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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40
证券代码:872320 证券简称:康亚药业 主办券商:华源证券
宁夏康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宁夏康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7 日召开第三届董
事会 2025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8 票同意;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宁夏康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为进一步加强宁夏康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或“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和分工,维护公司股东和
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
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宁夏康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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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
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
;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五)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法人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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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
(二)由本条第(一)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控股
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三)由本制度第四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控股子公
司以外的法人;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
(五)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
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三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
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父母等;
(五)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
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
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
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本制度第三条或者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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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三条或者第四条规定
的情形之一。
第六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关联人回避的原则;
(三)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不能偏
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
(四)书面协议的原则,关联交易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
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损害公
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
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应当就与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有关的事项向董
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
议通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适用前款规定。
第七条 公司的资产属于公司所有。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关联交易违规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
他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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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控股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供借款。
第二章 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和管理
第八条 关联交易价格是指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
所涉及之商品或劳务的交易价格。
第九条 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定价方法
(一)关联交易的定价主要遵循市场定价的原则;如果没有市场
价格,按照成本加成定价;如果既没有市场价格,也不适合采用成本
加成价的,按照协议定价;
(二)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并
在相关的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三)市场价:以市场价为准确定商品或劳务的价格及费率;
(四)成本加成价:在交易的商品或劳务的成本基础上加一定合
理利润确定交易价格及费率;
(五)协议价: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价格及费率。
第十条 关联交易价格的管理
(一)交易双方应依据关联交易协议中约定的价格和实际交易数
量计算交易价款,按关联交易协议中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支
付。
(二)每一新会计年度的第一个月内,公司财务部应将新年度拟
执行的关联交易上报董事会备案,并将上一年度关联交易价格的执行
情况以正式文件报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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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关联交易的产品市场价格及成本变动
情况进行跟踪,并将变动情况报董事会备案。
(四)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价格变动有疑义的,可以聘请独立财务
顾问对关联交易价格变动的公允性出具意见。
(五)公司其他不可避免之临时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价格在确
定之前,应将有关定价依据报董事会审核。董事会对关联交易定价原
则和价格发表否定意见的,公司应暂停该关联交易,在聘请独立财务
顾问对该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发表肯定意见后进行该项关联交易。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第十一条 关联交易决策权限:
(一)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关联
交易(提供担保除外)或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5%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的关联交易(提
供担保除外)
,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股东会和董事会审议范围以外的关联交易,由总经理批准,
但法律、法规、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关联交易涉及本制度第一条第(一)至(十)项规定事项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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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以发生额作为交易额,并按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经累计计算的发生额达到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标准的,应适用该条的
规定。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按
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已经按照本制度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
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本制度第一条第(十一)项到第
(十四)项所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述规
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
面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交董事
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的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
议。
(二)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
联交易协议,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
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
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
股东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
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将每份协议
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本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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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分别适用第十一条的
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如果在实际执行中日常关联交易金
额超过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根据超出金额分别适用第十一条的规
定重新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
第十五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
和依据、交易总量或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股东会表决程序
第十六条 董事会应依据本制度的规定,对拟提交股东会审议
的有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判断,在作此项判断时,关联股东
的持股数额应以股权登记日的记载为准。
如经董事会判断,拟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则董事会应通知关联股东。
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
避表决。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五)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
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六)公司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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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的回避
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在股东会审议前,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
他知情股东有权向股东会提出关联股东回避申请;
(二)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股东的争议时,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
数根据相关法规判断决定该股东是否属关联股东,并决定其是否回
避;
(三)股东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后,由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按《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
第十九条 当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时,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交
易事项时,需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董事会表决程序
第二十条 对于不需要提交股东会审议而需提交董事会审议的
议案,由董事会进行审查。对被认为是关联交易的方案,董事会应在
会议通知中予以注明。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
避表决,不得授权其他董事代为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
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
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
不足三人的,应当由全体董事(含关联董事)就将该等交易提交公司
股东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股东会对该等交易作出相关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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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在交易对方或者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
任职;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下同);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
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公司基于其他理由认定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
的董事。
第二十二条 关联董事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关联董事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知情董事有权要
求其回避;
(二)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董事的争议时,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
数根据相关法规通过决议决定该董事是否属关联董事,并决定其是否
回避;
(三)关联董事不得参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
(四)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由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按章程
的有关规定表决。
第二十三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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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
除外)
,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
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除非关联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事
会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
项,公司有权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
情况下除外。
第二十四条 如果公司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
安排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
达成的合同、交易、安排与其有利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
有关董事视为作了本章前条所规定的披露。
第六章 关联交易合同的执行
第二十五条 经股东会批准的关联交易,董事会和公司经理层应
根据股东会的决定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的关联交易,公司经理层应根
据董事会的决定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经批准的关联交易合同在实施中需变更主要内容或
提前终止的,应经原批准机构同意。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下述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
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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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
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
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
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
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九)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
“以下” “以内”都含本数,
“少于”、
“低于”
、
“不足”、
“超过”都不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规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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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修改、修订本制度。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施行。
宁夏康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