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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44
证券代码:873432 证券简称:英瑞博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北京英瑞博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7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修订<北京英瑞博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
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英瑞博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英瑞博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
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及募集资金的
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
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
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
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挂牌公司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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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
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
的,亦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六条 公司应在依法具有资质的商业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
称“专户”),用于募集资金的存放和收付。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专户集中管理,
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若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独立的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将
多次募集资金混同管理。
第七条 公司应在发行认购结束后,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
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应当在认购结束后十个交易日内,聘请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完成验资。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
专户内。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用途、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募
集资金总额的 3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主办券商;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主办券商;
(五)主办券商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主办券商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责任、主办券商和商
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主办券商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
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主办券商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主办券商有权要
求公司及时更换专户,公司可以单方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八)公司、商业银行、主办券商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或主办券商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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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八条 公司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可以使用募
集资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一)公司未在规定期限或者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
告;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采取书面形式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被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者因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等;
(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原则上不得用于
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
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
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条 募集资金应当按照发行文件中承诺的用途使用,且按照公司有关内
控制度及本制度的规定,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所有募集资金项目资金的支
出,均先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使用募集资金的书面报告,内容包括:申请用途、
金额、款项支付或划拨时间等,经如下审批流程后方可支付或划拨;公司募集资
金使用部门(或子公司)申请→公司募集资金使用部门(或子公司)领导审批→
公司财务部审批,若募集资金使用金额超过募集资金金额 30%以上,须由公司总
经理审批后方可予以支付或划拨。公司通过上述分级审批程序加强对募集资金使
用的风险控制。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公司应当对该投资项目的可行
性、预计收益等情况重新进行评估,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投资项目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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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
目,并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予以公告后方可实施。发行
文件已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用于补充公司的流动资金,应当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予以公告,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
行;
(二)仅限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直接或者间接用于新股
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
资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十四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用于现金管理,但须经董事会和股东会
审议通过,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公开披露。投资产品应为安全性高、流动
性好、可保障投资本金安全的理财产品,期限不得超过 12 个月,且不得影响募
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第十五条 实际募集资金超过项目投资计划所需要资金的部分,经公司董事
会决议及股东会批准后,可作为公司补充流动资金或其他项目投资的后备资金。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十六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必须提请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
且经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公告后方可变更。
第十七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应按规定及时公告,披露以下内容:
(一)原募集资金用途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集资金用途;
(三)新募集资金用途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四)监事会对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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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或相关机构要求的其他内
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有关规则的规
定进行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可行性分析,投资项目应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
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原则上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应当投资于公司主营
业务。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具体反映募集
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详细记录募集资金存放开户行、账
号、存放金额、使用项目、逐笔使用情况及其相应金额、使用日期、对应的会计
凭证号、对应合同、批准程序等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
况。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出具《公司
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在披露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及半年
度报告时一并披露。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使用
募集资金的情况有权予以制止。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监事会认
为有必要时,应当督促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所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
鉴证报告。如鉴证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
应书面说明违约情形、违规原因、可能导致的后果、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应追究
主要人员的责任,并与主办券商及时沟通,做好相应的信息披露及整改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募集资金不被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占用或挪用。如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者间接
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采取一切必
要措施予以追回,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监事予以
罢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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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有冲突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及《公司章
程》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北京英瑞博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