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智能交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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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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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53

证券代码:839192 证券简称:智能交通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苏州智能交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9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新增和修订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各项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需提交 2025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苏州智能交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苏州智能交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保障募集资金的安全,

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公众公司办法》”

《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以下简称“《定向发行规则》

)《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法律、部

门规章、业务规则及《苏州智能交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

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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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53

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

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

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

利益。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

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做到募

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第六条 募资资金的使用应坚持周密计划、规范运作、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七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公司董事会应当为公司新设独

立的银行账户作为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专

户集中管理,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数

量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数量。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

募集资金专户。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认购结束后一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

银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并按照规定报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

司(以下称股转公司)备案。公司通过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投资项目

的,应该由公司、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企业、主办券商和商业银行签署三方监

管协议,公司与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企业视为共同一方。

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或主办券商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

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九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

金专户内。

第十条 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或按本制度第二十五条转出余额后,公司应当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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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注销专户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定向发行说明书等文件公开披露的用途使用募集资

金,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用于《定向

发行规则》禁止的用途。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

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暂时闲置的募集资

金可以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的理财产品。公司使

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除金融类企业外,将募集资金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

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

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

券等的交易;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

并为关联人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说明书中披露的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变更

资金用途的,应当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公

告,说明变更的原因、合理性和对公司的影响等。公司设独立董事的,独立董事

应当发表独立意见并披露。

以下情形不属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一)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在采购原材料、发放职工薪酬等具体

用途之间调整金额或比例;

(二)募集资金使用主体在公司及其全资或者控股子公司之间变更。

第十四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以下要

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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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用于《定向发行规则》

禁止的用途;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已归还(如适用)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并及时披露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专户,并在资金全

部归还后及时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发行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的,可

以在募集资金能够使用后,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主办券商应当就公司前期资金投入的具体情况或安排进行核查并出具专

项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置换公告及主办券商专项意见。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出

具核查报告,并在披露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时一并披露。主办券商应当每年对募

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核查,出具核查报告,并在公司披露年

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

资金被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

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八条 公司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遵守相关制度

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所有募集资金项目资金的支出,均先由资金使用部门提

出资金使用计划,经该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报财务负责人审核,并由总经理/

董事长签字后,方可予以付款;总经理/董事长应该严格按照董事会的授权范围、

董事会议事规则、

《公司章程》等规定进行审批,超过审批权限的,应报董事会

或股东会审批。

第十九条 在支付募集资金使用项目款项时应做到付款金额、付款时间、付

款方式、付款对象合理、合法,并提供相应的依据性材料供备案查询。

第二十条 募集资金使用项目应按公司董事会承诺的计划进度组织实施,资

金使用部门要编制具体工作进度计划,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完成,并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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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公司财务部门和董事会秘书报送具体工作进度计划和实际完成进度情况。

第二十一条 对于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影响,导致投资项目不能按承诺

的预期计划进度完成时,必须公开披露实际情况并详细说明原因。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

新的投资项目。

第二十三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

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的理财产品;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三)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 12 个月。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

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第二十四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募集资金开展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用途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类型、投资范围、期限、额度、收益分配方式、

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

、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及流动性的具体分析与

说明。

公司应当在发现投资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

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

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按照《公众公司办法》规定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余额(含

利息收入,下同)低于募集资金总额 10%且不超过 100 万元的,可以从专户转出。

除前款情形外,公司剩余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偿还银行贷款,

余额低于募集资金总额 5%且不超过 50 万元的,可以从专户转出;用于其他用途,

余额不超过 30 万元的,可以从专户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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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转出募集资金余额,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转出情况。募集

资金余额转出后,不得用于《定向发行规则》禁止的用途。

第四章 募集资金的用途变更

第二十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发行文件所列用途使用。公司募集资金

用途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用途变

更公告。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原则上仍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

第二十七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董事会决议作出之日起 2 个

转让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集资金用途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集资金的用途;

(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或相关机构要求的其他内

容。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具体反映募

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详细记录募集资金存放开户行、

账号、存放金额、使用项目、逐笔使用情况及其相应金额、使用日期、对应的会

计凭证号、对应合同、批准程序等事项。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可以使用

募集资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一)公司未在规定期限或者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

告;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公司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被股转公司采取书面形式自律监管措施、

纪律处分,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因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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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

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出具核查报

告,并在披露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时一并披露,直至报告期期初募集资金已使用

完毕或已按本制度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转出募集资金专户。

第六章 责任追究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按本办法规定执行,对公司造成损

害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经办人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办法规定,造成

损失的,应向公司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募集资金使用相关信息披露违规,

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

务的处分。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募集资金不被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或挪用。如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违

规占用募集资金、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时,公司应当要求对方立即停止侵害,

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予以追回,要求对方赔偿损失,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及

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有冲突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苏州智能交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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