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5-028
证券代码:837432 证券简称:唐彩股份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江苏唐彩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1 月 4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唐彩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江苏唐彩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股东会议 事效率
,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江苏唐彩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以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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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
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
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章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 时
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以及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时,应当聘请律师对
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六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
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由股东会审议的交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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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由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投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六)审议需股东会决定的关联交易;
(十七)审议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
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
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资
产绝对值的50%以上,且超过1500万的。
(三)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以上且超过
3000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的交易。
除提供担保等另有规定事项外,
公司进行上述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
,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前述审议程序。已经按照规定履
行相关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本条规定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
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
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本条所称的“交易 ”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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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称
“全国股转公司 ”)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
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
资助等,以及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
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以外,可免于按照本章程的规
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公司的交易事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应当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第八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担保;
(五)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会审议本条第(二)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豁免适用本条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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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至第三项的规定。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
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应当回避而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
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九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 议
通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 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
企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 或
者追加财务资助。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十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十一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应当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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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股东的同意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大会,连
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依法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通知推荐主办券商及全国股转公司。董事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予配合,
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
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
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会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第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五条 股东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内容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
(二) 内容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
(三) 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提案符合上述款项的要求的,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告知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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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
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
决并作出决议。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地披露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
对拟讨论事项做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第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
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计算前述“20 日 ”、
“ 15日 ”的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但
包括通知发出当日。
第十八条 书面通知的通知方式包括: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电子邮件送达
、传真送达。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可以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议联系方式;
(六)股东会采用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其他方式的表决
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
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交易日且应当晚于公告的
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补充披露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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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全国股转公司惩戒。除采
取累积投票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可以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 股
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
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交易日公告并详细说明原因。
第五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方式可以是现场会议形式或电子通信方式。
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的。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通知
中明确的其他地点。以电子通信方式召开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公告中明确股东
身份验证、录音录像留存方式等事项。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
席。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
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
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
股东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
签署。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
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六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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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委托书
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投票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有关会议召开前24小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
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
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
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
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议。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应 载
明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
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八条 召集人应依据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
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
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九条 股东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
说明。
第三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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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
继续开会。
第三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前次年度股东会以来股东
会决议中应由董事会办理的各事项的执行情况向股东会做出报告。
第三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监事会应当宣读有关公司过去一年的监
督专项报告, 内容包括:
(一)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尽职情况及对有关法律、法 规、
《公司章程》及股东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会审议的提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
立报告。
第三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五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
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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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三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
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除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 外的
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股份;
(三)发行公司债券;
(四)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五)《公司章程》的修改;
(六)回购本公司股份;
(七)股权激励计划;
(八)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
审计总资产百分 30%的;
(九)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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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股东(包括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表权的
股份总数。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的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 应
当在一年内依法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消除前,相关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
应的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持有1%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法规或者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
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
,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
总数;当出席会议全体股东均为关联方的除外。会议需要关联股东到会进行说明
的,关联股东有责任和义务到会如实作出说明。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和不参与
投票表决的事项,由会议主持人在会议开始时宣布。股东会决议应当充分
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应通过多种形式向
中小投资者做好议案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并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包括提供通讯
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第四十三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
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重要业务
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四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董事、监
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会会议召开前作出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所披露的董
事、监事候选人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监事职责。股东
会审议选举董事、监事的提案,可以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通报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
,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股东或其代理
人在股东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的不同提案同时投同意票。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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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应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六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七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通讯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
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逐项
进行表决。与会股东或股东代表应认真填写表决票,大会表决期间,股东不再
发言。与会股东或股东代表表决时,应在表决票上“赞成 ”、
“反对 ”、“弃权 ”
的所选空格内打 “ √ ” ,并在“股 东或股东代理人签名 ”处签名。
若表决票没有签名,则该事项表决视为“弃权 ”,若表决票已经签名而 表
决栏为空白则该事项表决视为“赞成 ”;表决栏中多选则视为“废票 ”; 出
席股东会而未交表决票的均视为“弃权 ”。
第四十九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
责计票、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监票。通过通讯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查验自己的投票结
果。
第五十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股东会会议
结束后,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 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
布提案是否通过。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通讯及其他表决方式中
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 股东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进行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即时点票。
第五十二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及所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
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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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
时间为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
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告知全体股东。
第五十六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
当在股东会结束后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的会
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决议内容违反《
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 “通知 ” ,是指以专人送出、邮件、传真等方
式发出有关信息。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所称 “ 以上 ”、“ 以内 ” 、“ 以下 ”均含本数, “
不满 ” 、“ 以外 ” 、“低于 ” 、“
多于 ” 、“超过 ”不含本数。
第六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适用《公司章程》。本规则与《公司章程》 规
定存在不一致的,以《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股东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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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