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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30
证券代码:836885 证券简称:恒达时讯 主办券商:中银证券
北京恒达时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北京恒达时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25 年 11 月 20 日
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北京恒达时讯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
权0票。该议案尚需提请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恒达时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恒达时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法人治理结构,保障监事和监事会依法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规范监事会的议事
方式和表决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
、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恒达时讯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监事会应向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
公告编号:2025-030
益。
第三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
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第二章 监 事
第四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其中职工代表监事不得少于
公司监事人数的 1/3。
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
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五条 《公司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第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七条 监事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八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
第九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人数的,或者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
的三分之一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监
事补选。
第十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十一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代表监事 2 名,
职工代表监事 1 名。
公告编号:2025-030
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
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监
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四条 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职能,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职工
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十五条 监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五)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公司章程》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
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监事会的议事程序
第十六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监事可
以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和 3 日以专人
送达、邮寄、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其他口
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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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监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和议题(会议提案)
;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七)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
、
(二)项内容,以及特殊情况需要尽
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监事会会议议案应随会议通知同时送达监事及相关与会人员。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经召集人(主持人)同意,可以用电话、视频、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并
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监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监事应当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监事,可以事先提交
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
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
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监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监事享有一票
表决权。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半数监事通过。
监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表决或举手表决。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严格按规定的程序进行。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总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
问题。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
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监事、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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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日后颁布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冲突的,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 “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根据公司的发展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监事会有权适时
对本规则进行修订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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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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