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康亚药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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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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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40

证券代码:872320 证券简称:康亚药业 主办券商:华源证券

宁夏康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宁夏康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7 日召开第三届董

事会 2025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8 票同意;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宁夏康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为进一步加强宁夏康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或“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和分工,维护公司股东和

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

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宁夏康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告编号:2025-040

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

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五)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法人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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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

(二)由本条第(一)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控股

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三)由本制度第四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控股子公

司以外的法人;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

(五)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

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三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

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父母等;

(五)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

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

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

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本制度第三条或者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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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三条或者第四条规定

的情形之一。

第六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关联人回避的原则;

(三)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不能偏

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

(四)书面协议的原则,关联交易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

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损害公

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

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应当就与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有关的事项向董

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

议通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适用前款规定。

第七条 公司的资产属于公司所有。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关联交易违规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

他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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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控股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供借款。

第二章 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和管理

第八条 关联交易价格是指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

所涉及之商品或劳务的交易价格。

第九条 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定价方法

(一)关联交易的定价主要遵循市场定价的原则;如果没有市场

价格,按照成本加成定价;如果既没有市场价格,也不适合采用成本

加成价的,按照协议定价;

(二)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并

在相关的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三)市场价:以市场价为准确定商品或劳务的价格及费率;

(四)成本加成价:在交易的商品或劳务的成本基础上加一定合

理利润确定交易价格及费率;

(五)协议价: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价格及费率。

第十条 关联交易价格的管理

(一)交易双方应依据关联交易协议中约定的价格和实际交易数

量计算交易价款,按关联交易协议中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支

付。

(二)每一新会计年度的第一个月内,公司财务部应将新年度拟

执行的关联交易上报董事会备案,并将上一年度关联交易价格的执行

情况以正式文件报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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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关联交易的产品市场价格及成本变动

情况进行跟踪,并将变动情况报董事会备案。

(四)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价格变动有疑义的,可以聘请独立财务

顾问对关联交易价格变动的公允性出具意见。

(五)公司其他不可避免之临时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价格在确

定之前,应将有关定价依据报董事会审核。董事会对关联交易定价原

则和价格发表否定意见的,公司应暂停该关联交易,在聘请独立财务

顾问对该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发表肯定意见后进行该项关联交易。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第十一条 关联交易决策权限:

(一)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关联

交易(提供担保除外)或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5%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的关联交易(提

供担保除外)

,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股东会和董事会审议范围以外的关联交易,由总经理批准,

但法律、法规、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关联交易涉及本制度第一条第(一)至(十)项规定事项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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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以发生额作为交易额,并按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经累计计算的发生额达到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标准的,应适用该条的

规定。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按

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已经按照本制度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

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本制度第一条第(十一)项到第

(十四)项所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述规

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

面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交董事

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的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

议。

(二)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

联交易协议,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

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

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

股东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

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将每份协议

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本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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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分别适用第十一条的

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如果在实际执行中日常关联交易金

额超过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根据超出金额分别适用第十一条的规

定重新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

第十五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

和依据、交易总量或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股东会表决程序

第十六条 董事会应依据本制度的规定,对拟提交股东会审议

的有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判断,在作此项判断时,关联股东

的持股数额应以股权登记日的记载为准。

如经董事会判断,拟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则董事会应通知关联股东。

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

避表决。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五)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

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六)公司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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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的回避

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在股东会审议前,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

他知情股东有权向股东会提出关联股东回避申请;

(二)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股东的争议时,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

数根据相关法规判断决定该股东是否属关联股东,并决定其是否回

避;

(三)股东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后,由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按《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

第十九条 当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时,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交

易事项时,需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董事会表决程序

第二十条 对于不需要提交股东会审议而需提交董事会审议的

议案,由董事会进行审查。对被认为是关联交易的方案,董事会应在

会议通知中予以注明。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

避表决,不得授权其他董事代为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

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

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

不足三人的,应当由全体董事(含关联董事)就将该等交易提交公司

股东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股东会对该等交易作出相关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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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在交易对方或者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

任职;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下同);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

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公司基于其他理由认定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

的董事。

第二十二条 关联董事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关联董事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知情董事有权要

求其回避;

(二)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董事的争议时,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

数根据相关法规通过决议决定该董事是否属关联董事,并决定其是否

回避;

(三)关联董事不得参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

(四)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由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按章程

的有关规定表决。

第二十三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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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

除外)

,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

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除非关联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事

会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

项,公司有权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

情况下除外。

第二十四条 如果公司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

安排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

达成的合同、交易、安排与其有利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

有关董事视为作了本章前条所规定的披露。

第六章 关联交易合同的执行

第二十五条 经股东会批准的关联交易,董事会和公司经理层应

根据股东会的决定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的关联交易,公司经理层应根

据董事会的决定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经批准的关联交易合同在实施中需变更主要内容或

提前终止的,应经原批准机构同意。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下述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

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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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

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

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

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

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九)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

“以下” “以内”都含本数,

“少于”、

“低于”

“不足”、

“超过”都不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规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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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修改、修订本制度。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施行。

宁夏康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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