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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 :2026-008
证券代码:874747 证券简称:维琪科技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深圳市维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深圳市维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
次会议及
2025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
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议
案》。现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证券市场情况,公司修订了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具体内容
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条件
(一)启动条件
1.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因派发现金股利、
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
调整,下同)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应当按照本预案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2.公司股票上市后第7个月起至第36个月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
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且非因不可抗力、第三方恶意炒作等因素所致,
应当按照本预案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在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起至第12个月止、第13个
月起至第24个月止、第25个月起至第36个月止的三个单一期间内,因触发上述
启动条件2而启动并实施完毕的稳定股价措施,各相关主体的实际增持或回购公
司股份的资金总额超过本预案规定的其在单一期间的增持金额或回购金额上限
的,可选择在该单一期限内不再启动新的稳定股价措施。
(二)中止条件
1.因上述启动条件1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
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本次发行价格,则相关责任主
体可选择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后,如再次出现公司
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的,则相关责任主体应继续实施稳定
股价之股份增持计划。
2.因上述启动条件2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
间内,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则相关责任主体可选择中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中止实施方案后,如再次出现
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则
相关责任主体应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3.继续增持或回购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
收购。
4.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
(三)终止条件
股价稳定措施实施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
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
1.因上述启动条件1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具体的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限
已届满,且各相关主体的因触发上述启动条件1而启动的全部稳定股价措施已按
公告情况履行完毕的。
2.因上述启动条件2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
券交易所上市三十六个月期限已届满,且各相关主体的因触发上述启动条件2而
启动的全部稳定股价措施已按公告情况履行完毕的。
3.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
当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有增持义务
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预案的规定采
取稳定股价措施,同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股价稳定措施实
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条件。当公司需要
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有增持义务的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将按以下顺序依次采取部分或全部措施以
稳定股价: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1.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北京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
(如需)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的前提下,
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公司应在触发稳定股价的启动条件当日通知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
票的方案、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在公司披
露其增持公司股票计划并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下一个交易日起开始实施增持公
司股票。
(1)若因上述启动条件1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100万元,增持计划开始实施后,若未触发股价
稳定措施的中止条件或终止条件,则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需继续进行增持,
其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2)若因上述启动条件2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100万元,增持计划开始实施后,若未触发
股价稳定措施的中止条件或终止条件,则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需继续进行增
持。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第7个月起至第12个月止、第
13个月起至第24个月止、第25个月起至第36个月止三个期间的任意一个期间内,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二)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若根据稳定股价措施完成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后,公司股价仍
低于本次发行价格(适用于触发启动条件1的情形)或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适用于触发启动条件2的情形)时,则启动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获得监管机
构的批准(如需)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的
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公司应在触发稳定股价的启动条件当日通知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上述人员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票的方
案、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有增持义务的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在公司披露其增持公司股票计划并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下一个交易
日起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票。
3.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等相关
事项,应遵循以下原则:
(1)若因上述启动条件1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担
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的10%,增
持计划开始实施后,若未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中止条件或终止条件,则有增持
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继续进行增持,其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
不超过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
薪酬的30%。
(2)若因上述启动条件2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的10%,
增持计划开始实施后,若未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中止条件或终止条件,则有增
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继续进行增持。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第7个月起至第12个月止、第13个月起至第24个月止、第25
个月起至第36个月止三个期间的任意一个单一期间,其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总
额不超过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
后薪酬的30%。
4.公司将要求新聘任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本公司北京证券交
易所上市时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5.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同时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
如作为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为稳定公司股价已增持公司股票的,则不再
适用针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要求。
(三)公司回购股票
若根据稳定股价措施完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后,公司股价仍低于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产时,则启动公司回购: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4号——股份回购》等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
2.满足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后,公司应在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
回购公司股票的方案,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如须)。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是
否回购股票决议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如不回购需公告理由,如回
购还需公告回购股票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3.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回购
须经公司股东会决议的,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会中投赞成
票。
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公司因稳定股价而回购的实施期间内不减持公司股票。
5.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
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1)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
集资金的总额。
(2)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第7个月起至第12个月
止、第13个月起至第24个月止、第25个月起至第36个月止三个期间的任意一个
单一期间内,公司每期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10%,回购开始实施后,若未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
中止条件或终止条件,则公司需继续进行回购,其每期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
额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
6.回购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7.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
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处理回购股份、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三、稳定股价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有增持义
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承诺接受以下
约束措施:
(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约束措施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未按照
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公
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
歉;如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履行完成增持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将在相关事项发生
之日起不得转让,直至按上述预案内容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股价措施并
实施完毕时为止,且在相关稳定股价措施履行完毕之后延长限售12个月。
(二)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
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
道歉;如果该等人士未完成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该等人士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将在相关事项发生之日起不得转让,直至按上述预案
内容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且在相关稳定股
价措施履行完毕之后延长限售12个月。
(三)公司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
体措施,公司将在股东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
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给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
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
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
益。
五、本预案的生效
本预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自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
效实施。
深圳市维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 3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