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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6-054
证券代码:
875022 证券简称:星邦智能 主办券商:华泰联合
湖南星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北交
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27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制定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后适用的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湖南星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湖南星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对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
“《
《上市规则》
”)
《北京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7 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
以及《湖南星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
《公司章程》
”)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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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可能对
公司股票和债券价格或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
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将公告和
相关备查文件送达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北京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北交所”)。公司信息披露包括上市前的信息披露及上
市后持续信息披露,其中上市后持续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信息应真实、准确、
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
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
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
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
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
义务。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
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
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
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
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
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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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当按
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七条
公司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
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
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九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北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北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
应当在北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
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
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
监局。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
为准。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年度报告应当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
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9 个月
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
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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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北交所报告,并
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公司拟实施送股、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所依据
的中期报告或者季度报告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仅实施现金分红的,可免于审计。
第十五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
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
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
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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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相关规定,充分
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
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编制和审议定期报告,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
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
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以及董事会的专项说明。未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得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
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的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
露内容具有相关性。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
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
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条
公司应按照《上市规则》要求披露业绩快报、业绩预告。
公司触发《上市规则》要求披露业绩预告情形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
日起
1 个月内进行预告。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交易出现异
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及
/或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在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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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
第二十一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1 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
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
于
5000 万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公司股票因触及《上市规则》第
10.3.1 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被实施
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七)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预计半年度和季度净利润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公司因第一款第六项情形进行年度业绩预告的,应当预告全年营业收入、
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利润
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
达到
20%以上或者盈亏方向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并说明差异
产生原因,以及导致本次业绩修正的原因是否已在原业绩公告中进行了充分风
险提示。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
见的,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非标准审计意见处理的相关规定,公司在披露定期
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包括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
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二)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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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财务报告的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违反会计准则
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纠
正后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
材料。
第二十五条
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构要求改正
或者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应当在被要求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按照
中国证监会关于财务信息更正与披露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
第二十六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依中国证监
会和北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临时报告——一般规定
第二十七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
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
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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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
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
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
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
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
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
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九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
响的重大事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报告
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北交所业务规则披露的信息,应当在
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
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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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
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
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
但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
对外披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
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
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照重大性原则,
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
由不予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北交所业务规则披露重
大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等。编制公告时相关事实尚
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再按照要求披露
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公司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
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包括协议执行
发生重大变化、被有关部门批准或否决、无法交付过户等。
第三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视同公司的重
大事件,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告编号:2026-054
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投资者
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
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规定
的披露标准,或者《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
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
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
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
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
披露工作。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密切关注公共媒体关于公司的重大报道、
市场传闻(以下统称传闻)
。
出现下列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者对投资
者的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传闻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根据实
际情况披露情况说明公告或者澄清公告:
(一)涉及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上市地位、重大经营活动、重大交易、重
要财务数据、并购重组、控制权变更等重要事项;
(二)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现异常情
况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三)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对投资者决策产生
较大影响的。
第三十七条
公司披露的澄清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传闻内容及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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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核实情况;
(三)传闻所涉及事项的真实情况;
(四)传闻内容对公司的影响及相关风险提示(如适用)
;
(五)北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节
临时报告——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
第三十八条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露未公开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交
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
,会议结
束后应当及时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并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披露法律意见书的
结论性意见。
股东会决议涉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且股东会审议未通过相关议案
的,公司应当就该议案涉及的事项,以公告方式披露事项未审议通过的原因及
相关具体安排。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会表决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董事会决议公告,并在公告中简要说明议案内容。
第四十条
董事会决议涉及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
在会议结束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四节
临时报告——交易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披露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
司除外)
;
(三)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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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交易(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应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
上,且超过
15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五节
临时报告——其他重大事件
第四十三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董事
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四十四条
公司股票交易出现北交所业务规则规定或北交所认定的异常
波动的,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开盘前披露异常波动公告。如次一交易日开盘
前无法披露,公司应当向北交所申请停牌直至披露后复牌。
第四十五条
公司异常波动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二)对信息披露相关重要问题的关注、核实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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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否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重大信息的声明;
(四)董事会核实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异
常波动期间是否存在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
(五)向市场提示异常波动股票投资风险;
(六)北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六条
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
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予以披露。
第四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占其所
持股份的比例达到
50%以上,以及之后质押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披
露质押股份情况、质押融资款项的最终用途及资金偿还安排。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就股票发行、申请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
申请股票上市、或者发行其他证券品种作出决议,应当自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
时披露相关公告。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
(一)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
(二)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
效的诉讼;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四)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其他诉讼、仲裁;
(五)北交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
经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
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
裁决执行情况等。
第五十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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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五十一条
限售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公司应当按照北交所相关规定披露
相关公告。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情况。公司未履行承
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
措施。
第五十三条
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及时披露:
(一)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二)发生重大债务违约;
(三)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五)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决议;
(六)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取得联
系;
(七)公司其他可能导致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
上述风险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本制度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第五十四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
日起及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
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披露新的公司章程;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
更;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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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六)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七)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
聘;
(八)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被责令关闭;
(九)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5 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
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十一)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总资产的
30%;
(十二)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十三)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要求的除外)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被纳入失
信联合惩戒对象;
(十五)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生产经营
的外部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
查,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
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
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强制措施或者追
究重大刑事责任,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受到对公司生产
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行政处罚;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
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
3 个月以上;
(十八)因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虚假记载或者未按规定披露,被有关
机构要求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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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本制度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公司发生第一款第十六、十七项规定情形,可能触及《上市规则》第十章
规定的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的,还应当同时披露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类强
制退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公司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或者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占用的,应当披露相关事项的整改进度情况。
第五十五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
日起及时披露:
(一)开展与主营业务行业不同的新业务;
(二)重要在研产品或项目取得阶段性成果或研发失败;
(三)主要产品或核心技术丧失竞争优势。
第五十六条
公司订立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及时披露:
(一)涉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或接受劳务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二)涉及出售产品或商品、工程承包、提供劳务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三)其他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
合同订立后,其生效、履行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出现重大不确定性,或者提
前解除、终止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章
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程序
第五十七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传递、审议、披露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
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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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
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
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送董事、审计委员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确
认。
第五十八条
重大事件报告、形式、程序、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事长并
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临时
报告的披露工作。
公司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负责人应当在第一
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前述报告应以书
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
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
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对提交材
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公司签署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
备忘录等文件前应当通知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
确认的,应在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时,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的,应立即组织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总经理)审
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股东会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北交所审核,并在审
核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如重大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报告人
应及时报告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并由董事会秘书及时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
作。
第五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
公司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
草临时报告初稿提交董事长审定;董事长签发后,董事会秘书负责向证券监管
部门回复、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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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
初稿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泄漏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
息。相关部门发布后应及时将发布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报送董
事会办公室登记备案。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第六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直接领
导下,统一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六十二条
董事长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应当积极督促公司制定、完善和执行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
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
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
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
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
作。
第六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六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应
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六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密切关注媒体关于公司的报
道,以及公司股票交易情况,及时向相关主体了解事实情况。
第五章
信息披露报告、审议和职责
第六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
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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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
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
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
项。
第六十七条
董事会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公告核稿、校验及披露错误追
责问责的机制,配备充足的、具备胜任能力的人员,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
完整。
第六十八条
公司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
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
决策所需要的资料;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
事会,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
第六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
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
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七十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和审计委员会、总经理、
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
公室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
息,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七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
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的负
责人应及时提供或报告本制度所要求的各类信息,并对其提供的信息、资料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相关信息的披露;负责其
所在单位或公司的信息保密工作。
第七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
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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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
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
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
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七十四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
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
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
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
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六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
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第七十七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关联人和公司实际控制人
对其已完成或正在发生的涉及本公司股权变动及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要求应
披露的事项,应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并协助公司完成相关的信息披露。
第六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七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档案的职
能部门,董事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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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
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
资料以及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等,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
少于
10 年。
第八十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提供;
涉及查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和分
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
经董事会秘书核实身份、董事长批准后提供(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董事会秘
书必须及时按要求提供)
。
第七章
信息保密
第八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的内幕信息,
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
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保密责
任、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以及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登记管理作出规定。
第八十二条
信息知情人员对本制度所列的公司信息没有公告前,对其知
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
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
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述
知情人员系指: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在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
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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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
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八十三条
公司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将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违反保密规定责任告知有关人员。
第八十四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信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八十五条
公司应对公司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
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信息。
第八十六条
当有关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漏,或者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
信息予以披露。
第八章
信息披露的暂缓、豁免
第八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关
于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相关规定。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
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应当豁
免披露。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密义
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
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
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
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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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
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
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
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八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适用北交所相关信息披露要求,
可能导致其难以反映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难以符合行业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
的,可以向北交所申请调整适用,但应充分说明原因和替代方案。
北交所认为不应当调整适用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执行北交
所相关规定。
第九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八十九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
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九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
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十一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并配备专职审计
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董事会报
告监督情况。
第十章
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第九十二条
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董事会办公室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并提交董事长(或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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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授权总经理)审定、签发;
(三)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北交所审核登记;
(四)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进行公告;
(五)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相关监管机
构,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投资者查询;
(六)董事会办公室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十一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制度
第九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或董
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九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
等工作,档案文件内容至少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
容及相关建议、意见等。
第九十五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
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统筹安排,
并指派两人或两人以上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
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
第九十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
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公司
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九十七条
公司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
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在为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文件时,发现公司及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重大
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其补充、纠正。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予补充、纠正的,证
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九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配合为其提供服务的中介机
构的工作,按要求提供与其执业相关的材料,不得要求中介机构出具与客观事
实不符的文件或阻碍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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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经营状况、公司治理、财务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
保荐机构,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十九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
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
务所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
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十二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一百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
协议、股东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十三章
涉及公司部门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一百〇一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负
责人为本部门(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公司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本
部门(本公司)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一百〇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一百〇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
公司委派或推荐的在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或其他负责人的
人员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本
制度规定组织信息披露。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向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
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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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资子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与配合。
第十四章
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报告制度
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在内部报告、通报监管部门的文件,包括但
不限于:
(一)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办法、指引、通知
等相关业务规则;
(二)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
(三)监管部门向本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等。
第一百〇六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发出的前条项所列文件,董事会秘书应
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
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第十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一百〇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
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一百〇八条
由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
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减薪
直至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一百〇九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
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
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
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但并不能因此免除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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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北
交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
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十六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
相关释义
(一)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
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
文件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
机构、投资咨询机构等。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
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
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三)披露,是指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法规、
《北京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北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
露平台上公告信息。
(四)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制度规定的披露
时点的
2 个交易日内。
(五)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即持有其超过
50%
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超过半数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
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六)日常性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和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购买原材料、燃料、
动力,出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公
司章程中约定适用于本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类型。
(七)非标准审计意见,是指注册会计师发表非无保留意见(包括保留意
见、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和带有解释性说明的无保留意见(包括带有强
调事项段、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其他信息段落中包含其他信息未更正
重大错报说明的无保留意见)
。
公告编号:2026-054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
则依据该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制度作出修改。
第一百一十三条
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与公司有关的重大
信息,其信息披露相关事务管理参照适用本制度。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
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生效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本制度的解释由董事会负责。
湖南星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 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