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5-016
证券代码:
874333 证券简称:新榜信息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上海新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30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改
<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上海新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其组织、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
使职权,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会会议程序和决议的有效、合法,维护
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和《上海新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
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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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或股东会通知中确定的地点。
第四条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经全体股东同意,股东
会可以电话、视频等通讯方式召开。以通讯方式召开的股东会,参会股东应在会
前将其参会的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文件传真或邮件方式发送至公司董事会秘书
处,并在会后
10 日内将授权委托文件原件寄至公司,参会各股东代表及董事会
秘书应在股东会开始时共同确认各股东代表资格。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
的,视为出席。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
(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六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七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
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第二章
股东会性质和职权
第八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规则
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九条
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法人
或自然人。
股东依其持有的股份数额在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
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范围内行使
用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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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
(八)对公司聘请、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一)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或者本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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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对关联方或者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会审议。
除上述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未经有权部门通过,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分支机构
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按规
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追究当事人的民事、
行政及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
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75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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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绝对金额超过
75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
和资助等,可免于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程序。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
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以外,免于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履
行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程序。
本规则所称
“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
(三)提供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
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等本规则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本条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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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
本条第一款(一)至(五)项。
第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绝对值
5%以上且金额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人民币
50万元以上,且不超过3,000万或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值
5%,或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万
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绝对值
0.5%以上,但不超过3,000万元或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值
5%的关联交易,需经董事会批准,不需经股东会
批准。
公司应当对下列交易,按照连续
12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本条第
一款以及第二款的规定提交董事会
/股东会审议:
(一)与同一关联方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方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方,包括与该关联方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存在股权控
制关系,或者由同一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已经按照本章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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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
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
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不同意召开,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做出书面反馈的,
监事会应当自行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会。
第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在收到请求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
否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同意召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
后及时发出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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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在股东会决议生效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二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四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
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
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
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
出决议。
第二十五条
召开股东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
的事项向全体股东发出通知。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
第二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
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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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
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议联系方式;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
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
惩戒;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九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
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
定召开日前至少二个工作日通知各股东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会的,应当通
知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五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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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发行有表决权的普通股股东或其
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股东应当以
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
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
第三十二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三条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
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
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
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三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
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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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数。
第三十六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
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续开会。
第三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会作出报告。
第三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
出解释和说明。
第四十条
会议主持人在表决前宣布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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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如有)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
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第四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
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通知各股东。
第六章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第四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
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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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
《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发行上市或者定向发行股票;
(七)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变更;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该公司的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
一年内依法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消除前,相关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
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持有
1%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法规或
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
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应当充分披
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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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主动向股东会声明关联关系并
回避表决。股东没有主动说明关联关系并回避的,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
并回避。召集人应依据有关规定审查该股东是否属关联股东及该股东是否应当回
避。
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对于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可以参加讨论,并可就该关联
交易产生的原因、交易基本情况、交易是否公允合法等事宜向股东会作出解释和
说明。
股东会结束后,其他股东发现有关联股东参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投票的,
或
者股东对是否应适用回避有异议的,有权就相关决议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径,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第五十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会议、审议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事项等
需要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聘请律师对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五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
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五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董事、
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连续九十天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董事会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董事会经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
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二)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出股东代
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的提名,经董事会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
查后,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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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通过公司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民
主形式选举产生。
第五十三条
股东会应当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
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在股东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不同
的提案同时投同意票。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
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五十四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六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五十七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两名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
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五十八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
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或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
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九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第六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
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
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
会议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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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16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
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六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 应
当在股东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第六十三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股
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就任。
第六十四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
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二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章
决议的执行
第六十五条
股东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组织贯彻,并按决议的内容
和职责分工责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实施;股东会要求监事会实施的事项,直
接由监事会主席组织实施。
第六十六条
决议事项的执行结果由董事会向股东会报告。监事会实施的事
项,由监事会向股东会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经股东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六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国家
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执行。
第六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将根据公司发展和经营管理的需要,并按国家法
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关不时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由股东会及时进行修改完善。
第七十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含本数,“过”、“超过”、“低
于”、“少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七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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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16
上海新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