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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9
证券代码:430168 证券简称:博维仕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北京博维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营决策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北京博维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1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博维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决策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博维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
)的重大经
营决策程序,建立系统完善的重大经营决策机制,确保决策的科学、规范、透明,
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博维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称
“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决策科学民主,行为规范
程序,投入产业化、效益化。
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为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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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重大经营决策事项的承揽、论证、规划、实施和监控,公司各有关业务部门和
分支机构应积极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四条 依据本管理制度进行的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不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五)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五条 重大经营决策事项中涉及关联交易时,按照公司有关关联交易的决
策制度执行。
第三章 决策权限和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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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董事会对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等交易
的审批权限,应综合考虑下列计算标准进行确定: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较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比例;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
4.交易成交的金额(含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的比例;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
公司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
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按照前款所规
定的计算标准计算,所有计算标准均未达到【50】%的,由董事会审批决定;收
购或出售资产等其他非日常业务经营交易事项,按照前款所规定的计算标准计
算,任一计算标准达到或超过【0.5】%,且所有计算标准均未达到 【50】%的,
由董事会审批决定。按照前款所规定的计算标准计算,任一计算标准达到或超过
【50】%,或者公司一年内购买或者出售资产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总资产的【30】%,应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公司非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下列提供担保事项,由董事会
审批决定: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未达到或不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50】%担保;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未达到或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的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单笔担保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第七条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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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董事会权限的上述交易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对于董事会
权限以下的上述交易事项,授权公司经理层行使,经理层行使该等交易时,应向
董事长报告。董事长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董事会予以审议。
第八条 对于超过第六条规定标准的交易,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
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
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 6 个月;若交易标
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资产
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 1 年。
第九条 公司拟对外实施涉及本制度第六条第(二)项所述的对外投资事项
前,应由提出投资建议的业务部门协同公司负责重大经营决策管理的职能部门进
行市场调查、财务测算后提出项目可行性分析资料及有关其他资料报总经理办公
会议审议批准后,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提交董
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十条 就本制度第六条第(二)项所述之对外投资事项进行审议决策时,
应充分考察下列因素并据以做出决定:
(一)投资项目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政策规定是否对该
投资有明示或隐含的限制;
(二)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地区产业政策和公司的中长期发展战略及年度
投资计划;
(三)投资项目经论证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
(四)公司是否具备顺利实施有关投资项目的必要条件(包括是否具备实施
项目所需的资金、技术、人才、原材料供应保证等条件)
;
(五)投资项目是否已由公司财务负责人出具了财务评价意见;
(六)就投资项目做出决策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公司在实施本制度第六条所述的重大经营决策事项时,应当遵循
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和全体股东利益的原则,与实际控制人和关联人之间不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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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业竞争,并保证公司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公司应具有独立经营
能力,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第十二条 公司在 12 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相关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分次实施
决策行为的,以其累计数计算投资数额,履行审批手续。
已经按照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审批手
续的,不计算在累计数额以内。
第四章 决策的执行及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对股东会、董事会批准的,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后的重大经营
决策事项所做的决策,应确保其贯彻实施。
第十四条 根据股东会、董事会相关决议依本制度作出的重大经营决策,由
董事长或总经理根据董事会的授权签署有关文件或协议。
第十五条 提出投资建议的业务部门及各分支机构是经审议批准的重大经
营决策的具体执行机构,其应根据股东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所做出的重
大经营决策制定切实可行的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计划、步骤及措施。
第十六条 提出投资建议的业务部门及公司各分支机构应组建项目组负责
该投资项目的实施,并与项目经理(或责任人)签订项目责任合同书;项目经理
(或责任人)应定期就项目进展情况向公司负责重大经营决策管理的职能部门提
交书面报告,并接受财务收支等方面的审计。
第十七条 财务负责人应依据具体执行机构制定的投资项目实施计划、步骤
及措施,制定资金配套计划并合理调配资金,以确保投资项目决策的顺利实施。
财务负责人应定期对决策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报告,确保财务报告真
实、准确、完整,并提交董事会和监事会。
第十八条 公司审计部门及监事会应组织审计人员定期对投资项目的财务
收支情况进行内部审计,并向公司负责重大经营决策管理的职能部门提出书面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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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对决策执行
情况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九条 对固定资产(包括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应坚持推行
公开招标制,按国家有关规定的程序实施公开招标,组织专家对投标人及其标书
进行严格评审;与中标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并责成有关部门或专人配合工程监理
公司对工程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定期汇报项目情况;工程竣工后,组织有关部
门严格按国家规定和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进行验收,并进行工程决算审计。
第二十条 每一重大经营及投资项目实施完毕后,项目组应将该项目的投资
结算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等结算文件报送公司负责重大经营决策管理的职能部门
并提出审结申请,由公司负责重大经营决策管理的职能部门总审核后,报总经理
办公会议审议批准。经审议批准的项目投资结算及实施情况,总经理应按投资项
目的审批权限向董事会、股东会进行报告,并交行政管理部存档保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因其参与作出的重大经营决策失误而给公司和股东造成重大
经济损失的,在表决中投赞成票和弃权票的董事或总经理办公会议成员应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若决策失误涉
及利益输送、侵占公司资产等恶意行为,相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办公会成员在执行决策的过程中出现失误或违背股东
会、董事会的有关决策而导致公司及股东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董事会可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具体情况对其进行处罚并要
求其赔偿公司所受的损失。
第二十三条 公司负责重大经营决策管理的职能部门对投资项目出具虚假
的可行性研究(或论证)报告或虚假的财务评价意见,造成对外投资项目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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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董事会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具
体情况对其进行处罚并要求其赔偿公司所受的损失。
第二十四条 投资项目的项目经理(或负责人)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徇私舞
弊、收受贿赂、编制虚假的项目文件或有其他违法行为,而导致公司遭受损失的,
总经理办公会议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根据具体情况对其进行处罚并要
求其赔偿公司所受的损失。
第二十五条 对在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及实施完成后,拒不接受公司内部审
计或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的外部审计的项目经理或负责人,总经理办公会议可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根据具体情况对其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
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挪用公司资金,
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资金占用、担保等方式利益输送。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本制度的修改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及时修改本制度:
(一)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制定并颁布新的法律、法规或
规范性文件后,本制度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前述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相抵触;
(二)公司章程修改后,本制度规定的事项与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本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修改,修改后的决策制度经股东会批准始为
生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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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
制度进行修订。
第三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
、
“以下”含本数,
“不超过”
、
“超过”
、
“未
达到”
、
“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报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及解释。
北京博维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