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联洋新材: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变更
发布时间:
2025-11-20
发布于
--
收藏
公告内容
项目编号
立即查看
项目预算
立即查看
采购单位
立即查看
供应商
立即查看
采购代理
立即查看
公告详情
您当前为:【游客状态】,公告详情仅对登录用户开放,
登录/注册
后查看完整商机。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888-7022

证券代码:832047 证券简称:联洋新材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浙江联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1 月 19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表 决结果为同意票数 5 票,反对票数为 0 票,弃权票数为 0 票,尚需提交股东会审 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联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联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 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保障募集资金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众公司办法》")、《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 管指引第 3 号——募集资金管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 则》(以下简称"《定向发行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浙江联洋新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 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 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 利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 有效实施。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 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 的,该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应当遵守本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涉及审议程 序或信息披露的,由公司按规定履行。

第二章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 "),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并将专户作为 认购账户,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七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 专户内。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一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 议应当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一并提交相关部门报备。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 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存放金额、募集资金用途;

(三)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主办券商;

(四)主办券商可以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五)主办券商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主办券商对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六)公司、商业银行、主办券商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或主办券商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 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公司通过子公司 或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由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主办券商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子公司应当视 为共同一方。

第九条 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或按本制度第十八条转出余额后,公司应当及时 注销专户并公告。

第三章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应当审 慎使用募集资金,按照定向发行说明书等文件公开披露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不 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用于《定向发行规 则》禁止的用途。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 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在符合《定向发行规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后,可以使用募 集资金。首次使用募集资金前,公司应当通知主办券商,主办券商应当对是否存 在募集资金被提前使用、募集资金专户使用受限等异常情形进行核实确认,存在 相关异常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称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并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审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公司董事 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公告,说明变更的原因、合 理性和对公司的影响等。挂牌公司设独立董事的,独立董事应当发表独立意见并 披露。

以下情形不属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一)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在采购原材料、发放职工薪酬等具体 用途之间调整金额或比例;

(二)募集资金使用主体在挂牌公司及其全资或者控股子公司之间变更。

第十三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应当遵守《定向发行 规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按计划正常使用的 前提下,可以进行现金管理,经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并披露后,可以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投资产 品。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 12 个月,投资产品不得质押和其他权利限制安排。

第十五条 公司使用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审计委员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用途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类型、投资范围、期限、额度、收益分配方式、 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及流动性的具体分析与 说明。;

(四)审计委员会出具的意见。

公司原则上应当仅对发行主体为商业银行的投资产品进行投资,如投资产品 的发行主体为商业银行以外其他金融机构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股 东会审议。当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不 利因素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提示风险,并披露为确保资金安全已采取或者拟 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六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以下要 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用于《定向发行规则》 禁止的用途;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已归还(如适用)。

第十七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挂牌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专户,并在资 金全部归还后及时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按照《公众公司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余额(含利息收入,下同)低于募集资金总额 10%且不超过 100 万元的,可以 从专户转出。

除前款情形外,挂牌公司剩余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偿还银行贷 款,余额低于募集资金总额 5%且不超过 50 万元的,可以从专户转出;用于其 他用途,余额不超过 30 万元的,可以从专户转出。

公司转出募集资金余额,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转出情况。募集 资金余额转出后,不得用于《定向发行规则》禁止的用途。

第四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健全募集资金 项目有关会计记录和台帐,详细纪录募集资金的收支划转情况,并对投资项目进 行独立核算,反映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效益情况。在募集资金 使用期间,公司应加强内部管理。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 财务监督,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及使用效果。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出 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并在披露公司年度报告及 中期报告时一并披露,直至报告期期初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或已按本制度第十八 条的规定转出募集资金专户。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审 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核查报告,公司 应当给予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违反 本制度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有冲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 行,并应立即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订,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联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20 日

潜在客户预测
点击查看详情>
合作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