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绿度股份:股东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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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14

证券代码:834357 证券简称:绿度股份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上海绿度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拟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

>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上海绿度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绿度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

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绿度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

《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规

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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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董事会不能履

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

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六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在收到请求之日起十日内作出

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同意召开的,应当在作出决

定后及时发出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通知。

第七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并发出股

东会通知。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在股东会作出决议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第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公司董事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

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会议通知

第九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议召开 20 日前,临时股东会议召开 15 日

前,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通知,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

期之间的间隔不得多于

7 个交易日,且应当晚于公告的披露时间。公司在计算起

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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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议联系方式;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十一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

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全国股转公司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十二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确需

延期或者取消得,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会提案

第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的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案应当以书面

形式提交或送达公司董事会。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

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

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章

股东会召开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会。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可以提供网络、电话、视频

等其他方式为股东参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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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十六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

会、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十七条

股东可以本人投票或者依法委托代理人投票。股东依法委托代理

人投票的,公司不得拒绝。

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议,应当明确代理人代理的事项、权限和期限;

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过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

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以上监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第二十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

东会作出报告。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要求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出席会议的董

事、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并保证会议记录真实、准确、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册

和代理出席的授权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有效表决资料一并保存。

第二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

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

第六章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二十四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

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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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二十六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

享有一票表决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本公司股权,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一

年内依法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消除前,相关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

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后,股东会审议法律、法规、自律性监管规则等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需单独计票的事项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以及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聘请律师对股东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会议

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应当充分披

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关

部门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但应在股东会决议中作出详细说明。

第二十八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

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二十九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

提名推荐,监事会和股东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与董事会

提名的董事候选人一并提交股东会选举;

(二)监事候选人中的股东代表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

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推荐,监事会和股东提名的监事候选人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

核后,与董事会提名的监事候选人一并提交股东会选举;

(三)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

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三十条

股东会选举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时,可以采取累积投票

制。具体办法如下:

股东在选举董事(包括独立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投票时,可投票数等于

该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数额乘以待选董事(包括独立董事)人数、非职工代表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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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总票数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董事候选人、非职工代表监事候

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的当选,但是每一个当选的董

事、非职工代表监事所获得的同意票应不低于(含本数)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代

表股份总数的半数。

股东累积投出的票数不得超过其所享有的总票数,否则视为弃权。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三十二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者不予

表决。

第三十三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能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表决。

第三十四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

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

准。

第三十五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由董事会秘书参加计票和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由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表

决结束后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可以查验自己的投票

结果。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及其他方式中所涉及的本公司、计票人、

监票人、主要股东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六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三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应当及时通告股东,通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

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

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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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通过前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

应当股东会会议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

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

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

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七章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其他规范

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与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不一致

的,以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

“内”

,含本数;

“过”

“低于”

“多于”

不含本数。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因法律、法

规进行修订或因公司经营情况变化需修订本议事规则时,由董事会提出修改意见

报股东会批准。

上海绿度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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