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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8
证券代码:
873587 证券简称:普赛通信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山东普赛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1 月 13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
过,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制度尚需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山东普赛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普赛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确保公司董事会有效的履行其职责,提高董
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
《公司法》
”
)
、
《山东普赛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
简称“
《公司章程》
”
)等有关规范,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和经营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履
行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确保公司
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
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董事会会议的组成人员为公司的全体董事。董事会依照《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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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相关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章 会议的召集和通知
第三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召开 2 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书面通知董事和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需要列席会议的人员。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1/3 以上董事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第五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者
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
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议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
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
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六条
临时董事会会议原则上于会议召开前 5 日以本章程规定的方式通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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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董事和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需要列席会议的人员;如情况紧急,需
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短信或微信方式
发出会议通知,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的,可以提前召开,但发出通
知至会议召开不得少于六小时,且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的内容应完整、具体、明确,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并提供足够的决策材料;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
、
(三)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
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八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
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
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
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
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
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
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会议组织工作,包括安排会议议程,准备会议
文件,发送会议通知,承办会议召开期间的会务,完成会议记录及会
议决议等相关工作。
第十条
凡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的事项,董事会秘书必须在发送会议通知的同
时向董事提供足够的资料,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
第三章 会议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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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董事可以就有关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任何事项向董事会会议提交
提案。
第十二条
监事会可以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向董事会提交会议提案。
第十三条
向董事会会议提交的提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
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范围;
(二)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且提交人在提交提案的同时对
该提案的相关内容作出说明;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提案由董事会秘书汇集,经董事长同意,随会议通知送交
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审阅。
董事长在作出决定前,应当视需要征求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十五条
公司应为董事会会议议题的制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四章 会议召开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
议;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
持人认为必要时,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方式为主。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
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
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
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现场出席会议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
的董事、在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
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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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数。
第十八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并做出决策。
本条所指“亲自出席”,包括董事本人现场出席和以通讯方式出席以
非现场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
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可授权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授
权事项和决策意向应具体明确,不得全权委托。
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除。
第十九条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以上董事的委托代
为出席会议。
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
议。
第二十条
董事应关注董事会审议事项的决策程序,特别关注相关事项的提议程
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和回避事宜。
第二十一条
董事审议提交董事会决策的事项时,应主动要求相关工作人员提供
详备资料、做出详细说明,谨慎考虑相关事项的下列因素:
(一)损益和风险;
(二)作价依据和作价方法;
(三)可行性和合法性;
(四)交易相对方的信用及其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五)该等事项对公司持续发展的潜在影响等事宜。
董事应就待决策的事项发表明确的讨论意见并记录在册后,再行投
票表决。董事会的会议记录和表决票应妥善保管。
董事认为相关决策事项不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应在董事会会
议上提出。董事会坚持做出通过该等事项的决议的,异议董事应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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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向相关监管机构报告。
第二十二条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
议上的投票权。
董事连续 2 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1 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按顺序进行审议;如需改变会
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顺序,应经半数以上与会董事同意。
第二十五条
具有多重身份的出席或列席董事会会议的人员,在就相关议题发表
意见时应事先声明身份。
第二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
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
及时制止。
除会前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
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
表决。
第二十七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
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会议召集人、高级管理人员等有关人员
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
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五章 会议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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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
中选择其一,未作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
可以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
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实行记名投票方式。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并
在一名监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
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
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
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三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
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
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
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
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交易对方 5%以上股份的;
(三)在交易对方或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
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担任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上述第(二)、(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
括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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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
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认定的其他与交易对方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交易对方对
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召集人应在会议表决
前提醒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关联董事未主动声明并回避的,知悉
情况的董事应要求关联董事予以回避。
第三十一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
事会会议在 1 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三十二条
1/2 以上的与会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
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
要求会议对该提案进行暂缓表决。
董事会应当对暂缓表决的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
要求。
第三十三条
董事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如果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
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
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四条
列席董事会会议的其他人员可以对会议讨论事项充分发表意见,供
董事会决策参考,但列席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三十五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董事会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
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监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第三十六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
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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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第六章 会议记录与决议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详细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
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
对或弃权的票数)
;
(六)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
行全程录音、录像。
第四十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
和决议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和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
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
明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的内容。
第四十一条
与会董事、会议列席、记录和服务等人员对决议内容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代
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音像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
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
负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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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 5 年。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一经形成,即由分管该项工作的董事或总经理负责实施。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
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董事长的职权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原则一致;若有任何相
悖之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本规则: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
修改后,本规则有关条款与之相抵触的;
(二)股东会要求修改;
(三)董事会决定修改。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所表述的“以上”包括本数。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
实施。
山东普赛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