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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41
证券代码:
874675 证券简称:明泰股份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浙江明泰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1 月 13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结
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行为,保障董事会决策的合法
化、程序化、科学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
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
司信息披露规则》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
)及《浙江明泰控股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赋予
的职权范围内行使决策权。
第三条
董事会享有并承担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利和义
务,履行对公司、股东、社会公众和监管部门的承诺。
第四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五条
董事会成员数量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
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
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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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
或者本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挂牌公司股票及
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七条
董事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无法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
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况。公司不予披
露的,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八条
公司设董事长 1 名,董事长负责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会议的会务工作,包括安排会议议
程、准备会议文件、组织会议召开、列席会议并作记录,负责会议决议、纪
要的起草工作。
第二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十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
开二次。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的,董事会应当在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
前十日和三日将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
交全体与会人员。非直接送达的,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
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董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内容应至少包括:
(一)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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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
、
(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
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四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
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
见。
第十五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
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
开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资料。
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
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
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
并做好相应记录。
董事如已出席董事会会议,并且未在到会前或到会时提出未收到会议通
知的异议,应视作已向该董事发出会议通知且其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十六条
按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
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
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实;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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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本公司《公司章程》规
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一并提交。
第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前条所述书面提议或有关材料后,应当
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
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第十九条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或者证券监管
部门的要求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二十条
凡需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均应提前报送有关材料,以保证董
事在会前对审议事项有充分的研究了解。董事会召开会议时应在发出会议通
知的同时,将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资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信
息和数据送达所有董事。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
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
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
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代理事项;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和有效期限;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
出席的情况。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作放弃在该次会议上
的投票权。
第二十三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
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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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
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
委托。
(三)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
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董事会会议设签到制度。
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
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
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非以现场方式召开
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
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
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董事长应按预定时间宣布开会。董事长宣布开会后,应首先确认到会董
事人数及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表出席的委托书。
出席董事未超过在任董事半数时,会议不能举行;如因其他重大事由或
特殊情况,不能按预定时间开会时,可以在预定时间之后宣布开会。
第三章
董事会提案的审议与表决
第二十五条
召开董事会时,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
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董事会会议应有事先拟定的议题,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
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
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董事阻止会议正常进行的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
时制止。
第二十六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
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审计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
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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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
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
择其一,未作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
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作选择的,
视为弃权。
第二十八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
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监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在其他情况下,
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
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
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二十九条
除本规则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
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
赞成票。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时应当取得更多董
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
出决议,除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的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公司章程》对关联事项的审议和批准另有特别规定的,该等事项的审
议、表决以及决议的形成应同时遵守该等特别规定。
第三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
《治理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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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董事与董事会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
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
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
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
议。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会和本公司的《公司章程》的授
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三十二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
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
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在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
确要求。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的决议如果违反《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违反《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致使公司遭受严重经济损失的,参与决议
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反对或提出异议并记载
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
第三十四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果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
秘书分别做出时,该兼任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做出。
第四章
董事会决议的实施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的议案一经形成决议,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
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的情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
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六条
董事有权就历次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或落实情况向有关执行
者提出质询。
第三十七条
董事长就落实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对具体落实中违反董
事会决议情况的,应追究执行者的个人责任。
第五章
董事会的会议记录
第三十八条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决议,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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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
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
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
;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安排董事会办公室
工作人员就会议的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
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会议决议。
第四十一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
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纪录和会议决议有不同意见
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
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既不按照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
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
的内容。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
董事代为出席得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
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董事会会议档案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六章
会议决议公告、备案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参会董
事签字确认的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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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会表决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
公告,并在公告中简要说明议案内容。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
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董事会决议涉及《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
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有与《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不
一致的,以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本规则自公司股东会批
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所表述的“以上”包括本数。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明泰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