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5-028
证券代码:430590 证券简称:晶宝股份 主办券商:东方证券
成都晶宝时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31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公司<承诺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成都晶宝时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成都晶宝时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其他承诺人以及公司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
的规范性,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
下简称《公司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
、
《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
(试行)
》
(以下简称“业务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成都晶
宝时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承诺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其他承诺人以及公司(以下统称“承诺人”
)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
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公告编号:2025-028
第三条承诺人所公开做出的各项承诺,应为可实现的事项,内容应具体、明
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并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要求。
第四条承诺事项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
、
“时机成熟”等
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
时限。
第五条公司应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
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的信息露。
第六条承诺人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并公开披露,不
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
第七条 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
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
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章承诺管理
第八条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
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承诺人做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
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当承诺履行条件
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
务。
第九条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疫情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
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及时通知公司并充分披
露相关信息。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疫情等承诺人自身无法
控制的客观原因外,承诺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承诺
人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或其他股东提出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
履行承诺义务。上述变更方案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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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表决。变更方案未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为未履行承诺。
第十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时,如原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新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予以承接。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及时将承诺人的承诺事项单独在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
信息披露平台的专区披露,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
诺事项及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公司应督促承诺人规范承诺履行行为,承诺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
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三条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协同公司业务部门、财务部门等相关部门对承
诺事项定期进行复查及督办落实。
第三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起生效并实施,修改
时亦同。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成都晶宝时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