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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盛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草案)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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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 4 -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 - 5 -
第三章 股份 ......................................................................................................................... - 6 -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 6 -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 7 -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 8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 - 9 -
第一节 股东 ..................................................................................................................... - 9 -
第二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 14 -
第三节 股东会的召集 ................................................................................................... - 17 -
第四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 18 -
第五节 股东会的召开 ................................................................................................... - 19 -
第六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 22 -
第五章 董事会 ................................................................................................................... - 27 -
第一节 董事 ................................................................................................................... - 27 -
第二节 董事会 ............................................................................................................... - 30 -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 34 -
第七章 监事会 ................................................................................................................... - 36 -
第一节 监事 ................................................................................................................... - 36 -
第二节 监事会 ............................................................................................................... - 38 -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 39 -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 39 -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 41 -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 41 -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 41 -
第一节 通知 ................................................................................................................. - 41 -
第二节 公告 ................................................................................................................. - 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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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 ............................................................................................... - 43 -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 44 -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 44 -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 46 -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 - 48 -
第十三章 附则 ................................................................................................................. - 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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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行为,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河北盛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系依照《公司法》
等有关规定,由保定奥普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而来。保定奥普节能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由保定奥普节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在石家庄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开通会员可解锁*32062。
第三条 公司于 2014 年 1 月 24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第四条 公司名称:河北盛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矿市南街 97 号。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600 万元。
第七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 2007 年 09 月 13 日至长期。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
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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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
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股东或其他投资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
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
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和主要任务是为了建立责权统一、运转协调、有
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通过合理有效地利用股东投入到公司的财产,创造
出最佳经济效益,为国家提供税利,为股东奉献投资效益。
第十五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储能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
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智能输配
电及控制设备销售;合同能源管理;节能管理服务;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
发电技术服务;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光伏发电设备租赁;信息系统集成服务;
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电池制造;电池零配件生产;机械电气设备
制造;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研发;电池销
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电池零配件销售;软件销售;工程管理服务;集装
箱销售;集装箱制造;货物进出口。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
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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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600 万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公司依法由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各发起人认购股份数和出资方式如下:
发起人姓名
认购股份数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王征
560 万股
35%
净资产
2012 年 6 月 30 日
朱建军
400 万股
25%
净资产
2012 年 6 月 30 日
孟书明
240 万股
15%
净资产
2012 年 6 月 30 日
刘彦平
120 万股
7.5%
净资产
2012 年 6 月 30 日
王占宅
120 万股
7.5%
净资产
2012 年 6 月 30 日
郝纳新
80 万股
5%
净资产
2012 年 6 月 30 日
赵丽君
80 万股
5%
净资产
2012 年 6 月 30 日
合计
1600 万股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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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公司股票采用记名方式。公司公开转让或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
股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集中登记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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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
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
务资助,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会分别做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经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
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可以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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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依照本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收购要约;
(二)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
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公司被收购时,收购人不需要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但应按照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备案、申报等义务,不得损
害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利益。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
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
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持有 5%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
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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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第三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
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日期的,自
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直至公告日日终;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
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期间。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
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
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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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
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条所述有关信息,应当遵守《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的有
关规定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做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
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
会决议。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
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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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
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
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存在前述情形
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条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
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
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
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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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
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
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六)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
资源。股东及其关联方与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导致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转
移的,应遵循本章程有关关联交易的规定;
(七)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
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做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
不履行承诺;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
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
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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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
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
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
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
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对于公司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之间发生资金、商品、服务或
其他资产的交易,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履行董事会、股东会
审议程序,防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产的情形发生。
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占用公司资金。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公司董事会发现实际控
制人、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它资源的情况,应立
即督促其归还,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
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
(二)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
(三)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附属企业使用;
(四)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的担保责
任而形成的债务;
(五)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附属企业使用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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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形式的占用资金情形。
第二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本章程规定的股东会需要审议的担保事项;
(十一)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
交股东会审议:
1、审议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
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的交易。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的。
上述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担保;
(4)提供财务资助;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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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
(12)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其中,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
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
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
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本项规定。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相关规
定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项规定。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3、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企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
者追加财务资助。
(十五)审议公司单笔对外融资(包括银行借款、融资租赁、向其他机构或
个人借款等)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 30%以上的事项;或在一个完整会
计年度内累计对外融资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 50%以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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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审议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以上的交易;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除发行债券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
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本章程规定的须经股
东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
第一至三项的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公
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受其支配的股东,不得
参加担保事项的表决。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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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临
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和方式以每次召开股东会通知为准。
公司股东会应设置会场,以现场方式召开或提供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三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做出书面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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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做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必须予以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公司股东名册。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四十九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
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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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决议。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会议召开 20 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会议将于
会议召开 15 日前通知各股东。
第五十一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得多于 7 个交易日,
且应当晚于公告的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第五十二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五十三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
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交易日公告,通知全体股东并详细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五十四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
决。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身份的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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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或证明;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
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
委托书。
第五十五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授权范围和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
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
表决。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
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
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第五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召集人应当依据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
(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股东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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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
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
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
第五十七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
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
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五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会做出报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做出解释和说明。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
登记为准。
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
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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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如有)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真实、准确、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
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及其他方式表决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
限不少于 10 年。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
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
第六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六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变更公司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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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股权激励计划;
(五)申请股票终止挂牌或者撤回终止挂牌;
(六)发行上市或者定向发行股票;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四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该公司的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
一年内依法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消除前,相关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
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六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向
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上的投票权。征集投票权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
票意向等信息,且不得以有偿或变相有偿方式进行。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
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六十六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业务规则另有规定和全体股东均为关联方的除外;股东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
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本章程所称“关联交易”
,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
主体与公司关联方发生本章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涉及的交易和日常
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日常性关联交易指公司和
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
务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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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
联交易年度金额,根据预计金额分别依据本章程股东会、董事会的审议标准提交
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
告和半年度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如果在实际执行中关联交易金
额超过本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事项履行相应审
议程序并披露。
以下关联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本章程规定的
股东会、董事会的审议程序:
(一)与同一关联方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方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方,包括与该关联方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存在股权控
制关系,或者由同一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已经按照本章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
议: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
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
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
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
产品和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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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
间发生的关联交易(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
;
(十)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前款所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
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六)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
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全国股转公司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
法人或自然人。
第六十七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
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为股东参
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第六十八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
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
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候选人、非职工代表监事由各股东或者现任董事会、监事会提名。职工
代表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召集人应当向股东告知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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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
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七十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
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也不得对股东会通知中未
列明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第七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
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
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
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
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
组织点票。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
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自股东会决议通过
之日起就任。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
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七十四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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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七十五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会上公开外,董事会、监事
会应当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七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
未届满;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规定的其
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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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本条同样适用于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违反上述任职资格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
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离职。
第七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七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
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
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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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
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
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八十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八十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不得通过辞任等方式规避其
应当承担的职责。董事辞任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任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
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董事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任自辞任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八十二条
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
业、技术秘密保密的义务在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八十三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
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
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
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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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董事会
第八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董
事长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八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十三)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十四)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五)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以
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况,进行讨论、评估;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十七条
董事会对权限范围内的决议事项应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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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一)就本章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所涉及的交易事项(提供担
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在董事会决议作出之日起
2 个转让日内及时披露公告:
1、审议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
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2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者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的 20%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
公司发生上述交易时,应当对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
算。
本章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涉及的交易事项(提供担保除外)
,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且低于 20%的交易,或者交易涉
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10%
以上且低于 20%的交易,董事长有权做出决定;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总资产的 10%的交易或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10%的交易,公司总经理有权做出决定。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
和资助等,可免于经股东会审议,但相关金额或比例符合董事会审议标准的,仍
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发生符合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应当经董事会
审议: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5%以上的交
易,且超过 300 万元。
公司关联交易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由董事长决定,若董事长与交易相关
方存在关联关系,则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决定,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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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担保还需股东会决议。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对外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同意。
公司有关提供对外担保、关联交易、财务资助的审议权限,应当根据法律法
规、本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其他内部制度的规定进行。
(四)公司发生单笔对外融资(包括银行借款、融资租赁、向其他机构或个
人借款等)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 10%以上且低于 30%的,或在一个完
整会计年度内累计对外融资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 10%以上且低于
50%的,由董事会审议决定。公司融资事项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由董事长决
定,若董事长与交易相关方存在关联关系,则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前款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如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须提交股东
会审议通过,须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除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授权公司董事长、经
理行使部分职权。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董事会不得将法定职权授予
个别董事或者他人行使。
第八十八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
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八十九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
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十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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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一条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可以在合理期限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临
时会议。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
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九十二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应当以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通
知方式在会议召开 3 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发生紧急事项须及时召开董事会会议
的,通知时限不受上述限制,但应在合理期限内提前做出通知。
第九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议题及议题相应的决策材料;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九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做出决
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但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全体董事的 2/3 以上
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九十五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
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
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前款所
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的;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
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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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
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九十六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表决或举手表决。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应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
下,可以用传真、电子邮件、视频或电话会议等方式进行并做出决议,并由参会
董事签字。
第九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
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
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
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九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
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九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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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〇一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关于董事的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
管理人员。
财务负责人作为高级管理人员,除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
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业知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第一百〇二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
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〇三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 3 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〇四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任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任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任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〇五条 总经理应制定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〇六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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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
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〇七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有关总经理辞任的具
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〇八条 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任。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的工作并对总经理负责,受总经理委托负责分管有关工
作,在职责范围内签发有关的业务文件。总经理不能履行职权时,副总经理可受
总经理委托代行总经理职权。
第一百〇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
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制定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董事会秘书不得通过辞任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责任,董事会秘书的辞任报告自
其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及本
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一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本章程第七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于监事。
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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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一百一十二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
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关于董事的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监
事。
第一百一十三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
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监事补选。
监事辞任应当提交书面辞任报告,不得通过辞任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
责。监事对公司承担的忠实义务在辞任或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辞任自辞任
报告送达公司监事会之日起(如出现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或职工代表监
事辞任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三分之一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
之日起)生效。
第一百一十五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
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一十六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
询或者建议。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
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
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一十七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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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
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成员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
比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
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二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二十一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
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
第一百二十二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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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
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
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监事会议事规则由监事会拟
定,股东会批准。
第一百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议题及议题相应的决策材料;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二十四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监事、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和全国股转公
司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
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
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
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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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
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股东有权按照持有的股份享有
收益分配权。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
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
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
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
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
东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
稳定性;
(二)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有权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
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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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
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
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
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
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
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三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会决定。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15 天事先
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
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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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送出;
(四)以传真、电子邮件、短信、电子数据交换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
的数据电文形式送出;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
,被送达
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3 个工作
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公
司通知以传真、电子邮件、短信、电子数据交换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数
据电文形式送出的,发出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四十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
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方式,
在符合规定的媒体上进行公司公告及信息披露。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如董事会秘书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
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
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
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
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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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
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和
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
披露。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发布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
告。
临时报告应当加盖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十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为:在遵循公开信息
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其它信息,包括:公司的生
产经营、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重大投资及其变化、重大重组、对外合作、
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层变动、管理模式及其变化、召开股东会
等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各种信息;
(三)企业文化;
(四)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它信息。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
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会;
(三)邮件咨询;
(四)现场参观;
(五)座谈沟通;
(六)媒体采访和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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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广告、宣传单或其他宣传材料。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
的,应当充分考虑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对异议股东作出合理安排。
公司应设置与终止挂牌事项相关的投资者保护机制。其中,公司主动终止挂
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制定合理的投资者保护措施,通过提供现金选
择权等方式对其他股东保护作出适当安排;公司被强制终止挂牌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应该与其他股东主动、积极协商解决方案,可以通过设立专门基金等
方式对投资者损失进行赔偿。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
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各方提交公司所在地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
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
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
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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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
自做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或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
公司应当自做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在报纸上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
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
或者股份。如若公司不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减少出资额的,应经公
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
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
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
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30 日内在报纸上或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
达到公司注册资本 50%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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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
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 10 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项情形的,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
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
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六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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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六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报纸上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六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
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六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六十六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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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
破产清算。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
《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六十九条 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
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七十条 董事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股东会修改章程的决议
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七十一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
予以公告。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百七十二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50%的股东;或者
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低于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
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
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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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七十三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
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一百七十四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
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公司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
章程为准。
第一百七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内”,都含本数;“过”、“低于”、
“超过”
,都不含本数。
第一百七十六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七十七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
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百七十八条 本章程自股东会决议通过后适用。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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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河北盛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之签署页)
法定代表人(签字)
:
河北盛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