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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30
证券代码:873824 证券简称:英格尔 主办券商:广发证券
广东英格尔地质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1 月 18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东英格尔地质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英格尔地质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
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 度所 称担 保 是 指公司 以第三人身 份为他 人提供的保
证、抵押或质押。公司为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
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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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
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
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
件。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
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
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
决前,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的
调查、研究和分析。
第八条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担保人的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
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
明;
(六)申请担保人的征信记录;
(七)其他有关的重要资料。
第九条
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公司应组织对申请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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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进行调查和核实,将有关资
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
决结果记录在案。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
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有证据证明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
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
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为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
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的审批权限
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并报股东会批准。董事会组织管理和实施经股东
会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第十三条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十四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须经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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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按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 30%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有关监管部门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计算担保金额、担保总额时,应当包括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
以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金
额,不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或者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其他
主体提供担保的金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
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
用前款第(一)、(三)、(四)项的规定。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议案表决,该表决由出席股
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提交股东会的对外担保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第十七条
除本制度第十四条所列的须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以外
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对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
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
第十八条
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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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评估,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订立书面的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应当具
备《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内容。
第二十条 担保合同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担保的方式;
(四)担保的范围和承担担保责任方式;
(五)担保的期限;
(六)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或经合法授权的其他人员应根据公司董事会或
股东会的决议方能代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通
过并授权,任何人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第二十二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
应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具体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负
责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统一登记备案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申请担保人进行资信调查,评估;
(二)具体办理担保手续;
(三)在对外担保生效后,做好对被担保人的跟踪、检查、监督工作;
(四)认真做好有关被担保人的文件归档管理工作;
(五)及时按规定向公司审计机构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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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办理与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
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
效,注意担保的时效期限。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
会审议程序批准的异常合同,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最新状况,收集被担
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
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
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
有关责任人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
最小程度。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当出现被担保人在债务到期后未能
及时履行还款义务,或是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公司履行担保义
务等情况时,公司经办部门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债务偿还情况,同时通报董
事会。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提
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
人追偿,公司经办部门应将追偿情况同时通报董事会。
第三十条
公司发现有证据证明被担保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
力时,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有效控制风险;若发现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
通,损害公司利益的,应立即采取请求确认担保合同无效等措施;由于被担
保人违约而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及时向被担保人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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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根据可能出现的其他风险,采取有效措施,
提出相应处理办法,根据情况提交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
第三十二条 公司作为保证人,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且约定按份
额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公司约定份额外的保证责任。
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公
司有关部门应当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五章 对外担保信息的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认
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 参与公司对外担保事宜的任何部门和责任人,均有责任及
时将对外担保的情况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文件资
料。
第三十六条 对于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如果相
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外公告的,应依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或监管部门指定信息披
露媒体上及时披露。
第三十七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采取必要措施,在担保信息未依法公开披
露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任何依法或非法知悉公司相关信息
的人员,均负有当然的保密义务,不得将公司相关信息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
织,直到该信息依法公开披露之日,否则将承担由此引致的法律责任和赔偿
公司经济损失,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 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5 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务,或
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临时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发生违规对外担保的,应当披露相关事项的整改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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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履行的及
尚未履行完毕的担保合同。对于未到期担保合同,如有明显迹象表明有可能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应当明确说明。
公司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披露前款规定的担保事项应当包括全资子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的担保。
第六章 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公司董事会
视公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给予有过错的责任人相应的处
分。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程
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四十三条 公司经办部门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制度规
定,无视风险擅自提供担保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经办部门人员或其他责任人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视情
节轻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法律规定担保人无须承担的责任,公司经办部门人员或其
他责任人擅自决定而使公司承担责任造成损失的,公司给予其行政处分并由
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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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进行修改时,由董事会提出修正案,提请股东会批
准后生效。
广东英格尔地质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