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佰裕科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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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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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邵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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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7

证券代码:871548 证券简称:佰裕科技 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湖南佰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治理制度(无

需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4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佰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或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加强信息披露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

法》(证监会令第 85 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告编号:2025-027

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规则》

”)及《湖南佰裕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湖南佰裕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将对公司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

牌的股份报价转让价格、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

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 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介上、以

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相关部门备案。

第三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和公开、

公平、 公正原则。

第四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半

年度报 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第五条 信息披露的范围为股份公司及各分公司和股份公司控制的

子公司。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

定期报 告。

第七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

度报告, 公司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要提示、目录和释义;

(二)公司简介;

(三)最近两年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四)管理层对本年度公司经营情况进行讨论与分析;

公告编号:2025-027

(五)重大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等重要事项说明;

(六)股东人数,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数量、占总股本比例、本年度内

持股变动情况、本年度末持有的无限售股份数量和相互间关系及持

股变动情况;

(七)最近一年的股本变动情况及报告期末已解除限售登记股份数

量;

(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变动情况及其持股情况;

(九) 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基本情况、改进情况(如有)、年度报告

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及董事会对有关责任人

采取的问责措施及处理结;

(十)审计意见和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主

要项目的附注。

第八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

并披露半年度报告,公司半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要提示、目录和释义;

(二)公司简介;

(三)最近两年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四)管理层对本年度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进行讨论

与分析;

(五)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对外担保合同、关联方担保等重要事项

说明;

(六)最近一年的股本变动情况及报告期末已解除限售登记股份数

公告编号:2025-027

量;

(七)股东人数,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数量、占总股本比例、本年度内

持股变 动情况、本年度末持有的无限售股份数量和相互间关系及

持股变动情况;

(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变动情况及其持股情况;

(九)管理层对公司治理的基本状况、改进情况(如有)、经营独立性、

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等进行评价,同时监事会应对定期报告进行审

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

(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主要项目的附注;

(十一)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年度内信息披露文件原告等备查文件

目录。

第九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条 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定期报告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

以书面和 电子文档的方式向主办券商 报送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年度报告全文、摘要(如有);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

意见;

(五)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

的电子文件;

公告编号:2025-027

(六)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及时通知主办券商,

并由主办券商最迟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一个转让日向全国股份转让

系统公司报告:

(一)财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第十二条 财务报告未经审计的,应当注明“未经审计”字样。财务

报告经过审计的,若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意见为标准无保留意

见,公司应说明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若公

司财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公司在向主办券商送达定期报

告的同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

说明的 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四)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章 临时报告

第一节 临时报告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 临时报告是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

露临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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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

一时点后 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

重大事件发生时。

第十六条 对公司股份转让价格、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品种

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于筹划阶段,虽然尚未

触及本制度第十五条规 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亦

应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二节 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会决议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决议涉及《信息披露规则》

规定的应 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及时披

露。

第十八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时间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

露标准, 或者本制度没有做出具体规定的,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

司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 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交易品种交易

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 照本制度的规定以临时公

告的形式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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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会召

开十 五日前,以临时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司召开股

东会,应当在 会议结束后两个转让日内将相关决议公告披露。年度

股东会公告中应当包括律师见证意见。

第二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

大影响的 信息,视同公司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披露。

第三节 交易事项

第二十一条公司发生以下交易,达到披露标准的,应当及时披

露: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 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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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产品或 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披露公司发生的交易情

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

露董事会 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

述控股 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

益外,免于按照本节规定披露。

第四节 关联交易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

资源或者 义务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公司若存在每年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应在披

露上一年 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

理预计,提交股东会审 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

司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予以 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

如果在实际执行中预计关联交易金额超过本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总

金额的,公 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依据公司章程提交董事

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并披 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按照全国股转系统公司治理相关规

则须经董 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应当在董事会、股东会决

议公告中披露关联交易的表决情况及表决权回避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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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

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或

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

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

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九)证监会、全国股转系统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件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

(一)涉案金额超过 2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 10%以上;

(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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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方案 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

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份转让被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为异常波

动的,公 司应当于次一股份转让日披露异常波动公告。如果次一转

让日无法披露,公司应 当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股份暂停

转让直至披露后恢复转让。

第三十二条 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以下简称“传闻”)可能或者已经

对公司 股份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向主办券商

提供有助于甄别传闻的 相关资料,并决定是否发布澄清公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时,应当严格遵守全国股份转

让系统公 司的相关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限售股份在解除转让限制前,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份

转让系统 公司有关规定披露相关公告或履行相关手续。

第三十五条 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总股本 5%的股东

及其实 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

公司规定的标准的,应 当按照要求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权益变动

公告。

第三十六条 公司在收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公司实行风险警

示或作出 股份终止挂牌决定后,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七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两

个转让日 内披露;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第一大股东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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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或是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等,其中公司

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披露新的公司章程;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资金;

(三)法院裁定禁止有控制权的大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四)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

管、设 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

法履 行职责;

(六)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

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七)董事会就并购重组、股利分派、回购股份、定向发行股票或者

其他证 券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决议;

(八)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九)对外提供担保;

(十)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5 个交易日内未履行

偿债义 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

力的情形;

(十一)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二)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

产的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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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报告期内存在受有权机关调查、司法纪检部

门采取强制措施、被移 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中国证监会稽

查、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证券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或被

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 或收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其他

行政管理部门处罚、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十四)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

载,被有 关机构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五)主办券商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六)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生产经

营的 外部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公司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时应当至

少每月发布一次提示性公告,披露违规对外担保或资金占用的解决

进展情况。

第四章 信息披露管理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适用人员和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

管理部门、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公司监事和监事会、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公司各部门以及分公司的负责人、股份公司控制的子公司的

负责人、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其 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

人员和部门。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本公司董事长作为

信息披露 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和组织本公司

公告编号:2025-027

的信息披露事宜。本公司 财务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负有信息

披露配合义务,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 及临时报告的及时、准确和

完整披露。本公司各部门以及控制的子公司的负责人是各部门以及

控制的子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负责向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

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第四十条 本公司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指定联络人为董事会

秘书。在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本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指

定的董事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四十一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组织与审议程序;

(一)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定期报

告的编 制组织工作;

(二)董事会审议和批准定期报告;

(三)监事会应当对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提出

书面审 核意见;

(四)董事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将董事会批准的定期报告提交公司股票挂牌

的股转系 统和相应的证券监管机构,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在相关

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网站 或报刊上发布。

第四十二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与审核程序: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以及分公司的负责人、

股份公司控制的子公司的负责人、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他

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在知晓本制度所认定的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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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或其他应披露的信息后,应当 立即向董事会秘书通报信息。

(二)董事会秘书在获得报告或通报的信息后,应立即组织临时报告

的披露 工作。相关部门或信息报告人有责任配合信息披露工作,应

当按要求在规定时间 内提供相关材料(书面与电子版),所提供的

文字材料应详实准确并能够满足信 息披露的要求。

(三)临时报告涉及日常性事务、或所涉及事项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董事会秘书负责签发披露,其他临时报告应立即呈报董事长和

董事会,必要时可召集临时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并授权予以披露,

并由董事会秘书组织相关事项的 披露工作。

第五章 信息披露中相关主体的职责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 虚假、严重误导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第四十四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

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

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五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

责的行为 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

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 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

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及其他相关信息。

公告编号:2025-027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

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

并主动求证重要报道的真 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

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

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将对公司经营有重大影响的法律、法规

和证券监 管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它信息披露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

第四十九条 除监事会公告、定期报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

事会公 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

授权,不得对外发布 上市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五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

公司董 事会、董事会秘书,配合本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在该

等事项未公告前严格 保密: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

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

管、设 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有权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一条 本公司各部门、分公司以及股份公司控制的子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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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应 根据本制度,实时监控本单位内的各种事件及交易,一旦

发现符合信息披露标准 和范围的信息,应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和职

责。如责任人无法判断有关事项是否属 于应报告事项,应及时咨询

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董事会秘书

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 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

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 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

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 交易审议程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

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五十四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指定的信

息披露平 台发布,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网站

的披露时间。

第五十五条 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除登载于上述网站或媒体

外,还可 刊登于主办券商网站及其证券营业网点。在公司网站及其

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不得以新闻发

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

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告编号:2025-027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可以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

资者调 研等形式,为投资者/分析师创造实地调研及了解公司的机

会。公司就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相关机构和投资者进

行沟通时,应遵守公平信息披露的原则,不得向个别投资者提供内

幕信息。

第五十七条 信息披露参与方在接待投资者及证券分析员或接受媒

体访问 时,若对于某些问题的回答内容个别的或综合的等同于提

供了未曾发布的股价敏 感资料,均必须格外谨慎、拒绝回答。要求

对涉及股价敏感资料的市场有关传闻 予以确认,或追问关于未公

布的股价敏感资料时,应不予置评。

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及时监测境内外媒体对公司相关的报道,在发

现重大事 件于正式披露前被泄露或出现传闻、或媒体中出现的消

息可能对本公司证券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时,有责任和义务及

时通知各有关部门采取相关措施,并负责及时向各方面了解真实情

况,必要时当以书面形式问询,并根据具体情况协同有关部门进行

公开书面澄清或正式披露。

第七章 信息的保密制度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

披露前,均负有保密责任,应当将该等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

围内,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

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在信息公

开披露之前,公司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将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

公告编号:2025-027

内。

第六十条 本公司各部门以及股份公司控制的子公司在与有关中介

机构合作 时,如可能涉及本公司应披露信息,需与该中介机构签订

保密协议在应披露信息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或对外披露。

第六十一条 本公司寄送给董事、监事的各种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

于会议 文件、公告草稿等,在未对外公告前董事、监事均须予以严

格保密。

第六十二条 公司在媒体上登载宣传文稿以及公司相关人员接受媒

体采访 时,如有涉及公司重大决策、财务数据以及其他属于信息披

露范畴的内容,应由 董事会秘书核准。

第八章 罚则

第六十三条 在信息披露和管理工作中发生以下失职或违反本制度

规定的行 为,致使公司的信息披露违规,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

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有 关员工违纪处罚的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责

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 辞退等形式的处分;给公司造

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 责任;触犯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相关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一)信息报告义务人发生应报告事项而未报告,造成公司信息披露

不及时 的;

(二)泄漏未公开信息、或擅自披露信息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所报告或披露的信息不准确,造成公司信息披露出现重大

公告编号:2025-027

错误或疏漏 的;

(四)利用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

票交易 价格的;

(五)其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违规或失职行为。

第六十四条 公司聘请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关

联人等若 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

责任的权利。

第六十五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依法

配合公司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或者非法要求公司提供内幕信息

的,公司有权向证券监管 机构提出申请,对其实施监督管理措施。

如本公司各部门以及股份公司控制的子 公司未根据本制度进行信

息监控并及时汇报须披露的信息或依据本制度进行信 息披露,导

致本公司受到监管机构的责问、罚款或停牌等处罚时,有关机构及

责 任人将依据本公司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必要时将追究相关责任

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 其他

第六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之信息披露有关事宜,应按照相关监管部门

及公司 证券挂牌地适用的有关信息披露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 如相关监管部门颁布新的法规、准则及相关业务规则

与本制度 条款内容产生差异,则参照新的法规、准则及相关业务规

则执行,必要时修订本制度。 本制度的任何修订应经公司董事会审

公告编号:2025-027

议通过,并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并 披露。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等。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 “以上”

“达到”、均含本数;

“超过”不

含本 数。

第七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生效。

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湖南佰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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