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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33
证券代码:836645 证券简称:三瑞农科 主办券商:首创证券
三瑞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3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会
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
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 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
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三瑞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三瑞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
、
《非上市公众
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公众公司办法》)及《全国中小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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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以下简称《定向发行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三瑞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法律规定的公开
及非公开等方式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
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第四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限定用于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
诺的募集资金用途。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会批准,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其他相关义务。
第五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
、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以下简称专户)
,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
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七条 公司应当选择公司现有银行账户或新设银行账户作
为开设募集资金账户,且募集资金账户数量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个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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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认购结束后一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
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
前因商业银行或主办券商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
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九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
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
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存储账户内。
第十条 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或规定转出余额后,公司应当及时
注销专户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
域。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按照定向发行说明书等文件公开
披露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用于《定向发行规则》禁止的用途。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
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在符合《定向发行规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后,可以使用募集资金。首次使用募集资金前,公司应当通知主办
券商,主办券商应当对是否存在募集资金被提前使用、募集资金专
户使用受限等异常情形进行核实确认,存在相关异常情形的,应当
及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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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公司)报告并披露。
公司应当审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公司董
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公告,说明
变更的原因、合理性和对公司的影响等。
以下情形不属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一)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在采购原材料、发放职
工薪酬等具体用途之间调整金额或比例;
(二)募集资金使用主体在公司及其全资或者控股子公司之间
变更。
第十三条 公司通过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使用募集资金
的,应当遵守《定向发行规则》和本指引的规定,涉及审议程序或
信息披露的,由公司按规定履行。
第十四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应当
遵守《定向发行规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按
计划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于安全性高、流
动性好、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的理财产品。相关理财产品不得用
于质押和其他权利限制安排。
第十六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募集资金开展现金管理的公告。公
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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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金金额、用途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
措施;
(三)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类型、投资范围、期限、额度、
收益分配方式、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
全性及流动性的具体分析与说明。
公司应当在发现投资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
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
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
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
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用于《定
向发行规则》禁止的用途;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已归还(如适
用)。
第十八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
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
动资金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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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专
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及时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按照《公众公司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发行股
票,募集资金余额(含利息收入,下同)低于募集资金总额 10%且
不超过 100 万元的,可以从专户转出。
除前款情形外,公司剩余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偿
还银行贷款,余额低于募集资金总额 5%且不超过 50 万元的,可以
从专户转出;用于其他用途,余额不超过 30 万元的,可以从专户转
出。
公司转出募集资金余额,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转
出情况。募集资金余额转出后,不得用于《定向发行规则》禁止的
用途。
第二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使
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
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
(二)借予他人,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
业务的公司;
(三)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进行其他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四)将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关联人使用,并为关联人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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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
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
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
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
及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凡涉及每一笔募集资
金的支出均先经相关主管领导签字后,报财务总监审核,金额较大
的需董事长签字后方可予以付款。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二十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严格按照发行文件中所列用
途使用。公司募集资金用途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审议且监事
会发表明确意见后,报股东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原则上应当投资
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
会审议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集资金用途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集资金用途;
(三)监事会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意见。
第五章 募集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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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健全有关会计记录和原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存放开户
行、账号、存放金额、支出情况及其相应金额、使用日期、对应的
会计凭证号、对应合同、审批程序等事项,以供公司内审部门定期
核查。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使用情
况进行专项核查,出具核查报告,并在披露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时
一并披露,直至报告期期初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或已按本指引第十
九条的规定转出募集资金专户。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
实际使用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
督,对违法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有权予以制止。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存在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
改由股东会批准后生效。
三瑞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