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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0
证券代码:831169 证券简称:百特莱德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北京百特莱德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2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通过,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制度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百特莱德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百特莱德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
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以及其他国家有关部门对公司的
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还应当从其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告编号:2025-020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
信息”)
,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
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五条 除依法或者按照相关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或者按照相关规则披露的信
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应当在
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
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七条 公司应当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
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
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
第八条 主办券商发现拟披露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
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该积极配合主办券商按要求进行更正
或补充,并履行相应程序。
第九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
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
露。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可以披露季度报
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
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系统行业信息披露有关规定的要求在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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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中披露相应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
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
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
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
度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
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
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转公司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全国股转公司根
据预约情况统筹安排。
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
的,根据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
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五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及
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
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预计净利润同比变动超过 50%且大于 500 万元、发生
亏损或者由亏损变为盈利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业绩预告应当披露相关财务数据
的预计值以及重大变化的原因。
公司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的,
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并在修正公告中向投资者致歉、说明差异的原因。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
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
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得以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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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
司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
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
情况。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提供下列文件:
(一)定期报告全文;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
(三)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按照全国股转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全国股转公司及主办券商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向主办券
商送达定期报告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和相关决议,包括董事
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二)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四)全国股转公司及主办券商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条 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按本制度第十八条出具的专
项说明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依据和理由;
(二)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三)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是否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
规定。
第二十条 本制度第十九条所述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违反会计准则及
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公司应当按照主办券商要求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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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或全国股转公司要求改正或者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应当在被要求改正或者董事会
作出相应决定后,及时进行更正。对年度财务报告中会计差错进行更正的,应当披
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说明。
第二十二条 公司年度报告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国股转公司对股票交易实行
风险警示,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加注标识并公告: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
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三)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年度报告出现上述风险警示情形,或者公司因更正年度报告、追溯调整财务数
据导致其触发创新层退出情形的,主办券商应当最迟在披露当日向全国股转公司报
告。
第三章 临时报告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三条 临时报告是指自取得挂牌同意函之日起,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
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
告。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件或重大事项)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
披露临时报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临时
报告。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系统行业信息披露有关规定的要求,及
时披露行业特有重大事件。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
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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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
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最迟
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他证
券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本制度及相关规定披露重大事
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等。编制公告时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
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再按照相关要求披露重大事件的
进展情况。
公司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
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包括协议
执行发生重大变化、被有关部门批准或否决、无法交付过户等。
第二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章第三至五节规定的重大事件,视
同公司的重大事件,适用本制度。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章第三至五节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
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
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节 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会决议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参会董事签字确
认的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
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会表决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
并在公告中简要说明议案内容。
董事会决议涉及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
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参会监事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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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
监事会决议涉及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
时披露监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日
前,以临时报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会通知。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会议结束后应当
及时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司按照规定聘请律师对股东会的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
见书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披露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股东会决议涉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且股东会审议未通过相关议案的,公
司应当就该议案涉及的事项,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事项未审议通过的原因及相关
具体安排。
股东会决议涉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且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变更前次股东会
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出特别提示。
第三十三条 主办券商、全国股转公司要求提供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会会议记
录的,公司应当按要求提供。
第三节 交易事项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发生以下交易,达到披露标准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
(三)提供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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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
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
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2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的 20%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
第三十六条 公司与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
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外,免于按照本节规定披露。
第三十七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
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三十八条 本节所述交易事项的计算或审议标准适用全国股转系统公司治理
相关规则。
第四节 关联交易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
方发生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
的事项。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按照全国股转系统公司治理相关规则须经董事会
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公告中披露关联交易的表决情况及表决权回避
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四十一条 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
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并说明交易的公允
性。
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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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披露。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按照全国股转系统公司治理相关规则免予关
联交易审议的,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披露。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件
第四十三条 公司因公开发行股票提交辅导备案申请时,应及时披露相关公告及
后续进展。公司董事会就股票发行、拟在境内外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上市、或者发行
其他证券品种作出决议,应当自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时披露相关公告。
第四十四条 公司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在发生表决权差异安排变更、特别表
决权股份转换等情形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表决权差异安排变更、异议
股东回购安排及其他投资者保护措施、特别表决权股份转换等公告。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
(一)涉案金额超过 2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
上;
(二)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
诉讼。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
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四十七条 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交易异常波动的
影响因素,并于次一交易日开盘前披露异常波动公告。
第四十八条 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
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向主办券商提供有
助于甄别的相关资料,并发布澄清公告。
第四十九条 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
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予以披露。
第五十条 限售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披露相
关公告。
第五十一条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比例每达到 5%的整数倍时,投资者应当按规定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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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义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持股情况变动公告。
公司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规定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权益变动或控制权变动的披露义务。投资者及
其一致行动人已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公司可以简化披露持股变动情况。
第五十二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其披露
的承诺事项。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
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公
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五十三条 全国股转公司对公司股票实行风险警示或作出股票终止挂牌决定
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五十四条 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及时披
露:
(一)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二)发生重大债务违约;
(三)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五)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决议;
(六)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取得联系;
(七)公司其他可能导致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
上述风险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本制度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第五十五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
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
地址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披露新的公司章程;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公司资金;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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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发生较大变化;
(六)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八)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
责令关闭;
(九)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务,
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十一)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十二)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十三)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
的除外)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公司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纳入失
信联合惩戒对象;
(十五)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生产经营的外
部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
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或
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
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强制措施或者追究
重大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
(十八)因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虚假记载或者未按规定披露,被有关机构
要求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九)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或者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企业占用的,应当披露相关事项的整改进度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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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为信息披露事务的负责机构。董事会全体成员应当保证
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
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第五十七条 公司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公司可以根据需要设置
证券事务部门或者聘用证券事务工作人员,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
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八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
知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严格履行承诺。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
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五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五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由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行
保管,涉及信息披露相关文件和资料的存档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管。
第六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各
控股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六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第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接
触到应披露未公开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
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六十三条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如果出现向股东
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会决议公告同时
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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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
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
幕信息的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六十五条 公司未公开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的主办券商、承销公司股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未公开信息知情人。
第六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都应配合做
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
知情人均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六十七条 公司未公开信息知情人依法对公司尚未公开的信息承担保密责任,
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未公开信息买卖公司
的股票,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股票。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
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八条 如果本制度规定的公司的有关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泄露,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向主办券商报
告,并发布澄清公告披露。
第六十九条 公司应对公司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
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信息。
第七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负责人接受新闻媒体、投资机构、业内同
行及政府相关部门来访时,不得泄露公司尚未公开披露的内幕信息,涉及公司已经
公开披露的信息,应统一以披露信息公告所载内容为准。发言稿、向公司外单位递
交涉及公司重大决策、财务数据以及其他属于信息披露范畴的内容,应由董事会秘
书核准。
第七十一条 公司员工不论何种原因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均不得对外泄露,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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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在公司内部传播。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七十二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
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定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
露。
第七十三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
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八章 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第七十四条 定期报告的披露程序:
(一)公司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召集相关部门负责人协商确定定期报告披
露时间,报董事长批准;
(二)各相关部门按定期报告编制计划起草相关文件,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董
事会秘书;
(三)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组织有关人员编制定期报告草案,经管理层复核后,
报董事长提交监事会及董事会审议;
(四)监事会及董事会对定期报告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六)董事长签发;
(七)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七十五条 临时报告的披露程序:
(一)公司涉及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中介机构意见等的信息披露,
遵循以下程序:
1、董事会秘书根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及决议内容编制临时
报告;
2、董事长签发;
3、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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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及子公司涉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但不涉及股东会、董事会、
监事会审议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1、公司职能部门在事件发生后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文件;
2、董事会秘书编制临时报告;
3、总经理审查;
4、董事长签发;
5、董事会秘书报主办券商审核后在全国股转系统信息披露指定平台公告披露。
第九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
第七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
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七十七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配合为公司提供服务的主办券商、
证券服务机构的工作,按要求提供与其执业相关的材料,不得要求主办券商、证券
服务机构出具与客观事实不符的文件或阻碍其工作。
第七十八条 公司在经营状况、公司治理、财务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
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九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
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
内幕信息。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
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和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八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负责保存和管
理信息披露文件的具体工作。
第八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分公司、下属子公司履行信
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应交由董事会秘书妥善保管。
第八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保管公开转让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
合同、协议、股东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监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
件,保管期限按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若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公告编号:2025-020
第十一章 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八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由子公司经理或其指定人员按照
本制度管理,并及时向公司报告,需要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事项,应当按照
本制度要求由公司负责披露。
第八十四条 公司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各子公司负责人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董事会秘书和
董事会办公室进行报告,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秘书
和董事会办公室向各部门和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及子公司应当积极予以
配合。
第十二章 责任追究
第八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负责,保证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信息披露负主
要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对公司的财务报告负主要责任。
第八十六条 由于有关人员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构成
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七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
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八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准。
第八十九条 本制度中“以上”“达到”均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九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公告编号:2025-020
第九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北京百特莱德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