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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6
证券代码:874277 证券简称:水泊智能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山东水泊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4 日召开了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山东水泊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山东水泊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本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
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监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和其他法律法规以及《山东水泊智能装备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对公司经营、财务以及
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
合法权益。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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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包括 2 名股东代表监事和 1 名职
工代表监事。
第四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监事会主
席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者其他人员协助
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五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和罢免,职工
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和罢免。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
建议;
(四)当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会报告;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职责时依法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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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
月召开一次。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
《公司章程》
、公司股东会决议
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
《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
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邮件或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送交全体监事。非
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
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和地点;
(二)拟审议事项
(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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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当包括上述第(一)
、
(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
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原则上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
、提
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会议的方式召开,以电子邮件等方式表决,但
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监事应当将
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电子邮件至监事会,并在监事
会会议结束之日起
2 日内将有关表决的书面文件原件以特快专递或专人递送的
方式送达公司。
第十三条
监事应当出席监事会会议。 因故不能出席的监事,可以事先提交
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
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
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
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
及时向股东会报告。
第十五条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表决、会议记录及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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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以举手表决或书面表决等方式
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以上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
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十八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十九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二十条
监事会主席应指定人员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
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
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二十一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
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视为
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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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
人进行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五章 监事会决议案的执行和反馈
第二十三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
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监事会有权就本议事规则制定修订
案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
“内”
,
“前”含本数;
“过”
、
“低于”
、
“多
于”
,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与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相
悖时,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
山东水泊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