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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14
证券代码:
832572 证券简称:上海青禾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上海青禾服装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 √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
内容如下:
无实质性修订条款主要包括对《公司章程》条款序号、标点符号和部分不涉
及实质性内容变化的文字表述调整,因不涉及实质性变更以及修订范围较广,该
等修订不进行逐条列示。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全文“股东大会”
“股东会”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
有限公司,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法规,其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律、法规保护。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
有限公司。公司于
2009 年 5 月 21 日
以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的方式设立;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
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9*开通会员可解锁*02484Y。
第三条 公司系经由上海青禾服装有 第三条 公司于 2015 年 6 月 8 日在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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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成立。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第八条 董事长或总经理为公司的法
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或总经理为公司的法
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
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
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
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
是:服装服饰设计及销售;纺织品、工
艺美术品销售;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
息咨询(以上咨询不得从事经纪),电
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
务)
,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服装
制造,服装辅料制造,技术服务、技术
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
技术推广。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
是:服装服饰设计及销售;纺织品、工
艺美术品销售;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
息咨询(以上咨询不得从事经纪),电
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
务)
,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服装
制造,服装辅料制造,技术服务、技术
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
技术推广,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和租赁
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
。
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
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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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
报;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
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
会计账薄、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一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
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
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
股东 身 份后按照 股东的要 求 予以提
供。
第三十二条 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条
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
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
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
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
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股东有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股东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
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
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
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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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
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
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
保公司正常运作。人民法院对相关事
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
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
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
第三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
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
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
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
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
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
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自己 的 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 院 提起诉
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条第一款规
定的情形的,公司连续 180 日以上单
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监事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前述股
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
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
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
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
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自己的名 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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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本条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本条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
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
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
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
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
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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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三十九条
(二十)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以上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公司信息披露方式;
(十七)审议公司下列范围内的年度
日常 性 关联交易 及非日常 性 关联交
易:
1、公司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安排;
2、与关联方发生成交金额(提供担保
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关联交易;
3、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八)审议公司下列对外提供财务
资助: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五条
(二十)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以上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公司信息披露方式;
(十七)审议公司下列范围内的年度
日常性关 联交易 及非日常性 关联交
易:
1、公司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安排;
2、与关联方发生成交金额(提供担保
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关联交易;
3、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八)审议公司下列对外提供财务
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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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 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
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3、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九)审议公司下列对外投资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
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3、对外投资金额一次性超过 200 万元
人民币的对外投资行为。
挂牌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
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
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
股东合法权益的以外,豁免股东大会
审议。
(二十)审议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2、本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
超过 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
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3、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九)审议公司下列对外投资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
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3、对外投资金额一次性超过 200 万元
人民币的对外投资行为。
挂牌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
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
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
股东合法权益的以外,豁免股东会审
议。
(二十)审议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2、本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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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
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担保;
5、公司为子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
参股子公司)超过出资比例提供担保
的,或为子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参
股子公司)担保金额 1,000 万元人
民币以上的担保;
6、为公司的关联方,以及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7、公司在 1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或者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以上的担保。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二十一)审议融资金额一次性 1,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融资行为;
(二十二)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象提供的担保;
4、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
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担保;
5、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
担保额度;
6、公司为子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
参股子公司)超过出资比例提供担保
的,或为子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参
股子公司)担保金额 1,000 万元人
民币以上的担保;
7、为公司的关联方,以及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8、公司在 1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或者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以上的担保。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二十一)审议融资金额一次性 1,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融资行为;
(二十二)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上述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股
东大会的职权不得授权的形式由董事
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七条 上述第四十五条股东会
的职权,除第(八)项股东会可以授权
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其
他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
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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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
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
大会补充通知,通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通知 中 已列明的 提案或增 加 新的提
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召开 股东会 、 董事
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
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
补充通知,通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
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七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
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申请股票终止挂牌或者撤回终
止挂牌;
(五)发行上市或者定向发行股票;
(六)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变更;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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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五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
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同一
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
决方式中的一种。
第八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
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
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同一表
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
方式中的一种。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该公司的股
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
一年内依法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消
除前,相关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
对应的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
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九十二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况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董事:
(一)
《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
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
尚未届满;
(三)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
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
尚未届满;
(四)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
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况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董事:
(一)
《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
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
尚未届满;
(三)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
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
尚未届满;
(四)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
定的其他情形;
./tmp/01652f93-a3b6-49f8-9e0b-0f793f8ad1bd-html.html公告编号:2025-014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六)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 破坏社 会主义市场 经济秩
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政治权 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
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
逾二年;
(七)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八)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
年;
(九)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 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
人。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三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
更换,每届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
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
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一百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
每届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会不
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
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
./tmp/01652f93-a3b6-49f8-9e0b-0f793f8ad1bd-html.html公告编号:2025-014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
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兼任。
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
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
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兼任。
(二)新增条款内容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
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
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
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
者不履行承诺;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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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
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
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
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
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和本章
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
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
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中关于股份转让的
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公司被收购时,收购人不需要向全体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
(三)删除条款内容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它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
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
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
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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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公司根据《公司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发展状况,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三、备查文件
《上海青禾服装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上海青禾服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