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华泰机械:董事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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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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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临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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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5

证券代码:837819 证券简称:华泰机械 主办券商:中原证券

河南华泰粮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0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河

南华泰粮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治理相关制度

的议案》其中包含《董事会制度》

,表决结果为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董事会的决策行为,保障董事会决策的合法化、科学化、制

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南华泰粮油机械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应认真履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

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

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处理董事会日常事

务。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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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公司可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

履行职责。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四条 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名。

第五条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在股东会定期会议上向股东汇报公司投资、担保、借贷工作情况。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

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以

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况,进行讨论、评估;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公司发生符合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应当经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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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审议: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5%以上

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第七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五)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前款

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

第八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

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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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值的 10%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召集、通知、召开

第十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

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董事会召开临时

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发出会议通知。董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

并提供足够的决策材料。会议须由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

除董事、董事会秘书须出席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负责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监事会,可以提议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

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

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

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

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

或者补充。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监管部门的要求后 10 日内,召集董事会会

议并主持会议。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至少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和地点;

(二)会议召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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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五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

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 2 日发出

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 2 日的,会议日期应

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

应记录。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应当设置会

场,以现场会议或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

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

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监事可以列席董事

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

时,应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理出席。董事未出席董事会议,亦未委托代表

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

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代理董事出席会议时,应出具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委托书应

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第十八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

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

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以上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

会议。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

、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书面、视频、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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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

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在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

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四章 董事会议事的表决

第二十条 董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过过半数表决同意。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对董事会讨论的事项,参加董事会会议的董事每人具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无论采取何种形式召开,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讨论的

各项方案,须有明确的同意、反对或放弃的表决意见,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

个以上意见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

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非现场会议召开时,存在上述情形

的,会议召集人可以敦促相关董事在合理期限内重新选择或表决,未在合理期限

内重新选择或表决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二条 董事应当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文件情况和资料的基础

上,以正常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行事并对所议事项表示明确的个人意见。董事应

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对所议事项有疑问的,应主动调查或者要求提供决策

所需的更充足的资料或信息。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

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

况。

第二十三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表决结果;其他情

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次一工作日通知

董事表决结果。

第二十四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

事会的决议如果违反《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规、违反《公司章程》和本制度,

致使公司遭受严重经济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要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

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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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在《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职权范围内审议相

关事项,不得越权。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并回

避表决,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其表决

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

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

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根据《公司章程》或者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

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二十七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下,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二十八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

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记录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指定专人就会议的情况进行会议记录,会议记录

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包括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

托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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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对董事决议的事项,出

席会议的董事(包括未出席董事委托代理人)、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必须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不得进行修改,如因记录错误需要更正的,由发表

该意见的人员和会议记录人员现时进行更正,并签名。

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就会议情况形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

保存或指定专人记录和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

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

要、会议决议等会议档案,应作为公司重要档案由专人妥善保存,保管期限不少

于 10 年。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根据需要可下设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董事会可以根据需要适时设立其他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

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

专业人士。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职责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的有关

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少于”

“多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有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

抵触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及时对

本制度进行修订。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由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公告编号:2025-025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河南华泰粮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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