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国讯股份:监事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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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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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1

证券代码:838992 证券简称:国讯股份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南昌国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通过,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尚需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南昌国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适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明确南昌国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监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监事会内部机制及运作程序,

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经营决策中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南昌国

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以及其他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确保股东

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

监事会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

工作,对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监事会的职权、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

公告编号:2025-021

第四条

公司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也可在外部聘请有关人

士担任监事。

第五条

股东代表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或更换,股东代表担任监事的候选人由

上届监事会提名,或占公司普通股

3%以上的股东联名提名的人士,经公司监事

会确认后,亦可作为监事候选人,经股东会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半数

以上同意选举产生,更换时亦同。

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职工代表担任监事的候选人由上

届监事会提名,提交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更换时亦同;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不得少于监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外部聘请的监事人选,需经股东会选举产生或更换。

监事发生变动的,应在公司备案及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六条

监事每届任期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七条

监事应当具备下列一般条件:

(一)具有与股东、职工和其他相关利益者进行广泛交流的能力,能够维护

所有者的权益;

(二)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办事公道。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

《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

未届满;

(三)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

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四)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规定的其他情

形。

公司违反上述条款规定选举、委派监事,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监事

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条

监事享有和承担《公司法》规定的监事权利与义务。监事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

偿责任。

公告编号:2025-021

第十条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 股

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十一条

监事因公、私事不能出席监事会会议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委托其

他监事代行职权,不得委托非监事人员参加。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

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并由委托人

签名或盖章。代理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

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

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二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

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监事的辞职报

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监事在任期内辞职的,

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监事补选。

若辞职的是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则应尽快召开临时股东会,由股东会选举

更换;若辞职监事是职工代表,则应尽快召开临时职工代表大会,由公司职工民

主选举更换。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未就监事选举做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

职的监事以及余任监事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第十三条

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

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

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

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

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四条

监事履行职责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依法提起要求赔偿的诉

讼。任职尚未结束的监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十五条

任期内监事不履行监督义务,致使公司利益、股东利益或者员工

利益遭受巨大损害的,应当视其过错程度,分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可按规定的程序解除其监事职务。

第十六条

每位监事要与公司员工同等接受考核,并写出工作述职报告,提

公告编号:2025-021

出个人对公司依法经营运作的独立评鉴。

监事的绩效评价应采取自我评价与相互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节

监事会

第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

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当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及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八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选举产生,更

换时亦同。

第十九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并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代表监事会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三)列席董事会或委托其他监事列席董事会;

(四)当董事或总经理与公司发生诉讼时,由监事会主席代表公司与董事或

总经理进行诉讼。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

事履行其职权。

第二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本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本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公告编号:2025-021

(九)列席董事会会议;

(十)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监事会议事规则和程序

第二十一条

监事议事以监事会议的形式进行。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

临时会议。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

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责

时,可由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负责召集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事会主席应在 10 日内召集临时监事会会

议:

(一)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监事联名提议时;

(三)经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对监事会主席的不信任案,监事会主席在接

到不信任案一个月内,应该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进行表决,并向下届股东会报告;

(四)监事人数少于公司章程所规定人数的

2/3 时。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按以下形式送达全体监事:

(一)定期监事会议召开十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监事;

(二)临时监事会议召开三日前以书面、电话、传真形式通知全体监事;

(三)紧急会议需提前三小时以电话、传真形式通知全体监事。

监事会会议书面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

(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七)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

(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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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监

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监事会会

议通常应在公司住所地召开。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

真方式或其他书面方式进行并做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

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

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监事无故

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将由监事会

提请股

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要求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被邀请参加监

事会议人员应参加会议。

第三十条

监事会决议表决方式原则上采用举手方式表决,重大问题采用记

名投票表决,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审议的议案或事项涉及到有关联关系的监事时,该监事

应当回避,且不得参与表决。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作出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监事有权要求在记

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本公司的档案由

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会议记录的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3)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4)会议出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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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6)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7)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

议记录。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对所议并需执行的事项应形成决议,如无特殊情况,会议决定应在每

次监事会后形成,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名并对监事会的决议承

担责任。

第三十五条

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时,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简任。但经

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决议实施过程中,监事应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

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决议的事项时,可要求和督促董事会责令有关人员

予以纠正。

第四章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悖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项,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其他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附件,修订由监事会提出修订草案,

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条

本规则自股东会批准之日起生效,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南昌国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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