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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94
证券代码:838463 证券简称:正信光电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正信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基本情况
正信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信光电”或“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12 月 9 日、2024 年 12 月 2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2024
年第十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 2025 年度为公司合并报表范
围内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预计 2025 年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拟对合
并报表范围内公司(含 2025 年新增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提供新增累计金额不
超过人民币 6 亿元的担保,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公
司签订的电站项目总承包合同、签订的组件及其他产品合同、锁汇业务、银行贷
款、信用证、保理、融资租赁业务担保等。
为进一步盘活资产,拓宽融资渠道,常州氢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
州氢海”)与横琴金投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横琴金投”)开展融
资租赁业务,融资租赁本金 500 万元,租赁期限 8 年(以实际租赁期限为准),
概算租金总额 621.67 万元(实际租金总额以实际放款时间计算的租金总额为准),
由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常州氢海股东所持有的常州氢海股权质押担保,
电费应收账款质押担保、电站资产抵押担保等。
(二)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公告编号:2025-094
(三)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已于 2024 年 12 月 9 日、2024 年 12 月 2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
七次会议、2024 年第十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 2025 年度为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
1、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名称:常州氢海科技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24 年 5 月 28 日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直溪镇工业集中区振兴南路 1 号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直溪镇工业集中区振兴南路 1 号
注册资本:50 万元
主营业务:光伏发电等
法定代表人:谢春
控股股东:常州正信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王桂奋
是否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否
是否提供反担保:否
关联关系:公司孙公司
2、 被担保人资信状况
信用情况: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2024 年 12 月 31 日资产总额:80,082.93 元
2024 年 12 月 31 日负债总额:80,500.00 元
2024 年 12 月 31 日净资产:-417.07 元
2024 年 12 月 31 日资产负债率:100.52%
2025 年 6 月 30 日资产负债率:95.30%
2025 年 1-6 月营业收入:381,340.92 元
公告编号:2025-094
2025 年 1-6 月利润总额:186,627.41 元
2025 年 1-6 月净利润:186,627.41 元
审计情况:常州氢海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常州氢海 2024 年度财务
数据作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审计,未单独出具审计报告;2025 年半年度财务
数据未经审计。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横琴金投签订《保证合同》
,为常州氢海与横琴金投签订的融资租赁
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合同
主要内容为:
债权人:横琴金投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保证人:正信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 被担保的债权和担保范围
1.1 为了确保常州氢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债务人”)与债权人横
琴金投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署的编号为 JTZL-RZZL-2025-314 的《融资租赁
合同》
(融资额为 RMB5,000,000.00 元[大写:人民币伍佰万元],以下简称“主
合同”
,包括主合同正文和全部附件、附表及对其的任何有效修订或补充)的切
实履行,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保证人自愿及无条件地为主债务人依主合同与
债权人形成的债务提供不可撤销地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2 本合同保证人的保证范围为债权人在主合同项下所享有的全部债权(以
下简称“主债权”),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全部租金及主债务人应付的其他款项,
其中租金金额详见主合同附件租金偿付表/放款通知书/起租通知书,主债务人应
付的其他款项包括:租赁首付款/首付租金(如有)、预付租金(如有)、租赁
手续费、迟延违约金、违约金、提前还款终止金、资金占用费、租赁物残值转让
费、损害赔偿金、其他应付款项,以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诉讼费、保全
费、保全担保费、执行费、律师费(以债权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合同约定为准,
包括债权人已付和应付的全部费用)、公告费、鉴定费、保险费、公证费、差旅
费、评估费、拍卖费、补交税款、收回和处分租赁物而发生的费用、其他合理费
用和法院判决认定主债务人或保证人需要向债权人所承担的任何责任。为避免歧
义,如主合同因债权人主张或其他任何原因被解除的,保证人仍应在上述担保范
公告编号:2025-094
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1.3 在主合同履行期间内,因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
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或租金增值税率调整而导致租金总金额调整
的,则保证人同意担保的主债权金额随之相应调整,且债权人无需另行取得保证
人的书面同意文件。为避免歧义,保证人知晓,主债权可能存在借新还旧、展期
情形,保证人对主债权可能存在的该等情形无异议,并同意对该等主债权承担连
带保证担保责任。
2. 保证方式和合同效力
2.1 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即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
向债权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保证一经做出即不可更改或撤销,且本保证是保
证人的连续性义务,不受任何争议、索赔和法律程序的影响。
2.2 如保证人为两个以上(含)的,各保证人为连带共同保证,债权人可以
单独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全部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也可以同时要求
多个保证人在全部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保证人之间存在关于分担份
额的任何约定的,均与债权人无关,不影响债权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益。
2.3 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
届满之次日起3年。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
务提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主合同最后一期债务提前到期之次日起3年。
2.4 如主合同项下法律关系被人民法院认定为实质系其他法律关系(包括但
不限于借贷法律关系),保证人承诺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该等情况下,保
证人仍应就主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所负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主合同被
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效或被撤销的,保证人承诺对司法判决所确认的主债务人应当
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只要主合同项下债权债务关系成立的,保证人在
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及责任不会发生任何形式的减免或减轻。
2.5 保证期间,若债权人将主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
保证范围内继续向受让债权的债权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董事会意见
(一)担保原因
公告编号:2025-094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10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
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的《关于预计 2025 年度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内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4-156)。
(二)担保事项的利益与风险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10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
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的《关于预计 2025 年度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内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4-156)。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10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
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的《关于预计 2025 年度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内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4-156)。
五、累计提供担保的情况
项目
金额/万元
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比例
挂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挂牌公司合
并报表外主体的担保余额
30.00
0.03%
挂牌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余额
101,095.00
107.63%
超过本身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的担
保余额
54,160.66
57.66%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保余额
88,596.64
94.32%
逾期债务对应的担保余额
0
0%
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
0
0%
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担保金额
0
0%
公告编号:2025-094
六、备查文件
《正信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十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正信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