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创烽股份: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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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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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1

证券代码:870250 证券简称:创烽股份 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创烽供应链管理(河北)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 □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

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原条款全文:“股东大会”

原条款全文:股东会

第二条 创烽供应链管理(河北)股份

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规定,由原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

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 创烽供应链管理(河北)股份

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规定,由原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

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唐山市市场监督管

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9*开通会员可解锁*042191。公

司于 2016 年 11 月 30 日在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第七条 董事长或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

代表人。

第七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

选举产生,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

董事。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

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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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1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

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

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

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

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

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

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不得以赠与、垫资、

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符

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

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加资本:

(一)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资本:

(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应比例发出回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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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1

购要约;

(二)通过公开交易形式购回;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 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收

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

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

的 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

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于第(三)项、第(五)项情形的,公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

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

转让。公司被收购时,收购人不需要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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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1

公司股份采取公开方式转让的,应当在

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公司股

份采取非公开方式协议转让的,股东应

当自股份协议转让后及时告知公司,并

在 登记存管机构登记过户。

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但应

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备案、申报等义务,

不得损害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利益。

公司股份采取公开方式转让的,应当在

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公司股份

采取非公开方式协议转让的,股东应当

自股份协议转让后及时告知公司,并在

登记存管机构登记过户。

第三十五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

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

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

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

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

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

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

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

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

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

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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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1

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

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

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

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

务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

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

极配合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

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

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

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四十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

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

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

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工作

日内,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

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

和生产经营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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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1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不得利用各种方式损害公司和其

他股 东的合法权益。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章程

规定, 给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

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

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

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

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

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

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的利益。

第四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

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 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

项承诺,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

履行承诺;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

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

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

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

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

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

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

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

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

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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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1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

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

章程 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

规定。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

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

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

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

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已发行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

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

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

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

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

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

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

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

决并作出决议。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

和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

和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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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1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过的其他事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

事项;

(七)申请股票终止挂牌或者撤回终止挂

牌;

(八)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变更;

(九)发行上市或者定向发行股票。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

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该公司的股

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

一年内依法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消除

前,相关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

的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

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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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1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

处罚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未

满的;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

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

未届满;

(八)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

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

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

司解除其职务。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两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

处罚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未满

的;

(七)

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

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

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

责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和 董 事 会 会 议 的 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由【董事会秘书/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事

务、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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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1

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

由董 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会解除对董事会秘书的聘任或董

事会秘书辞 去职务时,董事会应当向全

体股东报告并说明原因,不得通过辞职

等方式规避其应 当承担的职责。董事

会秘书离任前,应将有关档案材料、正在

办理的事务及其他遗 留问题全部移

交。董事会秘书辞职未完成工作移交且

相关公告未披露的, 辞职报 告应当在

董事会秘书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

披露后方能生效。辞职报告尚未生效

之前,拟辞职董事会秘书仍应当继续履

行职责。

者关系管理、文件保管、股东资料管理

等工作。

【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事务负

责人】应当列席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

会。

【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事务负责

人】空缺期间,公司应当指定一名董事

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信息披露事务

负责人职责,并在三个月内确定信息披

露事务负责人人选,公司指定代行人员

之前,由董事长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

人职责。

【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应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全国股转

系统业务规则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

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

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公告。债

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

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

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

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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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1

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

分配利润。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

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

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

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

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是 √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为了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根据《关于新配套全国

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实施相关过渡安排的通知》

《关于发布等 36 件规则的公告》

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 修改。

三、备查文件

《创烽供应链管理(河北)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创烽供应链管理(河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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