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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30
证券代码:
831991 证券简称:聚彩科技 主办券商:华福证券
广东聚彩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 □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全文以“股东大会”表述的内容
统一修改为“股东会”表述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
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
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
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公告编号:2025-030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
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公司股
份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公司股
份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
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
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规定收购公司股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
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
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
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公 司 因 本 章 程 第 二 十 一 条 第 一 款 第
(三)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
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
公告编号:2025-030
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超过公司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用于收购
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三年内转让给职
工。
二十一条规定收购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情形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
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超过公司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用于收购
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三年内转让给职
工。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股权激励计划;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变更
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申请股票终止挂牌或者撤回终止
挂牌;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发行上市或者定向发行股票;
(七)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变更;
(八)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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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九)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业务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以及
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他事项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1、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
者被撤销;
5、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
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
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
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
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百分
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
法院解散公司。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
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
百九十一条第(1)项、第(2)项、第
(4)项、第(5)项规定而解散的,应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
百九十一条第(1)项、第(2)项、第
(4)项、第(5)项规定而解散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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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
者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
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
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
清算。
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
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
五日内组成 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
由董事组成,但是公司章程另有 规定
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逾
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或者成立
清算组后不清算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
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进行清算。
第一百九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
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
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
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九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
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
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人民法院受
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
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是 √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公司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公司法》
,根据《公司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最新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对《公司章程》相关
条款进行修订。
三、备查文件
《广东聚彩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公告编号:2025-030
广东聚彩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