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景隆智装: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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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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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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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6-005

证券代码:

875037 证券简称:景隆智装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河北景隆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

2025 年 10 月 15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

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河北景隆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北景隆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

外投资,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对外

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河北景隆智能装备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实现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战略,达

到获取长期收益为目的,将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可供支配的资源投向其他组

公告编号:2026-005

织或个人的行为,包括投资新建全资子公司、向公司追加投资、与其他单位进行

联营、合营、兼并或进行股权收购、转让、项目资本增减,以及委托理财、委托

贷款等。

第三条

公司所有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

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扩大再生产,有利于公司的

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

公司”

)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公司参股公司的投资活动参照本办法实施指导、

监督及管理。

公司对外投资原则上由公司集中进行,控股子公司确有必要进行对外投资

的,需事先经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章 投资决策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公司股东会、董事会、

董事长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及本办法确定的权限范围和程序履行对外投资决策手续。


(一)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1、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

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的

10%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

(二)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当提交

股东会审议:

1、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

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公告编号:2026-005

2、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元。

本条所述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

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

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三)除上述第(一)

(二)项规定需要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对外

投资事项外,其他投资事项由董事长审批,并在事后向董事会报备。

(四)若对外投资属关联交易事项,则应按公司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权

限执行。

(五)控股子公司进行对外投资,除遵照执行本办法外,还应执行公司其他

相关规定。

公司的对外投资事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应当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在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决定对外投资事项以前,公司有关部门

应根据项目情况逐级向董事长、董事会直至股东会提供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报告及相关资料,以便其作出决策。

第七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公司董事长、董事会、股东会应当慎重作出

证券投资决策,并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制定严格的报告制度和

监控措施,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第三章 岗位分工

第八条

公司负责对外投资管理的部门对公司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

究与评估。

(一)项目立项前,首先应充分考虑公司目前业务发展的规模与范围,对外

投资的项目、行业、时间、预计的投资收益;其次要对投资的项目进行调查并收

集相关信息;最后对已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分析、讨论并提出投资建议,报公司董

公告编号:2026-005

事会立项备案。

(二)项目立项后,负责成立投资项目评估小组,对已立项的投资项目进行

可行性分析、评估,同时视需要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共同参与评估。评估时应

充分考虑国家有关对外投资方面的各种规定并确保符合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使一

切对外投资活动能在合法的程序下进行。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审查。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确

定后,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筹措资金,协同有关方面办理出资、工商登记、税务

登记、银行开户等手续,并实行严格的借款、审批与付款制度。

第十条

公司负责对外投资管理的部门对公司长期权益性投资进行日常管

理,对公司对外投资项目负有监管的职能。对投资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决议、合同、

协议以及对外投资权益证书等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并建立详细的档案记录。未经

授权人员不得接触权益证书。

第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对公司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作为董事会投资决策的咨询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

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建议。

第四章 执行控制

第十二条

公司应对拟投资的项目进行市场调研和分析,对项目可行性进行

分析和论证,应广泛听取专家及有关部门及人员的意见及建议,注重对外投资决

策的几个关键指标,如现金流量、货币的时间价值、投资风险等。在充分考虑了

项目投资风险、预计投资收益,并权衡各方面利弊的基础上,选择最优投资方案。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及董事长决定通过对外投资项目实施方

案后,应当明确出资时间、金额、出资方式及责任人员等内容。对外投资项目实

施方案的变更,必须经过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审查批准。

第十四条

对外投资项目获得批准后,由获得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具体实施对

外投资计划,与被投资单位签订合同、协议,实施财产转移的具体操作活动。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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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之前,不得支付投资款或办理投资资产的移交;投资完成后,

应取得被投资方出具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

第十五条

公司使用实物或无形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其资产必须经过具有

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其评估结果必须经公司股东会决议、董事会

决议或董事长决定后方可对外出资。

第十六条

公司投资项目实施后,应根据需要对被投资企业派驻产权代表,

如股东代表、董事、监事、财务总监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便对投资项目进行

跟踪管理,及时掌握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

向董事长或总经理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加强对外投资收益的控制,对外投资获取的利

息、股利以及其他收益,均应纳入公司的会计核算体系,严禁设置账外账。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设置对外投资总账的基础上,还应根据对外投资

业务的种类、时间先后分别设立对外投资明细账,定期和不定期地与被投资单位

核对有关投资账目,确保投资业务记录的正确性,保证对外投资的安全、完整。

第十九条

公司负责对外投资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有关对外投资档案的管

理,保证各种决议、合同、协议以及对外投资权益证书等文件的安全与完整。

第五章 投资处置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项目资产处置环节的控制,投资项目的收回、

转让、核销等必须依照本办法及有关制度规定的金额限制,经过公司股东会、董

事会决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一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一)按照其公司章程的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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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五)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公司投资项目终止时,应按国家关于企业清算的有关规定对被

投资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的清查;在清算过程中,应注意是否有

抽逃和转移资金、私分和变相私分资产、乱发奖金和补贴的行为;清算结束后,

应注意各项资产和债权是否及时收回并办理了入账手续。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核销对外投资,应取得因被投资单位破产等原因不能收回

投资的法律文书和证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认真审核与对外投资资产处置有关的审批文

件、会议记录、资产回收清单等相关资料,并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对外投资资产处

置的会计处理,确保资产处置真实、合法,防止公司资产流失。

第二十五条

投资处置的批准权限参照对外投资的批准权限执行。

第六章 跟踪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公司投资项目实施后,由公司负责对外投资管理的部门进行跟

踪,并对投资效果进行评价。公司负责对外投资管理的部门应在项目实施后

3

年内至少每年

1 次向公司董事会书面报告项目的实施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方向是否正确,投资金额是否到位、是否与预算相符,股权比例是否变化,投资

环境政策是否变化,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所述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等;并根据发现的

问题或经营异常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有关处置意见。

第二十七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行使对外投资活动的监督检查权。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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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自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在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河北景隆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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