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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47
证券代码:833426 证券简称:先控电气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先控捷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0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修订
<承诺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本
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先控捷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先控捷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其他承诺人(以下简称“承诺人”
)以及
公司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性,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
理办法》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先控捷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并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承诺”,系指公司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
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就重要事项向公司、公众或者监管
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公告编号:2025-047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三条
承诺人作出的公开承诺应当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
并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要求。承诺人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
勉义务,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公开承诺,不得损害公司利益。
公司应当及时将承诺人的承诺事项单独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
定的信息披露平台的专区披露。
第四条
公司承诺人及公司在公司申请挂牌或上市、股票发行、再融资、并
购重组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做出的解决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资
产注入、股权激励、盈利预测补偿条款、股票限售、解决产权瑕疵等各项承诺事
项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期限。
第五条
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
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
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
“时机成熟”等模糊性
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第六条
承诺人作出的承诺应当明确、具体、可执行,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
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
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三章
承诺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承诺人作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
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
承诺人应当关注自身经营、财务状况及承诺履行能力,在发生自身经营或者
财务状况恶化、担保人或者担保物发生变化等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其无法履行承诺
公告编号:2025-047
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告知公司,说明有关影响承诺履行的具体情况,同时提供新
的履约担保,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
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其披露
的承诺事项。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
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
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九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
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相关
信息。
第十条
除本制度第九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的客观原因及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要
求的外,承诺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承诺人应当充分
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
承诺义务。
上述变更方案应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回避表决。
变更方案未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同未履行承诺。
第十一条
收购人收购公司成为新的实际控制人时,如原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收购人予以承
接,相关事项应在收购报告书中明确披露。
承诺人作出股份限售等承诺的,其所持有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
等原因发生非交易过户的,受让方应当遵守原股东作出的相关承诺。
第十二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
项及进展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公告编号:2025-047
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先控捷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