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澳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公开转让并挂牌的
法律意见书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建湘路 393 号世茂环球金融中心 63 层
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传真:*开通会员可解锁* 邮编:410000
网站:www.qiyuan.com
3-3-1
致:湖南澳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南澳维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澳维科技”)的委托,担任澳维科技申请股票在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以下简称“本次挂牌”)的专项法
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以下简称“《挂牌规则》”)、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核
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以下简称“《1 号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指派经办本次挂牌的签字律师(以下简
称“本所律师”)特作出如下声明:
(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澳维科技提供的法律文件、
资料进行了审查和验证。同时,还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
查阅、验证的其他法律文件、资料和证明,并就有关事项向澳维科技有关人员
进行了必要的询问或讨论。
(二)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澳维科技向本所保证:澳维科技已向
本所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书面资料或口头陈述,一切足以影响本
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资料均已向本所披露;澳维科技向本所提供的资料和陈述
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资料
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资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相
一致。
(三)本所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对于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了法
3-3-2
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
构、主办券商直接取得的文书,本所在履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规定的注意义务后,将其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对于不是从
以上主体直接取得的文书,本所经核查和验证后,将其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的依据;对于从公共机构抄录、复制的材料,本所在其经该公共机构确认后,
将其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对于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
无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根据澳维科技、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其他相关机构、
组织或个人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审慎核查后作出判断。
(四)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就与本次挂牌有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以下简称“中国”)境内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并不对中国境外的其他任何法
律管辖区域的法律事项发表意见,也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
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验资报告、财务报表、审计
报告、审核或鉴证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专业文件中某些数据和/或结论的引用,
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或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任何明示或
默示的保证。
(五)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澳维科技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为本次挂牌所提交的申请文件,
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
(六)本所同意澳维科技在申报材料中引用或按照全国股转公司审核要求
引用本法律意见书中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但因澳维科技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
义或曲解的,本所及本所律师不承担法律责任。
(七)本法律意见书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两位小数,如出现总数与
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八)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澳维科技为本次挂牌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
人或单位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3-3-3
目 录
释 义 .............................................................................................................................. 5
正 文 .............................................................................................................................. 7
一、本次挂牌的批准和授权 ........................................................................................ 7
二、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 ............................................................................................ 8
三、本次挂牌的实质条件 ............................................................................................ 9
四、公司的设立 .......................................................................................................... 13
五、公司的独立性 ...................................................................................................... 15
六、发起人和股东(追溯至实际控制人) .............................................................. 19
七、公司的股本及其演变 .......................................................................................... 31
八、公司的业务 .......................................................................................................... 53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56
十、公司的主要财产 .................................................................................................. 65
十一、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 ...................................................................................... 71
十二、公司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75
十三、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76
十四、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76
十五、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78
十六、公司的税务 ...................................................................................................... 80
十七、公司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84
十八、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88
十九、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89
二十、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法律问题 .............................................................. 89
3-3-4
二十一、结论意见 ...................................................................................................... 99
附件一:公司业务资质情况 .................................................................................... 110
附件二:公司拥有的不动产权 ................................................................................ 113
附件三:公司租赁使用的房屋 ................................................................................ 115
附件四:公司拥有的商标权 .................................................................................... 116
附件五:公司拥有的专利权 .................................................................................... 122
3-3-5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本次挂牌
指
澳维科技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
澳维科技、公司、股份公司、申请人
指
湖南澳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澳维环保、澳维有限
指
湖南澳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系申请人前身
澳维膜科技
指
湖南澳维膜科技有限公司,系申请人全资子公司
红奇科技
指
湖南红奇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为湖南澳维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系申请人全资子公司
澳维新材料
指
湖南澳维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系申请人全资子公司湖南红奇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
北京分公司
指
湖南澳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系申请人分公司
杭州分公司
指
湖南澳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系申请人分公司
澳维设备
指
湖南澳维环保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系申请人全资子公司,已于 2024 年 6 月注销
日望集团
指
湖南日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湖南日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系申请人股东
日望环保
指
湖南日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系申请人股东湖南日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
株洲国投
指
株洲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系申请人股东
信环澳维
指
青岛信环澳维共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申请人股东
维创实业
指
株洲维创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申请人股东
株洲水务
指
株洲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系申请人股东
中启洞鉴
指
湖南中启洞鉴私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申请人股东
澳盛实业
指
株洲澳盛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申请人股东
航领实业
指
株洲航领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申请人股东
德捷湘维
指
济南德捷湘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申请人股东
财信精益
指
湖南省财信精益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申请人股东
湘江产投
指
湘江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系申请人历史股东
湘江智芯
指
湖南湘江智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申请人历史股东
为盛创业
指
长沙为盛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申请人历史股东
株洲双创
指
株洲市国投创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系申请人历史股东
宏伟投资
指
湖南宏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系申请人历史股东
株洲市国资委
指
株洲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修订)
3-3-6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
《业务规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挂牌规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
《1 号指引》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
《治理规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管理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市场监管局
指
市场监督管理局
全国股转公司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股转系统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公 开 转 让 说 明书》
指
《湖南澳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申报稿)
《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书》
指
湖南澳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书》
《审计报告》
指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职业字[2025]42729 号《审计报告》
《公司章程》
指
现行有效的《湖南澳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本法律意见书
指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澳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法律意见书》
中信建投
指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天职国际
指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沃克森
指
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本所、启元
指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
指
本所指派经办本次挂牌的签字律师
报告期
指
2023 年度、2024 年度及 2025 年 1-6 月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3-3-7
正 文
一、本次挂牌的批准和授权
(一)董事会和股东会的批准
1、2025 年 11 月 21 日,澳维科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议案》《关于
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时采取集合竞价交
易方式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挂牌前滚存利润
分配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挂牌相关的议案。
2、2025 年 12 月 6 日,澳维科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议案》《关于
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时采取集合竞价交
易方式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挂牌前滚存利润
分配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挂牌相关的议案。
(二)股东会就本次挂牌向董事会的授权
2025 年 12 月 6 日,澳维科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牌并公开转让事宜的议案》。
(三)本次挂牌尚需取得的批准和授权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澳维科技股东未超过 200 人。根据《国务院关
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第三条和《管理办法》第三十
七条的规定,股东人数未超过 200 人的股份公司申请在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
让,中国证监会豁免核准,由全国股转公司作出同意公开转让并挂牌的审核决
定或终止审核决定。据此,澳维科技本次挂牌尚需获得全国股转公司的审查同
3-3-8
意。
综上,本所认为:
1、澳维科技已经依照法定程序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并对本次挂牌的相关
事项作出决议,本次董事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以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及其他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决议内容合法有效。
2、澳维科技的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授权范围及授权程序合法有效。
3、澳维科技本次挂牌尚需获得全国股转公司的审查同意。
二、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
(一)公司是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如本法律意见书正文之“四、公司的设立”所述,公司系由成立于 2014 年
12 月 3 日的澳维环保以经审计的截至 2021 年 10 月 31 日的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
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24 日在株洲市市场监管局办理完毕
工商登记手续。
(二)公司是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1、公司现持有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5 年 1 月 17 日核发的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为 9*开通会员可解锁*60964Y 的《营业执照》。
2、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权益金额为 492,943,018.56 元(合并报表数),公司不存在资不抵债、不能清
偿到期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
3、根据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网络查询及
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经营状态显示为存续;根据公司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公司不存在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解散、清
算、破产或其他需要终止的情形。
3-3-9
据此,本所认为,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清算、解散、破产
或其他需要终止的情形,具有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挂牌的实质条件
(一)公司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满两年,股本总额不低于 500 万元
1、经核查,公司系由成立于 2014 年 12 月 3 日的澳维环保以经审计的截至
2021 年 10 月 31 日的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设立
合法、合规。根据《业务规则》,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
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据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澳维科技已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两年以上。
2、经核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 12,888 万元,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股东
的出资资产、出资方式、出资程序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据此,本所认为,公司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
不低于 500 万元,符合《业务规则》第 2.1 条第(一)项及《挂牌规则》第十
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二)公司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1、如本法律意见书正文之“六、发起人和股东(追溯至实际控制人)”及
“七、公司的股本及其演变”所述,公司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股东的出资
资产、出资方式、出资程序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股东不存在依法不得
投资公司的情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的股权权属明晰,各股东所
持股份不存在代持、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情况,不存在被冻结、质押或其他
权利限制情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或控制的股份不存在可能导致控制
权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2、如本法律意见书正文之“七、公司的股本及其演变”及“十、公司的主
要财产”所述,公司及其重要控股子公司的历次股权变动合法合规,履行了必
3-3-10
要的内部决议、外部审批程序,不存在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且仍未依
法规范或还原的情形。
据此,本所认为,公司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符合
《业务规则》第 2.1 条第(四)项和《挂牌规则》第十条第(一)项、第十二
条、第十三条的规定。
(三)公司治理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1、如本法律意见书正文之“十四、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及规范运作”所述,公司已建立由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高级管理人
员等组成的公司治理架构,并制定了《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公司治理制度并有效运作,形成了保护股东尤其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制约机制。
2、公司制定的《公司章程》明确了公司与股东等主体之间的纠纷解决机制,
且公司已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制度,切实保
障投资者和公司的合法权益。
3、根据公司提供的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信用报告、无犯罪记录证明
等文件,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资格。
4、根据公司合法合规证明报告、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的调查表、出具的声明承诺等资料,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及相关主体不存在以下情形:
(1)最近 24 个月以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控股子公
司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行为被
司法机关作出有罪判决,或刑事处罚未执行完毕;
(2)最近 24 个月以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控股子公
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
3-3-11
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3)最近 12 个月以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控股子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
(4)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5)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尚未消除;
(6)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
入措施,或被全国股转公司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且市
场禁入措施或不适格情形尚未消除;
(7)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5、如本法律意见正文之“八、公司的业务”所述,公司依法依规开展生产
经营活动,具备开展业务所必需的资质、许可等。
6、根据《审计报告》及公司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设有独
立财务部门,配备了专职的财务会计人员,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
独立开展会计核算、作出财务决策,公司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报告期内财务报
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
面公允地反映了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财务报
表已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本次挂牌提交的财务报表截止日不早于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日。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健全且得到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
表的可靠性。
据此,本所认为,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符合《业务规则》
第 2.1 条第(三)项和《挂牌规则》第十条第(二)项、第十四条、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3-3-12
(四)公司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1、如本法律意见书正文之“八、公司的业务”所述,公司主营业务为反渗
透、纳滤膜片及膜元件等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公司独立拥有与其
主营业务相匹配的业务体系、资产等关键资源要素,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
续经营的能力;公司 2023 年度、2024 年度和 2025 年 1-6 月主营业务收入分别
为 38,425.09 万元、48,662.63 万元和 21,658.13 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99.59%、99.46% 和 99.53%,公司主营业务明确。
2、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公司的确认,公司报告期内具有持续的业务经营
记录;根据《审计报告》,公司 2023 年度、2024 年度和 2025 年 1-6 月归属于
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准)分别为 7,101.47
万元、9,675.78 万元和 4,129.32 万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不低于 800
万元;公司最近一期末每股净资产不低于 1 元/股。
3、公司主营业务为反渗透、纳滤膜片及膜元件等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
和服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公司所属行业或所从事业务不存在以下情形:(1)
学前教育、学科类培训业务、金融业、国务院主管部门认定的产能过剩行业、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规定的淘汰类行业;(2)主要业务或产能被国家
或地方发布的产业政策明确禁止或淘汰的;(3)属于法规政策明确禁止进入资
本市场融资的行业、业务的;(4)不符合股转系统市场定位及中国证监会、全
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4、根据《审计报告》、公司出具的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在其经核准
的经营范围内从事业务,具备相应的业务资质;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
司不存在因违法经营而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的情
形;公司不存在依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解散的情形,或法院
依法受理重整、和解或破产申请的情形。
据此,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
营能力,符合《业务规则》第 2.1 条第(二)项和《挂牌规则》第十条第(三)
3-3-13
项、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五)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公司就本次挂牌与中信建投签署了《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书》,将由
中信建投为公司提供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服务。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中
信建投完成了尽职调查和内核程序,对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发表独立意见,
并出具了推荐报告。
据此,本所认为,公司已获得主办券商推荐及督导,符合《业务规则》第
2.1 条第(五)项和《挂牌规则》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挂牌符合《业务规则》《挂牌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关于申请股票在股转系统挂牌的实质性条件。
四、公司的设立
澳维科技系由澳维环保以截至 2021 年 10 月 31 日经审计的母公司账面净资
产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一)公司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和方式
公司前身澳维环保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详见本法律意见书正文之“七、公司的股本及其演变”之“(一)公司前身澳
维环保的设立及历次股权演变”之“1、2014 年 12 月,澳维环保设立”。
1、公司设立程序
(1)2021 年 11 月 17 日,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名称自主申报变更
告知书》,核准澳维环保的企业名称变更为“湖南澳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2021 年 11 月 27 日,澳维环保召开股东会,同意由澳维环保全体股东
作为发起人,将澳维环保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名称为“湖南澳维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截至 2021 年 10 月 31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按照一定比例
折为股份公司的股本,其中 12,888 万元计入股份公司股本,其余计入资本公积,
3-3-14
各股东在股份公司中的持股比例不变。
(3)2021 年 11 月 27 日,天职国际出具天职业字[2021]43568 号《湖南澳
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净资产专项审计报告》,确认截至 2021 年 10 月 31 日,澳
维环保经审计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为 24,299.56 万元。
(4)2021 年 11 月 30 日,沃克森出具沃克森国际评报字(2021)第 2154
号《湖南澳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拟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涉及湖南澳维
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净资产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确认截至 2021 年 10 月 31
日,澳维环保净资产评估值为 30,692.85 万元。
(5)2021 年 12 月 16 日,澳维环保全体股东签署《湖南澳维环保科技有限
公司整体变更设立湖南澳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协议》(以下简称
“《发起人协议》”),约定以全体股东作为发起人,将澳维环保按截至 2021
年 10 月 31 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 24,299.56 万元按照 1:0.5304 的比例折为
12,888 万股,净资产超过注册资本的 11,411.56 万元作为股份公司的资本公积,
由全体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共享,本次变更前后各股东在公司中的持股比例保持
不变。
(6)2021 年 12 月 16 日,澳维科技召开发起人会议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关于湖南澳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湖南澳维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的议案》等议案。
(7)2021 年 12 月 16 日,天职国际就公司设立时的股本事项出具《湖南澳
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筹)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21]45461 号),确认截至
2021 年 12 月 16 日止,公司已收到全体股东以其拥有的澳维环保的净资产折合
的股本 12,888 万元。
(8)2021 年 12 月 24 日,公司取得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
2、发起人的资格
详见本法律意见书正文之“六、发起人和股东(追溯至实际控制人)”之
“(一)公司的发起人”。
3-3-15
3、设立的条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的设立符合当时有效的《公司法》(2018 年修正)
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应当具备的条件。
4、设立的方式
公司系由澳维环保按照截至 2021 年 10 月 31 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
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有关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和验资
1、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设立过程中已履行审计、资产评估和验资的程序,
详见本法律意见书正文之“四、公司的设立”之“(一)公司设立的程序、资
格、条件和方式”之“1、公司设立程序”。
2、经核查,澳维环保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聘请的审计机构、验
资机构均已根据相关规定就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向财务部、中国证监会备案。
3、澳维环保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全部资产、债权债务、业务、协
议和合同等均由澳维科技承继,各发起人未有新的资产投入,不存在发起人用
作出资的资产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问题,相关财产只需办理更名手续。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的设立程序、资格、条件、方式均符合当时有效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已履行有关审计、验资和资产评估等必要
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公司的独立性
(一)公司的业务独立
1、根据公司现持有的《营业执照》记载,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
新型膜材料制造;新型膜材料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生态环境材料制造;生
态环境材料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专用化学
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气体、
3-3-16
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制造;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销售;合成材料制造
(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机械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研发;专用设
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直饮水设备销售;水资源专用机械设备
制造;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海水淡化处理;雨水、微咸水及矿井水的收集
处理及利用;非常规水源利用技术研发;工业设计服务;环保咨询服务;非居
住房地产租赁;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货物进出口;销
售代理;国内贸易代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
让、技术推广;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
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
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
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2、根据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的主营业务为反渗透、纳滤膜
片及膜元件等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公司依法经营,设置了相应的
业务部门并配备了相应的业务人员,独立开展业务并对外签订合同,公司具有
独立运营其业务的能力。公司拥有独立的生产经营场所和组织机构,不存在将
业务交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负责的情况,其业务独立
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3、根据《审计报告》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会议资料显示,公司报告期内
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未发生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4、如本法律意见书正文之“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所述,公司与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据此,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的业务独立。
(二)公司的资产独立完整
1、经本所律师核查历次股权变动的缴款凭证、天职国际出具的天职业字
[2021]44332 号《湖南澳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专项复核报告》,公司的注册资本
3-3-17
已足额缴纳。
2、如本法律意见书正文之“十、公司的主要财产”所述,公司合法拥有与
其业务相关的房屋、土地、商标、专利、著作权和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等有形或
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3、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住所、办公场地、厂房等资产并查阅《审计报告》,
公司设立了完整的生产、采购、销售、研发系统,其生产、采购、销售、研发
等系统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4、根据《审计报告》、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公司未以资产、权益为关联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除外)的债
务提供担保,公司对其资产拥有独立的控制和支配权,不存在资产、资金及其
他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资源被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违规占用而损害
公司利益的情况。
据此,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的资产独立完整。
(三)公司的人员独立
1、根据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建立了独立的人事和薪酬管理
制度,并与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员工工资单独造册、单独发放。公司已开立
独立的社会保险账户、住房公积金账户,独立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
2、根据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的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未在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公司的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3、根据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文件及其他人事任免文件以及本所律师的
审慎核查,公司的人事任免、员工聘用或解聘由具有相应权限的股东会、董事
会、总经理或其他人事决策机构作出,不存在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决
定的情形。
3-3-18
据此,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的人员独立。
(四)公司的机构独立
1、公司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等组织机构,根据
自身经营管理需要设置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
理人员,公司各个职能部门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具有健全独立的法人治
理结构,并制定了《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审计委员会议事
规则》等制度。
2、公司建立健全了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现设营销中心、研发中心、制造中
心、采购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等职能部门,该等部门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
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3、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管理层等决策
机构及其他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运作,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不存在与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机构混同的情形。公司拥有独立的经
营和办公场所,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机构混合
经营、合署办公的情形。
据此,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的机构独立。
(五)公司的财务独立
1、根据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建立健全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
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
2、公司设置了独立的财务部门,配备了相关财务人员,并由公司的财务总
监负责日常财务管理工作,公司财务人员均专职在公司工作,并在公司领取薪
酬。
3、公司已开立了独立的基本存款账户,不存在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其他股东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况。
4、根据《审计报告》及公司说明,公司依法独立纳税。
3-3-19
据此,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的财务独立。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的业务、资产、人员、机构和财务均独立于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公司具有完整独立的采购、生产和销售
系统,具备独立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六、发起人和股东(追溯至实际控制人)
(一)公司的发起人
1、发起人的人数、资格、住所
澳维科技系由澳维环保整体变更而来,澳维环保整体变更前的全体股东合
计 15 名作为发起人,认购公司的全部股份。公司的 15 名发起人中,2 名为自然
人,13 名为法人或合伙企业,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发起人姓名/
名称
持股数
(万股)
持股比例
(%)
发起设立时各发起人的住址
1
日望集团
4,502.80
34.94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栗雨工业园火炬四道生产车间三
2
株洲国投
869.00
6.74
株洲市天元区神农城森林路 268 号
3
彭军
800.00
6.21
株洲市天元区滨江南路 88 号
4
信环澳维
732.00
5.68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鳌山卫街道蓝谷创业中心 2 号楼 D 座 525-1
5
维创实业
728.40
5.65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栗雨工业园火炬四道行政办公楼 305 室
6
株洲水务
724.60
5.62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中路一栋 7 层办公楼
7
中启洞鉴
724.30
5.62
湖 南 省 长 沙 市 岳 麓 区 观 沙 岭 街 道 滨 江 路188 号湘江基金小镇 13#栋 3 层(集群注册)
8
湘江产投
651.86
5.06
长沙市高新区麓谷大道 627 号长海创业基地 3 楼
9
澳盛实业
647.35
5.02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栗雨工业园火炬四道行政办公楼 302 室
10
航领实业
569.40
4.42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栗雨工业园火炬四道行政办公楼 303 室
11
德捷湘维
500.00
3.88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双山街道章莱路泉城科技金融小镇 9 号楼 209 号
12
财信精益
483.00
3.75
长沙高新开发区岳麓西大道 588 号芯城科技园 4#栋 401C-95 房
13
湘江智芯
482.86
3.75
湖 南 省 长 沙 市 岳 麓 区 观 沙 岭 街 道 滨 江 路188 号湘江基金小镇 13#栋 3 层 316 室
3-3-20
序号
发起人姓名/
名称
持股数
(万股)
持股比例
(%)
发起设立时各发起人的住址
14
卢澎湖
400.00
3.10
株洲市石峰区时代雅园
15
为盛创业
72.43
0.56
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大道 627 号海创科技工业园 A-3 栋工业展厅 101(310 房)
合 计
12,888.00
100.00
-
公司的发起人人数达到两人以上,且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公司的发起人
人数、住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经核查,上述发起人中,彭军、卢澎湖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日望集
团、株洲国投、信环澳维、维创实业、株洲水务、中启洞鉴、湘江产投、澳盛
实业、航领实业、德捷湘维、财信精益、湘江智芯、为盛创业均为在中国境内
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法人或合伙企业;上述发起人均依法存续,具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发起人的资格。
据此,本所认为,公司的发起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发起人的资格;公司的发起人人数、住所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出资
(1)发起人的出资方式、比例、时间
详见本法律意见书正文之“七、公司的股本及其演变”之“(二)公司整
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之“1、整体变更的折股方案的合法合规性”。
(2)是否履行验资、评估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起人在整体变更设立过程中的出资已履行验资手续和
评估手续,详见本法律意见书正文之“四、公司的设立”之“(二)公司设立
过程中的有关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和验资”。
(3)股权设置和出资事宜是否存在法律瑕疵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设立时,股权设置和出资事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3-21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的资格、人数、住所、出资符
合法定条件。
(二)公司的现有股东
1、公司现有股东的基本情况及主体资格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现有股东 12 名,其中包括 2 名自然人股东
和 10 名非自然人股东,公司现有股本及股东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日望集团
6,067.48
6,067.48
47.08
2
株洲国投
869.00
869.00
6.74
3
彭军
800.00
800.00
6.21
4
信环澳维
732.00
732.00
5.68
5
维创实业
728.40
728.40
5.65
6
株洲水务
724.60
724.60
5.62
7
中启洞鉴
724.30
724.30
5.62
8
澳盛实业
647.35
647.35
5.02
9
航领实业
453.40
453.40
3.52
10
德捷湘维
500.00
500.00
3.88
11
财信精益
241.47
241.47
1.87
12
卢澎湖
400.00
400.00
3.10
合 计
12,888.00
12,888.00
100.00
(1)非自然人股东
1)日望集团
日望集团成立于 2015 年 11 月 5 日,现持有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30200MA4L1J3BXL 的《营业执照》,公司类型为有限
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为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栗雨工业园火炬
四道生产车间三;法定代表人为彭军;注册资本为 7,000.00 万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其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彭军
4,900.00
70.00
3-3-22
2
贺妍博
2,100.00
30.00
合计
7,000.00
100.00
2)株洲国投
株洲国投成立于 1998 年 9 月 22 日,现持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开通会员可解锁*360371 的《营业执照》,企业类型为其他有限
责任公司;住所为株洲市天元区神农城森林路 268 号;法定代表人为许大为;
注册资本为 400,000.00 万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其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株洲市产业发展投资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
360,000.00
90.00
2
湖南省国有投资经营有限
公司
40,000.00
10.00
合计
400,000.00
100.00
3)信环澳维
信环澳维成立于 2021 年 7 月 15 日,现持有青岛市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70282MA94GNMA95 的《营业执照》,公司类
型为有限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信寰私募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主要经营场所为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通济街 128 号;注册资本为 3,190.00 万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其各合伙人的出资额及出资
比例具体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名称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黄宇
有限合伙人
849.00
26.61
2
王正忠
有限合伙人
700.00
21.94
3
胡柳梁
有限合伙人
500.00
15.67
4
徐琼
有限合伙人
300.00
9.40
5
胡偲璇
有限合伙人
200.00
6.27
6
沈益人
有限合伙人
150.00
4.70
7
谢晨星
有限合伙人
150.00
4.70
8
徐钱森
有限合伙人
150.00
4.70
9
饶冰笑
有限合伙人
100.00
3.13
10
王潇
有限合伙人
50.00
1.57
3-3-23
11
信寰私募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普通合伙人
41.00
1.29
合计
3,190.00
100.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信环澳维普通合伙人信寰私
募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中信环境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3,500.00
35.00
2
湖北和元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3,000.00
30.00
3
新投华瀛石油化工(深圳)
股份有限公司
2,300.00
23.00
4
上海允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1,200.00
12.00
合计
10,000.00
100.00
经本所律师核查,信环澳维已于 2021 年 10 月 29 日办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
(基金编码:SSK086),信环澳维之基金管理人信寰私募基金管理(北京)有
限 公 司 已 于 2019 年 6 月 21 日 办 理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 登 记 编 号 :
P1069893)。
4)维创实业
维创实业成立于 2021 年 1 月 28 日,现持有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30200MA4T36HCXD 的《营业执照》,公司类型为有
限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为路宏伟;主要经营场所为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栗雨工业园火炬四道行政办公楼 305 室;注册资本为 728.40 万元。
根据维创实业的工商登记文件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其各合伙人的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具体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路宏伟
普通合伙人
361.00
49.56
2
彭博
有限合伙人
96.00
13.18
3
黄涛
有限合伙人
81.90
11.24
4
胡群辉
有限合伙人
74.90
10.28
5
贺攀
有限合伙人
63.60
8.73
6
喻慧
有限合伙人
51.00
7.00
合计
728.40
100.00
3-3-24
根据维创实业的合伙协议及公司的确认,维创实业系公司的员工持股平台,
各合伙人均系公司员工,通过以自有资金向维创实业缴纳合伙企业出资的形式
对公司进行投资,无对外募集资金行为,合伙企业资产为合伙企业自主管理,
未将资产委托给其他方进行管理,也未受托管理其他机构的资产;根据《私募
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定,维创实业
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或基金管理人,无需办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或基金管理人
登记手续。
5)株洲水务
株洲水务成立于 2017 年 4 月 27 日,现持有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30200MA4LLG597E 的《营业执照》,公司类型为有限
责任公司(非自然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住所为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
中路一栋 7 层办公楼;法定代表人为李柏坚;注册资本为 150,000.00 万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其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株洲市公用事业集团有限公司
150,000.00
100.00
合计
150,000.00
100.00
6)中启洞鉴
中启洞鉴成立于 2018 年 9 月 4 日,现持有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核发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30104MA4PWNB209 的《营业执照》,公司类型为有
限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中启私募基金管理(海南)有限公司;主要经
营场所为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观沙岭街道滨江路 188 号湘江基金小镇 13#栋 3
层(集群注册);注册资本为 105,196.03 万元 。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其各合伙人的出资额及出资
比例具体如下: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湖南省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引导基金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人
25,000.00
23.77
2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
有限合伙人
24,000.00
22.81
3-3-25
托有限公司
3
湖南财信精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有限合伙人
11,414.59
10.85
4
郴州市产业引导基金
企业(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人
10,000.00
9.51
5
湖南湘江盛世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有限合伙人
10,000.00
9.51
6
中化国际(控股)股
份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6,000.00
5.70
7
马鞍山慈湖紫荆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有限合伙人
4,000.00
3.80
8
海南行道企业管理中
心(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人
3,728.94
3.54
9
启仁(天津)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人
3,150.00
2.99
10
中化蓝天集团有限公
司
有限合伙人
3,000.00
2.85
11
湘潭产业质量发展引导私募股权基金企业
(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人
3,000.00
2.85
12
中启私募基金管理(海南)有限公司
普通合伙人
1,052.50
1.00
13
泉州兴水水务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有限合伙人
850.00
0.81
合计
105,196.03
100.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中启洞鉴普通合伙人中启私
募基金管理(海南)有限公司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中化信和资产管理(北京)
有限公司
350.00
35.00
2
启迪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350.00
35.00
3
海南证道企业管理中心(有
限合伙)
300.00
30.00
合计
1,000.00
100.00
经本所律师核查,中启洞鉴已于 2018 年 10 月 23 日办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
(基金编码:SEQ164),中启洞鉴之基金管理人中启私募基金管理(海南)有
限 公 司 已 于 2018 年 7 月 12 日 办 理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 登 记 编 号 :
P1068633)。
3-3-26
7)澳盛实业
澳盛实业成立于 2021 年 1 月 27 日,现持有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30200MA4T35EY8N 的《营业执照》,公司类型为有
限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为王纯清;主要经营场所为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栗雨工业园火炬四道行政办公楼 302 室;注册资本为 647.35 万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其各合伙人的出资额及出资
比例具体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刘旦
有限合伙人
105.00
16.22
2
陈超
有限合伙人
105.00
16.22
3
叶明明
有限合伙人
96.00
14.83
4
王纯清
普通合伙人
90.40
13.96
5
刘鹏君
有限合伙人
80.25
12.40
6
刘畅
有限合伙人
77.60
11.99
7
刘元利
有限合伙人
47.60
7.35
8
王进
有限合伙人
45.50
7.03
合计
647.35
100.00
根据澳盛实业的合伙协议及公司的确认,澳盛实业系公司的员工持股平台,
各合伙人均系公司员工,通过以自有资金向澳盛实业缴纳合伙企业出资的形式
对公司进行投资,无对外募集资金行为,合伙企业资产为合伙企业自主管理,
未将资产委托给其他方进行管理,也未受托管理其他机构的资产;根据《私募
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定,澳盛实
业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或基金管理人,无需办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或基金管理
人登记手续。
8)航领实业
航领实业成立于 2021 年 1 月 27 日,现持有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30200MA4T34NG55 的《营业执照》,公司类型为有限
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为黄赞;主要经营场所为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栗雨
工业园火炬四道行政办公楼 303 室;注册资本为 453.40 万元。
3-3-27
根据航领实业的工商登记文件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其各合伙人的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具体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黄赞
普通合伙人
294.00
64.84
2
杨任东
有限合伙人
65.00
14.34
3
戴大庆
有限合伙人
14.40
3.18
4
廖骞
有限合伙人
10.00
2.21
5
曾望来
有限合伙人
10.00
2.21
6
周学
有限合伙人
10.00
2.21
7
彭少波
有限合伙人
5.00
1.10
8
黄州
有限合伙人
4.80
1.06
9
胡立家
有限合伙人
3.80
0.84
10
张玉莹
有限合伙人
3.70
0.82
11
郭艳
有限合伙人
3.70
0.82
12
赵德华
有限合伙人
3.20
0.71
13
伍利平
有限合伙人
3.00
0.66
14
谢富泉
有限合伙人
2.85
0.63
15
陈湘攸
有限合伙人
2.65
0.58
16
贺勍
有限合伙人
2.55
0.56
17
李观清
有限合伙人
2.45
0.54
18
刘斌
有限合伙人
2.30
0.51
19
刘康琪
有限合伙人
2.00
0.44
20
唐湘华
有限合伙人
2.00
0.44
21
彭国强
有限合伙人
2.00
0.44
22
张亚宁
有限合伙人
1.00
0.22
23
曹合
有限合伙人
1.00
0.22
24
贺智威
有限合伙人
1.00
0.22
25
黄容
有限合伙人
1.00
0.22
合计
453.40
100.00
根据航领实业的合伙协议及公司的确认,航领实业系公司的员工持股平台,
各合伙人均系公司员工,通过以自有资金向航领实业缴纳合伙企业出资的形式
对公司进行投资,无对外募集资金行为,合伙企业资产为合伙企业自主管理,
未将资产委托给其他方进行管理,也未受托管理其他机构的资产;根据《私募
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定,航领实
3-3-28
业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或基金管理人,无需办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或基金管理
人登记手续。
9)德捷湘维
德捷湘维成立于 2021 年 7 月 19 日,现持有济南市章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70181MA94H3HT37 的《营业执照》,公司类型
为有限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上海锦岳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主要经
营场所为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双山街道章莱路泉城科技金融小镇 9 号楼 209 号;
注册资本为 3,051.00 万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其各合伙人的出资额及出资
比例具体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名称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济南德信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人
2,100.00
68.83
2
童贞明
有限合伙人
300.00
9.83
3
秦倩倩
有限合伙人
300.00
9.83
4
田文涛
有限合伙人
130.00
4.26
5
李贤哲
有限合伙人
120.00
3.93
6
王皓然
有限合伙人
100.00
3.28
7
上海锦岳私募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普通合伙人
1.00
0.03
合计
3,051.00
100.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德捷湘维普通合伙人上海锦
岳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刘彬
2,400.00
80.00
2
上海锦岳龙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600.00
20.00
合计
3,000.00
100.00
经本所律师核查,德捷湘维已于 2021 年 9 月 6 日办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
(基金编码:SSP535),德捷湘维之基金管理人上海锦岳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已于 2022 年 3 月 18 日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P1073243)。
10)财信精益
3-3-29
财信精益成立于 2021 年 3 月 12 日,现持有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核发
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30100MA4T5CW39A 的《营业执照》,公司类型为
有限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湖南省财信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主要经
营场所为长沙高新开发区岳麓西大道 588 号芯城科技园 4#栋 401C-95 房;注册
资本为 41,100.00 万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其各合伙人的出资额及出资
比例具体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名称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湖南省财信引领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10,000.00
24.33
2
益阳高新产业发展投
资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5,000.00
12.17
3
张新阳
有限合伙人
2,350.00
5.72
4
胡利
有限合伙人
1,600.00
3.89
5
湖南国天电子科技有
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1,505.00
3.66
6
醴陵市渌江投资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1,500.00
3.65
7
易波
有限合伙人
1,410.00
3.43
8
肖革萍
有限合伙人
1,260.00
3.07
9
陆小平
有限合伙人
1,075.00
2.62
10
江峦
有限合伙人
1,000.00
2.43
11
熊一芬
有限合伙人
970.00
2.36
12
谢冬梅
有限合伙人
940.00
2.29
13
黄宣铭
有限合伙人
915.00
2.23
14
刘彦辰
有限合伙人
760.00
1.85
15
高小利
有限合伙人
750.00
1.82
16
丁辉明
有限合伙人
635.00
1.55
17
冯曙
有限合伙人
600.00
1.46
18
周明觉
有限合伙人
600.00
1.46
19
宋昀
有限合伙人
555.00
1.35
20
贺琼
有限合伙人
550.00
1.34
21
贺文奇
有限合伙人
530.00
1.29
22
谢姣
有限合伙人
500.00
1.22
23
李永恒
有限合伙人
500.00
1.22
24
段利平
有限合伙人
500.00
1.22
25
谢海宁
有限合伙人
500.00
1.22
3-3-30
26
湖南省财信产业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普通合伙人
500.00
1.22
27
陈天梅
有限合伙人
480.00
1.17
28
夏岩
有限合伙人
415.00
1.01
29
徐之静
有限合伙人
400.00
0.97
30
吴刚
有限合伙人
400.00
0.97
31
陶冶轩
有限合伙人
400.00
0.97
32
谢常宁
有限合伙人
400.00
0.97
33
胡玉英
有限合伙人
300.00
0.73
34
刘天学
有限合伙人
300.00
0.73
35
张涵平
有限合伙人
250.00
0.61
36
赵查秀
有限合伙人
200.00
0.49
37
洪慧
有限合伙人
200.00
0.49
38
湖南运达实业集团有
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200.00
0.49
39
刘艳萍
有限合伙人
150.00
0.37
合计
41,100.00
100.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财信精益普通合伙人湖南省
财信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湖南财信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00%持股的公司,
湖南财信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湖南省人民政府 100%持股的公司。
经本所律师核查,财信精益已于 2021 年 4 月 13 日办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
(基金编码:SQE433),财信精益之基金管理人湖南省财信产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已于 2017 年 1 月 17 日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P1060992)。
2、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
根据公司股东提供的调查表、股东访谈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股东之间存在以下关联关系: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关联关系
1
彭军、日望集团
彭军持有日望集团 70.00%的股权且担任执行董事
(三)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1、控股股东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日望集团持有公司 6,067.48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7.08%,为公司的控股股东。
3-3-31
2、实际控制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彭军直接持有公司 800.00 万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21%;同时,彭军通过持有日望集团 70.00%的股权间接
持有公司 4,247.236 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32.96%;贺妍博未在公司直接
持股,通过持有日望集团 30.00%的股权间接持有公司 1,820.244 万股股份,占
公司总股本的 14.12%;两人合计控制公司 6,867.48 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53.29%。彭军系贺妍博的母亲。
同时,报告期内彭军一直担任澳维科技董事长、总经理;贺妍博一直担任
澳维科技副总经理、董事,二人均对公司经营管理决策具有重大影响。
综上,日望集团系公司的控股股东,彭军和贺妍博系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
人,且最近两年未发生变更。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日望集团系公司的控股股东,彭军和贺妍博系公司
的共同实际控制人,公司最近两年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七、公司的股本及其演变
(一)公司前身澳维环保的设立及历次股权演变
1、2014 年 12 月,澳维环保设立
2014 年 11 月 6 日,澳维环保取得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名称
预先核准通知书》((湘)名私字[2014]第 24625 号),同意拟设立的公司名称
为湖南澳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2014 年 11 月 21 日,澳维环保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公司名称、地址、
经营范围、出资人、出资数额、注册资本等相关事宜,并通过了公司章程。
2014 年 12 月 3 日,株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准予设立/开业登记通知
书》((湘株)私营登记字[2014]第 5067 号),准予澳维环保设立。
2014 年 12 月 3 日,澳维环保取得株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
照》。
3-3-32
设立时,澳维环保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贺妍博
5,100.00
51.00
2
彭军
1,700.00
17.00
3
卢澎湖
500.00
5.00
4
刘海桃
500.00
5.00
5
路宏伟
450.00
4.50
6
何梓恺
200.00
2.00
7
刘旦
150.00
1.50
8
陈超
150.00
1.50
9
叶明明
120.00
1.20
10
彭博
120.00
1.20
11
黄涛
117.00
1.17
12
王纯清
113.00
1.13
13
刘鹏君
107.00
1.07
14
胡群辉
107.00
1.07
15
王英姿
100.00
1.00
16
张卓
100.00
1.00
17
刘畅
97.00
0.97
18
刘元利
68.00
0.68
19
贺攀
68.00
0.68
20
喻慧
68.00
0.68
21
王进
65.00
0.65
合 计
10,000.00
100.00
2、2016 年 4 月,澳维环保第一次股权转让
2015 年 11 月 15 日,澳维环保召开股东会:(1)同意股东贺妍博将所持有
澳维环保 5,100.00 万元注册资本以 5,100.0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日望环保;(2)
同意股东彭军将其所持有澳维环保股权 900.00 万元注册资本、500.00 万元注册
资本、300.00 万元注册资本分别以 900.00 万元、500.00 万元、300.00 万元的价
格转让给日望环保、赵慧宇、马洪亮;(3)其余股东自愿放弃优先购买权;
(4)通过公司章程修正案。
2015 年 11 月 15 日,贺妍博与日望环保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本次股权
转让的约定价格为 1.00 元/注册资本。2016 年 3 月 30 日,彭军与日望环保、赵
慧宇、马洪亮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相关股权转让的约定价格均为 1 元/注册
3-3-33
资本。但本次股权转让中,其中彭军转让给赵慧宇的股权系基于彭军与赵慧宇
于 2014 年 12 月签署的《加盟合作协议》约定赵慧宇加盟澳维环保彭军需无偿
转让 5.00%股权给赵慧宇,因此对应的股权转让并未实际支付价款;除此之外,
对于贺妍博、彭军与日望环保之间的股权转让,因日望环保系彭军、贺妍博二
人持股企业,相关股权转让系股权平移,未实际支付价款。
2016 年 4 月 19 日,株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湘株)登记内变核字[2016]第 10822 号),准予澳维环保变更登记。
2016 年 4 月 19 日,澳维环保取得株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
照》。
本次股权转让后,澳维环保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日望环保
6,000.00
60.00
2
卢澎湖
500.00
5.00
3
刘海桃
500.00
5.00
4
赵慧宇
500.00
5.00
5
路宏伟
450.00
4.50
6
马洪亮
300.00
3.00
7
何梓恺
200.00
2.00
8
刘旦
150.00
1.50
9
陈超
150.00
1.50
10
叶明明
120.00
1.20
11
彭博
120.00
1.20
12
黄涛
117.00
1.17
13
王纯清
113.00
1.13
14
刘鹏君
107.00
1.07
15
胡群辉
107.00
1.07
16
王英姿
100.00
1.00
17
张卓
100.00
1.00
18
刘畅
97.00
0.97
19
刘元利
68.00
0.68
20
贺攀
68.00
0.68
21
喻慧
68.00
0.68
22
王进
65.00
0.65
合 计
10,000.00
100.00
3-3-34
3、2016 年 12 月,澳维环保第二次股权转让
2016 年 11 月 10 日,澳维环保召开股东会:(1)同意股东日望集团将所持
澳维环保 20.00%(对应注册资本 2,000.00 万元)的股权以 2,000.00 万元的价格
转让给株洲双创;(2)其余股东自愿放弃优先购买权;(3)通过公司章程修
正案。
2016 年 12 月,澳维环保、日望集团与株洲双创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日望集团将其持有澳维环保 20.00%(对应注册资本 2,000.00 万元)的股权转让
给株洲双创,本次股权转让的价格为 1.00 元/注册资本,股权转让款为 2,000.00
万元。
2016 年 12 月 22 日,株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湘株)登记内变核字[2016]第 15563 号),准予澳维环保变更登记。
2016 年 12 月 22 日,澳维环保取得株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
照》。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澳维环保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日望集团
4,000.00
40.00
2
株洲双创
2,000.00
20.00
3
卢澎湖
500.00
5.00
4
刘海桃
500.00
5.00
5
赵慧宇
500.00
5.00
6
路宏伟
450.00
4.50
7
马洪亮
300.00
3.00
8
何梓恺
200.00
2.00
9
刘旦
150.00
1.50
10
陈超
150.00
1.50
11
叶明明
120.00
1.20
12
彭博
120.00
1.20
13
黄涛
117.00
1.17
14
王纯清
113.00
1.13
15
刘鹏君
107.00
1.07
16
胡群辉
107.00
1.07
3-3-35
17
王英姿
100.00
1.00
18
张卓
100.00
1.00
19
刘畅
97.00
0.97
20
刘元利
68.00
0.68
21
贺攀
68.00
0.68
22
喻慧
68.00
0.68
23
王进
65.00
0.65
合 计
10,000.00
100.00
本所律师注意到,本次股权转让(即日望集团转让 2,000.00 万元注册资本
给株洲双创)实质为明股实债,具体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正文之“七、公司
的股本及其演变”之“(一)公司前身澳维环保的设立及历次股权演变”之“8、
2019 年 1 月,澳维环保第六次股权转让”。
4、2017 年 12 月,澳维环保第三次股权转让暨无形资产出资
2017 年 6 月 8 日,北京广智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 2016 年 12 月 31 日为评
估基准日,出具《湖南澳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拟了解 8 项知识产权资产出资价
值资产评估报告》(广智通评报字[2017]010 号),报告显示 8 项知识产权资产
的评估值为 2,026.00 万元。
2017 年 7 月 27 日,股东赵慧宇与彭军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赵慧宇将其
持有澳维环保 5.00%(对应注册资本 500.00 万元)的股权转让给彭军,本次股
权转让的约定价格为 1.00 元/注册资本,约定股权转让款为 500.00 万元,但因
本次赵慧宇转让给彭军的股权系此前彭军于 2016 年无偿转让给赵慧宇,同时赵
慧宇本次系因个人原因离职,因此双方协商由赵慧宇无偿返还 5.00%的股权,
因此本次股权转让未实际支付价款。
2017 年 7 月 28 日,澳维环保召开股东会:(1)同意股东赵慧宇将所持澳
维环保 5.00%(对应注册资本 500 万元)的股权以 500.0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彭
军,其他股东自愿放弃优先购买权;(2)同意部分股东出资方式变更为无形资
产出资;(3)公司章程修正案。
2017 年 12 月 8 日,株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3-3-36
((湘株)登记内变核字[2017]第 4883 号),准予澳维环保变更登记。
2017 年 12 月 14 日,澳维环保取得株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
照》。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澳维环保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名称
认缴出资额
(万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
现金出资
无形资产出资
合计
1
日望集团
4,000.00
2,571.45
1,428.55
4,000.00
40.00
2
株洲双创
2,000.00
2,000.00
0.00
2,000.00
20.00
3
卢澎湖
500.00
390.11
109.89
500.00
5.00
4
刘海桃
500.00
500.00
0.00
500.00
5.00
5
彭军
500.00
500.00
0.00
500.00
5.00
6
路宏伟
450.00
351.10
98.90
450.00
4.50
7
马洪亮
300.00
234.07
65.93
300.00
3.00
8
何梓恺
200.00
200.00
0.00
200.00
2.00
9
刘旦
150.00
117.03
32.97
150.00
1.50
10
陈超
150.00
117.03
32.97
150.00
1.50
11
叶明明
120.00
93.63
26.37
120.00
1.20
12
彭博
120.00
93.63
26.37
120.00
1.20
13
黄涛
117.00
91.29
25.71
117.00
1.17
14
王纯清
113.00
88.16
24.84
113.00
1.13
15
刘鹏君
107.00
83.48
23.52
107.00
1.07
16
胡群辉
107.00
83.48
23.52
107.00
1.07
17
王英姿
100.00
100.00
0.00
100.00
1.00
18
张卓
100.00
100.00
0.00
100.00
1.00
19
刘畅
97.00
75.68
21.32
97.00
0.97
20
刘元利
68.00
53.05
14.95
68.00
0.68
21
贺攀
68.00
53.05
14.95
68.00
0.68
22
喻慧
68.00
53.05
14.95
68.00
0.68
23
王进
65.00
50.71
14.29
65.00
0.65
合 计
10,000.00
8,000.00
2,000.00
10,000.00
100.00
本所律师注意到:2017 年 12 月,澳维环保的部分股东存在无形资产出资
的情况,具体如下:公司股东日望集团、路宏伟、黄涛、喻慧、贺攀、彭博、
胡群辉、王进、卢澎湖、刘旦、陈超、叶明明、王纯清、刘鹏君、刘畅、刘元
利、马洪亮分别以知识产权出资 1,428.55 万元、98.90 万元、25.71 万元、14.95
3-3-37
万元、14.95 万元、26.37 万元、23.52 万元、14.29 万元、109.89 万元、32.97 万
元、32.97 万元、26.37 万元、24.84 万元、23.52 万元、21.32 万元、14.95 万元、
65.93 万元,共计 2,000.00 万元。但鉴于公司的生产经营并未应用上述专利,采
用收益法进行评估的价值不准确,且为维护其有效性需要花费人力及经济成本,
因此公司决定放弃上述出资专利,现上述专利已全部失效。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28 日召开临时股东会,同意用现金置换前述无形资产出资。根据天职国际出
具的天职业字[2021]44332 号《湖南澳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专项复核报告》,截
至 2021 年 10 月 31 日,公司已收到上述股东缴付的货币资金 2,000.00 万元,公
司的注册资本已全部实缴到位。
5、2018 年 7 月,澳维环保第四次股权转让
2018 年 7 月 20 日,澳维环保召开股东会:(1)同意股东日望集团将其持
有公司 2.17%的股权(对应注册资本 217.00 万元)转让给宏伟投资;(2)其余
股东放弃对本次股权转让的优先购买权;(3)同意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2018 年 7 月 23 日,日望集团与宏伟投资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日望集团
将其持有澳维环保 2.17%(对应注册资本 217.00 万元)的股权转让给宏伟投资,
本次股权转让的价格为 1.00 元/注册资本,股权转让款为 217.00 万元。
2018 年 7 月 31 日,株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湘株)登记内变核字[2018]第 2828 号),准予澳维环保变更登记。
同日,澳维环保取得株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澳维环保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日望集团
3,783.00
37.83
2
株洲双创
2,000.00
20.00
3
卢澎湖
500.00
5.00
4
刘海桃
500.00
5.00
5
彭军
500.00
5.00
6
路宏伟
450.00
4.50
7
马洪亮
300.00
3.00
3-3-38
8
宏伟投资
217.00
2.17
9
何梓恺
200.00
2.00
10
刘旦
150.00
1.50
11
陈超
150.00
1.50
12
叶明明
120.00
1.20
13
彭博
120.00
1.20
14
黄涛
117.00
1.17
15
王纯清
113.00
1.13
16
刘鹏君
107.00
1.07
17
胡群辉
107.00
1.07
18
王英姿
100.00
1.00
19
张卓
100.00
1.00
20
刘畅
97.00
0.97
21
刘元利
68.00
0.68
22
贺攀
68.00
0.68
23
喻慧
68.00
0.68
24
王进
65.00
0.65
合 计
10,000.00
100.00
本所律师注意到,本次股权转让(即日望集团转让 217.00 万元注册资本给
宏伟投资)实质为股权代持,具体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正文之“二十、律师
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法律问题”之“(一)公司历史股权代持及代持解除情
况”。
6、2018 年 9 月,澳维环保第五次股权转让
2018 年 8 月 6 日,刘海桃与日望集团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刘海桃将其
持有澳维环保 5.00%的股权(对应注册资本 500.00 万元)以 1.00 元/注册资本的
价格转让给日望集团。
2018 年 8 月 15 日,澳维环保召开股东大会:(1)同意股东刘海桃将其持
有澳维环保 5.00%的股权(对应注册资本 500.00 万元)转让给日望集团;(2)
同意修改章程。
2018 年 8 月 31 日,株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湘株)登记内变核字[2018]第 3271 号),准予澳维环保变更登记。
2018 年 9 月 3 日,澳维环保取得株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
3-3-39
照》。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澳维环保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日望集团
4,283.00
42.83
2
株洲双创
2,000.00
20.00
3
卢澎湖
500.00
5.00
4
彭军
500.00
5.00
5
路宏伟
450.00
4.50
6
马洪亮
300.00
3.00
7
宏伟投资
217.00
2.17
8
何梓恺
200.00
2.00
9
刘旦
150.00
1.50
10
陈超
150.00
1.50
11
叶明明
120.00
1.20
12
彭博
120.00
1.20
13
黄涛
117.00
1.17
14
王纯清
113.00
1.13
15
刘鹏君
107.00
1.07
16
胡群辉
107.00
1.07
17
王英姿
100.00
1.00
18
张卓
100.00
1.00
19
刘畅
97.00
0.97
20
刘元利
68.00
0.68
21
贺攀
68.00
0.68
22
喻慧
68.00
0.68
23
王进
65.00
0.65
合 计
10,000.00
100.00
7、2018 年 11 月,澳维环保第一次增资(增加至 10,869.00 万元)
2018 年 8 月 1 日,澳维环保、日望集团、彭军与株洲国投签订《增资扩股
协议书》,株洲国投出资 3,041.50 万元认购新增注册资本 869.00 万元,其中
869.00 万元计入注册资本,其余 2,172.50 万元计入公司资本公积,本次增资价
格为 3.50 元/注册资本。
2018 年 11 月 1 日,澳维环保召开股东会:(1)同意澳维环保增加注册资
本 869.00 万元,新增的注册资本由株洲国投认购;(2)其余股东放弃对于本
3-3-40
次增资的优先认购权;(3)同意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2018 年 11 月 7 日,株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湘株)登记内变核字(2018)第 4098 号),准予澳维环保变更登记。
2018 年 11 月 9 日,澳维环保取得株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
照》。
本次增资完成后,澳维环保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日望集团
4,283.00
39.40
2
株洲双创
2,000.00
18.40
3
株洲国投
869.00
8.00
4
卢澎湖
500.00
4.60
5
彭军
500.00
4.60
6
路宏伟
450.00
4.14
7
马洪亮
300.00
2.76
8
宏伟投资
217.00
2.00
9
何梓恺
200.00
1.84
10
刘旦
150.00
1.38
11
陈超
150.00
1.38
12
叶明明
120.00
1.10
13
彭博
120.00
1.10
14
黄涛
117.00
1.08
15
王纯清
113.00
1.04
16
刘鹏君
107.00
0.98
17
胡群辉
107.00
0.98
18
王英姿
100.00
0.92
19
张卓
100.00
0.92
20
刘畅
97.00
0.89
21
刘元利
68.00
0.63
22
贺攀
68.00
0.63
23
喻慧
68.00
0.63
24
王进
65.00
0.60
合 计
10,869.00
100.00
8、2019 年 1 月,澳维环保第六次股权转让
2018 年 12 月 20 日,澳维环保、日望集团与株洲双创签订《关于股权变更
3-3-41
的协议》(《<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日望集团同意根据与株洲双创
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受让株洲双创持有澳维环保的 2,000.00 万元的
股权。
2019 年 1 月 9 日,澳维环保召开股东会:(1)同意日望集团回购株洲双创
持有公司 2,000.00 万元的股权;(2)其余股东放弃对于本次股权转让的优先购
买权;(3)同意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2019 年 1 月 24 日,株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湘株)登记内变核字[2019]第 359 号),准予澳维环保变更登记。
2019 年 1 月 28 日,澳维环保取得株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
照》。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澳维环保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日望集团
6,283.00
57.80
2
株洲国投
869.00
8.00
3
卢澎湖
500.00
4.60
4
彭军
500.00
4.60
5
路宏伟
450.00
4.14
6
马洪亮
300.00
2.76
7
宏伟投资
217.00
2.00
8
何梓恺
200.00
1.84
9
刘旦
150.00
1.38
10
陈超
150.00
1.38
11
叶明明
120.00
1.10
12
彭博
120.00
1.10
13
黄涛
117.00
1.08
14
王纯清
113.00
1.04
15
刘鹏君
107.00
0.98
16
胡群辉
107.00
0.98
17
王英姿
100.00
0.92
18
张卓
100.00
0.92
19
刘畅
97.00
0.89
20
刘元利
68.00
0.63
21
贺攀
68.00
0.63
22
喻慧
68.00
0.63
3-3-42
23
王进
65.00
0.60
合 计
10,869.00
100.00
本所律师注意到,2016 年 12 月澳维环保的第二次股权转让,即日望集团
将其持有澳维环保 20.00%的股权(对应注册资本 2,000.00 万元)转让给株洲双
创,上述转让所涉的《股权转让协议》第九条第一款约定,“自甲方转让给乙
方的股权登记至乙方名下之日起两年期限届满后,甲方必须以现金方式以乙方
入股价全额回购本次转让的 2,000 万股权,并支付乙方 8%/年的固定投资收益;
其中固定投资收益从乙方支付股权受让款起计算,按每半年支付。”2018 年 12
月,株洲双创收到日望集团的股权回购款 2,000.00 万元以及利息 3,128,888.96
元;综合上述条款之约定及利息支付情况、株洲双创的出资企业株洲市国有资
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确认意见(确认澳维科技历史上的国有股东株
洲双创对澳维科技的投资实质是债权投资,本次债权投资及后续直至退出的过
程,株洲双创均已履行了必要的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和国有资产审批程序,不存
在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形),本所律师认为日望集团与株洲双创之间 2016 年 12
月的股权转让实质为借贷关系。澳维环保于 2019 年 1 月完成株洲双创将
2,000.00 万元注册资本转至日望集团名下的工商变更手续。至此,日望集团与
株洲双创之间的借贷安排已履行完毕。
9、2019 年 2 月,澳维环保第二次增资(增加至 11,593.60 万元)
2018 年 12 月 29 日,澳维环保、日望集团、彭军与株洲水务签订《增资扩
股协议书》,株洲水务出资 2,536.10 万元认购新增注册资本 724.60 万元,其中
724.60 万元计入注册资本,其余 1,811.50 万元计入公司资本公积,增资价格为
3.50 元/注册资本。
2019 年 1 月 9 日,澳维环保召开股东会:(1)同意增加注册资本 724.60
万元;(2)同意株洲水务以 3.50 元/注册资本的价格出资 2,536.10 万元认购新
增注册资本,成为公司新股东并取得 6.25%的股权,其中 724.60 万元为新增注
册资本认缴款项,其余 1,811.50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3)其余股东放弃对于本
次增资的优先认购权;(4)同意修改公司章程。
2019 年 1 月 29 日,株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3-3-43
((湘株)登记内变核字[2019]第 408 号),准予澳维环保变更登记。
2019 年 2 月 1 日,澳维环保取得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
照》。
本次增资完成后,澳维环保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日望集团
6,283.00
54.19
2
株洲国投
869.00
7.50
3
株洲水务
724.60
6.25
4
卢澎湖
500.00
4.31
5
彭军
500.00
4.31
6
路宏伟
450.00
3.88
7
马洪亮
300.00
2.59
8
宏伟投资
217.00
1.87
9
何梓恺
200.00
1.73
10
刘旦
150.00
1.29
11
陈超
150.00
1.29
12
叶明明
120.00
1.04
13
彭博
120.00
1.04
14
黄涛
117.00
1.01
15
王纯清
113.00
0.97
16
刘鹏君
107.00
0.92
17
胡群辉
107.00
0.92
18
王英姿
100.00
0.86
19
张卓
100.00
0.86
20
刘畅
97.00
0.84
21
刘元利
68.00
0.59
22
贺攀
68.00
0.59
23
喻慧
68.00
0.59
24
王进
65.00
0.56
合 计
11,593.60
100.00
10、2020 年 3 月,澳维环保第七次股权转让
2020 年 2 月 18 日,澳维环保召开股东会:(1)同意宏伟投资将其持有澳
维环保 1.87%(对应 217.00 万元注册资本)的股权转让给股东日望集团;(2)
同意马洪亮将其持有公司 2.59%(对应 300.00 万元注册资本)的股权转让给股
3-3-44
东彭军;(3)其他股东放弃对本次股权转让的优先受让权;(4)同意相应修
改公司章程。
2020 年 2 月 18 日,宏伟投资与日望集团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宏伟投资
将其持有澳维环保 1.87%的股权以 1.00 元/注册资本的价格转让给日望集团,股
权转让款为 217.00 万元。
同日,马洪亮与彭军签订《股权转让协议》,马洪亮将其持有澳维环保
2.59%的股权以 1.00 元/注册资本的价格转让给彭军,股权转让款为 300.00 万元。
2020 年 3 月 9 日,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湘株)登记内变核字[2020]第 354 号),准予澳维环保变更登记。
同日,澳维环保取得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澳维环保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日望集团
6,500.00
56.07
2
株洲国投
869.00
7.50
3
彭军
800.00
6.90
4
株洲水务
724.60
6.25
5
卢澎湖
500.00
4.31
6
路宏伟
450.00
3.88
7
何梓恺
200.00
1.73
8
刘旦
150.00
1.29
9
陈超
150.00
1.29
10
叶明明
120.00
1.04
11
彭博
120.00
1.04
12
黄涛
117.00
1.01
13
王纯清
113.00
0.97
14
刘鹏君
107.00
0.92
15
胡群辉
107.00
0.92
16
王英姿
100.00
0.86
17
张卓
100.00
0.86
18
刘畅
97.00
0.84
19
刘元利
68.00
0.59
20
贺攀
68.00
0.59
3-3-45
21
喻慧
68.00
0.59
22
王进
65.00
0.56
合 计
11,593.60
100.00
11、2021 年 10 月,澳维环保第八次股权转让
2021 年 10 月 11 日,澳维环保召开股东会:(1)同意卢澎湖、何梓恺、王
英姿、张卓将其持有澳维环保 100.00 万元、200.00 万元、100.00 万元、100.00
万元的注册资本转让给新股东德捷湘维;(2)同意日望集团将其持有澳维环保
490.00 万元的股权转让给航领实业,用于进行股权激励;(3)同意通过设置持
股平台澳盛实业、维创实业将澳维环保目前部分直接股东转为间接股东予以管
理;(4)其余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5)通过公司章程修正案。
2021 年 10 月 12 日,卢澎湖、何梓恺、王英姿、张卓与德捷湘维签订《股
权转让协议》,卢澎湖、何梓恺、王英姿、张卓分别将其持有澳维环保 100.00
万元、200.00 万元、100.00 万元、100.00 万元的注册资本转让给德捷湘维,股
权转让价格为 4.1402 元/注册资本,股权转让款合计为 2,070.1077 万元。
同日,澳维环保、日望集团与航领实业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日望集团
将其持有澳维环保 490.00 万元的注册资本以 3.00 元/注册资本的价格转让给航
领实业,股权转让款为 1,470.00 万元。
同日,澳维环保及其股东路宏伟、彭博、黄涛、胡群辉、贺攀、喻慧与维
创实业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上述股东将直接合计持有澳维环保 8.02%的股
权各自分别以 1.00 元的价格转让给维创实业;澳维环保及其股东王纯清、刘旦、
陈超、叶明明、刘鹏君、刘畅、刘元利、王进与澳盛实业签订《股权转让协
议》,上述股东将直接合计持有澳维环保 7.50%的股权各自分别以 1.00 元的价
格转让给澳盛实业。
2021 年 10 月 26 日,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湘株)登记内变核字[2021]第 3190 号),准予澳维环保变更登记。
同日,澳维环保取得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澳维环保的股权结构如下:
3-3-46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日望集团
6,010.00
51.84
2
维创实业
930.00
8.02
3
澳盛实业
870.00
7.50
4
株洲国投
869.00
7.50
5
彭军
800.00
6.90
6
株洲水务
724.60
6.25
7
德捷湘维
500.00
4.31
8
航领实业
490.00
4.23
9
卢澎湖
400.00
3.45
合 计
11,593.60
100.00
12、2021 年 10 月,澳维环保第九次股权转让暨第三次增资(增加至
12,888.00 万元)
2021 年 10 月 21 日,澳维环保召开股东会:(1)同意通过转股的方式引进
新投资者中启洞鉴、湘江智芯、湘江产投、为盛创业;(2)同意通过增资的方
式引进新投资者财信精益、信环澳维;(3)同意进行新一轮的员工股权激励,
本次股权激励的方式为由航领实业对澳维环保进行增资;(4)其余股东放弃优
先购买权;(5)同意修改章程。
2021 年 10 月 22 日,航领实业与澳维环保签署《湖南澳维环保科技有限公
司增资协议书》,约定:本次增资价格为 3.00 元/注册资本,由航领实业以现金
方式支付增资款合计 238.20 万元认购澳维环保新增注册资本 79.40 万元。
2021 年 10 月 28 日,日望集团等澳维环保当时的股东、澳维环保、贺妍博
与中启洞鉴、湘江智芯、湘江产投、为盛创业、财信精益签署了《关于湖南澳
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之投资协议》,约定中启洞鉴、湘江智芯、湘江产投、为
盛创业以合计 7,996.6188 万元从日望集团、维创实业、澳盛实业处受让持有的
注册资本合计 1,931.45 万元:其中,中启洞鉴以 1,242.2716 万元从日望集团处
受让澳维环保注册资本 300.05 万元,以 834.6674 万元从维创实业处受让澳维环
保注册资本 201.60 万元,以 921.8189 万元从澳盛实业处受让澳维环保注册资本
222.65 万元;湘江智芯以 1,999.1444 万元从日望集团处受让澳维环保注册资本
482.86 万元;湘江产投以 2,698.8407 万元从日望集团处受让澳维环保注册资本
3-3-47
651.86 万元;为盛创业以 299.8758 万元从日望集团处受让澳维环保注册资本
72.43 万元。除此之外,还约定:澳维环保的注册资本由 11,593.60 万元增加至
12,076.60 万元,由财信精益以 1,999.7240 万元的增资款认购澳维环保 483.00 万
元的新增注册资本。本次股权转让及增资的价格均为 4.1402 元/注册资本。
同日,日望集团、彭军、贺妍博、澳维环保与信环澳维签署《增资协议》,
约定信环澳维合计向澳维环保投入 3,030.60 万元认购新增注册资本 732.00 万元,
相关增资价格为 4.1402 元/注册资本。
2021 年 10 月 29 日,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湘株)登记内变核字[2021]第 3261 号),准予澳维环保变更登记。
同日,澳维环保取得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
本次股权转让及增资完成后,澳维环保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日望集团
4,502.80
34.94
2
株洲国投
869.00
6.74
3
彭军
800.00
6.21
4
信环澳维
732.00
5.68
5
维创实业
728.40
5.65
6
株洲水务
724.60
5.62
7
中启洞鉴
724.30
5.62
8
湘江产投
651.86
5.06
9
澳盛实业
647.35
5.02
10
航领实业
569.40
4.42
11
德捷湘维
500.00
3.88
12
财信精益
483.00
3.75
13
湘江智芯
482.86
3.75
14
卢澎湖
400.00
3.10
15
为盛创业
72.43
0.56
合 计
12,888.00
100.00
(二)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1、整体变更的折股方案的合法合规性
如本法律意见书正文之“四、公司的设立”所述,2021 年 12 月 24 日,经
3-3-48
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澳维环保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设立时
的注册资本为 12,888 万元,等额划分为 12,888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公司设立
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万股)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1
日望集团
4,502.80
34.94
净资产折股
2
株洲国投
869.00
6.74
净资产折股
3
彭军
800.00
6.21
净资产折股
4
信环澳维
732.00
5.68
净资产折股
5
维创实业
728.40
5.65
净资产折股
6
株洲水务
724.60
5.62
净资产折股
7
中启洞鉴
724.30
5.62
净资产折股
8
湘江产投
651.86
5.06
净资产折股
9
澳盛实业
647.35
5.02
净资产折股
10
航领实业
569.40
4.42
净资产折股
11
德捷湘维
500.00
3.88
净资产折股
12
财信精益
483.00
3.75
净资产折股
13
湘江智芯
482.86
3.75
净资产折股
14
卢澎湖
400.00
3.10
净资产折股
15
为盛创业
72.43
0.56
净资产折股
合计
12,888.00
100.00
-
如本法律意见书正文之“四、公司的设立”所述,2021 年 11 月 27 日,天
职国际出具天职业字[2021]43568 号《湖南澳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净资产专项审
计报告》,确认截至 2021 年 10 月 31 日,澳维环保经审计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为
24,299.56 万元,澳维环保将该净资产价值按比例折合成实收股本 12,888.00 万
元,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21 年 12 月 24 日办理完工商登记手续。
申请人整体变更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高于净资产总额,符合《公司法》
的规定。
2、整体变更过程中涉及的税收缴纳情况
因公司 2021 年 12 月整体变更前后股本及其比例未发生变化,公司不存在
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等转增股本的情形,发起人无需缴纳个人
所得税。
3-3-49
3、整体变更设立时是否存在未弥补亏损事项
根据天职国际出具的天职业字[2021]43568 号《湖南澳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净资产专项审计报告》,公司整体变更设立时不存在需要弥补亏损的事项。
4、整体变更设立时是否存在侵害债权人合法权益及是否与债权人存在纠纷
公司系由澳维环保以其经审计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而来,变更完成后,
澳维环保资产、债权债务由公司承继,因此,公司整体变更设立时不存在侵害
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同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整体变更设立时不存在与
债权人存在纠纷的情况。
(三)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之后的股本演变
1、2024 年 1 月 6 日,航领实业、日望集团以及何峰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约定航领实业将持有公司的 1.5208%(即何峰通过航领实业间接持有公司的
196.00 万元注册资本)转让给日望集团。本次股权转让的原因系何峰从公司离
职,根据公司与何峰签署的《股权激励协议》之约定收回其激励股权;本次股
权转让价格为 3.10 元/股,转让款总额为 607.60 万元。2024 年 2 月 2 日,本次
股权转让款已经全部支付完毕。
2、2024 年 3 月 28 日,财信精益、日望集团以及彭军、贺妍博签署《股权
转让协议》,根据各方于 2021 年 10 月 28 日签署的《关于湖南澳维环保科技有
限公司之投资协议》以及《关于湖南澳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之补充协议》,由
彭军按照本金加上年化 10%的利息,扣除分红款后的金额回购财信精益持有公
司的 1.8741%股份(对应 241.5333 万股股份),回购价款合计 11,345,042.45 元。
截至 2024 年 4 月 1 日,本次回购价款已经全部支付完毕。
3、2024 年 5 月 15 日,彭军与日望集团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彭军将
2024 年 3 月受让的财信精益 1.8741%股份(对应 241.5333 万股股份)转让给日
望集团,转让价格为 11,345,042.45 元。截至 2024 年 5 月 22 日,相关股权转让
价款已经支付。
3-3-50
4、2024 年 6 月 14 日,湘江智芯与日望集团及公司签署《股份回购协议》,
根据各方于 2021 年 10 月 28 日签署的《关于湖南澳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之投资
协议》以及《关于湖南澳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之补充协议》,由日望集团按照
本金加上年化 10%的利息,扣除分红款后的金额回购湘江智芯持有公司的
3.7466%股份(对应公司 482.86 万股股份),回购价款合计 23,343,108.18 元。
截至 2024 年 8 月 30 日,本次回购价款已经全部支付完毕。
5、2024 年 9 月 20 日,为盛创业、与日望集团及公司签署《股份转让协
议》,约定为盛创业将持有公司的 0.5620%股份(对应 72.43 万股股份)转让给
日望集团,转让价格为 4.6460 元/注册资本,转让价款合计为 336.51327 万元。
截至 2024 年 9 月 29 日,本次股权转让价款已经全部支付完毕。
6、2024 年 9 月 25 日,湘江产投与日望集团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约定
湘江产投将持有公司的 5.0579%股份(对应 651.86 万股股份)转让给日望集团,
转让价格为 4.6460 元/注册资本,转让价款合计为 30,285,728.48 元。本次交易
系通过湖南省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挂牌转让方式进行,截至 2024 年 10 月
8 日,本次股权转让价款已经全部支付完毕。
7、2025 年 11 月 18 日,公司股东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5 年股权
激励计划的议案》,同意公司进行一轮员工股权激励。本次公司用于员工持股
激励的股权来源为公司股东日望集团将其持有公司的 80.00 万元注册资本转让
给航领实业,本次股权转让的价格为 3.70 元/注册资本。2025 年 11 月 18 日,日
望集团与航领实业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航领实业以 296.00 万元受让日
望集团持有的澳维科技 0.62%股权(对应 80.00 万股股份)。截至 2025 年 11 月
19 日,本次股权转让价款已经全部支付完毕。
除上述股份变动外,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澳维科技股权结构未发生
过其他变化。
(四)公司各股东所持股份情况
1、质押、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况
3-3-51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各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
均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等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公司股东不存在接受其他方委
托、信托为其他方代持公司股份或其他利益安排的情形。
2、历史沿革所涉国资审批程序
(1)株洲国投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1)2018 年 11 月,澳维环保第一
次增资,株洲国投通过增资入股的方式成为澳维环保的股东;2)2019 年 2 月,
澳维环保第二次增资,注册资本增加至 11,593.60 万元,导致国有股东株洲国投
股权比例变动;3)2021 年 10 月,澳维环保第九次股权转让暨第三次增资,注
册资本增加至 12,888.00 万元,导致国有股东株洲国投股权比例变动。上述股权
变动均按照相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履行了审计、评估程序,且株洲国投增资入
股已履行了相应的国资审批程序。
株洲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2 年 9 月 22 日出具《关于
湖南澳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变动的确认意见》,确认:“株洲国投/株
洲水务在澳维科技的股本及股权变动均已履行了必要的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和国
有资产审批程序,株洲国投/株洲水务在澳维科技的股本及股权变动真实、有效,
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形。”
(2)株洲水务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1)2019 年 2 月,澳维环保第二
次增资,注册资本增加至 11,593.60 万元,株洲水务通过增资入股的方式成为澳
维环保的股东;2)2021 年 10 月,澳维环保第九次股权转让暨第三次增资,注
册资本增加至 12,888.00 万元,导致国有股东株洲水务股权比例变动。上述股权
变动均按照相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履行了审计、评估程序,且株洲水务增资入
股已履行了相应的国资审批程序。
株洲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2 年 9 月 22 日出具《关于
湖南澳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变动的确认意见》,确认:“株洲国投/株
3-3-52
洲水务在澳维科技的股本及股权变动均已履行了必要的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和国
有资产审批程序,株洲国投/株洲水务在澳维科技的股本及股权变动真实、有效,
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形。”
(3)湘江产投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1)2021 年 10 月,澳维环保第九
次股权转让暨第三次增资,注册资本增加至 12,888.00 万元,湘江产投通过股权
受让的方式成为澳维环保的股东;2)2024 年 9 月,湘江产投退出澳维科技,
相关股权在湖南省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进行挂牌转让。上述股权变动均按
照相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履行了国资审批、审计及评估程序。
湖南湘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23 日出具《湖南湘投控股集团
有限公司关于确认湖南澳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湘江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股权变动情况的函》,确认:“本公司系湖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属集团企业,本公司作为澳维科技国有股东湘江产业的控
股股东,已知悉澳维科技上述历史沿革过程中的湘江产业国有股权变动情况且
无异议。”
(4)株洲双创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1)2016 年 12 月,澳维环保第二
次股权转让,株洲双创通过受让日望集团股权的方式入股澳维环保;2)2018
年 11 月,澳维环保第一次增资,注册资本增加至 10,869.00 万元,导致国有股
东株洲双创股权比例变动;3)2019 年 1 月,澳维环保第六次股权转让,株洲
双创将所持股权全部转让给日望集团退出澳维环保。就上述事项,株洲市国有
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18 日出具《株洲市国有资产投资控
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湖南澳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历次国有股权变动的确认意
见》,确认:“澳维科技历史上的国有股东国投双创对澳维科技的投资实质是
债权投资,本次债权投资及后续直至退出的过程,国投双创均已履行了必要的
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和国有资产审批程序,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形。”
3-3-53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
公司前身澳维环保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合法有效,公司历次股权
变动和出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澳维环保历史沿革中存在股权代持、明
股实债、无形资产出资瑕疵的情形,目前股权代持已于 2020 年 3 月解除并还原,
明股实债已清理完毕,无形资产出资部分已经以现金出资方式置换。截至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各股东所持公司的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查封等受到
权利限制的情形。
八、公司的业务
(一)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1、经营范围
根据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分公司现持有的《营业执照》,截至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的经营范围如下:
(1)公司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新型膜材料制造;新型膜材料销售;新材
料技术研发;生态环境材料制造;生态环境材料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
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
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制造;气体、液体分
离及纯净设备销售;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机械
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研发;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直饮
水设备销售;水资源专用机械设备制造;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海水淡化处
理;雨水、微咸水及矿井水的收集处理及利用;非常规水源利用技术研发;工
业设计服务;环保咨询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
信息咨询服务);货物进出口;销售代理;国内贸易代理;技术服务、技术开
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
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
准)。
3-3-54
(2)公司分子公司的经营范围详见本法律意见书正文之“十、公司的主要
财产”之“(一)股权投资”及“(二)分支机构”相关内容。
2、经营方式
根据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的主营业务为反渗透、纳滤膜片
及膜元件等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及其分子公司的经营业务均已经主管市场监督管理
部门核准登记,其实际从事的业务没有超出其《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
公司及其分子公司的经营范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
经营方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因业务经营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业务资质和经营认证
1、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及其子公司取得的从
事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主要业务资质和经营认证详见本法律意见书附件一。
2、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述相关资质、认证不存在被吊销、撤销、
注销、撤回的重大法律风险。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及其子公司中已开展生
产经营活动的主体具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有关业务资质和经营认证;相
关业务资质和经营认证不存在被吊销、撤销、注销、撤回的重大法律风险。
(三)公司在中国大陆以外的经营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公司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未在中国境外
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
(四)公司业务变更情况
1、公司的经营范围变更情况
根据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并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的经营范围发生过 1
次变更。具体变更情况如下:
2025 年 1 月 17 日,公司的经营范围变更为:一般项目:新型膜材料制造;
3-3-55
新型膜材料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生态环境材料制造;生态环境材料销售;
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
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
设备制造;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销售;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
品);合成材料销售;机械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研发;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
可类专业设备制造);直饮水设备销售;水资源专用机械设备制造;污水处理
及其再生利用;海水淡化处理;雨水、微咸水及矿井水的收集处理及利用;非
常规水源利用技术研发;工业设计服务;环保咨询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
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货物进出口;销售代理;国内贸
易代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
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
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范围的变更已履行公司内部审议程序,并经公司主管市
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2、根据《审计报告》及公司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报告期
内主营业务一直为反渗透、纳滤膜片及膜元件等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
务,主营业务未发生过变化。
据此,本所认为,报告期内公司经营范围的变更已取得必要的核准手续,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以反渗透、纳滤膜片及膜元件
等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为主营业务,报告期内没有发生变化。
(五)公司的主营业务突出
根据《审计报告》,公司 2023 年度、2024 年度及 2025 年 1-6 月的主营业
务收入占当期营业总收入比例均在 90%以上。
据此,本所认为,公司的主营业务突出。
(六)公司的持续经营
3-3-56
1、如本法律意见书正文之“二、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所述,公司不存在
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2、根据《审计报告》及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公司不存在破产、解散、被吊
销营业执照或停业整顿等影响持续经营的情形。
3、如本法律意见书正文之“十、公司的主要财产”所述,公司生产经营的
主要资产不存在被查封、冻结、扣押、拍卖等被采取强制措施并影响持续经营
的情形。
4、如本法律意见书正文之“十一、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十八、诉讼、
仲裁或行政处罚”所述,公司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
保、诉讼、仲裁、重大行政处罚等重大或有事项。
据此,本所认为,公司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关联方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的主要关联方如下:
1、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如本法律意见书正文之“六、发起人和股东(追溯至实际控制人)”之
“(三)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述,公司的控股股东为日望集团,
实际控制人为彭军、贺妍博。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除公司及其子公司外的其他企业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除公司及其
子公司外的其他企业如下:
关联方
关联关系
株洲日望精工有限公司
日望集团持有该公司 54.56%的股权,且彭军担任董事
湖南澳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日望集团持有该公司 70.00%的股权
3、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3-3-57
(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实际控制人彭军、贺妍博外,不存在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非自然人股东为
公司关联方。其中主要如下:
关联方
关联关系
株洲国投
持有公司 869.0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74%
信环澳维
持有公司 732.0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68%
维创实业
持有公司 728.4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65%
株洲水务
持有公司 724.6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62%
中启洞鉴
持有公司 724.3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62%
澳盛实业
持有公司 647.35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02%
4、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控制的企业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控制的企业也属于
公司的关联方,其中与公司存在交易的企业如下:
关联方
关联关系
株洲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
株洲水务的全资子公司
株洲市水务集团渌口区自来水有限公司 株洲水务的全资子公司
湖南省丰源水务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株洲水务的全资子公司
5、公司的分子公司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拥有 2 家存续的全资子公司及 2 家存续的
分公司,具体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正文之“十、公司的主要财产”之“(一)
股权投资”及“(二)分支机构”。
6、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
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子公司外的其他企业
根据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
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前述关联方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
或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如下:
姓名
公司处任职
控制或任职企业
关联关系
彭军
董事长兼总经理
-
-
贺妍博
董事兼副总经理
-
-
3-3-58
路宏伟
董事兼副总经理
-
-
刘聪
董事
-
-
罗奕
董事
-
-
何思芩
董事
-
-
黄珺
独立董事
上海海栎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黄珺在该企业担任董事
谭伟
独立董事
-
-
颜爱民
独立董事
-
-
黄赞
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
-
杨任东
财务总监
-
-
7、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其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
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均为公司的关联方。
与上述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
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2)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或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
员的除公司及其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均为公司的关联方。主要如下:
关联方
关联关系
株洲元盛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公司董事何思芩的父亲何中明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且持股 50.00%的企业
株洲市高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彭军配偶的弟弟贺建武持股 100%并担任执行董事、经理的企业
株洲市日望服饰有限公司
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彭军配偶的弟弟贺建权持股 58.00%、贺建武持股 5.00%并担任监事的企业
深圳市元明得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独立董事颜爱民儿子颜元明持股 95.00%且担任董事的企业
8、报告期内曾经的关联方
除上述关联方外,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
曾经的关联方主要如下:
关联方
关联关系
3-3-59
刘旦
曾任公司监事会主席,已于 2025 年 10 月离任
徐小涵
曾任公司职工监事,已于 2025 年 10 月离任
廖骞
曾任公司监事,已于 2025 年 10 月离任
郭有智
曾任公司独立董事,已于 2024 年 12 月离任
何峰
曾任公司财务总监,已于 2023 年 10 月离任
刘新权
曾任公司监事,已于 2023 年 6 月离任
魏辉
曾任公司监事,已于 2024 年 12 月离任
宇环数控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财务总监杨任东曾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的企业,已于 2025 年 4 月离任
湖南澳维环保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全资子公司,已于 2024 年 6 月注销
(二)关联交易及其公允性
根据《审计报告》及公司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报告期内发生的关
联交易情况如下:
1、支付关联方薪酬
报告期内,公司向关键管理人员支付薪酬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5 年 1-6 月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244.44
481.86
417.73
2、关联采购及关联销售
(1)关联采购
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之间采购情况如下:
单位:元
关联方
交易内容
2025 年 1-6 月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株洲日望精工有限公司 采购商品
845,500.00
1,460,177.00
184,281.09
株洲日望精工有限公司
安 装 及 其 他服务
179,767.60
273,401.33
236,017.70
株洲日望精工有限公司 水费
24,889.14
湖南澳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采购商品
878,053.88
株洲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水费
100,218.44
152,292.69
74,584.92
合计
1,125,486.04
2,763,924.90
519,772.85
3-3-60
(2)关联销售
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之间销售情况如下:
单位:元
关联方
交易内容
2025 年 1-6 月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株洲日望精工有限公司
销售商品
21,283.19
5,309.73
株洲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
水 处 理 设 备业务
4,572,063.65
4,051,615.93
株洲市水务集团渌口区自来水有限公司
水 处 理 设 备业务
6,084,070.80
湖南省丰源水务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水 处 理 设 备业务
837,321.24
合计
4,593,346.84
10,978,317.70
3、关联担保
报告期内,关联方为公司提供担保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序号
担保方
担保金额
担保起始日
担保到期日
担保是否已经履行完毕
1
彭军
10,000,000.00
2024 年 5 月 19 日 2027 年 5 月 19 日
是
2
贺妍博
10,000,000.00
2024 年 5 月 19 日 2027 年 5 月 19 日
是
3
湖 南 日 望科技 集团有限公司
10,000,000.00
2024 年 5 月 19 日 2027 年 5 月 19 日
是
4
彭军
3,000,000.00
2023 年 4 月 24 日 2026 年 4 月 24 日
是
5
贺妍博
3,000,000.00
2023 年 4 月 24 日 2026 年 4 月 24 日
是
6
湖 南 日 望科技 集团有限公司
3,000,000.00
2023 年 4 月 24 日 2026 年 4 月 24 日
是
4、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1)关联方应收款项
单位:元
项目
关联方名称
2025 年 6 月末账
面余额
2024 年末账面
余额
2023 年末账面
余额
应收账款 株洲日望精工有限公司
24,050.00
-
-
应收账款
株洲市 城市 排水有 限公司
993,001.75
1,181,099.10
-
应收账款
株洲市 水务 集团渌 口区自来水有限公司
812,500.00
1,112,500.00
-
应收账款 湖南省丰源水务投资建
946,173.00
946,173.00
-
3-3-61
项目
关联方名称
2025 年 6 月末账
面余额
2024 年末账面
余额
2023 年末账面
余额
设有限责任公司
其他应收款
株洲市 水务 集团渌 口区自来水有限公司
-
-
343,750.00
合同资产
株洲市 城市 排水有 限公司
151,583.65
151,583.65
-
合同资产
株洲市 水务 集团渌 口区自来水有限公司
206,250.00
206,250.00
-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 资 产 -长期应收款
株洲市 城市 排水有 限公司
1,522,494.20
-
2,405,142.50
其他非流动资产
湖南澳 德信 息科技 有限公司
-
-
250,368.00
长期应收款
株洲市 城市 排水有 限公司
2,041,560.60
-
-
(2)关联方应付款项
单位:元
项目
关联方名称
2025 年 6 月末
账面余额
2024 年末账
面余额
2023 年末账
面余额
应付账款
株洲日望精工有限公司
819,987.09
829,905.65
392,232.70
应付账款
湖南澳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57,638.20
57,638.20
-
应付账款
株洲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1,693.18
12,797.15
9,851.98
其 他 应 付款
路宏伟
8,102.08
4,886.35
4,215.32
其 他 应 付款
杨任东
500.00
-
-
其 他 应 付款
廖骞
3,338.48
1,919.24
973.08
其 他 应 付款
徐小涵
-
10,185.00
-
(三)关联交易的管理制度及决策程序
经核查,公司已在《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管理制度中明确了关联交易的决策机构及其权限、
程序,规定了关联股东、关联董事回避等制度。
2025 年 11 月 21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
公司最近两年一期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关联董事履行了回避表决程序。公
3-3-62
司全体独立董事对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报
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是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相关制度的规定,遵循了公平、公开、自愿、诚信的原则,交易价格及条件公
允,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关联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或者被其控制,不存在
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2025 年 12 月 6 日,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
公司最近两年一期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对公司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了确认,关联股东履行了回避表决程序。
据此,本所认为,公司的《公司章程》和其他管理制度均已明确了关联交
易的决策程序。公司在报告期内发生的上述关联交易均得到董事会、股东会的
确认,并履行了相关回避程序。
(四)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他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全体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已出具《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他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作出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出具日,除已经披露的情形外,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
本人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与澳维科技及子公司不存在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
(2)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
业将避免与澳维科技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回避的关联交易,
均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
定,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一般原则,公平合理地进行,并按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公司
及中小股东利益。
(3)本企业/本人保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有关规范性文件及《湖南澳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和《湖南澳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管理制度的规定,绝不
以委托管理、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任何方式占用公司的资金或
3-3-63
其他资产,不利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的地位谋取不当的
利益,不进行有损澳维科技及其他股东的关联交易。
(4)自本承诺出具日起立即生效,将持续有效,直至本企业/本人不再作
为澳维科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本企业/本人控制、担
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不再作为澳维科技的关联方时止。本企业/本
人愿意接受澳维科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及中国证券监
管机构的持续监管。如违反上述承诺与澳维科技及子公司进行交易,而给澳维
科技及子公司造成损失,由本企业/本人承担赔偿责任。”
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出具日,除已经披露的情形外,本人及本人控制或担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与澳维科技及子公司不存在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2)本人及本人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将避免与澳维
科技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回避的关联交易,均按照公平、
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本着平等
互利、等价有偿的一般原则,公平合理地进行,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利
益。
(3)本人保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有限责任公司有关规范性文件及《湖南澳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湖
南澳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管理制度的规定,绝不以委托
管理、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任何方式占用公司的资金或其他资
产,不利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地位谋取不当的利益,不进行有损澳维科技
及其他股东的关联交易。
(4)自本承诺出具日起立即生效,将持续有效,直至本人不再作为澳维科
技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本人控制、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不再
作为澳维科技的关联方时止。本人愿意接受澳维科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及中国证券监管机构的持续监管。如违反上述承诺与澳维科
技及子公司进行交易,而给澳维科技及子公司造成损失,由本人承担赔偿责
任。”
3-3-64
据此,本所认为,公司的主要关联方已承诺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并规范关联
交易,该等承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同业竞争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除公司及其子公司外的其他企业
根据公司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
的控股股东为日望集团,实际控制人为彭军、贺妍博。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控制的除公司及其子公司外的其他企业详见本法律意见书正文之“九、关联交
易及同业竞争”之“(一)关联方”之“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
除公司及其子公司外的其他企业”,相关企业与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据此,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企业与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2、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企业与公司发生同业竞争的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了《关于规范或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承
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出具日,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所控制的企业和拥
有权益的企业均未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澳维科技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
竞争的业务,也未参与投资任何与澳维科技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竞争的
其他企业。
(2)自本承诺出具日起,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所控制的企业和拥有
权益的企业将不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澳维科技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竞
争的业务,不参与投资任何与澳维科技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竞争的其他
企业。
(3)自本承诺出具日起,如澳维科技进一步拓展业务范围,本企业/本人
及本企业/本人所控制的企业和拥有权益的企业将不与澳维科技拓展后的业务相
竞争;若与澳维科技拓展后的业务相竞争,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所控制的
企业和拥有权益的企业将采取以下方式避免同业竞争:①停止经营相竞争的业
务;②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澳维科技经营;③向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转让该业
3-3-65
务。
(4)如本承诺未被遵守,本企业/本人将向澳维科技赔偿一切直接或间接
损失。”
据此,本所认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作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
承诺。
(六)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披露
经本所律师核查,澳维科技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对有关关联交易和
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进行了充分披露,无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十、公司的主要财产
(一)股权投资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现拥有两家存续的全资子公司,具体情况
如下:
1、湖南澳维膜科技有限公司
澳维膜科技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其基本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
湖南澳维膜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223MA4Q50NB1B
法定代表人
路宏伟
住所
湖南省株洲市攸县攸州工业园龙山路与吉兴路交汇处东南角三类工业区 D-20 地区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
6,000.00 万元
经营范围
膜材料(微滤膜、超滤膜、纳滤膜、反渗透膜、电渗析膜、中空纤维膜)和膜组件的研制、生产和销售及其技术开发和产品设计;水过滤、净化机械及反渗透装置、EDI 装置、超滤装置、纳滤装置、精滤装置、机械过滤装置、软水器、离子交换器、中水回用装置、其他水过滤、净化机械及装置)的设计、生产和销售;承接水处理工程和技术咨询服务;上述商品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18 年 11 月 28 日
营业期限
2018 年 11 月 28 日至无固定期限
登记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2、湖南红奇科技有限公司
3-3-66
红奇科技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其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湖南红奇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121MA4RXGMH1R
法定代表人
贺妍博
住所
湖南省长沙县黄花镇机场口社区长沙黄花综合保税区跨境电商监管平台大楼三楼 315-144 号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
200.00 万元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新型膜材料制造;新型膜材料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生态环境材料制造;生态环境材料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制造;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销售;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机械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研发;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直饮水设备销售;水资源专用机械设备制造;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海水淡化处理;雨水、微咸水及矿井水的收集处理及利用;非常规水源利用技术研发;工业设计服务;环保咨询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货物进出口;销售代理;国内贸易代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20 年 12 月 04 日
营业期限
2020 年 12 月 04 日至无固定期限
登记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二)分支机构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现拥有两家存续的分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1、湖南澳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企业名称
湖南澳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14MAG0JB261J
负责人
贺妍博
营业场所
北京市昌平区景兴街 25 号院 1 号楼 8 层 805-A19 室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新型膜材料制造;新型膜材料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生态环境材料制造;生态环境材料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制造;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销售;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机械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研发;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直饮水设备销售;水资源专用机械设备制造;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海水淡化处理;雨水、微咸水及矿井水的收集处理及利用;非常规水源利用
3-3-67
技术研发;工业设计服务;环保咨询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货物进出口;销售代理;国内贸易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25 年 10 月 30 日
营业期限
2025 年 10 月 30 日至无固定期限
登记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2、湖南澳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企业名称
湖南澳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106MAK0TD5841
负责人
贺妍博
营业场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新街道竞舟路 234 号 593 室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新型膜材料制造;新型膜材料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生态环境材料制造;生态环境材料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制造;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销售;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机械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研发;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直饮水设备销售;水资源专用机械设备制造;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海水淡化处理;雨水、微咸水及矿井水的收集处理及利用;非常规水源利用技术研发;工业设计服务;环保咨询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货物进出口;销售代理;国内贸易代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25 年 11 月 5 日
营业期限
2025 年 11 月 5 日至无固定期限
登记状态
存续
(三)不动产权
1、不动产权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不动产权证书及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及其子公司共拥有 12 处不动产(房产、土地),具体情
况见本法律意见书附件二。
除此之外,根据澳维膜科技与湖南省攸县自然资源局于 2025 年 9 月 15 日
签署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澳维膜科技以 2,132 万元受让
坐落于攸县攸州工业园龙山路与筑园路交叉口西北角的面积为 47,367.45 平方米
3-3-68
的宗地,相关价款已经支付完毕,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尚未办理完毕不动
产权证书。
2、无证房产及临时建筑情况
根据提供的无证房产及临时建筑物相关资料,公司及子公司澳维膜科技存
在部分无证房产及临时建筑,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的无证房产及临时建筑
序号
建筑物
名称
实测面积
(m
2)
坐落
建筑物
形式
建筑物性质
用途
1
1 号平
房
300.00
天元区栗雨工业园火炬四道澳维
科技园区内
平房
辅 助 性 或 配 套性用房
物消防水池、水泵房消控室和设备间流遮雨
2
2 号平
房
65.76
天元区栗雨工业园火炬四道澳维
科技园区内
平房
辅 助 性 或 配 套性用房
危废库和盐酸库遮雨
3
3 号平
房
122.76
天元区栗雨工业园火炬四道澳维
科技园区内
平房
辅 助 性 或 配 套性用房
配电房
4
4 号平
房
12.50
天元区栗雨工业园火炬四道澳维
科技园区内
平房
辅 助 性 或 配 套性用房
光伏机房
5
5 号平
房
104.27
天元区栗雨工业园火炬四道澳维
科技园区内
平房
辅 助 性 或 配 套性用房
配电间
6
板房
89.40
天元区栗雨工业园火炬四道澳维
科技园区内
岩棉板
房
临时建筑物
固废房
7
停车场
平房
10.50
天元区栗雨工业园火炬四道澳维
科技园区内
平房
临时建筑物
施工闲置房
8
停车场平房旁边板房
14.00
天元区栗雨工业园火炬四道澳维
科技园区内
岩棉板
房
临时建筑物
施工闲置房
9
停车场
板房
96.00
天元区栗雨工业园火炬四道澳维
科技园区内
岩棉板
房
临时建筑物
施工闲置房
合计
815.19
-
-
-
-
(2)澳维膜科技的临时建筑
序号
建筑物名称 实测面积
坐落
建筑物
建筑物
用途
3-3-69
(m
2)
形式
性质
1
一期雨棚
284.00
攸县江桥街道攸州工业园内 彩钢棚
临时建
筑物
物流遮雨
2
二期雨棚
170.00
攸县江桥街道攸州工业园内 彩钢棚
临时建
筑物
物流遮雨
3
一期周转房
25.00
攸县江桥街道攸州工业园内 彩钢棚
临时建
筑物
物品周转
4
二期周转房
170.00
攸县江桥街道攸州工业园内 彩钢棚
临时建
筑物
物品周转
5
罐区雨棚
135.00
攸县江桥街道攸州工业园内 彩钢棚
临时建
筑物
罐区遮雨
合计
784.00
-
-
-
-
上述公司无证房产及临时建筑的面积合计 815.19 平方米,占公司所有的全
部建筑物建筑面积的 2.13%;澳维膜科技临时建筑的面积合计 784.00 平方米,
占澳维膜科技所有的全部建筑物总面积的 4.52%。鉴于公司及子公司澳维膜科
技前述无证房产、临时建筑物面积占比较小,且均非生产经营关键性用房,不
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21 修正)》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工程投资额在 30 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 300 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
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
门备案”。《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二条
第二款规定:“本条第一款所列建筑工程,投资额在 30 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
300 平方米以下的,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而公司及子公司前述无证房
产及临时建筑物均未超过 300 平方米,无需办理相关施工许可,进而实际上无
法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除此之外,经核查公司及子公司澳维膜科技的《湖南省公共信用合法合规
证明报告(上市专版)》,报告期内公司及子公司澳维膜科技未因前述事项受
到城市管理领域、自然资源领域及住房和工程建设领域的行政处罚。
(四)房屋租赁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
3-3-70
司共有 5 处租赁房屋,具体情况见本法律意见书附件三。
其中,子公司澳维膜科技承租的 3 处作为宿舍的房产均为安置房屋,未取
得产权证明文件。但因相关房产只是作为澳维膜科技的宿舍,且较易找到其他
可租赁的替代性房产,因此不会对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公司承租的房屋存在未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七百零六条规定:“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
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公司分子公司已与出租方签订了租
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租赁合
同合法有效。该等租赁合同未经租赁备案登记不会对公司依据租赁合同约定使
用该等房产造成实质性障碍。上述情况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不构成重大
违法违规行为。
(五)商标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查询,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共拥有 106 项境内注册商标,具体情况见本法
律意见书附件四。
(六)专利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查询,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及子公司共拥有境内专利有 54 项,境外专利有
1 项,具体情况见本法律意见书附件五。
(七)著作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
司拥有 3 项作品著作权,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著作权人
作品名称
登记号
创作完成日期/
首次发表日期
他项权利
1
澳维环保
ovay
国作登字-2020-F-01132238
2015.08.20/-
无
2
澳维环保
OVAY 标识
国作登字-2015-F-00223435
2015.06.16/-
无
3-3-71
3
澳维环保
螺旋系列
国作登字-2020-F-01132237
2020.03.20/-
无
(八)域名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
司拥有 1 项域名:
序号
持有人
域名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
注册日期
到期时间
1
澳维科技
ovay.com.cn
湘 ICP 备 2022022536 号-1
2014/11/24
2026/11/24
(九)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1、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的生产经营所涉固定资产主
要包括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电子及办公设备及其他等。
2、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不存
在抵押、被采取司法强制措施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不存在产权纠纷或
潜在纠纷。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合法拥有上述主要财产的所
有权或使用权,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合法拥有上述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存在产权
纠纷或潜在纠纷。公司租赁房产未办理房屋租赁备案、未取得产权证的情况与
公司存在部分无证房产、临时建筑物的情况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不构成
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公司的主要财产不存在受到查封、扣押、冻结等司法强制
措施的情形,公司对其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不存在其他权利受到
限制的情形。
十一、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及其子公司签署的重大合同
情况如下:
3-3-72
1、借款及授信合同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签署的正在履行或已履行完毕的借款及授信合同如
下:
单位:万元
序号
主体
授信/贷款银行
授信额度/
贷款金额
起止日期
担保方式
履行 情况
1
澳维科技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
分行
300.00
自实际提款日
起算 12 个月
控股股东日望集团及实际控制人彭军、贺妍博最
高额保证担保
履行 完毕
2
注
澳维科技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
分行
5,000.00
2024.04.12-
2027.04.11
无
正在 履行
注:*开通会员可解锁*,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行签署新《授信协议》(编
号:731XY2024012024),确认原《授信协议》(编号:731XY2023013514)项下叙做的具体业务尚有未清偿余额的,自动纳入新协议项下,直接占用新协议项下授信额度。
2、担保合同
经核查,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的情形。
3、采购合同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及其子公司与供应商签订的采购金额超过 500.00 万
元的主要采购合同以及与前五大供应商签订的采购框架协议如下:
序号
合同名称
供应商名称
合同标的
合同金额(万元)
签订时间
履行情况
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湖南森大建设
有限公司
高性能膜元件技改及扩产项目生产车
间项目
2,437.00
2023.03.24
履行完毕
2
采购框架
协议
浙江绿龙新材
料有限公司
淡网
-
2025.01.01
正在履行
3
采购框架
协议
湖南明瑞祥盛贸易有限公司
化工品
-
2024.01.01
履行完毕
4
采购框架
协议
湖南明瑞祥盛贸易有限公司
化工品
-
2025.01.01
正在履行
5
采购框架
协议
无锡亨润斯化工材料有限公
司
聚砜
-
2024.01.01
履行完毕
6
采购框架
协议
广东优巨先进新材料股份有
聚砜
-
2024.01.01
履行完毕
3-3-73
限公司
7
年度框架
协议
广东优巨先进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
聚砜
3,000.00
2024.01.10
履行完毕
8
澳维膜科
技-广东优
巨 2024 年
返点协议
广东优巨先进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
聚砜
-
2024.01.05
履行完毕
9
采购框架
协议
广东优巨先进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
聚砜
-
2025.01.01
正在履行
10
澳维膜科
技-广东优
巨 2025 年
返点协议
广东优巨先进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
聚砜
-
2025.01.02
正在履行
11
采购框架
协议
上海九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
司
无纺布
-
2024.01.01
履行完毕
12
采购框架
协议
上海九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
司
无纺布
-
2025.01.01
履行完毕
4、销售合同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及其子公司与客户签订的含税销售金额超过500.00
万元的主要销售合同以及与前五大客户签订的销售框架协议如下:
序号
合同名称
客户名称
合同标的
合同金额(万元)
签订时间
履行情况
1
格腾(浙江)-澳维膜科技 2023 年框架合作协议
格 腾 ( 浙江)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膜片
-
2023.06.12
履行完毕
2
格腾(浙江)-澳维膜科技 2024 年框架合作协议
格 腾 ( 浙江)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膜片
-
2023.12.01
履行完毕
3
格腾(浙江)-澳维膜科技 2025 年框架合作协议
格 腾 ( 浙江)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膜片
-
2025.01.05
正在履行
4
青岛海达源采购服务有限公司与湖南澳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模块化产品采购框架合同
青岛海达源采购服务有限公司
模块产品
-
2022.05.17
正在履行
5
湖南澳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商经销协议
山东莱特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反 渗 透膜 、 纳 滤膜产品
1,250.00
2023.01.01
履行完毕
6
采购合同
深圳瑞德饮水科技有限
膜 片 、 膜元件
-
2022.01.01
履行完毕
3-3-74
公司
7
采购合同
深圳瑞德饮水科技有限公司
膜 片 、 膜元件
-
2024.10.16
正在履行
8
OEM 战略合作协议书
长沙芷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膜元件
-
2022.12.31
履行完毕
9
巍 肯 - 澳 维 膜 科 技2024 年框架合同协议
上海巍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膜片
-
2024.05.13
履行完毕
10
巍 肯 - 澳 维 膜 科 技2024 年框架合同协议(补充协议)
上海巍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膜片
-
2024.11.08
履行完毕
11
巍 肯 - 澳 维 膜 科 技2025 年框架合同协议
上海巍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合创立实业有限公司
膜片
-
2025.05.21
正在履行
12
北京海德能-澳维膜科技 2024 年框架合作协议
北京海德能环境治理有限公司
膜片
-
2024.08.22
正在履行
13
湖南省城乡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机电设备采购安装合同
湖南城乡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
污 水 处 理厂 机 电 设备
2,280.74
2022.09.25
履行完毕
注:与湖南省城乡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机电设备采购安装合同及补充协议含1
份主合同与5份补充协议,合同签署日期覆盖*开通会员可解锁*至*开通会员可解锁*,合同合计金额为2,280.74万元。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重大合同均由公司或其子公司自行签署,公司及其
子公司的上述重大合同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
据此,本所认为,公司及其子公司上述重大合同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
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
上述重大合同而产生的诉讼或仲裁。
(二)重大侵权之债
根据公司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公司不存在因环境保护、产品质量、知识产权、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
的重大侵权之债。
(三)公司与关联方存在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担保情况
3-3-75
根据公司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审计报
告》和本法律意见书正文之“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之“(二)关联交易
及其公允性”已披露的情况外,公司与关联方之间(母子公司之间的除外)不
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四)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
1、根据《审计报告》及公司确认,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公司其他应
收款余额为 4,375,462.99 元。
2、根据《审计报告》及公司确认,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公司其他应
付款余额为 16,404,981.33 元。
经核查,本所认为,公司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系因公司正常的生产经
营活动发生,合法有效。
十二、公司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情况
根据公司报告期内历次董事会、股东会会议决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
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的情形。
(二)重大资产出售或收购
根据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重大资产出售
或收购的情形。
据此,本所认为,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
资本及重大资产出售或收购行为。
(三)关于公司是否拟进行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
根据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不存
在拟进行的重大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
3-3-76
十三、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公司章程的制定及修改情况
1、2021 年 12 月 16 日,全体发起人制定股份公司首份章程,并已经株洲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
2、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今,公司因经营范围变更、撤销监事会等事项,
共经历 2 次章程修改(不含本次挂牌章程修改),历次修改均已经过公司董事
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据此,本所认为,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制定及报告期内的修改
均已履行法定程序,《公司章程》的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
(二)关于公司为本次挂牌制定的章程
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湖南澳维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该《公司章程(草案)》将自公司股票在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之日起生效并实施。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章程
(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据此,本所认为,公司挂牌后适用的《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和《治理规则》的相关规定。
十四、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公司是否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1、如本法律意见书正文之“五、公司的独立性”所述,经本所律师核查,
公司设立了股东会、董事会(董事会中设置了审计委员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权力、决策、监督和经营管理机构,并聘
请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并根据管理
需要设立有审计部、财务部、营销中心、研发中心、制造中心、人力资源部、
3-3-77
采购部等职能机构和部门。
2、2025 年 10 月 31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撤销监事会并重新制定<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重新制定部分公司治
理制度的议案》,取消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
3、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报告期内历次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记录、
决议文件,上述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运行正常。
据此,本所认为,公司具有健全的组织结构。
(二)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他议事规则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已依法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
则》。公司取消监事会后,公司已依法重新制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由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该等议事规则的制定已经公司
股东会审议通过,且前述议事规则对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会议召集
程序、表决程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本所认为,公司具有健全的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上述
议事规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
根据公司报告期内历次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召集通知、有关议案
或提案、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公司报告期内共召开5次股东会、7次董事会、6
次监事会会议。公司撤销监事会后,召开了1次审计委员会。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报告期内的历次股东会、董
事会、监事会会议召集通知、有关议案或提案、会议记录、表决票和会议决议
等文件资料,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前均履行了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会议通知程序;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通知所
载一致;参加会议人员均达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所规定
的人数;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报告期内历次股东会、
3-3-78
董事会授权或重大决策行为已履行《公司章程》和相关议事规则规定的审议程
序,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据此,本所认为,公司报告期内的历次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程
序符合公司《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决议内容合
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1、公司现任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具体包括彭军、贺妍博、路宏伟、何
思芩、刘聪、罗奕、黄珺、谭伟和颜爱民,均由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选举产生,其中黄珺、谭伟和颜爱民 3 人为独立董事,彭军为董事长。
2、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彭军、副总经理贺妍博、副总经理路
宏伟、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黄赞及财务总监杨任东。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均由
公司董事会聘任。
根据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调査表以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文件,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 24 个月不存在重大违法
违规行为,合法合规。
据此,本所认为,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24个月不存在重大违
法违规行为,合法合规。
(二)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经核查,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内不存在如下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3-3-79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6、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
届满;
7、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8、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或因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受到全国股转公司等自律监管机构公开谴责;
9、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据此,本所认为,澳维科技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现行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澳维科技《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公司报告期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化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公司报告期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化情况如下:
1、董事会成员的变化情况
(1)报告期初,公司董事会成员包括彭军、贺妍博、路宏伟、何思芩、刘
聪、罗奕、黄珺、谭伟和郭有智。
(2)*开通会员可解锁*,公司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选举彭
军、贺妍博、路宏伟、何思芩、刘聪、罗奕、黄珺、谭伟和颜爱民为澳维科技
第二届董事会成员,其中黄珺、谭伟和颜爱民3人为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的变化情况
(1)报告期初,公司监事会成员包括刘旦、刘新权和徐小涵。
3-3-80
(2)*开通会员可解锁*,公司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同意刘新权辞任监
事职务,同时根据湘江产投的提名补选魏辉为监事。
(3)*开通会员可解锁*,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同意选举徐
小涵为澳维科技第二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
(4)*开通会员可解锁*,公司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选举刘
旦、廖骞为澳维科技第二届监事会成员。
(5)*开通会员可解锁*,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撤销监事会并重新制定<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撤销监事会。
3、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情况
(1)报告期初,高级管理人员为彭军、贺妍博、路宏伟、黄赞、何峰。
(2)2024 年 1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财务总监辞职的议案》,同意何峰辞任财务总监,在公司董事会聘任财
务总监之前暂由公司财务部经理周学代行财务总监职责。
(3)*开通会员可解锁*,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同意聘请彭军
为总经理,贺妍博、路宏伟为副总经理,黄赞为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4)2025 年 5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同意聘请杨
任东为财务总监。
据此,本所认为,报告期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化均履行了
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十六、公司的税务
(一)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及税率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及其子公司目前执行的主要税
种及税率如下: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增值税
应纳税增值额
13%、6%
3-3-81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
实际缴纳的流转税额
7%、5%
教育费附加
实际缴纳的流转税额
3%
地方教育附加
实际缴纳的流转税额
2%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20%、15%
房产税
从价计征的,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 20%后余值
1.2%
据此,本所认为,公司及其子公司目前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及其合法性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及子公司享受的重要税收优惠
政策及其依据如下:
1、增值税
(1)报告期内,公司出口产品享受增值税“免、抵、退”税收优惠政策。
(2)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43 号《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
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允许先
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报告期内,
公司及其子公司澳维膜科技适用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2、企业所得税
(1)2022 年 12 月 12 日,公司取得由湖南省科学技术厅、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
GR2*开通会员可解锁*),有效期三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公司
2022 年度至 2024 年度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15%。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16 日
提交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目前已通过评审结果认定环节,2025 年度预计仍
能够适用 15%企业所得税税率。
(2)2023 年 10 月 16 日,公司子公司澳维膜科技取得由湖南省科学技术厅、
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证书编号 GR2*开通会员可解锁*),有效期三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
3-3-82
条例,子公司澳维膜科技 2023 年度至 2025 年度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15%。
(3)2023 年 3 月 26 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
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税〔2023〕7 号),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
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
础上,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
成无形资产的,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200%在税前摊销。
报告期内,公司及其子公司澳维膜科技适用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据此,本所认为,公司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合法、合
规、真实、有效。
(三)公司享受的政府财政补助及合法性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政
府补助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2025 年
1-6 月
2024 年
度
2023 年
度
与资产相关
/与收益相
关
经常性/
非经常性损益
1
2023 年攸县产业发展奖励
236.25
-
-
与收益相关
非 经 常性
2
株洲市天元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2024 年度企业研发财政奖补
37.72
-
-
与收益相关
非 经 常性
3
中央大气污染治理-一期覆膜车间废气处理设施技术升级改造项目补助
16.35
9.39
-
与资产相关 经常性
4
攸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2024 年研发奖补
6.63
-
-
与收益相关
非 经 常性
5
株洲市天元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2023 年度株洲高新区(天元区)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奖补
6.00
-
-
与收益相关
非 经 常性
6
2021 年湖南省制造强省专项-高分子膜材料产业化二期基地建设项目补助
5.50
11.01
11.01
与资产相关 经常性
7
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
2.93
4.13
4.95
与收益相关
非 经 常性
8
2019 年攸县促进产业发展
2.89
7.28
9.98
与资产相关 经常性
3-3-83
政策-鼓励提质增效-购置设备补贴
9
2024 年度省先进制造业高地建设专项-高性能膜元件技改及扩产项目补助
2.50
2.92
-
与资产相关 经常性
10 产业扶持资金
1.54
3.08
3.08
与资产相关 经常性
11
产业局发展高性能海水淡化膜产业发展资金
1.25
5.42
-
与资产相关 经常性
12
株洲市财政局 2020 年度经济信息发展专项资金(产业转型升级)
0.61
1.21
1.21
与资产相关 经常性
13
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科技专项
0.50
-
2.50
与收益相关
非 经 常性
14
株洲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金融局拨付企业上市辅导补贴
-
80.00
-
与收益相关
非 经 常性
15
株洲市天元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2021 年度企业科技创新创业团队支持专项资金补助
-
50.00
-
与收益相关
非 经 常性
16
株洲市财政局 2024 年第一批湖南省先进制造业高地建设专项资金拨款
-
50.00
-
与收益相关
非 经 常性
17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专项资金拨付
-
40.62
58.44
与收益相关
非 经 常性
18
株洲市财政局拨付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柔性引才用才专项补贴
-
20.00
-
与收益相关
非 经 常性
19
2023 年攸县产业发展税收贡献奖励
-
11.00
-
与收益相关
非 经 常性
20
2023 年湖南省创新创业大赛奖金
-
10.00
-
与收益相关
非 经 常性
21 稳岗补贴
-
8.85
9.54
与收益相关
非 经 常性
22
株洲市天元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关于促进高新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补助
-
6.10
-
与收益相关
非 经 常性
23
株洲市财政局中央、省基建专项拨款
-
5.63
11.25
与资产相关 经常性
24
天元区财政局区产业局省第二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补助
-
2.61
5.22
与资产相关 经常性
25 发明专利授权奖励
-
0.60
-
与收益相关
非 经 常性
26
株洲市财政局拨付 2023 年重点小巨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
-
200.00
与收益相关
非 经 常性
27
株洲市天元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2021 年度株洲高
-
-
62.86
与收益相关
非 经 常性
3-3-84
新区产业高质量发展等四类产业政策奖补
28
湖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税收增量奖补
-
-
2.31
与收益相关
非 经 常性
29
株洲市天元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2021 年湖南度省企业研发财政奖补资金
-
-
1.11
与收益相关
非 经 常性
合计
320.67
329.84
383.45
-
据此,本所认为,公司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上述政府财政补助合法、
合规、真实、有效。
(四)公司依法纳税
根据《审计报告》、公司提供的纳税申报材料并经公司确认,公司及其子
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重大的税务方面违法违规的行为。
根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 2025 年 9 月 26 日出具的《湖南省公共信
用合法合规证明报告(上市专版)》,报告期内公司及其子公司在纳税领域不
存在违法违规信息。
据此,本所认为,公司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依法纳税,不存在因税务违法
违规行为而受到税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七、公司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环境保护
1、公司所属行业为重污染行业,但公司不属于重污染企业
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2019 年按照国家标准第 1
号修改单修订)、《2017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公司业务所处的行业为
“C26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之 “C2666 环境污染处理专用药剂材料制
造”之“污水处理材料:填料、滤料、膜材料(微滤膜、超滤膜、反渗透膜、
电渗析膜、中空纤维膜)及膜组件”。根据《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环发[2013]150 号)规定,重污染行业包括: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煤
炭、冶金、化工、石化、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
3-3-85
业 16 类行业以及其他污染严重的行业。因此,从行业分类来看,公司所属化工
行业为重污染行业。
公司主营业务为反渗透、纳滤膜片及膜元件等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和
服务,主要产品为反渗透、纳滤等膜片与膜元件以及水处理设备和服务,不属
于《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 年版)》所列示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 年)》,属于鼓励类技术、装备及产品
“功能性膜材料的开发与生产”、“纳滤膜和反渗透膜纯水装备”。
经核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发布的《株洲市 2023 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株
洲市 2024 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株洲市 2025 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
录》, 2023 年 1 月 1 日《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实施后,“重点排
污单位名录”更名为“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公司报告期内未被环保监管
部门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
据此,本所认为,公司所属行业为重污染行业,但公司不属于重污染企业。
2、排污许可及备案登记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及其子公司取得的排污许可及备案情况如
下:
序号
证书名称
主体
证书编号/登记编号
有效期
1
排污许可证
澳维膜科技 91430223MA4Q50NB1B001U
2025.01.15-2030.01.14
2
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 澳维科技
9*开通会员可解锁*60964Y001W
2024.11.22-2029.11.21
据此,本所认为,公司及其子公司已经依法办理排污许可及备案。
3、建设项目环评批复及验收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及其子公司现有项目的环评批复及验收情
况如下:
项目主体
项目名称
环评批复文件
环保验收文件
澳维科技
高性能膜元件技改及扩产项目
株 环 天 环 评 表[2024]48 号
已于 2024 年 12 月完成自主验收
3-3-86
项目主体
项目名称
环评批复文件
环保验收文件
澳维科技
液体分离膜材料研发实验室建设项目
株 环 天 环 评 表[2021]40 号
已于 2022 年 8 月完成自主验收
澳维膜科技
高分子膜材料产业化基地建设项目
株环评[2015]12 号
攸环验[2017]002 号
澳维膜科技
高分子膜材料产业化基地扩建项目
株环评[2018]6 号
2022 年 2 月完成环保验收备案
澳维膜科技
一期覆膜车间废气处理设施技术升级改造项目
技改项目,经环保部门确认,无需重新办理环评批复
技改项目,经环保部门确认,无需重新办理环保验收
澳维膜科技
高分子膜材料产业化二期基地建设项目
株环评[2023]13 号
已于 2025 年 8 月完成自主验收
据此,本所认为,公司建设项目已经办理了现阶段必要的环评批复及验收
手续。
4、环保合规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报告期内营业外支出明细表,并经本所律师网络核查公司
及其子公司所在地环保部门官方网站,报告期内,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存在环保
事故或重大群体性的环保事件,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
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 2025 年 9 月 26 日出具的《湖南省公共信
用合法合规证明报告(上市专版)》,报告期内公司及其子公司在生态环境保
护领域不存在违法违规信息。
据此,本所认为,公司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及其子公司取得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情况如下:
序号
证书名称
发证机构
主体
证书编号
有效期
1
质量管理体
系认证证书
方圆标志认证集团有限
公司
澳维科技、澳
维膜科技
00224Q27299R3M
至 2027.11.30
2
澳维膜科技
00224Q27299R3M-1
3-3-87
序号
证书名称
发证机构
主体
证书编号
有效期
3
澳维科技
00224Q27299R3M-2
4
IQNet(ISO
9001:2015)
IQNet
Association
—The
International
Certification
Network
澳维科技、澳
维膜科技
CN-
00224Q27299R3M
至 2027.11.30
5
澳维膜科技
CN-
00224Q27299R3M-1
6
澳维科技
CN-
00224Q27299R3M-2
根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 2025 年 9 月 26 日出具的《湖南省公共信
用合法合规证明报告(上市专版)》,报告期内公司及其子公司在市场监管领
域不存在违法违规信息。
据此,本所认为,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
公司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未发生过因违反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三)安全生产
1、安全生产许可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4 年修订)第二条规定,“国家对矿山
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
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的,不得从事生
产活动。”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41 号,根据 2015 年 5 月 27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79
号修订),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依照该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
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
公司生产的主要产品为“反渗透、纳滤等膜片与膜元件以及水处理设备和
服务”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 版)》列示的危险化学品,公司不属于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无需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2、安全生产合规情况
根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开通会员可解锁*出具的《湖南省公共信用合
3-3-88
法合规证明报告(上市专版)》,报告期内公司及其子公司在应急管理领域不
存在违法违规信息。
据此,本所认为,公司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安全生产方面的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八、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本所理解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是指对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持续
经营或本次挂牌具有重大影响且情节严重的案件。
(一)公司涉及的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不
存在尚未了结的标的额为 100 万元以上的诉讼案件。
根据《审计报告》、公司取得的《湖南省公共信用合法合规证明报告(上
市专版)》及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公司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是否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
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根据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出具的书面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有尚未了结的或
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的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
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根据主管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调查表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及公司董事、
3-3-89
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十九、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未参与《公开转让说明书》的制作,但参与了《公开转让说明书》法
律专业事项的讨论,并对其作了总括性的审阅,对《公开转让说明书》及其摘
要中引用本所为本次挂牌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作了特别审查。
本所认为,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相关内容与本法律
意见书无矛盾之处。本所对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
关内容无异议,确认《公开转让说明书》不会因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而出
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十、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法律问题
(一)公司历史股权代持及代持解除情况
2018 年 7 月至 2020 年 3 月期间,宏伟投资与日望集团之间存在股权代持的
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1、股权代持的形成过程及原因
2018 年 7 月 23 日,日望集团与宏伟投资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日望集团
将其持有澳维环保 2.17%(对应注册资本 217.00 万元)的股权转让给宏伟投资,
股权转让款为 217.00 万元。
本次股权转让所涉股权代持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转让方
受让方
转让股权
转让价格
备注
日望集团
宏伟投资
217.00
1.00 元/注册资本
股权代持,宏伟投资支付的资金来源于日望集
团
合 计
217.00
-
-
股权代持形成的原因如下:宏伟投资系当地知名大型民营企业,经营范围
3-3-90
涉及装饰材料、五金交电、金属材料、化工产品等多个领域,澳维环保为利用
其影响力积极开拓业务,承接相关工程及施工的业务,双方均有业务合作意愿,
因此形成代持关系。
2、股权代持关系的解除过程
2020 年 2 月 18 日,宏伟投资与日望集团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宏伟投资
将其持有澳维环保 1.87%的股权以 1.00 元/注册资本的价格转让给日望集团,股
权转让款为 217.00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转让方
受让方
转让股权
转让价格
备注
宏伟投资
日望集团
217.00
1.00 元/注册资本
股权代持还原
合 计
217.00
-
-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宏伟投资将其代持公司的股权全部还原给日望集团,
宏伟投资不再持有公司的股权,上述股权代持法律关系全部解除。
宏伟投资退股暨股权代持还原的背景如下:宏伟投资代持股权期间,公司
其他业务一直未能开展起来;日望集团考虑到股权代持安排存在一定的法律风
险,各方协商一致决定解除股权代持法律关系,宏伟投资从公司退出。截至
2020 年 3 月,宏伟投资将受托代持的股权全部还原给日望集团。
综上,公司通过代持方式引入宏伟投资计划用于后续开拓业务,后因双方
合作未达预期而解除股权代持;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述股权代持法律
关系已经解除。
(二)股东特殊投资条款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控股股东日望集团、实际控
制人彭军、贺妍博等存在与公司部分现有股东株洲国投、株洲水务、信环澳维、
财信精益、中启洞鉴签署包含股东特殊投资条款协议的情况,该等条款的形成
及解除情况具体如下:
3-3-91
序号
股东名称
对赌协议签署
第一次补充
约定
与公司相关的特殊投资条款彻底解除
第二次补充约定
1
株洲国投
株洲国投与公司、日望集团以及彭军于 2018 年 8 月 1 日签署《湖南澳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协议书》,所涉主要特殊投资条款包括:第九条“股权回购或转让”;第十条“公司治理”;第十一条“上市前的股权转让”中的 11.1至 11.7;第十二条“新投资方进入的限制”;第十三条“关联交易规定”
2021 年 10月 12 日 ,公司及日望集团、彭军向 株 洲 国投、株洲水务出具《承诺函》,承诺:如与中启洞鉴、财信精益等主体 签 署 的《 投 资 协议》《投资补充协议》约定公司给予其的权利优先株洲国投 / 株 洲 水务,则株洲国投/株洲水务自动享有该等权利。
株洲国投、株洲水务分别与公司、彭军、贺妍博、日望集团于 2022 年 11 月 25 日、2022 年 12 月 21日签署《关于株洲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东特殊权利条款的解除协议》《关于株洲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股东特殊权利条款的解除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 各方同意终止的《增资扩股协议》的具体条款包括但不限于:第九条“股权回购或转让”中的全部条款;第十条“公司治理”中的全部条款;第十一条“上市前的股权转让”中的 11.1 至 11.7条款;第十二条“新投资方进入的限制”中的全部条款;第十三条“关联交易规定”中的所有条款。 第二条 各方同意投资方享有/适用的其他任何与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审核意见相悖的条款/权利全部解除、终止且自始无效。 第三条 各方同意《增资扩股协议》中: 1、涉及的义务主体若为标的公司的,相关条款自本协议生效后即终止,且自始无效,不得因任何原因恢复法律效力。 2、《增资扩股协议》第十条第 10.2 款以及第十三条自本协议生效后即终止,且自始无效,不得因任何原因恢复法律效力。各方的股东权利均按照标的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以及《公司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3、被终止的条款(本条第 1 款、第 2 款约定的除外)以及根据本协议自动失效的各项权益自动恢复
2024 年 11 月 5 日,株洲国投与公司及日望集团、彭军签署了《关于湖南澳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之增资扩股协议书之补充协议》,同意延长投资期限至 2026 年 12 月31 日,并对增资扩股协议书中的股权回购价格及延长投资期间届满后的股权回购价格的计算方式进行了调整。
2
株洲水务
株洲水务与公司、日望集团以及彭军于 2018 年 12 月 29 日签署《湖南澳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协议书》,所涉主要特殊投资条款包括:第九条“股权回购或转让”;第十条“公司治理 ”;第十一条“上市前的股权转让 ”中的11.1 至 11.7;第十二条“新投资方进入的限制”;第十三条“关联交易规定”
2025 年 6 月 26 日,株洲水务与公司及日望集团、彭军签署了《关于湖南澳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之增资扩股协议书之补充协议》,同意延长投资期限至 2027 年 12 月31 日,并对增资扩股协议书中的股权回购价格及延长投资期间届满后的股权回购价格的计算方式进行了调整。
3-3-92
序号
股东名称
对赌协议签署
第一次补充
约定
与公司相关的特殊投资条款彻底解除
第二次补充约定
效力的情形。 4、若投资方未来依据本条第 3 款第(4)项启动恢复执行并在公司首次发行股票之前主张权利的,将不会选择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或者其他严重影响投资者权益等影响公司上市审核的方式主张权利。 以及中启洞鉴、财信精益、株洲国投、株洲水务等与公司、彭军、贺妍博、日望集团于 2022 年 12 月21 日签署的《关于湖南澳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投资协议及补充协议之股东特殊权利条款的解除协议》约定之相关内容。
3
信环澳维
信环澳维与公司、彭军、贺妍博、日望集团于 2021 年 10 月28 日签署《增资协议》 ,所涉主要特殊投资条款包括:第七条“投资后义务”;第八条“合格上市”;第九条“终止”中的第 9.3 条款中第1 项
/
信 环 澳 维 与 公 司 、 彭 军 、 贺 妍 博 、 日 望 集 团 于2022 年 11 月 21 日签署《关于湖南澳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增资协议及补充协议之股东特殊权利条款的解除协议》,主要内容如下:第一条 各方同意终止的《增资协议》的具体条款包括但不限于:第七条“投资后义务”中的全部条款;第八条“合格上市”中的全部条款;第九条“终止”中的第 9.3条款中第 1 项。 第二条 各方同意终止的《补充协议》的具体条款包括但不限于:第一条“回购安排”中的全部条款;第二条“增资、股权转让和出售的特殊安排”中的所有条款;第三条“其他”中的第 3.1、3.2 条款。 第三条 投资方享有/适用的其他任何与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审核意见相悖的条款/权利全部解除、终止且自始无效。
2025 年 10 月 24 日,信环澳维与公司及日望集团、彭军签署了《关于湖南澳维环保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之 补 充 协 议(二)》,同意将《信环澳维 增 资 补 充 协 议 》 第 一 条“回购安排”第 1.1 款约定的 “ 回 购 触 发 事 件 ” 之“(1)公司未能在 2024 年6 月 30 日之前完成合格上市”,修改为“(1)公司未能在 2026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合格上市”;将《信环澳维增资协议》《信环澳维增资补充协议》约定的关于“ 合 格 上 市 ” 之 定 义 增 加“北京证券交易所”表述。
信环澳维与公司、彭军、贺妍博、日望集团于 2021 年 10 月28 日签署《补充协议》,所涉主要特殊投资条款包括:第一条“回购安排 ”;第二条“增资、股权转让和出售的特殊安排”;第三条“其他”中的第 3.1、3.2
3-3-93
序号
股东名称
对赌协议签署
第一次补充
约定
与公司相关的特殊投资条款彻底解除
第二次补充约定
第四条 各方同意《增资协议》《补充协议》中: 1、涉及的义务主体若为公司的,公司在该等相关条款下的义务自本协议生效后即终止,且自始无效,不得因任何原因恢复法律效力; 2、涉及公司治理的相关条款自本协议生效后即终止,且自始无效,不得因任何原因恢复法律效力。各方的股东权利均按照标的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以及《公司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3、《增资协议》《补充协议》被终止的条款(本条第 1 款、第 2 款约定的除外)自动恢复的情形。 4、若投资方未来依据本条第 3 款第(4)项恢复约定在公司首次发行股票之前主张权利的,将不会选择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或者其他严重影响投资者权益等影响公司上市审核的方式主张权利。
4
中启洞鉴、财
信精益
中启洞鉴、财信精益等与公司现有股东于 2021 年 10 月 28日签署《关于湖南澳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之投资协议》,所涉主要特殊投资条款包括:第十条“股东会”;第十一条“董事会”;第十二条“优先认购”;第十三条“股权锁定”;第十四条 “优先购买权”;第十五条“知情和监督的权利”中的 15.2、15.3;第十六条“投资人地位 ”中的16.1 、 16.2 、 16.3 第 1 项 、16.4 条款;第二十四条“协议
/
中启洞鉴、财信精益、株洲国投、株洲水务等与公司、彭军、贺妍博、日望集团于 2022 年 12 月 21日签署的《关于湖南澳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投资协议及补充协议之股东特殊权利条款的解除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 各方同意终止的《投资协议》的具体条款包括但不限于:第十条“股东会”中的所有条款;第十一条“董事会”中的所有条款;第十二条“优先认购”中的所有条款;第十三条“股权锁定”中的所有条款;第十四条“优先购买权”中的所有条款;第十五条“知情和监督的权利”中的 15.2、15.3 条款;第十六条“投资人地位”中的 16.1、16.2、16.3 第 1 项、16.4 条款;第二十四条“协议文本及其他”中的 24.2.3 条款;株洲国投、株洲水
2025 年 10 月 30 日,中启洞鉴 与 公 司 及 日 望 集 团 、 彭军、贺妍博、维创实业、澳盛实业签署了《关于湖南澳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之补充协 议 ( 二 ) 》 ( 以 下 简 称“
《
补
充
协
议
(二)》”),同意将《补充协议》第四条“回购权”第 4.1 条 “ 启 动 回 购 ” 第4.1.1 约 定 的 “ 本 轮 回 购 事项”之“(1)公司未能在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合格 IPO”,修改为“(1)公
3-3-94
序号
股东名称
对赌协议签署
第一次补充
约定
与公司相关的特殊投资条款彻底解除
第二次补充约定
文本及其他”中的 24.2.3;株洲国投、株洲水务基于《投资协议》第六条之第 6.5 款涉及的《关于湖南澳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之补充协议》相关特殊权利条款(如适用/享有)
务基于《投资协议》第六条之第 6.5 款涉及的《关于湖南澳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之补充协议》相关特殊权利条款(如适用/享有)。 第二条 各方同意终止《补充协议》的具体条款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条“业绩承诺”中的所有条款;第四条“回购权”中的所有条款;第五条“拖售权”中的所有条款;第六条“全职工作与竞业禁止”中的所有条款;第七条“共同出售权”中的所有条款;第八条“反稀释权”中的所有条款;第九条“清算优先权”中的所有条款;第十六条第 16.2条款。 第三条 澳维科技、日望集团、彭军、株洲国投、株洲水务一致同意终止的《承诺函》第二条内容。 第四条 各方同意,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投资方享有/适用的其他任何与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审核意见相悖的条款/权利全部解除、终止且自始无效。 第五条 各方同意《增资协议》《补充协议》《承诺函》中: 1、涉及的义务主体若为公司的,公司在该等相关条款下的义务自本协议生效后即终止,且自始无效,不得因任何原因恢复法律效力; 2、《投资协议》第十条第 10.2.4 款及第 10.3.1款、第十一条第 11.2.1 款等条款自本协议生效后即终止,且自始无效,不得因任何原因恢复法律效力。各方的股东权利均按照标的公司现行有效的
司未能在 2026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合格 IPO”;同意将《投资协议》《补充协议》约定的关于“合格 IPO”之定 义 增 加 “ 北 京 证 券 交 易所 ” 表 述 ; 明 确 《 补 充 协议》《补充协议(二)》约定的回购权条款自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报材料(以交易所出具受理 通 知 书 为 准 , 以 下 简 称“合格上市申报日”)时终止,但若出现约定情形则自动恢复。 2025 年 10 月 23 日,财信精益与公司及日望集团、彭军贺妍博、维创实业、澳盛实业签署了《关于湖南澳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之补充协议(二)》,同意将《补充协议 》 第 四 条 “ 回 购 权 ” 第4.1 条“启动回购”第 4.1.1约定的“本轮回购事项”之“(1)公司未能在 2023 年12 月 31 日 前 完 成 合 格IPO”,修改为“(1)公司未能在 2026 年 12 月 31 日前
中启洞鉴、财信精益等与公司、彭军、贺妍博、日望集团、维创实业、澳盛实业于2021 年 10 月 28 日签署《关于湖南澳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之补充协议》,所涉主要特殊投资条款包括:第三条“业绩承诺”;第四条“回购权”;第五条“拖售权”;第六条“全职工作与竞业禁止”;第七条“共同出售权”;第八条“反稀释权”;第九条 “清算优先权”;第十六条 16.2
3-3-95
序号
股东名称
对赌协议签署
第一次补充
约定
与公司相关的特殊投资条款彻底解除
第二次补充约定
《公司章程》以及《公司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3、《投资协议》、《补充协议》及承诺函根据本协议被终止的条款(本条第 1-2 款中约定终止,自始无效且不得因任何原因恢复法律效力的条款除外)的自动恢复情形。4、若投资方未来依据本条第 3 款第(4)项在公司首次发行股票之前主张权利的,将不会选择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或者其他严重影响投资者权益等影响公司上市审核的方式主张权利。
完成合格 IPO”;并对《投资补充协议》第四条“回购权”第 4.2 条“回购程序及价格”第 4.2.1 约定的回购价格计算方式进行了调整。
3-3-96
综上,本所认为,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维创实业、澳盛实业存在现
行有效的回购等特殊投资条款外,对于公司特殊投资条款均已进行清理,公司
已不存在作为义务履行主体的特殊投资条款,不涉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股票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定需要清理的情形。
(三)公司用工情况
1、外包/外协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公司外包/外协具体情
况如下:
序号
外包/外协公司
外包/外协主要
内容
外包/外协金额
2025 年 1-6
月(万元)
2024 年度
(万元)
2023 年度
(万元)
1
株洲钻石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膜 元 件 的 备 料 、包装、切头等
255.25
764.87
482.96
2
湖南和裕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膜 片 的 收 卷 、 打包等
100.23
323.43
37.66
3
湖南诚展仲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膜 元 件 的 备 料 、包装、切头等
151.11
171.38
-
4
江西成净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安 装 劳 务 、 场 地清理等
-
20.49
157.00
5
江西清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安 装 劳 务 、 场 地清理等
-
29.54
147.18
合计
506.59
1,309.70
824.81
报告期内,公司膜元件生产过程中的备料、包装、切头等工序,膜片的收
卷、打包等工序,以及保安、保洁等环节存在通过外包方式进行的情形,上述
工艺环节或工作较为简单,对外包供应商的人员素质要求较低。因此,公司将
更多精力集中在提升核心竞争力和加工高附加值产品及工序。此外,报告期内,
在公司水处理设备业务中,基于客户现场设备安装过程中人员错峰配置及成本
考量,在工作量较大的情况下,公司会将设备安装过程中的安装劳务、场地清
理等部分工作委托给劳务提供商,其在公司指导下操作,无需专业资质和技术,
不涉及公司的核心技术和核心工艺。
根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开通会员可解锁*出具的《湖南省公共信用合
法合规证明报告(上市专版)》,报告期内公司及其子公司在劳动保障领域不
3-3-97
存在违法违规情况。
2、社保及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各期期末,公司及其子公
司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如下:
单位:人
项目
员工人数
缴纳人数
缴纳比例
未缴纳人数
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
养老保险
440
428
97.27%
12
医疗/生育保险
430
97.73%
10
工伤保险
430
97.73%
10
失业保险
430
97.73%
10
住房公积金
429
97.50%
11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养老保险
437
425
97.25%
12
医疗/生育保险
426
97.48%
11
工伤保险
428
97.94%
9
失业保险
427
97.71%
10
住房公积金
428
97.94%
9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养老保险
362
346
95.58%
16
医疗/生育保险
350
96.69%
12
工伤保险
353
97.51%
9
失业保险
351
96.96%
11
住房公积金
352
97.24%
10
根据公司出具的说明,报告期各期期末,部分员工未缴纳社会保险、住房
公积金主要原因包括:(1)退休返聘:针对退休返聘员工,无需缴纳社会保险
和住房公积金;(2)新入职员工:部分新入职员工正在办理社会保险及/或住
房公积金手续,公司无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3)部分员工养老
保险购买当地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其他险种在公司购买等。
根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开通会员可解锁*出具的《湖南省公共信用合
法合规证明报告(上市专版)》,报告期内公司及其子公司在劳动保障领域及
住房公积金领域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况。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社保及公积金事项的承诺
就公司本次挂牌前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事宜,公司控股股东、实
3-3-98
际控制人承诺:若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社会保险主管部门要求公司为员工补
缴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本企业/本人将无条件按主管部门核定的金额无偿代
公司补缴,或在公司必须先行支付该等费用的情况下,及时向公司给予全额补
偿,以保证不因社保费用和住房公积金的瑕疵缴纳行为致使公司遭受任何损失。
公司因未按照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需承担滞纳金、罚款以及
赔偿等任何其他费用的,本企业/本人将无条件全部无偿代公司承担,保障公司
不会因此遭受损失。
据此,本所认为,公司报告期内的劳务外包用工仅涉及辅助性或可替代性
岗位,不涉及生产环节的核心工序,且公司已与相关劳务外包公司签署劳务外
包协议,该等劳务外包用工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
会构成公司本次挂牌的实质性障碍;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劳动用工及社会保
险和公积金缴纳而受到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已就社保及住房公积金事项出具兜底承诺,该等承诺合法有效。
(四)报告期内超产能生产情况
经核查,2023 年度、2024 年度公司子公司澳维膜科技存在超产能生产的情
况,具体如下:
产品名称
项目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膜材料
产能(万米)
1,860.00
1,560.00
产量(万米)
1,998.13
1,605.51
产能利用率
107.43%
102.92%
注:膜元件系通过将膜片进行卷制加工生产而成,其产能、产量主要受限于膜片的产
能及产量,因此膜元件产能、产量为对应的膜片数量,下同。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
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
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根据《污染影响类建设
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 30%及以上的”
3-3-99
属于重大变动。公司实际产量未超出环评批复产能 30%以上。因此,根据上述
法律规定,公司虽然存在超产能的情形,但是建设项目未发生重大变动,无需
重新履行环评程序。
报告期内,澳维膜科技不存在因超产能批复生产而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环
境污染事故等情形,根据澳维膜科技主管环保部门出具的专项证明文件,确认
2023 年及 2024 年澳维膜科技反渗透、纳滤等膜片的实际年产量超过其备案产
能,但未造成污染物排放量显著增加,不属于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
单所规定的情形,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会对澳维膜科技进行处罚。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了专项承诺,承诺如公司及子公司因历史
环保相关事宜被主管部门处罚,或因前述情形导致公司遭受损失的,其将无条
件承担因此对公司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根据公司出具的书面说明、《湖南省公共信用合法合规证明报告(上市专
版)》并经查询生态环境部门官网,公司报告期内未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
综上,本所认为,澳维膜科技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已经不存在超产能
生产情形,澳维膜科技未因此遭受行政处罚,且不存在严重环境污染事故等严
重后果的情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亦出具承担所有可能损失的承诺。因此,
澳维膜科技报告期超产能生产的瑕疵不会构成公司本次挂牌的实质障碍。
二十一、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合格、有效,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业务规则》《挂牌规则》《1 号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规定的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有关条
件,并已履行了现阶段所必需的批准程序。公司本次申请公开转让并挂牌尚须
取得全国股转公司的审核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任何其
3-3-100
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陆份,由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均
为正本,无副本。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字盖章页)
3-3-101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澳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
盖章页)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朱志怡
经办律师:
经办律师:
经办律师: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3-3-110
附件一:公司业务资质情况
序号
主体
资质证书名称
许可/备案机构
证书编号
有效期/颁发日期
1
澳维科技
安全生产许可证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湘)JZ 安许证字[2019]002367
有效期至 2026/2/21
2
澳维科技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D243341732
有效期至 2030/4/24
3
澳维科技
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
-
9*开通会员可解锁*60964Y001W
有效期至 2029/11/21
4
澳维科技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
04736752
颁发日期 2022/1/7
5
澳维科技
中华人民共和国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株洲海关
4302360010
颁发日期 2017/6/21
6
澳维科技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湖南省疾病预防控制局
(湘)卫水字(2016)第 0027 号
有效期至 2028/4/16
7
(湘)卫水字(2021)第 0040 号
有效期至 2029/7/6
8
(湘)卫水字(2024)第 0044 号
有效期至 2028/6/27
9
(湘)卫水字(2024)第 0045 号
有效期至 2028/6/27
10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湘)卫水字(2019)第 0090 号
有效期至 2027/12/18
11
(湘)卫水字(2023)第 0072 号
有效期至 2027/10/30
12
(湘)卫水字(2023)第 0073 号
有效期至 2027/10/30
13
(湘)卫水字(2023)第 0064 号
有效期至 2027/10/15
14
(湘)卫水字(2023)第 0006 号
有效期至 2027/1/16
15
澳维科技
美国 WQA 认证
Water Quality Association -
颁发日期 2016/8/18
16
澳维科技
美国 NSF 认证
NSF International
-
颁发日期 2017/2/17
17
澳 维 科 技 、
IQNet(ISO 14001:2015)
IQNet Association —The International Certification
CN-00223E34697R1M
有效期至 2026/11/24
3-3-111
序号
主体
资质证书名称
许可/备案机构
证书编号
有效期/颁发日期
澳维膜科技
Network
18
澳维科技
CN-00223E34697R1M-1
有效期至 2026/11/24
19
澳维膜科技
CN-00223E34697R1M-2
有效期至 2026/11/24
20
澳 维 科 技 、澳维膜科技
IQNet(ISO 45001:2018)
CN-00223S24335R1M
有效期至 2026/11/24
21
澳维科技
CN-00223S24335R1M-1
有效期至 2026/11/24
22
澳维膜科技
CN-00223S24335R1M-2
有效期至 2026/11/24
23
澳 维 科 技 、澳维膜科技
IQNet(ISO 9001:2015)
CN-00224Q27299R3M
有效期至 2027/11/30
24
澳维膜科技
CN-00224Q27299R3M-1
有效期至 2027/11/30
25
澳维科技
CN-00224Q27299R3M-2
有效期至 2027/11/30
26
澳 维 科 技 、澳维膜科技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方圆标志认证集团有限
公司
00223E34697R1M
有效期至 2026/11/24
27
澳维科技
00223E34697R1M-1
有效期至 2026/11/24
28
澳维膜科技
00223E34697R1M-2
有效期至 2026/11/24
29
澳 维 科 技 、澳维膜科技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00223S24335R1M
有效期至 2026/11/24
30
澳维科技
00223S24335R1M-1
有效期至 2026/11/24
31
澳维膜科技
00223S24335R1M-2
有效期至 2026/11/24
32
澳 维 科 技 、澳维膜科技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00224Q27299R3M
有效期至 2027/11/30
33
澳维膜科技
00224Q27299R3M-1
有效期至 2027/11/30
34
澳维科技
00224Q27299R3M-2
有效期至 2027/11/30
3-3-112
序号
主体
资质证书名称
许可/备案机构
证书编号
有效期/颁发日期
35
澳维膜科技
排污许可证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91430223MA4Q50NB1B001U
有效期至 2030/1/14
36
澳维膜科技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湖南省疾病预防控制局
(湘)卫水字(2025)第 0007 号
有效期至 2029/1/23
37
澳维膜科技
(湘)卫水字(2025)第 0008 号
有效期至 2029/1/23
38
澳维新材料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
06411717
颁发日期 2022/11/24
39
澳维新材料
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回执
星沙海关
430166006H
颁发日期 2020/12/15
3-3-113
附件二:公司拥有的不动产权
序号
权证编号
权利人
坐落地
面积(m
2)
用途
权利性质
他项权利
1
湘(2024)株洲市不
动产权第 0018275 号
澳维科技
天元区火炬四道 529 号生产车间一
宗地面积 34,322.70/房屋建筑面积 16,812.68
工业用地/工业
出让/自建房
无
2
湘(2024)株洲市不
动产权第 0018229 号
澳维科技
天元区栗雨工业园火炬四道生产车间二
宗地面积 34,322.70/房屋建筑面积 13,705.31
工业用地/工业
出让/其他
无
3
湘(2024)株洲市不
动产权第 0018241 号
澳维科技
天元区火炬四道 529 号倒班房
宗地面积 34,322.70/房屋建筑面积 6,940.74
工业用地/集体
宿舍
出让/其他
无
4
湘(2021)攸县不动
产权第 0003282 号
澳维膜科技 攸县江桥街道攸州工业园内
共有宗地面积 12,246.10/房屋建筑面积 396.38
工业用地/工业
出让/自建房
无
5
湘(2021)攸县不动
产权第 0003283 号
澳维膜科技 攸县江桥街道攸州工业园内
共有宗地面积 12,246.10/房屋建筑面积 40.34
工业用地/工业
出让/自建房
无
6
湘(2021)攸县不动
产权第 0003284 号
澳维膜科技 攸县江桥街道攸州工业园内
共有宗地面积 12,246.10/房屋建筑面积 157.51
工业用地/工业
出让/自建房
无
7
湘(2021)攸县不动
产权第 0003285 号
澳维膜科技 攸县江桥街道攸州工业园内
共有宗地面积 12,246.10/房屋建筑面积 5,525.02
工业用地/工业
出让/自建房
无
8
湘(2021)攸县不动
产权第 0003287 号
澳维膜科技 攸县江桥街道攸州工业园内
共有宗地面积 12,246.10/房屋建筑面积 115.89
工业用地/工业
出让/自建房
无
9
湘(2023)攸县不动
产权第 0004838 号
澳维膜科技
攸县攸洲工业园内吉兴路与兴旺路交叉路口西南角 1#厂房
共有宗地面积 15,482.52/房屋建筑面积 7,020.94
工业用地/工业
出让/自建房
无
10
湘(2023)攸县不动
产权第 0004837 号
澳维膜科技
攸县攸洲工业园内吉兴路与兴旺路交叉路口西南角 3#危化库
共有宗地面积 15,482.52/房屋建筑面积 272.86
工业用地/工业
出让/自建房
无
11
湘(2023)攸县不动
产权第 0004839 号
澳维膜科技
攸县攸洲工业园内吉兴路与兴旺路交叉路口西南角 4#污水处理站
共有宗地面积 15,482.52/房屋建筑面积 933.52
工业用地/工业
出让/自建房
无
3-3-114
序号
权证编号
权利人
坐落地
面积(m
2)
用途
权利性质
他项权利
12
湘(2023)攸县不动
产权第 0004836 号
澳维膜科技
攸县攸洲工业园内吉兴路与兴旺路交叉路口西南角 2#检测车间
共有宗地面积 15,482.52/房屋建筑面积 2,091.22
工业用地/工业
出让/自建房
无
3-3-115
附件三:公司租赁使用的房屋
序号
承租方
出租方
租赁物坐落
租赁物产权/实测
面积(㎡)
租赁用途
租赁期限
1
澳维膜科技 胡林娥
攸县攸州工业园西阁安置 C 区第七排左边第 1-3 空 234 层
546.00
宿舍
2023.01.01-2027.12.31
2
澳维膜科技 刘小兵
攸县大背岭 E 区 10 左边 8-10 空 234 层
534.00
宿舍
2023.01. 01-2025.12. 31
3
澳维膜科技 王春华
攸县西阁安置区第四排 234 层
270.00
宿舍
2023.01. 01 -2025.12.31
4
北京分公司
北京踏浪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市昌平区景兴街 25 号院 1 号楼 8 层805-A19 室
10.00
办公
2025.10.28-2026.10.27
5
杭州分公司
杭州市西湖区蒋村商住区建设管理办公室
西湖区竞舟路 234 号 593 室
30.00
办公
2025.10.28-2026.10.27
3-3-116
附件四:公司拥有的商标权
序号
商标权人
注册号
商标内容
有效期
国际分类
申请日期
取得方式
1
澳维科技
63668820
2022 年 10 月 07 日至 2032 年 10 月 06 日
第 11 类
2022 年 03 月 30 日
原始取得
2
澳维科技
53147496
2021 年 08 月 28 日至 2031 年 08 月 27 日
第 11 类
2021 年 01 月 20 日
原始取得
3
澳维科技
52825065
2021 年 10 月 07 日至 2031 年 10 月 06 日
第 11 类
2021 年 01 月 07 日
原始取得
4
澳维科技
48122876
2021 年 03 月 07 日至 2031 年 03 月 06 日
第 24 类
2020 年 07 月 15 日
原始取得
5
澳维科技
48121407
2022 年 02 月 14 日至 2032 年 02 月 13 日
第 11 类
2020 年 07 月 15 日
原始取得
6
澳维科技
48116408
2021 年 03 月 07 日至 2031 年 03 月 06 日
第 39 类
2020 年 07 月 15 日
原始取得
7
澳维科技
48115723
2021 年 04 月 21 日至 2031 年 04 月 20 日
第 9 类
2020 年 07 月 15 日
原始取得
8
澳维科技
48107202
2021 年 04 月 21 日至 2031 年 04 月 20 日
第 42 类
2020 年 07 月 15 日
原始取得
9
澳维科技
48102770
2021 年 06 月 28 日至 2031 年 06 月 27 日
第 1 类
2020 年 07 月 15 日
原始取得
10
澳维科技
48100304
2021 年 04 月 21 日至 2031 年 04 月 20 日
第 35 类
2020 年 07 月 15 日
原始取得
11
澳维科技
48099569
2021 年 03 月 07 日至 2031 年 03 月 06 日
第 37 类
2020 年 07 月 15 日
原始取得
12
澳维科技
48095027
2021 年 03 月 07 日至 2031 年 03 月 06 日
第 17 类
2020 年 07 月 15 日
原始取得
13
澳维科技
48092529
2021 年 04 月 21 日至 2031 年 04 月 20 日
第 7 类
2020 年 07 月 15 日
原始取得
14
澳维科技
48091488
2021 年 03 月 07 日至 2031 年 03 月 06 日
第 40 类
2020 年 07 月 15 日
原始取得
15
澳维科技
46090931
2021 年 02 月 28 日至 2031 年 02 月 27 日
第 40 类
2020 年 05 月 07 日
原始取得
16
澳维科技
46090590
2021 年 02 月 28 日至 2031 年 02 月 27 日
第 11 类
2020 年 05 月 07 日
原始取得
17
澳维科技
46090469
2021 年 06 月 21 日至 2031 年 06 月 20 日
第 9 类
2020 年 05 月 07 日
原始取得
18
澳维科技
46090329
2021 年 02 月 28 日至 2031 年 02 月 27 日
第 1 类
2020 年 05 月 07 日
原始取得
19
澳维科技
46087499
2021 年 02 月 28 日至 2031 年 02 月 27 日
第 40 类
2020 年 05 月 07 日
原始取得
3-3-117
序号
商标权人
注册号
商标内容
有效期
国际分类
申请日期
取得方式
20
澳维科技
46080295
2021 年 02 月 28 日至 2031 年 02 月 27 日
第 17 类
2020 年 05 月 07 日
原始取得
21
澳维科技
46078728
2021 年 02 月 28 日至 2031 年 02 月 27 日
第 40 类
2020 年 05 月 07 日
原始取得
22
澳维科技
46077655
2021 年 02 月 28 日至 2031 年 02 月 27 日
第 1 类
2020 年 05 月 07 日
原始取得
23
澳维科技
46077486
2021 年 02 月 28 日至 2031 年 02 月 27 日
第 17 类
2020 年 05 月 07 日
原始取得
24
澳维科技
46077339
2021 年 06 月 21 日至 2031 年 06 月 20 日
第 9 类
2020 年 05 月 07 日
原始取得
25
澳维科技
46075777
2021 年 02 月 28 日至 2031 年 02 月 27 日
第 11 类
2020 年 05 月 07 日
原始取得
26
澳维科技
46075660
2021 年 02 月 28 日至 2031 年 02 月 27 日
第 1 类
2020 年 05 月 07 日
原始取得
27
澳维科技
46073653
2021 年 02 月 28 日至 2031 年 02 月 27 日
第 1 类
2020 年 05 月 07 日
原始取得
28
澳维科技
46069148
2021 年 02 月 28 日至 2031 年 02 月 27 日
第 17 类
2020 年 05 月 07 日
原始取得
29
澳维科技
46069129
2021 年 02 月 28 日至 2031 年 02 月 27 日
第 17 类
2020 年 05 月 07 日
原始取得
30
澳维科技
46066947
2021 年 02 月 28 日至 2031 年 02 月 27 日
第 1 类
2020 年 05 月 07 日
原始取得
31
澳维科技
46062971
2021 年 02 月 28 日至 2031 年 02 月 27 日
第 11 类
2020 年 05 月 07 日
原始取得
32
澳维科技
46062963
2021 年 02 月 28 日至 2031 年 02 月 27 日
第 11 类
2020 年 05 月 07 日
原始取得
33
澳维科技
46061990
2021 年 02 月 28 日至 2031 年 02 月 27 日
第 40 类
2020 年 05 月 07 日
原始取得
34
澳维科技
46060484
2021 年 02 月 28 日至 2031 年 02 月 27 日
第 1 类
2020 年 05 月 07 日
原始取得
35
澳维科技
46050774
2021 年 02 月 28 日至 2031 年 02 月 27 日
第 40 类
2020 年 05 月 07 日
原始取得
36
澳维科技
46050770
2021 年 02 月 28 日至 2031 年 02 月 27 日
第 40 类
2020 年 05 月 07 日
原始取得
37
澳维科技
46050421
2021 年 02 月 28 日至 2031 年 02 月 27 日
第 11 类
2020 年 05 月 07 日
原始取得
38
澳维科技
46050405
2021 年 02 月 28 日至 2031 年 02 月 27 日
第 11 类
2020 年 05 月 07 日
原始取得
39
澳维科技
45989198
2020 年 12 月 21 日至 2030 年 12 月 20 日
第 42 类
2020 年 04 月 30 日
原始取得
40
澳维科技
45989182
2021 年 01 月 07 日至 2031 年 01 月 06 日
第 42 类
2020 年 04 月 30 日
原始取得
41
澳维科技
45973966
2020 年 12 月 28 日至 2030 年 12 月 27 日
第 37 类
2020 年 04 月 30 日
原始取得
3-3-118
序号
商标权人
注册号
商标内容
有效期
国际分类
申请日期
取得方式
42
澳维科技
45972800
2020 年 12 月 21 日至 2030 年 12 月 20 日
第 42 类
2020 年 04 月 30 日
原始取得
43
澳维科技
45955785
2020 年 12 月 28 日至 2030 年 12 月 27 日
第 37 类
2020 年 04 月 30 日
原始取得
44
澳维科技
45951963
2020 年 12 月 28 日至 2030 年 12 月 27 日
第 42 类
2020 年 04 月 30 日
原始取得
45
澳维科技
45943200
2020 年 12 月 21 日至 2030 年 12 月 20 日
第 37 类
2020 年 04 月 30 日
原始取得
46
澳维科技
45943185
2021 年 01 月 07 日至 2031 年 01 月 06 日
第 37 类
2020 年 04 月 30 日
原始取得
47
澳维科技
45940745
2020 年 12 月 14 日至 2030 年 12 月 13 日
第 17 类
2020 年 04 月 29 日
原始取得
48
澳维科技
45940663
2020 年 12 月 14 日至 2030 年 12 月 13 日
第 1 类
2020 年 04 月 29 日
原始取得
49
澳维科技
45939387
2020 年 12 月 14 日至 2030 年 12 月 13 日
第 7 类
2020 年 04 月 29 日
原始取得
50
澳维科技
45937842
2020 年 12 月 14 日至 2030 年 12 月 13 日
第 24 类
2020 年 04 月 29 日
原始取得
51
澳维科技
45937801
2020 年 12 月 14 日至 2030 年 12 月 13 日
第 40 类
2020 年 04 月 29 日
原始取得
52
澳维科技
45937634
2021 年 05 月 14 日至 2031 年 05 月 13 日
第 1 类
2020 年 04 月 29 日
原始取得
53
澳维科技
45935990
2020 年 12 月 14 日至 2030 年 12 月 13 日
第 32 类
2020 年 04 月 29 日
原始取得
54
澳维科技
45935120
2020 年 12 月 14 日至 2030 年 12 月 13 日
第 35 类
2020 年 04 月 29 日
原始取得
55
澳维科技
45934298
2020 年 12 月 14 日至 2030 年 12 月 13 日
第 9 类
2020 年 04 月 29 日
原始取得
56
澳维科技
45934142
2021 年 02 月 21 日至 2031 年 02 月 20 日
第 17 类
2020 年 04 月 29 日
原始取得
57
澳维科技
45933314
2020 年 12 月 14 日至 2030 年 12 月 13 日
第 24 类
2020 年 04 月 29 日
原始取得
58
澳维科技
45932161
2020 年 12 月 14 日至 2030 年 12 月 13 日
第 21 类
2020 年 04 月 29 日
原始取得
59
澳维科技
45932146
2020 年 12 月 14 日至 2030 年 12 月 13 日
第 21 类
2020 年 04 月 29 日
原始取得
60
澳维科技
45929703
2021 年 02 月 21 日至 2031 年 02 月 20 日
第 9 类
2020 年 04 月 29 日
原始取得
61
澳维科技
45929689
2020 年 12 月 14 日至 2030 年 12 月 13 日
第 9 类
2020 年 04 月 29 日
原始取得
3-3-119
序号
商标权人
注册号
商标内容
有效期
国际分类
申请日期
取得方式
62
澳维科技
45929417
2020 年 12 月 14 日至 2030 年 12 月 13 日
第 11 类
2020 年 04 月 29 日
原始取得
63
澳维科技
45929006
2020 年 12 月 14 日至 2030 年 12 月 13 日
第 24 类
2020 年 04 月 29 日
原始取得
64
澳维科技
45928883
2021 年 02 月 07 日至 2031 年 02 月 06 日
第 35 类
2020 年 04 月 29 日
原始取得
65
澳维科技
45928102
2021 年 02 月 07 日至 2031 年 02 月 06 日
第 35 类
2020 年 04 月 29 日
原始取得
66
澳维科技
45926507
2020 年 12 月 14 日至 2030 年 12 月 13 日
第 17 类
2020 年 04 月 29 日
原始取得
67
澳维科技
45925546
2020 年 12 月 21 日至 2030 年 12 月 20 日
第 11 类
2020 年 04 月 29 日
原始取得
68
澳维科技
45924836
2020 年 12 月 21 日至 2030 年 12 月 20 日
第 9 类
2020 年 04 月 29 日
原始取得
69
澳维科技
45923329
2020 年 12 月 14 日至 2030 年 12 月 13 日
第 7 类
2020 年 04 月 29 日
原始取得
70
澳维科技
45923242
2020 年 12 月 21 日至 2030 年 12 月 20 日
第 35 类
2020 年 04 月 29 日
原始取得
71
澳维科技
45920382
2020 年 12 月 21 日至 2030 年 12 月 20 日
第 24 类
2020 年 04 月 29 日
原始取得
72
澳维科技
45920290
2020 年 12 月 21 日至 2030 年 12 月 20 日
第 35 类
2020 年 04 月 29 日
原始取得
73
澳维科技
45920235
2020 年 12 月 14 日至 2030 年 12 月 13 日
第 17 类
2020 年 04 月 29 日
原始取得
74
澳维科技
45918860
2020 年 12 月 14 日至 2030 年 12 月 13 日
第 40 类
2020 年 04 月 29 日
原始取得
75
澳维科技
45918833
2020 年 12 月 14 日至 2030 年 12 月 13 日
第 40 类
2020 年 04 月 29 日
原始取得
76
澳维科技
45918782
2020 年 12 月 14 日至 2030 年 12 月 13 日
第 17 类
2020 年 04 月 29 日
原始取得
77
澳维科技
45918538
2020 年 12 月 14 日至 2030 年 12 月 13 日
第 11 类
2020 年 04 月 29 日
原始取得
78
澳维科技
45918172
2020 年 12 月 14 日至 2030 年 12 月 13 日
第 21 类
2020 年 04 月 29 日
原始取得
79
澳维科技
45917637
2020 年 12 月 14 日至 2030 年 12 月 13 日
第 1 类
2020 年 04 月 29 日
原始取得
80
澳维科技
45917613
2021 年 05 月 21 日至 2031 年 05 月 20 日
第 1 类
2020 年 04 月 29 日
原始取得
81
澳维科技
45917491
2020 年 12 月 14 日至 2030 年 12 月 13 日
第 9 类
2020 年 04 月 29 日
原始取得
82
澳维科技
45916825
2020 年 12 月 21 日至 2030 年 12 月 20 日
第 35 类
2020 年 04 月 29 日
原始取得
3-3-120
序号
商标权人
注册号
商标内容
有效期
国际分类
申请日期
取得方式
83
澳维科技
45915732
2020 年 12 月 14 日至 2030 年 12 月 13 日
第 1 类
2020 年 04 月 29 日
原始取得
84
澳维科技
45914272
2020 年 12 月 14 日至 2030 年 12 月 13 日
第 32 类
2020 年 04 月 29 日
原始取得
85
澳维科技
45913239
2020 年 12 月 14 日至 2030 年 12 月 13 日
第 40 类
2020 年 04 月 29 日
原始取得
86
澳维科技
45910376
2020 年 12 月 14 日至 2030 年 12 月 13 日
第 7 类
2020 年 04 月 29 日
原始取得
87
澳维科技
45910243
2020 年 12 月 14 日至 2030 年 12 月 13 日
第 11 类
2020 年 04 月 29 日
原始取得
88
澳维科技
45910064
2020 年 12 月 14 日至 2030 年 12 月 13 日
第 39 类
2020 年 04 月 29 日
原始取得
89
澳维科技
45908406
2020 年 12 月 14 日至 2030 年 12 月 13 日
第 1 类
2020 年 04 月 29 日
原始取得
90
澳维科技
45907863
2021 年 02 月 07 日至 2031 年 02 月 06 日
第 17 类
2020 年 04 月 29 日
原始取得
91
澳维科技
45907712
2020 年 12 月 14 日至 2030 年 12 月 13 日
第 11 类
2020 年 04 月 29 日
原始取得
92
澳维科技
45906863
2020 年 12 月 14 日至 2030 年 12 月 13 日
第 9 类
2020 年 04 月 29 日
原始取得
93
澳维科技
45905332
2020 年 12 月 14 日至 2030 年 12 月 13 日
第 39 类
2020 年 04 月 29 日
原始取得
94
澳维科技
45905257
2020 年 12 月 14 日至 2030 年 12 月 13 日
第 35 类
2020 年 04 月 29 日
原始取得
95
澳维科技
45904824
2020 年 12 月 14 日至 2030 年 12 月 13 日
第 39 类
2020 年 04 月 29 日
原始取得
96
澳维科技
45904753
2020 年 12 月 14 日至 2030 年 12 月 13 日
第 32 类
2020 年 04 月 29 日
原始取得
97
澳维科技
45904633
2020 年 12 月 14 日至 2030 年 12 月 13 日
第 9 类
2020 年 04 月 29 日
原始取得
98
澳维科技
45903967
2020 年 12 月 14 日至 2030 年 12 月 13 日
第 39 类
2020 年 04 月 29 日
原始取得
99
澳维科技
45903948
2020 年 12 月 21 日至 2030 年 12 月 20 日
第 32 类
2020 年 04 月 29 日
原始取得
100
澳维科技
45903322
2020 年 12 月 14 日至 2030 年 12 月 13 日
第 21 类
2020 年 04 月 29 日
原始取得
101
澳维科技
45902391
2020 年 12 月 14 日至 2030 年 12 月 13 日
第 7 类
2020 年 04 月 29 日
原始取得
3-3-121
序号
商标权人
注册号
商标内容
有效期
国际分类
申请日期
取得方式
102
澳维科技
45902108
2020 年 12 月 14 日至 2030 年 12 月 13 日
第 11 类
2020 年 04 月 29 日
原始取得
103
澳维科技
45901460
2020 年 12 月 14 日至 2030 年 12 月 13 日
第 1 类
2020 年 04 月 29 日
原始取得
104
澳维科技
17715613
2016 年 10 月 07 日至 2026 年 10 月 06 日
第 11 类
2015 年 08 月 20 日
原始取得
105
澳维科技
17191903
2016 年 08 月 07 日至 2026 年 08 月 06 日
第 11 类
2015 年 06 月 12 日
原始取得
106
澳维科技
16015575
2016 年 03 月 14 日至 2026 年 03 月 13 日
第 11 类
2014 年 12 月 25 日
原始取得
3-3-122
附件五:公司拥有的专利权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申请日
专利类型
取得方式
申报国
他项权利
1
澳维膜科技 一种涂覆装置和包含此装置的涂覆单元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4
2020/11/23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中国
无
2
澳维膜科技 一种聚酰胺复合膜及其制备方法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2
2017/12/29
发明专利
继受取得
中国
无
3
澳维膜科技 一种耐氯型反渗透膜及其制备方法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3
2021/10/25
发明专利
原始取得
中国
无
4
澳维膜科技 一种反渗透复合膜的制备方法及所得反渗透复合膜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4
2022/7/21
发明专利
原始取得
中国
无
5
澳维膜科技 一种高脱盐兼具抗污染的反渗透膜及其制备方法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4
2020/12/25
发明专利
继受取得
中国
无
6
澳维科技
一种卷式膜元件用产水导流网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8
2021/11/12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中国
无
7
澳维科技
一种退膜装置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6
2021/7/12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中国
无
8
澳维科技
一种涂覆装置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5
2021/3/3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中国
无
9
澳维科技
一种耐污染聚酰胺复合膜及其制备方法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4
2020/12/25
发明专利
原始取得
中国
无
10
澳维科技
一种聚酰胺复合膜、其制备方法及膜元件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5
2020/12/25
发明专利
原始取得
中国
无
11
澳维科技
一种升流式过滤器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9
2020/11/12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中国
无
12
澳维科技
膜元件用端盖及含此端盖的膜组件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8
2020/11/12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中国
无
13
澳维科技
一种刀具冷却装置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7
2020/11/12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中国
无
14
澳维科技
一种膜元件的切边装置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9
2020/11/5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中国
无
15
澳维科技
一种反渗透膜元件卷制用张力装置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3
2020/11/5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中国
无
16
澳维科技
一种膜元件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0
2020/11/5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中国
无
17
澳维科技
一种膜片的缠胶装置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3
2020/10/30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中国
无
18
澳维科技
一种膜片的分切装置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9
2020/10/28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中国
无
19
澳维科技
一种反渗透膜壳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9
2020/10/20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中国
无
3-3-123
20
澳维科技
一种污水资源利用设备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0
2020/10/10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中国
无
21
澳维科技
一种膜组件拆卸装置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4
2020/7/20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中国
无
22
澳维科技
一种直流道卷式膜元件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0
2020/7/6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中国
无
23
澳维科技
一种卷式膜元件的卷制方法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5
2020/6/10
发明专利
原始取得
中国
无
24
澳维科技
一种耐高压的卷式膜元件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0
2020/6/10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中国
无
25
澳维科技
一种聚酰胺复合反渗透膜及其制备方法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4
2019/10/12
发明专利
原始取得
中国
无
26
澳维科技
一种抗结垢反渗透膜元件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6
2018/4/25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中国
无
27
澳维科技
一种卷式反渗透膜元件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1
2018/4/25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中国
无
28
澳维科技
一种亲水性抗污染聚酰胺复合反渗透膜及其制备方法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8
2017/9/5
发明专利
原始取得
中国
无
29
澳维科技
一种双功能层复合反渗透膜及其制备方法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0
2020/10/28
发明专利
原始取得
中国
无
30
澳维科技
一种高性能反渗透膜及其制备方法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9
2024/9/26
发明专利
原始取得
中国
无
31
澳维科技
一种除菌复合滤芯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9
2023/11/23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中国
无
32
澳维科技
一种抗氧化反渗透膜及其制备方法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0
2021/12/08
发明专利
原始取得
中国
无
33
澳维科技
一种抗结垢反渗透复合膜及其制备方法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3
2021/9/28
发明专利
原始取得
中国
无
34
澳维科技
一种反渗透复合膜的制备方法及所得反渗透复合膜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9
2021/12/14
发明专利
原始取得
中国
无
35
澳维科技
一种盐湖提锂用复合纳滤膜及其制备方法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2
2021/12/22
发明专利
原始取得
中国
无
36
澳维科技
一种升流式过滤器的过滤方法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0
2020/11/12
发明专利
原始取得
中国
无
37
澳维科技
一种废旧反渗透膜元件的修复试剂、修复方法和应用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1
2022/7/7
发明专利
原始取得
中国
无
38
澳维科技
一种耐酸复合纳滤膜及其制备方法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X
2020/12/25
发明专利
原始取得
中国
无
39
澳维科技
一种固体水处理药剂投放装置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2
2022/11/30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中国
无
40
澳维科技
一种聚酰胺反渗透膜及其制备方法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9
2020/9/4
发明专利
原始取得
中国
无
41
澳维科技
一种水效检测装置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3
2022/8/4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中国
无
42
澳维科技
⼀种固体⽔处理药剂投放装置及其应⽤⽅法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7
2022/11/30
发明专利
原始取得
中国
无
3-3-124
43
澳维科技
⼀种耐污染海⽔淡化膜及其制备⽅法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8
2024/10/14
发明专利
原始取得
中国
无
44
澳维科技
增大螺旋卷式膜元件有效膜面积的方法、存储介质和设备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2
2024/12/12
发明专利
原始取得
中国
无
45
澳维科技
一种小孔径聚酰胺超滤膜及其制备方法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7
2024/12/16
发明专利
原始取得
中国
无
46
澳维科技
⼀种耐⾼温纳滤膜及其制备⽅法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1
2024/12/23
发明专利
原始取得
中国
无
47
澳维科技
一种卷式膜元件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2
2024/9/14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中国
无
48
澳维科技
一种高通量聚酰胺复合膜
US10258935B2
2017/6/7
发明专利
原始取得
美国
无
49
澳维科技
膜元件用端盖及含此端盖的膜组件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6
2020/11/12
发明专利
原始取得
中国
无
50
澳维科技
一种用于海水淡化的反渗透膜的制备方法及所得反渗透膜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8
2022/12/5
发明专利
原始取得
中国
无
51
澳维科技
一种耐溶剂的复合纳滤膜及其制备方法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9
2021/8/11
发明专利
继受取得
中国
无
52
澳维科技
一种聚酰胺复合膜及其制备方法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3
2021/7/1
发明专利
继受取得
中国
无
53
澳维科技
一种高通量反渗透膜的制备方法及所得高通量反渗透膜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9
2021/5/24
发明专利
继受取得
中国
无
54
澳维科技
一种电中性聚酰胺复合反渗透膜材料的制备方法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9
2021/3/16
发明专利
继受取得
中国
无
55
澳维科技
一种聚酰胺复合反渗透膜的制备方法及所得反渗透膜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5
2021/1/28
发明专利
继受取得
中国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