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万特电气: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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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11-12
发布于
湖南株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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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40

证券代码:430391 证券简称:万特电气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郑州万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1 月 10 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表

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

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郑州万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郑州万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

行为,有效控制公司经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郑州万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

则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担保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

押、质押或其他涉及担保功能的交易。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

司”)的对外担保事项。

第四条 公司对担保事项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公司及子公

公告编号:2025-040

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

担保风险。

第六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

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对象和权限

第七条 公司不得为子公司以外的公司或个人提供担保。公司为控股子公司

提供担保的,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应按所享有的权益比例提供同等比例担保。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批准。董事会或股东

会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或股东应当回避表

决。

第九条 公司股东会的对外担保审批权限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

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十条 股东会通过对外担保决议后,董事长或其他授权代表可对外签订担

保合同。未得到股东会授权的其他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

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受理及审核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部门统一负责受理。财务部门在收到被

担保人的申请后,应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对申请人的资信状况进行严格审查和评

估,并形成书面报告连同担保申请书及相关资料提交董事会办公室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对担保事项进行审核后,将对外担保申请及相关资

料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审核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

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

估,作为董事会、股东会作出决策的依据。

第十四条 公司向被担保方提供担保的,被担保方应向公司提供反担保,反

担保标的原则上仅限于银行存单、房屋、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知识产权和股

权等,且变现价值必须满足需担保的债务金额。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管理及风险控制

公告编号:2025-040

第十五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应当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条款明确无歧义,并经公司法律顾问审查。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担保事项的登记与注销,并妥善保管所有与公

司对外担保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对担保期间内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以及财务情

况进行跟踪监督,被担保人在担保期间内出现对其偿还债务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变

化的情况时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汇报。

第十八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

视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 公司在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时,由公司财务部会同公司

法律顾问完善有关法律手续,及时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

第二十条 被担保方不能履约,担保债权人对公司主张债权时,公司应立即

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同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时,在担保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及

债务人财产经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以前,公司不得对债务人先行承担保

证责任。

第二十二条 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或与债权人约定按份额承担

保证责任的,公司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公司份额外的保证责任。

第五章 对外担保信息的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采取必要措施,在担保信息未依法公开披露前,将信息

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任何依法或非法知悉公司担保信息的人员,均负有当

然的保密义务,直至该信息依法公开披露之日,否则将承担由此引致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审核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

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涉及到的公司相关审核部门及人员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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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署对外担保合同或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制

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郑州万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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