情况,表示反对或弃权必
须说明原因。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
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
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
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
本的 25%。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
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
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
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
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
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或国家有权机构指定的报
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
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
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告编号:2025-023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
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
报纸或国家有权机构指定的报纸上公
告。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
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
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公告。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
内在报纸或国家有权机构指定的报纸
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
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
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
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
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
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章程另有规定的
除外。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
法定的最低限额。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六十条第二
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
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
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
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
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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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
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
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
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
分配利润。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
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
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一) 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或者被撤销;
(五)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
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一) 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 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或者被撤销;
(五)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 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
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
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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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
八十五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
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
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
八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
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
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
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八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
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
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
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
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
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八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清
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
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
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
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
使下列职权:
(一)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 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
业务;
(四)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
生的税款;
(五) 清理债权、债务;
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
使下列职权:
(一)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 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
业务;
(四)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
生的税款;
(五) 清理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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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
(七)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六) 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
(七)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
在报纸或国家有权机构指定的报纸上
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
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
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
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
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
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九十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
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
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
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
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
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
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九十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
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
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
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
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
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
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九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
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
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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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
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
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
破产管理人。
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
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
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
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
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
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零六条 释义
第二百零六条 释义
(一) 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50%的股东;持有股
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 50%,但依其持有
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
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 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
行为的人。
(三)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
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
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 日常性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和关
联方之间发生的购买原材料、燃料、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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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出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
务,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期)的资产
租赁、持续性担保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
交易行为。
(二)新增条款内容
第二百零七条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
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二百零八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
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零九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
歧义时,以在公司登记机关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一十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
、
“以内”
、
“以下”,都含本数;
“过”
、
“超过”
、
“不满”
、
“以外”
、
“低于”
、
“多于”
、
“少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一十二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
事规则。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某些条款如与本章
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本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本章程某些条款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相冲突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的规定为准。第二百一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司
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是 √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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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修订原因
根据公司实际经营的情况,结合《公司法》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实业发展《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
三、备查文件
《武汉英思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武汉英思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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