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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69
证券代码:
430493 证券简称:新成新材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大同新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1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修订
<股东会议事规则>等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数
为
7 票;反对票数为 0 票;弃权票数为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大同新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大同新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
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进一步完
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及《大同新成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投资者及潜
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尊重、回报并保
护投资者,实现公司和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战略管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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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监管部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全国股转公司”)所强制要求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应主
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运营相关的其他信息,充分保障投资者知情权及相关合法权益;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全国股转公司对公司
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要注意
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将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
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要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
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要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
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
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要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
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建立与投资者双向沟通的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
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二)树立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服务理念;
(三)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
投资理念;
(四)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五)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
构。
第五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
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
止由此引发泄密或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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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
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证券监管部门及相关政府机构等;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股东会;
(三)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
(四)一对一沟通;
(五)电子邮件、电话咨询、网站;
(六)邮寄资料;
(七)广告、媒体、报刊或其他宣传资料;
(八)路演;
(九)现场参观。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为,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及时向
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
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
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变化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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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公司保密事项除外)。
第十一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全国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
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www.neeq.com.cn或www.neeq.cc上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渠
道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
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
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第十二条 公司认为必要时,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个交易日内(不晚于年度股东
会召开之日)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应出席
说明会,会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
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问题。
公司应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包括日期及时间
(不少于一个小时)、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十三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为公司
提供咨询、策划和协助公司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
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公司应避免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等事项作出发言。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其职责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未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
明确授权,任何人不得代表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也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
发言。
公司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
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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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对公司有全面了解,包括行业、产品、技术、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
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解;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包括保密相关的要求。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方法,并负责具体落
实和实施。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以适当方式组织对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
第十七条 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进行有针对性的介绍和指导。特别是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
的培训活动。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要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
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分公司、子公司
及其责任人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及其职责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配合董事会秘书,具体
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信息沟通:根据法律法规、全国股转公司规则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
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举行说明会及路演等活动,与投
资者进行沟通;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二)定期及临时报告:组织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的编制等工作;
(三)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
(四)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相关部门良好的公共关系;
(五)媒体合作:跟踪媒体发布的与公司有关的信息;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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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安排媒体对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六)突发事项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业绩大幅度波动、
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七)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档案文件内容至少记载投资者
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活动的交流内容、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
任承担(如有)及相关建议、意见等;
(八)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
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
关工作;
(九)具体开展对公司相关人员的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培训活动;
(十)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一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全体员工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董事会
秘书办公室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当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入和
广泛的沟通,并借助互联网等快捷手段,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五章 现场接待工作细则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进行
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实行事前预约制度。
第二十四条 现场接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由董事会秘
书统一安排。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核对投资者、分析师、
证券服务机构人员身份,
核实并保存《承诺书》等相关文件,指派两人或两人以上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
观过程,未经公司事先允许,禁止参观人员拍照、录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
第二十六条 接待人员必须认真听取好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
等特定对象的问询,遵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专人回答问题,并由专人
负责记录接待谈话内容。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过程中,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公司应当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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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
档并妥善保管。接待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形成的相关
资料,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存档,存档期限十年。
第二十八条 接待完毕后,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对外发布公
司相关信息时,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向其索要预发稿件,核对相关内容,及时检查是否存在
可能因疏忽而导致任何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泄露,经董事会秘书复核同意后方可对外发布。
第二十九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形式,就公司
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对其提供内幕信息及
其他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全国股转公司并
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漏该信息。
第三十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
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并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件和公司章程有冲突
的,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大同新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