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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3
证券代码:872449 证券简称:双科速安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上海双科速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 □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
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全文“股东大会”
全文“股东会”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
督管理办法》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订本章程。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
、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
《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上海双科速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系依照《公司法》
第二条 上海双科速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公告编号:2025-023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由原有限公司以发起设立方式
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原有限公司的
股东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
公司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
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开通会员可解锁*05973K。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由原有限
公司以发起设立方式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原有限公司的股东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
公司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
《 营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开通会员可解锁*05973K。公司于【2017 年 12 月 26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长为公司
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
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
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
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
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
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
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
人追偿。
第十八条公司现有股份总数为 6,000,000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全部为普通股。
公司各股东的持股情况如下:
第十八条 公司成立时发起人的姓名、认购股份
数、持股比例:
公司现有股份总数为6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
元,全部为普通股。现公司各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
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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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相关主管
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四)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方式。
公司定向发行股票,原股东无优先认购权。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
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
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
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
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
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
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
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
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
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
合执行。
第三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
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第三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
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司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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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
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
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
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
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
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
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职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
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
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
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
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
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
司其它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
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各种方
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
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
第三十七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控
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它股东负
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
权利,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利润分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
等各种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
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章
程规定,给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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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违反相关法
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给公司及其他股东
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本条规定损害
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应当赔偿公司和股东的经济损失。
赔偿责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本条规定
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应当赔偿公司和股东的经济损失。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
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
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
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
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
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
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
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
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
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
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
的独立性;
(九)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
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
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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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
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
营稳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
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公司被收购时,收购人无需向全体股东发出全面
要约收购。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董事、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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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
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的
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
(十五)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审议
批准公司对本年度预计即将发生的日常
性关联交易总金额;审议批准公司发生的
任何单笔偶发性(非日常性)关联交易;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
(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
(十四)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审议批准公
司对本年度预计即将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总
金额;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
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提供
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提供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
第四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
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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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10%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
超过 1000 万元;
(七)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的关联
人提供的担保;
(八)公司股东大会另有授权董事会审议
的,不受上述标准的限制。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
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
表决,该表决须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担保;
(五)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
度;
(六)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或者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
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
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
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
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
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
豁免适用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但是公司
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
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
知,通知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
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
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
股东会补充通知,通知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
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
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
公告编号:2025-023
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一
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
议。
第七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 1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
其他事项。
第七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申请股票终止挂牌或者撤回终止挂牌;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
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的;
(七)发行上市或者定向发行股票;
(八)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变更;
(九)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
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
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
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四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 2 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
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若有)
、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
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八十四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
举 1 名股东代表和 1 名监事或者董事会秘书参加
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
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若有)
、
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
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
录。
第一百二十六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第一百二十六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
公告编号:2025-023
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
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
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三)审批符合下列标准标之一的交易事
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不
超过 300 万;
(2)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
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20%;
(3)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不
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的 20%。
(四)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五)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六)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七)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
经理、财务负责人;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
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
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审批符合下列标准标之一的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不超过 300
万;
(2)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不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20%;
(3)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不超过公
司 最近一 个会计年 度经审 计净资 产绝对值的
20%;
(4)审议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50 万元以下;或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5%以下的交易,
且不超过 300 万元的关联交易。
(四)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五)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六)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七)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
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
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
资本。
公告编号:2025-023
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
积 金 将 不 少 于 转 增 前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的
25%。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
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
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
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公开
发行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
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
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
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30日内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报纸上或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
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
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公开发
行的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
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
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 30 日内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报纸上或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公
开发行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受通知
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
须编制资产负债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符合法律规定的
报纸上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
人自接受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
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
公告编号:2025-023
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章程另有规定的除
外。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
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
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
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
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
解散公司。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
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
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公司
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
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
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
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一百七十九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
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告。债权人应当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
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
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
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
行清偿。
第一百七十九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符合法律规定
的报纸上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
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
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
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
偿。
第一百九十七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
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
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
第一百九十七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
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
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
公告编号:2025-023
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
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
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
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
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
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大影响的股东。(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
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
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三)关联
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
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
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是 √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根据 202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以及全
国股转公司发布的《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实施相关过渡
安排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三、备查文件
上海双科速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上海双科速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