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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266
证券代码:835168 证券简称:宗源传媒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北京宗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2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
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宗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与关联
方的交易行为,根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以及《北
京宗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
公开、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三条
公司应当采取措施规范关联交易,减少和避免关联交易。
第二章 关联交易及关联人
第四条
指公司或者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方
发生以下交易: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
(三)提供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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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
放弃权利;
(十二)
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
移的事项;
(十三)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五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
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
组织;
(四)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
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
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
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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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
(四)上述第(一)
、
(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
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
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
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
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情况
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建立并及时更新关联方名单,确保关
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程序与披露
第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
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
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
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
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
事:
(一)交易对方;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交易对方 5%以上股份的;
(三)在交易对方或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
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
他组织任职担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上述第(二)
、
(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
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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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
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
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交易对方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
造成交易对方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召集人应在会议
表决前提醒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关联董事未主动声明并回避
的,知悉情况的董事应要求关联董事予以回避。
第十条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回避表决,其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另有规定和全体股东均为关联方
的除外。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
东:
(一)交易对方;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交易对方 5%以上股份的;
(三)在交易对方或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
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
他组织任职担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上述第(二)
、
(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
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
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
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
的。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
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交易对方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
造成交易对方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公司股东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公司董事会及见证律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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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东投票前,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
的交易;
(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
本制度第十三条规定的事项可免于履行上述审议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0.5%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本制度第十三条规定的事项可免于履行上述审议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于按照本制度第十
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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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十四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按照《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对下列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
分别适用本制度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方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方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三)上述同一关联方,包括与该关联方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
制,或者存在股权控制关系,或者由同一自然人担任董
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已经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
算范围。
第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本制度第四条第(十二)项所列的与日常经
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述规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
金额分别适用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
或者股东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
股东会审议。
(二)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因需要经
常订立新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条第一项
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
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
日常性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分
别适用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
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予以披露。如果在实际
执行中日常性关联交易金额超过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
当根据超出金额分别适用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重
新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并披露。
第十七条
日常性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
交易总量或者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第十八条
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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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的真实状况,包括交易标的运营现状、
盈利能力、是否存在抵押、冻结等权利瑕疵和诉讼、仲裁
等法律纠纷;
(二)详细了解交易对方的诚信纪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
情况,审慎选择交易对手方;
(三)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交易价格;
(四)公司认为有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
或评估;
公司不应对所涉交易标的状况不清、交易价格未确定、交易对
方情况不明朗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交易双方的权
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
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监事至少应每季度
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
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
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
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生因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
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
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中“以上”包含本数,
“以下”不包括本数,除非特别说
明,本制度中货币单位均指人民币。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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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