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捷世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编号:2025-019
证券代码:835117 证券简称:捷世通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广州捷世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 □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
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原条款全文涉及名称:
“股东大会”
原条款全文涉及名称:
“股东会”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
第七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
的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
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
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
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
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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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
人追偿。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公司的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
秘书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成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公司的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
秘书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成员。
公 司 根 据 中 国 共 产 党 章 程 的 规
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九条 公司和公司的子公司(含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
保、补偿或者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
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作出决议(需要审批机关批准的还
需办理申请审批手续)
,可以采用下列
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
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六)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时,公司在
册股东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本:
(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方式。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时,公
司在册股东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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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
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本条第(一)项、第(二)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条第(三)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
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
过本 公 司已发行 股份总额 的 百分之
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
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公司因本条第(一)项、第(二)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本条第(三)项、
第(五)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
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
(五)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
让或者注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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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让。
公司股票应依法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公司集中登记存管,公司股票的公开
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
进行,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场所
进行。如公司股票不在依法设立的证
劵交易场所公开转让的,公司股东应
当以非公开方式协议转让股份,不得
采取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份,
且公司股东应当在协议转让股份后及
时告 知 公司有关 协议转让 股 份的事
宜,并同时在登记存管机构登记过户。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
让。
股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方
式转让股份。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挂牌后,则应遵循有关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份转让的
规定。公司被收购时,收购人不需要向
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但
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备案、申报等义
务,不得损害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利益。
第二十七条 董事、监事、总经理、财务
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
的 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
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
股份。
第二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
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6 个
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
制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
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第二十九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根据其持有股份获取股利;
第二十九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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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参加或委派代表参加股东大会并根
据其持有股份享有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管理,提出
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认购公司新增发行的股份;
(五)依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
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公司终止或清算时,依法根据其持
有股份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七)有权向董事会要求查阅本章程、股
东名册、股东大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八)中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
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管理,提
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公司终止或清算时,依法根据其
持有股份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六)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
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
《公司法》规定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
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七)对股东会作出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八)中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
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股东身份的有效凭证和书
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
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将本章程、股东名
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
务会计报告置备于公司。股东有权查
阅前述信息或者索取资料,对公司的
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股东要求查
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
《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并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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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
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予以提
供相关资料。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股
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
权自决议做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有权自决议做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
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
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
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
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的,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董事、高
级管 理 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 时 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天以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前述
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
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的,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董事、高
级管理人 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天以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前述
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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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
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
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
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
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
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
会使公司 利益受 到难以弥补 的损害
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
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
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规定
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章程行使下列
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监事,决定公司董事、监事的
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
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监事,决定公司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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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发展规划、
年度经营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年度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增加发行
股份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三十八条
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九十一
条规定的交易事项(除提供担保外)
(十五)审议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
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
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三十八条规
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九十一条
规定的交易事项(除提供担保外)
(十一)审议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
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
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股计划;
(十五)回购公司股份;
(十六)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及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决议的
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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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回购公司股份;
(十九)审议批准公司单笔对外融资
(包括银行借款、融资租赁、向其他机
构借款、发行债券等)金额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总资产 30%
(含 30%)以上
的事项;或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累
计对外融资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总资产 50%(含 50%)的事项;
(二十)中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
决议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
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
为行使。
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
为行使。
股东会可以以决议形式将符合规定的
具体事项授权董事会决定,但授权内
容应当明确具体。
第三十八条 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下列
对外担保行为,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还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
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担保;
第三十八条 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下列
对外担保行为,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还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
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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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
系统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
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
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
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
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
用前述第(一)
、
(二)
、
(三)项规定。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
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挂牌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挂牌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受其支
配的股东,不得参加担保事项的表决。
(五)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
司的担保额度;
(六)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
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
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
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
用前述第(一)
、
(二)
、
(三)项规定。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
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挂牌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股东
会审议。
挂牌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
保。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受
其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担保事项的
表决。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
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应当
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
结束之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
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应当每年
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
之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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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
数或 者 本章程所 定人数的 三 分之二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
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
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
出书面要求之日计算。
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
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
面要求之日计算。
第四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董事会确定的其
他地点。
股东大会应设置会场,以现场会
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
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
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
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
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董事会确定的其
他地点。
股东会可以设置会场,以现场会
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可以采用采用电
子通信方式召开。股东通过上述方式
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采取电子通
信会议的,公司将以录像留存或律师
现场见证的方式核验参会股东身份。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议案。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
的议案。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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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监
事会可以自行召集临时股东会并主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及时内发出
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
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临时股东会
并主持。
第四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议案。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上
述股东可以书面提议监事会召开临时股
东会。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
收到请求后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
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第四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
的议案。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及时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上述股东可以书面提议监事会召
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后及时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
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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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并主
持。
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
行召集并主持。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
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
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
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
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
决议事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
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
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
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
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
临时提案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
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
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
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
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
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
时间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之时。
第七十九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
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
间在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就任。
第八十一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第八十一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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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
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
入处罚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
未满的;
(七) 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
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
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
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以及
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
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
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
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被 人民法 院列为 失信被 执行
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
入处罚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
未满的;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
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
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
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以及
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
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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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
职务。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
职务。
第八十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
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
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
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
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
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第八十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
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
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
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
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
保;
(五)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
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
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
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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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接受监事会的监督和合法建议;
(十一)董事对公司承担竞业禁止义
务,即董事不得为自己或他人进行属
于公司营业范围内的行为,并且不能
兼任其他同类业务企事业的经理人或
董事(与本公司有产权关系的除外)
。
但是,如果向董事会说明其行为的重
要内容,并取得明确的书面许可,即可
以解除竞业禁止的限制。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
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机会的除外;
(七)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
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八)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九)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十)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一)接受监事会的监督和合法建
议;
(十二)董事对公司承担竞业禁止义
务,即董事不得为自己或他人进行属
于公司营业范围内的行为,并且不能
兼任其他同类业务企事业的经理人或
董事(与本公司有产权关系的除外)
。
但是,如果向董事会说明其行为的重
要内容,并取得明确的书面许可,即可
以解除竞业禁止的限制。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
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
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
级管理人 员有其 他关联 关系的 关联
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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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本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
第八十六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
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
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
事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
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
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
明其立场和身份。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六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
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
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
事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
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
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
明其立场和身份。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
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
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九十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
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
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发展规划、年
度经营计划;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第九十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
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
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发展规划、
年度经营计划;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公司股票或者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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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或者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根据公司章程规定
审议收购本公司股票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在公司章程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权限
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提供
担保、委托理财等事项,但公司章程规定
应由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事项除外;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其报酬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债权融资(包括银行借款、
融资租赁、向其他机构或个人借款、发行
债券等)单笔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20%
(含 20%)以上,30%
(不含 30%)
以下的交易事项;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应当由董事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章程规定审议收购本公司股票事
项;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八)在公司章程第九十一条规定
的权限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
售资产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事项,但
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会审议通过的
事项除外;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其报酬
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
案;
(十二)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
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董事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
对外投资、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包括与
日常 经 营相关的 资产购买 或 出售行
为)
、委托理财、资产抵押等非日常业
务经营交易的审批权限:
(一)公司进行非日常业务经营交易
第九十一条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对对
外投资、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包括与日
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出售行为)
、
委托理财、资产抵押等非日常业务经
营交易的审批权限:
(一)公司进行非日常业务经营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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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
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
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的 10%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
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
对值计算。未达到上述董事会审议标
准的,由总经理审批。
(二)公司进行非日常业务经营交易
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由董
事会讨论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
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元
的。
3、一年内购买或出售资产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 30%的。
上述交易指包括下列事项:
(1)购买或
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
和动力)
,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
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
(2)对外
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
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
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的 10%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
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
对值计算。未达到上述董事会审议标
准的,由总经理审批。
(二)公司进行非日常业务经营交易
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由董
事会讨论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
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元
的。
3、一年内购买或出售资产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 30%的。
上述交易指包括下列事项:
(1)购买或
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
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
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
(2)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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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担保;
(4)提供财务资助;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
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
等)
;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
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
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
弃权利;
(12)中国证监会、 全国股份
转让系统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三)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
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
超过 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
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3、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
公司不适用上述规定。公司不得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等关联方
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对外财务资助
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对同一
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财务
资助。
(四)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
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
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
等)
;
(3)提供担保;
(4)提供财务资
助;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
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
经营等)
;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
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
放弃权利;
(12)中国证监会、 全国股
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三)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
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
超过 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
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3、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
公司不适用上述规定。公司不得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等关联方
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对外财务资助
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对同一
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财务
资助。
(四)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
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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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和资助等,可免于按照本条规定
履行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五)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
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
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
害股东合法权益的以外,免于按照本
条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挂牌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同一
类别且方向相反的交易时,应当按照
其中单向金额适用上述审议标准;除
提供 担 保等业务 规则另有 规 定事项
外,挂牌公司进行同一类别且与标的
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
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审议标
准。
上述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
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
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
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
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依法授权董事
会在募集资金总额符合规定的范围内
发行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年度股
东大会召开日失效,相关要求参照全
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六)公司发生符合以下标准的关联
交易(除提供担保外)
,应当经董事会
审议: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
担保和资助等,可免于按照本条规定
履行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程序。
(五)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
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
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
害股东合法权益的以外,免于按照本
条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挂牌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同一
类别且方向相反的交易时,应当按照
其中单向金额适用上述审议标准;除
提供担保 等业务 规则另有规 定事项
外,挂牌公司进行同一类别且与标的
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
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审议标
准。
上述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
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
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
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
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依法授权董事会
在募集资金总额符合规定的范围内发
行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年度股东
会召开日失效,相关要求参照全国股
份转让系统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六)公司发生符合以下标准的关联
交易(除提供担保外)
,应当经董事会
审议: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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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5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5%以上的交
易,且超过 300 万元。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
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
或者 占 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 计 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公司章程所称“关联交易”
,是指公司
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
他主体与公司关联方发生公司章程第
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交易和日常经
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
务转移的事项。日常性关联交易指公
司和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购买原材料、
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
者接受劳务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
行为。
挂牌公司应当对下列交易,按照连续
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
1、与同一关联方进行的交易;
2、与不同关联方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
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方,包括与该关联方受
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存在股权
控制关系,或者由同一自然人担任董
事或 高 级管理人 员的法人 或 其他组
在 5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5%以上的交
易,且超过 300 万元。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
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
或者占公 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应当提交股东会审
议。
公司章程所称“关联交易”
,是指
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
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方发生本条第
二款规定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
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
项。日常性关联交易指公司和关联方
之间发生的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等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挂牌公司应当对下列交易,按照连续
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
1、与同一关联方进行的交易;
2、与不同关联方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
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方,包括与该关联方受
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存在股权
控制关系,或者由同一自然人担任董
事或高级 管理人 员的法人或 其他组
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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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
已经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
交易,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
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
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分
别适用第三十七条第十五款、第九十
一条第六款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
东大会审议;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
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
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
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
1、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发行的股
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
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2、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
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3、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
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4、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
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
价格的除外;
5、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
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
保和资助等;
6、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已经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
交易,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
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相应审议程
序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
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并说
明交易的公允性。根据预计金额分别
适用第三十七条第十五款、第九十一
条第六款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审议;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公
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履行相
应审议程序并披露。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
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
1、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发行的股
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
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2、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
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3、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
息、红利或者报酬。
4、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
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
价格的除外;
5、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
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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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
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
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
相应担保的;
8、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
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
和服务的;
(七)除公司章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
担保行为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外,公
司其 他 对外担保 行为均由 董 事会批
准。
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序,对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上述所规定的事项不满董事会相应最
低限额的,由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
上述重大事项超过本条规定的董事会
权限的,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保和资助等;
6、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7、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
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
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
相应担保的;
8、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
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
和服务的;
(七)除公司章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
担保行为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外,公司
其他对外担保行为均由董事会批准。
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序,对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上述所规定的事项不满董事会相应最
低限额的,由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
上述重大事项超过本条规定的董事会
权限的,须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
得兼任监事。同样适用于监事。存在违
反《公司法》有关公司监事资格和义务
的规定和本章程第八十一条关于不得
担任董事的情形的,不得担任监事。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
得兼任监事。存在违反《公司法》有关
公司监事资格和义务的规定和本章程
第八十一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的,同时适用于监事。
监 事 应 当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章
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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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的规
定,同时适用于监事。
第一百一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定期检查公司财务、财务报告制
度和记录;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
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在
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
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
(五)向股东大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
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提供专业服务;
(八)就确保公司和公司职员依据法
律法规、本章程履行义务和遵守规范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一百一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定期检查公司财务、财务报告制
度和记录;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
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
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
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
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提供专业服务;
(八)就确保公司和公司职员依据法
律法规、本章程履行义务和遵守规范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九)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
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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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
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
临时监事会会议。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
事会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和 3 日发出书
面会议通知。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
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
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
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监事 会 决议应当 经半数以 上 监事通
过。
监事会会议应当作成会议记录,监事
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
席会议的监事、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监事会会议记录和监事会
决议作为公司档案应妥善保存,保存
期限为 10 年。
第一百一十五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
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
临时监事会会议。
召 开 监 事 会 定 期 会 议 和 临 时 会
议,监事会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和 1 日
发出书面会议通知。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
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
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
通过。
监事会会议应当作成会议记录,监事
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
席会议的监事、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监事会会议记录和监事会
决议作为公司档案应妥善保存,保存
期限为 10 年。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
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
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
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
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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册资本的 25%。
法 定 公 积 金 转 为 增 加 注 册 资 本
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
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
立,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应当编制资产
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自股东大会
作出合并或者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
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
立,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应当编制资产
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自股东会作
出合并或者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或者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
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
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的担保。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
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
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
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
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
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
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
除外。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一
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
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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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
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
或者股款的义务。依照本款规定减少
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本条第二
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
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
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公司依照本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
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
计额达到 公司注 册资本 百分之 五十
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可以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
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公
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
散。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可以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
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
全部股东 表决权 百分之 十以上 的股
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
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
四十九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
四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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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
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
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
会决议,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因有本章程第
一百四十九条第(一)、(二)、(四)、
(五)项情形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
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
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
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
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
院指 定 有关人员 组成清算 组 进行清
算。
清 算 组 在 清 算 期 间 行 使 下 列 职
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
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
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因有本章程第
一百四十九条第(一)、(二)、(四)、
(五)项情形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
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在解散事由出现
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
开始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
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
除外。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
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
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 算 组 在 清 算 期 间 行 使 下 列 职
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
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
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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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五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
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 60 日
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
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
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
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
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清算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
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五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
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 60 日
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
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
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
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清算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
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五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
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
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
余财产,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
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
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五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
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
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
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
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
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
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
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
东。
清算组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
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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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清 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
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
的破产管理人。
第一百五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
算组 应 当将清算 事务移交 给 人民法
院,依照有关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
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
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
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五十四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
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第一百五十八条 释义:
本章程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
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 50%以
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
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
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
大影响的股东。
本章程所称“实际控制人”
,是指虽不
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
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
为的人。
本章程所称“关联关系”
,是指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第一百五十八条 释义:
(一)本章程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其
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50%
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
过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
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
影响的股东。
(二)本章程所称“实际控制人”
,是
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
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
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
(三)本章程所称“关联关系”
,是指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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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
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
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第一百六十五条 本章程经公司创立
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生效。
第一百六十五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是 √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23 年修订,下称“新《公司法》
”
)已
于 2024 年 7 月 1 日正式施行,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部署及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全国股转系统业务
规则实施相关过渡安排的通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等有
关规定,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的修改。
三、备查文件
《广州捷世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广州捷世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