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公告编号:2025-014
证券代码:834357 证券简称:绿度股份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上海绿度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拟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
>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
交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上海绿度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绿度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
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绿度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
《公司章程》
”
)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规
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
./tmp/4033f367-1629-4ca2-9a2f-f32d6afa600f-html.html公告编号:2025-014
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董事会不能履
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
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六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在收到请求之日起十日内作出
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同意召开的,应当在作出决
定后及时发出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通知。
第七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并发出股
东会通知。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在股东会作出决议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第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公司董事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
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会议通知
第九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议召开 20 日前,临时股东会议召开 15 日
前,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通知,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
期之间的间隔不得多于
7 个交易日,且应当晚于公告的披露时间。公司在计算起
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tmp/4033f367-1629-4ca2-9a2f-f32d6afa600f-html.html公告编号:2025-014
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议联系方式;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十一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
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全国股转公司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十二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确需
延期或者取消得,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会提案
第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的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案应当以书面
形式提交或送达公司董事会。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
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
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章
股东会召开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会。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可以提供网络、电话、视频
等其他方式为股东参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
./tmp/4033f367-1629-4ca2-9a2f-f32d6afa600f-html.html公告编号:2025-014
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十六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
会、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十七条
股东可以本人投票或者依法委托代理人投票。股东依法委托代理
人投票的,公司不得拒绝。
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议,应当明确代理人代理的事项、权限和期限;
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过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
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以上监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第二十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
东会作出报告。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要求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出席会议的董
事、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并保证会议记录真实、准确、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册
和代理出席的授权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有效表决资料一并保存。
第二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
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
第六章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二十四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
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tmp/4033f367-1629-4ca2-9a2f-f32d6afa600f-html.html公告编号:2025-014
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二十六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
享有一票表决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本公司股权,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一
年内依法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消除前,相关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
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后,股东会审议法律、法规、自律性监管规则等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需单独计票的事项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以及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聘请律师对股东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会议
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应当充分披
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关
部门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但应在股东会决议中作出详细说明。
第二十八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
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二十九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
提名推荐,监事会和股东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与董事会
提名的董事候选人一并提交股东会选举;
(二)监事候选人中的股东代表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
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推荐,监事会和股东提名的监事候选人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
核后,与董事会提名的监事候选人一并提交股东会选举;
(三)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
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三十条
股东会选举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时,可以采取累积投票
制。具体办法如下:
股东在选举董事(包括独立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投票时,可投票数等于
该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数额乘以待选董事(包括独立董事)人数、非职工代表监事
./tmp/4033f367-1629-4ca2-9a2f-f32d6afa600f-html.html公告编号:2025-014
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总票数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董事候选人、非职工代表监事候
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的当选,但是每一个当选的董
事、非职工代表监事所获得的同意票应不低于(含本数)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代
表股份总数的半数。
股东累积投出的票数不得超过其所享有的总票数,否则视为弃权。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三十二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者不予
表决。
第三十三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能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表决。
第三十四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
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
准。
第三十五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由董事会秘书参加计票和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由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表
决结束后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可以查验自己的投票
结果。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及其他方式中所涉及的本公司、计票人、
监票人、主要股东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六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第三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应当及时通告股东,通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
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
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tmp/4033f367-1629-4ca2-9a2f-f32d6afa600f-html.html公告编号:2025-014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通过前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
应当股东会会议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
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
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
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其他规范
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与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不一致
的,以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
“内”
,含本数;
“过”
、
“低于”
、
“多于”
,
不含本数。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因法律、法
规进行修订或因公司经营情况变化需修订本议事规则时,由董事会提出修改意见
报股东会批准。
上海绿度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