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创捷传媒: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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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12-25
发布于
广西南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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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

2025-025

证券代码:837761

证券简称:创捷传媒

主办券商:光大证券

苏州创捷传媒展览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修订稿)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创捷传媒展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

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

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苏州创捷传媒展览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负责人,

是公司与全国股转公司、主办券商的指定联络人,对董事会负责。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管理。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取得全国股转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四条

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公司现任监事、

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国家公务员及其他中介

机构的人员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具有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具有良

好的个人品质,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职业操守,能够忠诚履行职责,并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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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5

有很好的沟通技巧和办事能力;

(二)不存在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

(二)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

尚未届满;

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四)公司现任监事;

(五)未取得全国股转公司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或者董事会秘书资

格证书被吊销后未重新取得的;

(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不

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职 责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

的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挂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挂牌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

挂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挂牌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

披露相关规定。

负责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定保密制度工作和内幕信息知情

人报备工作,在发生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向主办券商和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并公

告;

(二)负责挂牌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组织筹备工作,参加股东会、董

事会、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

认;

(三)负责挂牌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挂牌公司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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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四)负责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主办券商督导问询以及全国股转公司监管问

询;

(五)负责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

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的培训;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在知悉挂牌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及时提醒董

事会,并及时向主办券商或者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六)根据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

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

件,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

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事务方面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

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

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四章 任免程序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后聘任或

解聘。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后的两个转让日内发布公

告,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公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秘书符合相应任职资格的说明;

(二)董事会秘书学历和工作履历说明;

(三)董事会秘书违法违规的记录(如有);

(四)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

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董事会应自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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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发生之日起在一个月内终止对其聘任:

(一)本制度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执行职务时因个人行为造成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和股东造成重

大损失;

(四)在执行职务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给公司或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五)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足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

聘。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辞职的,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除董事会秘书辞职

未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未披露情形外,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时生效。在辞

职报告尚未生效前,拟辞职的董事会秘书仍应继续履行职责。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将有

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公司应当在

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一旦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

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可以另外委任一名董事会

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具有董事会秘书的

任职资格。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

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

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除解聘其职务外,

还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有关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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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批准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苏州创捷传媒展览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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