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明泰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变更
发布时间:
2025-11-13
发布于
福建
收藏
公告内容
项目编号
立即查看
项目预算
立即查看
采购单位
立即查看
供应商
立即查看
采购代理
立即查看
公告详情
您当前为:【游客状态】,公告详情仅对登录用户开放,
登录/注册
后查看完整商机。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888-7022
./tmp/4e1bdf1b-06ad-482f-8745-ec63ee69dc97-html.html

公告编号:2025-048

证券代码:

874675 证券简称:明泰股份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浙江明泰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1 月 13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表

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完善浙江明泰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

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明泰控股发展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

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与交流,并运用金融

和市场营销等手段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

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

权益的管理行为。

本制度所称投资者,包括公司在册与潜在的股东及公司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

./tmp/4e1bdf1b-06ad-482f-8745-ec63ee69dc97-html.html

公告编号:2025-048

的投资者。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使投资者了解、认同、

接受和支持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理念,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

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以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

化;

(二)树立良好的市场形象,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为公司创造良

好的资本市场融资环境,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坚持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

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在披

露其他相关信息时需同时满足以下原则。

(二)合法、合规披露信息原则

公司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

让系统等监管机构颁布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和要求,保证信

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对尚未公布信息及其

他内部信息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诚实守信原则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

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决策造成的误导。

(四)高效低耗原则

./tmp/4e1bdf1b-06ad-482f-8745-ec63ee69dc97-html.html

公告编号:2025-048

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五)互动沟通原则

公司将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

形成良性互动。

(六)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

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和工作内容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

(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行业分析师、研究员及基金经理等;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证券监管部门及相关政府机构等;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六条

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

的相关信息,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

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

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

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经营管理理念和企业文化建设;

(六)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公司保密事项除外)。

./tmp/4e1bdf1b-06ad-482f-8745-ec63ee69dc97-html.html

公告编号:2025-048

第七条

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入和广泛的沟通,

并借助互联网等便捷方式,提高沟通效率、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公

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信息披露,包括法定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以及非法定的自愿性信息;

(二)股东会;

(三)网络沟通平台;

(四)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

(五)现场参观和座谈及一对一的沟通;

(六)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七)媒体采访或报道;

(八)邮寄资料;

(九)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方式。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充分利

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九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

间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

)指

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

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条

投资者或媒体拟到公司现场参观、调研、座谈沟通或采访报道的,

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进行预约登记,并根据预约情况制定来访接待计划。接待

活动应按接待计划执行,接待过程中应避免来访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宣传与推介的文件,应当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能

./tmp/4e1bdf1b-06ad-482f-8745-ec63ee69dc97-html.html

公告编号:2025-048

对外发布。

第十二条

为避免在来访接待活动中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有关音

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

,还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并作出报道。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为特定对象的考察、调研和采访提供接待等便利,但不

为其工作提供资助。特定对象考察公司原则上应自理有关费用。公司与特定对象

进行直接沟通前

,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并由董事会秘书建档留存。

第十四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十五日内尽量不安排特定对象来访,防止

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规定应进行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进行正式披露。

第四章

投资者管理负责人及工作职责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管负责人,负责策划、

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公司证券相关部门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日

常事务的具体实施。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七条

对于来访的特定对象,应当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接待,公司其他部

门和人员不参与接待工作。董事会秘书在接待前应了解对方来访目的及拟咨询的

事项内容,并进行预约登记后交相关部门准备材料,并协调组织接待工作。特定

对象来访接待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并在董事长指导下共同完成。

第十八条

对于特定对象基于对公司调研或采访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应知会公司。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

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错误

或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

,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

明。

第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tmp/4e1bdf1b-06ad-482f-8745-ec63ee69dc97-html.html

公告编号:2025-048

(一)分析和研究:对监管部门的政策、法规进行分析研究;学习、研究公

司发展战略;密切跟踪行业最新发展情况、股价行情和资本市场动态

,收集与本

行业相关的信息

,为公司高层决策提供参考。

(二)沟通与联络:建立和完善公司内部信息沟通制度

,汇集整合公司经营、

财务等相关的信息

,根据法律、法规、挂牌规则的要求和公司的相关规定进行信

息披露;回答投资者、分析师和媒体的咨询;广泛收集公司投资者的相关信息

,

将投资者对公司的评价和期望及时传递到公司决策层。

(三)危机处理:在公司面临重大诉讼、发生大额的经营亏损、盈利大幅度

波动、股票交易异动、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给公司经营造成重大损失等危机

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并积极组织实施。

(四)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监管部门、全国股转公司、行业协会、

媒体以及其他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的公共关系,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管部门出台的

政策和法规,引导媒体对公司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报道。

(五)来访接待:与中小投资者、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新闻媒体保持

经常联络

,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并作好接待工作。根据公司情况可定期或

不定期举行分析师说明会、网络会议及网上路演。

(六)定期报告:办理公司年报、半年报的编制等工作。定期报告中按照

有关规定披露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情况。

(七)信息披露程序:

1、法定的信息披露程序:公司定期报告由各部门配合提供基本素材及数据,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编制整理

,报公司董事会审定批准后发布。

2、非法定的信息披露程序:公司高层领导参加研讨会及新闻发布会等,由各

部门配合提供相关材料,董事会秘书牵头组织编写会谈材料

,由公司高层领导审

定。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在日常接待证券分析师、基金经理、财经媒体及个人投

资者时,信息披露的尺度遵循公司的统一口径

,面对新的问题应在了解实际情况

./tmp/4e1bdf1b-06ad-482f-8745-ec63ee69dc97-html.html

公告编号:2025-048

的前提下,经内部会议统一意见后再进行披露。

3、临时性危机问题的披露程序:涉及临时性高度敏感问题时需经公司高层

领导集体审议,形成意见后由董事会秘书统一对外答复。

(八)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准备会议材

料。

(九)媒体合作:维护和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做好媒体采访及报道

工作。

(十)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或依托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

后台技术支持服务,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互动平台

,在网上及时披露与更新公司

的相关信息

,以方便投资者查询,解答投资者咨询。

(十一)与其他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

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交流、合作关系。

(十二)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熟悉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等状况

,对公司有全面了解;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二十一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各职能部门、

分支机构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董事会秘书可对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第二十三条

公司所属各部门内部信息反馈责任人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规定

./tmp/4e1bdf1b-06ad-482f-8745-ec63ee69dc97-html.html

公告编号:2025-048

披露事项,以便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时全面掌握公司动态。

第二十四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提交证券

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如协商或调解不成,可以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投资者保护机构对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支持投资者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投资者保护机构持有该公司股份的,可以为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不受《公司

法》规定的限制。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等规范性

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明泰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3 日

潜在客户预测
点击查看详情>
合作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