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佳晓股份: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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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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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桂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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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1

证券代码:

830791 证券简称:佳晓股份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昆明佳晓自来水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

2025 年 11 月 17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昆明佳晓自来水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

保护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以下简称“

《民法典》

)等有关法律、法规

及《昆明佳晓自来水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下称“公司章程”

)的规

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

违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

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

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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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质押、保证等《民法典》所述担保。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且应当尽

可能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包括为子公

司提供的担保。

第六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

下属子公司或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公司对外担保

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七条 公司做出的任何担保行为,必须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或授

权。

第二章 担保的原则

第一节 对外担保的条件

第八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

保:

(1)

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2)

与公司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

第二节 调查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为他人提供担保事项或议案之前,或提交股

东会审议表决之前,经办责任人应掌握被担保方的经营和资信状况,对该担

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论证。

被担保人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

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企业章程、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2)

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如有)或企业财务报表;

(3)

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4)

借款有关的主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5)

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6)

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的条件、资产和产权证书等相关资料(如适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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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其他高管人员等担保责任人(以下简称

“责任人”

)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进行调查,确定资料是否真

实。

责任人有义务确保主合同的真实性,防止主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或其他欺

诈手段,骗取公司担保。

第十一条 责任人应通过申请担保人开户银行、业务往来单位等各方面

调查其经营状况和信誉状况,不得为经营状况恶化和信誉不良的申请担保人

提供保。

第十二条 对于董事会或股东会要求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其他资料,责任

人应当向申请担保人索取。

第三节 担保的批准及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条件:

(一)

公司所有对外担保,必须事先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二)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

交股东会审批。

(三)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

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董事会应根据责任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分析申请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行

业前景、经营运作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确定是否给予担保或向股东会提出

是否给予担保的意见。

第十四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下列情形

之一,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

本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

预计未来 12 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

对关联方或者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提供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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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

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五条 除本制度规定应由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外,公司其他

对外担保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

同意并做出决议。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前,应当要求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

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措施,对方不能提供的,应拒绝为其担保。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措施,必须与需担保的数

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不可转让

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十七条 订立担保格式合同,责任人应结合被担保人资信情况,严格

审查各义务性条款。对于强制性条款将造成本公司无法预料的风险时,应责

令被担保人提供相应的反担保或拒绝为其提供担保。

第十八条 在公司董事会做出担保决定前,责任人不得在主合同中以保

证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

第十九条 董事会审查讨论后,投票决定是否担保。投票时关联董事应

当回避。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仔细记录有关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的讨论和

表决情况。

第二十一条 当发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未履行还款义

务,或是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

公司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

第四节 担保合同的审查和订立

第二十二条 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表决通过,认为担保确有必要,且

风险不大的,方可以担保。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掌握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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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和风险进行审慎评估,包括但不限于:

(一) 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 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具有稳定的现金流和良好的发展前

景;

(三) 已经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过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

责任的情形;

(四) 提供的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五) 公司对其具有控制能力。

第二十三条 担保必须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

范,合同事项明确。

第二十四条 责任人签订担保合同,必须持有董事会对该担保事项的决

议或对签订人或该申请担保人最高数额的授权。

责任人不得越权签订担保合同,也不得签订超过董事会授权数额的担保

合同。

第二十五条 担保合同订立时,责任人必须对担保合同有关内容进行审

查,对于明显不利于本公司利益的条款或可能存在无法预料风险的条款,应

当要求对方删除或改变。

第二十六条 签订互保协议时,责任人应及时要求另一方如实提供有关

财务报表和其他能反应偿债能力的资料。互保应当实行等额原则,对方超出

部份可要求其出具相应的反担保书。

第二十七条 担保合同中下列条款应当明确:

(一)

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金额;

(二)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

担保的方式;

(四)

担保的范围;

(五)

担保的期间;

(六)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法律规定必须办理抵押登记的,有关责任人员必须到有关

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物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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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担保风险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对办理对外担保事项履行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

对被担保方进行资信调查、评估;

(二)

办理担保、反担保有关手续;

(三)

在对外担保合同生效后,做好对被担保方的跟踪、检查、监督工

作;

(四)

做好有关被担保方有关文件归档管理工作;

(五)

按规定向公司审计机构如实提供公司全部的对外担保事项及相关

资料;

(六)

办理与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三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保证合同订立后,应当由

财务部或责任人负责保存管理,并注意相应担保时效期限,同时及时通报董

事会、财务部及董事会秘书。

公司所担保债务到期后,财务部及责任人要积极督促被担保人在十五个

工作日内履行还款义务。

第三十一条 财务部及责任人应当关注被担保方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

变化、对外担保或其他负债、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以及对外商业

信誉的变化情况,积极防范风险。

第三十二条 如有证据表明互保协议对方经营严重亏损,或发生公司解

散、分立等重大事项,财务部及责任人应当及时报请公司董事会,提议终止

互保协议。

第三十三条 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除合同另有约定的外,公

司应当拒绝对增加的义务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收购和对外投资等资本运作过程中,应对被收购方

的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认真审查,作为董事会决议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五条 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时,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

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不经公司董事会决定不得

对债务人先行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

财务部及有关责任人应该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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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且与债权人约定按比例

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公司份额外的保证责任。

第三十八条 公司向债权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财务部及责任人必须及

时、积极地向被担保人追偿,并将追偿情况通财务部、董事会及董事会秘

书。

第三十九条 被担保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公司提供担保的,应

当视为新的对外担保,必须按照本规定程序履行担保申请审核批准程序。

第四章 责任人责任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管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程序擅自

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四十一条 责任人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制度规定,无视风险擅自担保,

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责任人有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视情节

轻重给予罚款或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包含本数,

“超过”不包含本数。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并报公司股东会批准后生效,修

改亦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部门机构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相抵触

时,以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章为准。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

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及时修订。

昆明佳晓自来水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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