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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50
证券代码:874132 证券简称:九方装备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株洲九方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1 月 11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
过。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株洲九方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株洲九方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投资
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
)之间的信息沟通,切实建立公司与投
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良好沟通平台,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
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
长期、稳定、和谐的良性互动关系,提升公司的诚信度、核心竞争能力和持
续发展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
、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称“
《证券法》
”
)
、
《株洲九方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和交流,并运用金
融和市场营销手段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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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
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
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客观、真实、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
司的实际状况,并及时回应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做好投资者咨询解释工
作。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注意尚未公开的信息和内部信息
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除非得到明确授
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
代表公司发言。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规定信
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形成公司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
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并获得认同与支
持;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投资服务理念;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并有机统一的投资理念;
(五)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
治理。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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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
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
)
、股转公司等监管机构颁布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相关制度的
规定和要求,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
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
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
露;公司向特定对象已提供披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
同要求,公司应予提供。
(四)诚实守信原则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
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
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
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
通,形成良性互动。
(七)保密原则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
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与工作内容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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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资者(包括在册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证券监管机构等相关政府部门;
(六)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八条
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
策的相关信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策略、
市场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
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及变化
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
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
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经营管理理念和企业文化建设;
(六)按照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七)投资者关心的其它信息。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
(二)年度报告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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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东会;
(四)公司网站;
(五)一对一沟通;
(六)现场参观;
(七)电子邮件和电话咨询;
(八)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股转公司相关规定的方式。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沟通方
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公司可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
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交流活动。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纠纷的,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
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
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
(四)其他内容。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投资
者关系管理的制度,并负责检查、核查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落实、运行情
况。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在公司董事会领导下主管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
事务的统筹与安排,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直接责任人,全面负责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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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人员为公司对外发言
人。除得到明确授权外,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员工不得在投
资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四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和业务素质,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等。
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
构协助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
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
理层;
(二)信息沟通与联络:根据法律、法规、股转公司的要求和投资者关
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
举行分析师说明会、业绩说明会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电话、电
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三)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的编制、印制和
邮送工作;
(四)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准备会
议材料;
(五)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监管部门、股转公司、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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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以及其他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管部
门出台的政策和法规,引导媒体对公司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报道;在涉
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
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
的公共形象;
(六)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安排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七)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同
时,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其他内容,可将企业新闻、行业新
闻、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专题文章、联系方式等投资者关心的
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八)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
幅度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
案;
(九)纠纷解决: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
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其他职能部
门、分支机构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和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
部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应当以适当方式组织,对公司员工特
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
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
的培训活动。
第十八条
公司业务方面的媒体宣传与推介,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提供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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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并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能对外发布。
第五章
公司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如向特定对象
提供了未公开的非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及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确保所有投
资者可以获取同样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将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制度通过股转公司指定信息网
站披露,同时在公司网站予以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将活动过程中形成的
相关资料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并由董事会办公室存档,档案至
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和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
(四)其他内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株洲九方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