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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16
证券代码:870452 证券简称:集源液压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合肥集源穗意液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 □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
《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全文“股东大会”
全文“股东会”
全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全文“全国股转系统”
第九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
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可以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
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可以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 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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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本章程规定
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
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本章程规定
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
不成的,可以向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起
诉。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
经营范围为“液压元件、工程机械配件
生产、销售;液压机械维修;液压技术
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
经营范围为“液压动力机械及元件制
造;液压动力机械及元件销售;建筑工
程用机械制造;建筑工程用机械销售;
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机械零件、零
部件销售;专用设备修理;技术服务、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
转让、技术推广;机械设备租赁;建筑
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特种设备出租;
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非
居住房地产租赁;房地产经纪(除许可
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
止或限制的项目)
”。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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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的活动。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回
购要约;
(二)通过公开转让方式回购;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
条第(—)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
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
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
购的股份应当在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
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
议;公司因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
(五)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
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数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
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
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
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tmp/151edd00-0260-4e36-9c94-b48f55af0e6a-html.html公告编号:2025-016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点为公司所在地(如遇特殊情况,公司
可另外确定股东大会召开地点,并在股
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股东大会将设置
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
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
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
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
公司住所地(如遇特殊情况,公司可另
外确定股东会召开地点,并在股东会通
知中明确)。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
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视频、
网络、电子通讯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
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
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六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
补充通知,通知临时提案的内容。
第六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
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
通知,通知临时提案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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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
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第六十一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
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
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第六十一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
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
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监督管理机构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
提出。
第六十六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
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充分披露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
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监督管理机构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
提出。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
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
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
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
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规定的
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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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
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它勤勉义务。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
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它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向
公司及股东说明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向
公司及股东说明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公司收
到书面辞职报告之日起生效。
第一百四十二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有关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辞职
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
劳务合同规定。
董事会秘书辞职未完成工作移交且相
关公告未披露,辞职报告应当在董事会
第一百四十二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职。有关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辞
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
的劳务合同规定。但不得通过辞职等方
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
董事会秘书辞职未完成工作移交且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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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
方能生效。
关公告未披露,辞职报告应当在董事会
秘书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
方能生效。
第一百六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度建设、信息披
露、组织策划、分析研究、沟通与联络、
维护公共关系、维护网络信息平台、其
他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工作。
若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应当充分考虑股
东的合法权益,并对异议股东做出合理
安排。公司应设置与终止挂牌事项相关
的投资者保护机制。其中,公司主动终
止挂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该
制定合理的投资者保护措施,通过提供
现金选择权、回购安排等方式为其他股
东的权益提供保护;公司被强制终止挂
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该与其
他股东主动、积极协商解决方案,可以
通过设立专门基金等方式对投资者损
失进行赔偿。
第一百六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度建设、信息披
露、组织策划、分析研究、沟通与联络、
维护公共关系、维护网络信息平台、其
他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工作。
若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应当充分考虑股
东的合法权益,并对异议股东做出合理
安排。公司应设置与终止挂牌事项相关
的投资者保护机制。其中,公司主动终
止挂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该
制定合理的投资者保护措施,通过提供
现金选择权、回购安排等方式为其他股
东的权益提供保护;公司被强制终止挂
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该与其
他股东主动、积极协商解决方案,可以
通过设立专门基金等方式明确股东权
益保护。
第一百八十八条 若公司股票在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挂牌期
间公司指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信
息 披 露 平 台 ( www.neeq.com.cn 或
www.neeq.cc)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它
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一百八十八条 若公司股票在全国
股转系统挂牌的,挂牌期间公司指定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信 息 披 露 平 台
(www.neeq.com.cn 或 www.neeq.cc)
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它需要披露信息
的媒体。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因有本章程第
一百九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
百九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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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
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
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
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
行清算。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
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
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
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
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成立
清算组后不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
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
清算。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是 √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23 年修订)已于 2024 年 7 月 1 日正式
施行,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部署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
责任公司《关于新配套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实施相关过渡安排的通知》
、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拟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的修
改。
三、备查文件
《合肥集源穗意液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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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集源穗意液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