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百盈高新:监事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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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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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30

证券代码:871847 证券简称:百盈高新 主办券商:天风证券

江西百盈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制度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31 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通过《江西百盈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经

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西百盈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法和程序,保证监事会工作效率,切实

行使监事会的职权,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江

西百盈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告编号:2025-030

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监事、监事会指定的工作人员、列席

监事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都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监事会

第三条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

第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

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

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

司承担;

公告编号:2025-030

(九)列席董事会会议;

(十)列席公司股东会;

(十一)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

职权。

第五条 监事会行使上述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六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

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策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

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监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会,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

股东的同意。

第七条 监事列席公司股东会,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

东会上公开外,监事会应配合董事会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

和说明。

第八条 监事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对公司董事会召开程序的

合法性、关联董事表决的回避及董事会决议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是否符合公司实际需要等事宜进行监督。

公告编号:2025-030

第九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 1 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

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以专人送达、邮寄、电子邮件或者传真方式送

达全体监事。

第十条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临时会议通知应

于会议召开日前 2 日发出;每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可于会议召开日

当日通知全体监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

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

明。

第三章 会议通知和签到规则

第十一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在正常情况下由主席决定召开

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出席对象等,会议通知由主席签发,由

监事会联系人负责通知各有关人员并作好会议准备。

第十二条 会议通知必须以专人送达、邮寄或传真、电子邮件为

准。定期会议应提前 10 日通知到人;临时会议应提前 2 日通知到

人。会议因故延期或取消,应在原定日期提前 1 日通知到人。

第十三条 各应参加会议的人员接到会议通知后,应在开会日

期的前 2 日告知联系人是否参加会议。

第十四条 监事如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可以委托其他监事代为

出席,参加表决。

委托必须以书面方式,委托书上应写明委托的内容和权限。书

面的委托书应在开会前一天送达联系人,由联系人办理授权委托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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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并在会议开始时向到会人员宣布。

授权委托书可由联系人按统一格式制作,随通知送达监事。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必须实行签到制度,凡参加会议的人员

都必须亲自签到,不可以由他人代签。会议签到簿和会议其它文字

材料一起存档保管。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

、(二)

、(三)项内容,

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四章会议提案规则

第十七条 监事和公司其它有关人员需要提交监事会研究、讨

论、决定的议案应预先提交监事会联系人,由监事会联系人汇集分

类整理后交主席审阅,由主席决定是否列入议程。

原则上提交的议案都应列入议程,对未列入议程的议案,主席

应以书面方式向提案人说明理由,不得压而不议又不作出反应,否

则提案人有权向有关监管部门反映情况。

议案内容要随会议通知一起送达全体监事和需要列席会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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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人士(涉及中介机构出具的相关材料内容除外)。

第十八条 监事会提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的规定不抵触,并且属

于公司经营活动范围和监事会的职责范围;

(二)审查公司经营活动,检查公司重大投资决策以及执行股

东会决议的情况;

(三)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会的报告,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利润分配方案以及其它相关资料;

(四)检查公司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是否违反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以及股东会决议的行为;

(五)检查公司劳动工资计划、职工福利待遇等是否侵犯职工

合法权益;

(六)讨论当公司发生重大问题,或者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

人员违反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时,是否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五章会议议事和决议规则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 1/2 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

会决议必须经 1/2 以上监事通过。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1 名监

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

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建议股东会或职工大会予以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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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充分发扬议事民主,尊重每个监事

的意见,并且在作出决定时允许监事保留个人的不同意见。保留不

同意见或持反对意见的监事应服从和执行监事会作出的决定,不得

在执行决定时进行抵触或按个人意愿行事,否则监事会可建议股东

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讨论的每项议题都必须由提案人或指定一

名监事作主题中心发言,要说明本议题的主要内容、前因后果、提

案的主导意见。对重要的提案还应事先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核

实,写出调查核实的书面报告,以利于全体监事审议。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的列席人员只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

会议,在其它时间应当回避。列席人员有发言权,但无表决权。监

事会在作出决定之前,应当充分听取列席人员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方式,但如有两

名以上监事要求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的,则应当采用记名投票方式

表决。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

下,可以用书面表决的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经取得《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决议所需人数的监事签署后,则该

决议于最后签字监事签署之日起生效。书面决议可以专人送达、邮

寄或者传真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对每个列入议程的议案都应以书面形式作

出决定。决定的文字记载方式有两种:纪要和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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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监事对所议事项的意见和说明应当准确记载在会

议记录上。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联系人负责记录。联系人因故

不能正常记录时,由联系人指定一名记录员负责记录。联系人应详

细告知该记录员记录的要求和应履行的保密义务。

出席会议的监事、联系人和记录员都应在记录上签名。

监事会会议记录的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六章会后事项

第三十条 会议签到簿、授权委托书、记录、纪要、决议等文字

资料,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的决定在通过正常的渠道披露之前,参加

会议的所有人员不得以任何一种方式泄密,更不得以此谋取私利。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内”包括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报股东会批准后生效,修改

时亦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公告编号:2025-030

江西百盈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5 年 1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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