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三瑞农科: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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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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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33

证券代码:836645 证券简称:三瑞农科 主办券商:首创证券

三瑞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3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会

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

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 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

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三瑞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三瑞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非上市公众

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公众公司办法》)及《全国中小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告编号:2025-033

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以下简称《定向发行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三瑞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法律规定的公开

及非公开等方式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

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第四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限定用于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

诺的募集资金用途。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会批准,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其他相关义务。

第五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以下简称专户)

,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

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七条 公司应当选择公司现有银行账户或新设银行账户作

为开设募集资金账户,且募集资金账户数量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个数。

公告编号:2025-033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认购结束后一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

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

前因商业银行或主办券商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

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九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

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

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存储账户内。

第十条 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或规定转出余额后,公司应当及时

注销专户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

域。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按照定向发行说明书等文件公开

披露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用于《定向发行规则》禁止的用途。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

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在符合《定向发行规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后,可以使用募集资金。首次使用募集资金前,公司应当通知主办

券商,主办券商应当对是否存在募集资金被提前使用、募集资金专

户使用受限等异常情形进行核实确认,存在相关异常情形的,应当

及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

公告编号:2025-033

转公司)报告并披露。

公司应当审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公司董

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公告,说明

变更的原因、合理性和对公司的影响等。

以下情形不属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一)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在采购原材料、发放职

工薪酬等具体用途之间调整金额或比例;

(二)募集资金使用主体在公司及其全资或者控股子公司之间

变更。

第十三条 公司通过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使用募集资金

的,应当遵守《定向发行规则》和本指引的规定,涉及审议程序或

信息披露的,由公司按规定履行。

第十四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应当

遵守《定向发行规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按

计划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于安全性高、流

动性好、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的理财产品。相关理财产品不得用

于质押和其他权利限制安排。

第十六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募集资金开展现金管理的公告。公

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

公告编号:2025-033

集资金金额、用途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

措施;

(三)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类型、投资范围、期限、额度、

收益分配方式、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

全性及流动性的具体分析与说明。

公司应当在发现投资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

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

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

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

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用于《定

向发行规则》禁止的用途;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已归还(如适

用)。

第十八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

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

动资金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5-033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专

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及时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按照《公众公司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发行股

票,募集资金余额(含利息收入,下同)低于募集资金总额 10%且

不超过 100 万元的,可以从专户转出。

除前款情形外,公司剩余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偿

还银行贷款,余额低于募集资金总额 5%且不超过 50 万元的,可以

从专户转出;用于其他用途,余额不超过 30 万元的,可以从专户转

出。

公司转出募集资金余额,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转

出情况。募集资金余额转出后,不得用于《定向发行规则》禁止的

用途。

第二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使

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

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

(二)借予他人,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

业务的公司;

(三)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进行其他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四)将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关联人使用,并为关联人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公告编号:2025-033

(五)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

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

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

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

及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凡涉及每一笔募集资

金的支出均先经相关主管领导签字后,报财务总监审核,金额较大

的需董事长签字后方可予以付款。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二十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严格按照发行文件中所列用

途使用。公司募集资金用途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审议且监事

会发表明确意见后,报股东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原则上应当投资

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

会审议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集资金用途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集资金用途;

(三)监事会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意见。

第五章 募集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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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健全有关会计记录和原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存放开户

行、账号、存放金额、支出情况及其相应金额、使用日期、对应的

会计凭证号、对应合同、审批程序等事项,以供公司内审部门定期

核查。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使用情

况进行专项核查,出具核查报告,并在披露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时

一并披露,直至报告期期初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或已按本指引第十

九条的规定转出募集资金专户。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

实际使用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

督,对违法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有权予以制止。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存在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

改由股东会批准后生效。

三瑞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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