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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
2026-002
证券代码:
836357 证券简称:沛泽园林 主办券商:湘财证券
江苏沛泽园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
2025 年 1 月 13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
2025 年 1 月 13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江苏沛泽园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大理万象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作出的
(2025)云 2901 民初 180 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
效力。因大理万象置业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江
苏沛泽园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
2025 年 8 月 11 日
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申请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
报表、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执行文书。经多次网络执行查控,被执行人
名下无车辆、证券、网络资金、足额存款等信息,本案已足额冻结了其名下尾
号为
0152 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住建部、人民银行法
(
2022)12 号通知规定,本案属于人民法院不得扣划资金监管账户内存款的情
形,其他银行账户亦无可执行的存款。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已被法院冻结
但未实际控制到存款,冻结期限均为自
2025 年 8 月 26 日至 2026 年 8 月 26
日。经核实,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项目均已被在先查封,且目前已纳入保交房
项目,执行保交房政策,无法新增查封。经查控,未发现大理万象置业有限公
公告编号:
2026-002
司其他可供本案执行财产。法院已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
施并在网上公开发布。法院于
2025 年 11 月 5 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
向其告知了执行查控情况,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查控情况。且其亦不能
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法院于
2025 年 11 月 12 日作出(2025)云 2901 执 4475 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
行程序。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江苏沛泽园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晓博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大理万象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帆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告与被告分别于
2018 年 6 月 4 日、2018 年 11 月 10 日签订了《大理实
力满江项目样板房及邻里中心室外管网及景观工程施工合同》《大理满江理想
小镇邻里中心道路边绿化增加部分工程合同》,合同约定了施工的地点、款项
支付的条件(被告应在最终结算审计结束后
28 日内付至该工程结算总造价的
95%)、先票后款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进行了施工,并于 2018 年 12
月
28 日经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了工程,又于 2020 年 3 月 23 日完成了植被养
护交付。被告在
2019 年 3 月 28 日前共向原告支付了 4,821,447.83 元工程款。
后因各种原因导致未能结算,双方产生纠纷。经鉴定, 原告的工程款为
7,433,784.18 元,被告对合同外增加工程款 1,445,612.47 元中的 1,432,336.10 元
持有异议,对电力电缆、功能用房屋面露台特色廊亭变更钢材费、景观石购安
费
83,527.59 元持有异议,认为不应当计入原告的工程款中。
公告编号:
2026-002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2,981,879.86
元及逾期支付的利息(利息以
2,981,879.86 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 4.05%计算
自
2020 年 3 月 23 日起至付清时止);2.判令确认原告对“大理实力满江项目”
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3.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
均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于
2018 年 6 月 4 日与被告签订了《大理实力满江项目
样板房及邻里中心室外管网及景观工程施工合同》,后又于
2018 年 11 月 10
日签订了《大理满江理想小镇邻里中心道路边绿化增加部分工程合同》。合同
签订后,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分别于
2018 年 6 月 24 日、7 月 5 日两次接收案涉
工程移交范围和内容,并于
2018 年 12 月 28 日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将案涉工程
完成交付。原告于
2020 年 3 月 23 日将案涉项目的植被完成养护时间后再次进
行了交付。后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以未完成审计为由拒不结算。截止
2019 年
3 月 28 日被告一共向原告支付 4,821,447.83 元,按照被告组织审计审定的金额
7,803,327.69 元,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2,981,879.86 元。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2025 年 3 月 11 日,法院作出(2025)云 2901 民初 180 号民事判决书,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八百零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一)》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大理万象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江苏
沛泽园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
2,612,336.35 元;
二、被告大理万象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江苏沛泽园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支
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
2,612,336.35 元为基数,自 2020 年 3 月 23 日起至实
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公告编号:
2026-002
计算;
三、被告大理万象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江苏
沛泽园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鉴定费
6.00 元;
四、原告江苏沛泽园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对其施工的大理实力满江项目样
板房及邻里中心室外管网及景观工程以及邻里中心道路边绿化增加部分工程
折价、拍卖或者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江苏沛泽园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执行情况
法院于
2025 年 8 月 11 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向被执行人邮寄
送达了申请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执行文
书。经多次网络执行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证券、网络资金、足额存款
等信息,本案已足额冻结了其名下尾号为
0152 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但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住建部、人民银行法(
2022)12 号通知规定,本案属于人民法
院不得扣划资金监管账户内存款的情形,其他银行账户亦无可执行的存款。被
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已被法院冻结但未实际控制到存款,冻结期限均为自
2025 年 8 月 26 日至 2026 年 8 月 26 日。经核实,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项目均
已被在先查封,且目前已纳入保交房项目,执行保交房政策,无法新增查封。
经查控,未发现大理万象置业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本案执行财产。法院已对被执
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网上公开发布。法院于
2025 年 11
月
5 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向其告知了执行查控情况,申请执行人认
可本院的执行查控情况。且其亦不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
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法院于
2025 年 11 月 12 日作出(2025)云 2901 执
4475 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暂未对公司经营产生影响,公司将持续跟进后续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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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02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将以年度审计结果为准。请
投资者注意风险。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将积极妥善处理诉讼,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一)公司在本案中不存在其他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二)公司将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分阶
段原则持续披露以上诉讼的进展情况。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一)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5)云 2901 民初 180 号;
(二)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5)云 2901 执 4475 号。
江苏沛泽园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 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