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邦正精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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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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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6-003

证券代码:

874544 证券简称:邦正精机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深圳市邦正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

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6 年 2 月 9 日,公司召开深圳市邦正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

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议

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市邦正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邦正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

)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

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和《深圳市邦正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其下属各部门、子公司(包括公司直

接或间接持股

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以及公

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参股公司”

公告编号:2026-003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工作,董事会秘书

组织实施;公司其他部门、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负

责人为其管理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责任人,负责其涉及的内幕信息的报告、传递等

工作。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负责

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审计委员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公司证券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

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披露、备案、监督、管理等日

常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负责

人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

记、报备工作。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内

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公开或泄漏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六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

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

杜绝内幕交易及其他证券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所知悉,涉及公司的

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

)指定

的挂牌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公告编号:2026-003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

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

处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

关调查、采取留置措施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十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

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三)公司董事会就拟在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上市、股权激励方案、股份回

购方案作出决议;

(十四)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十五)公司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者主要业务陷入停

顿;

(十六)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七)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要求的除外)

(十八)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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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直接

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

有关人员: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流转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采取必要措

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在公司依法披露内幕信息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妥善保管载有内幕信息的文

件、磁盘、光盘、软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以及纸介质、光

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不得擅自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得擅自交由他人代为

携带和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采取相应保密防护措施,保证在电脑、磁盘等

介质上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复制。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正式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

,如实、完整、及时地记录、汇总在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

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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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所处阶段等信息,

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填写《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

。董事会秘书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他有关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负责

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报告内幕信息知情

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

组交易对方、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

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

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包括网络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

动,或媒体报道、市场传闻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

公司应当及时采取书面函询等方式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了解情况,

要求其就相关事项及时进行书面答复。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对上述各方提供的书面答复进行审核,按照中

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及时、真实、准

确、完整地披露和澄清相关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申请股票交易停牌,尽快

消除不良影响。

第十四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报备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

(一)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二)证券发行;

(三)股份回购;

(四)重大资产重组;

(五)公司被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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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司合并、分立;

(七)申请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八)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其他重大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流程如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悉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公司各部门、机构

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将保密义务和违反

保密规定的责任告知相关知情人,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控

制内幕信息的传递和知情人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在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及知情人进行核实,确保《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三)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归档,供公司自查或

监管机构检查。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

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

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

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条的要求进行填写。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七条

政府行政部门管理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行政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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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按照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需向政府行政

管理部门报送内幕信息的,应当通过专人专车送达等恰当的保密方式传递内幕信

息相关载体;除按照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通过互联网向统计、税务等部门报

送未公开的经营财务信息外,禁止未经加密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中传递

内幕信息。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内幕信息时,应当

以书面等方式告知该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对内幕信息的保密要求,并应当按照一事

一记的方式在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

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公开披露内幕信息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

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

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

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

内幕信息的时间。

在本制度第十四条所列事项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程中,公司依法需要向政

府有关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报送的,公司应当做好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依据全国股转公司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

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

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

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公司应当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

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要求,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

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

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

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公告编号:2026-003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

司可查询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

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传送、报道或公开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利

用内幕信息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

谋利。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

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处理内幕信息相关事项时,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严格控制

内幕信息的知悉范围及传递环节,简化决策程序,缩短决策时限,在内幕信息公

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同时杜绝无关人员接触到内幕信

息。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对相关事项进行决策或形成研究论证结果后,

应当第一时间将结果通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公开发布与内幕信息相关的事项时,应当经过保密审查,不得以

内部讲话、新闻通稿、接受访谈、发表文章等形式泄露内幕信息。

第二十三条

在公司公告定期报告之前,公司财务人员和其他相关知情人员

不得将公司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报送或公开,也不得

在公司内部网站、论坛、公告栏或其他媒介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粘贴或讨论。

第二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筹划涉及公司的股权激

励、并购重组、增发新股等重大事项的,应在启动前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防护措

施。

第二十五条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泄露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公司应当及时进行自查。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泄露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

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者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

公告编号:2026-003

进行欺诈等活动,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

视情节轻重,对内部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罚款、留用察看、解除

劳动合同等处分,对外部相关责任人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公司还将视情节轻

重,将相关案件线索移送证券监管机构或公安机关查处,并积极配合证券监管机

构或公安机关依法调查,提供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等资料信息。相关责

任人构成犯罪的,公司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如果擅自泄露公司内幕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强制

性规定相抵触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开始实施。

深圳市邦正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 2 月 11 日

合作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